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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是民的答辯狀
送交者: 檔案局 2007年07月03日00:00:00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民事上訴答辯狀

  答辯人:方是民

  答辯人因肖傳國訴北京雷霆萬鈞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方是民名譽權糾紛
一案,對上訴人肖傳國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
號民事判決而提出的上訴,現提出答辯狀。

  本人不同意肖傳國上訴請求,請法院駁回肖傳國的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

  現針對上訴人肖傳國陳述“事實及理由”的主要內容,本人逐一反駁如下:

  (因肖傳國《上訴狀》條理、邏輯不清,故本答辯陳述序號不能與其《上訴
狀》序號一一對應,僅能先後對應。)

  一. 一審將本案爭議焦點歸納為“方是民在訪談錄中所談內容,是否對肖傳
國使用了侮辱、誹謗的語言”,完全正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
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
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規定。而肖傳國認為該認定“沒有根據,援
用法律錯誤”,才是沒有法律依據。

  二. 答辯人稱肖傳國在紐約大學醫學院任全職有充分事實依據。

  (一)美國紐約大學網站上公布的紐約大學醫學院泌尿系教師名錄、紐約大
學醫學院職稱規定、醫學院泌尿系實驗室介紹、紐約大學2005年1月24日發布的
公告均能證明“肖傳國在紐約大學擔任全職”。這些證據表明:肖傳國在2005年
9月之前是紐約大學醫學院助理教授,2005年9月以後是紐約大學醫學院臨床副教
授,而二職務均是全職職務。

  (二)紐約大學醫學院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職務,但是,在其
供職的武漢協和醫院、在其任主編的(武漢)臨床泌尿外科雜誌、在其任董事的
上海銘源控股有限公司等單位的網站對肖傳國的簡介中,均顯示肖傳國擔任紐約
大學醫學院副教授職務。
  “何梁何利基金”、“全國高等學校精品課程建設工作”等任一個中國網站
若提及肖傳國在紐約大學醫學院的任職,均稱其是紐約大學醫學院副教授。

  顯然,副教授職務是全職職務。

  (三)肖傳國提供的“院長”證明信,雖然經過公證,但是,公證人僅僅是
證明複印件與原件一致,而沒有證明是簽名人親自簽署了“證明信”,也沒有證
明簽名人的身份及其是否有權出具“證明信”。

  退一步講,即便上述證明信是“院長”親自簽署的,但是,因為該私下出具
的文件的內容與紐約大學官方網站公布信息有誤,所以,該證據也沒有肖傳國預
期的證據效力。

  也就是說,肖傳國提供的證據無法否定答辯人提交證據的證據效力。答辯人
的言論有充分的合理的消息來源,肖傳國提供的證據也無法否定答辯人言論依據
——消息來源的存在。

  三. 肖傳國指控“方是民憑空捏造在美全職不能參選中國科學院院士的所謂
‘規定’”,沒有事實依據。

  訪談相關原文是:“主持人:中國中科院院士的參選是有一定標準的?方舟
子:對,一般在中美兩國任全職或者在美國任全職的人參選中科院的院士我認為
是不恰當的,雖然這件事有爭議”。

  顯然,答辯人已經聲明該論斷是“我認為”即是個人的觀點,且同時說的
“這件事有爭議”更強調了這是有爭議的個人觀點。

  而個人發表觀點、看法根本不可能構成“捏造”規定。肖傳國發出以上指控,
只能說明他或者對中國文字的理解異於我國的正常人,或者,他習慣於無依據地
信口開河。

  四. 答辯人稱肖傳國“這二十年來只在國際期刊上發表過四篇論文,數量少
得可憐,所以他為了能夠把自己的論文發表記錄改得好看一點,就把不是論文的
東西也都塞到論文中去了,實際上不是論文”、“比如冒充論文的問題”,均有
充分事實依據。

  (一)“四篇論文”問題

  答辯人在訪談中提及肖傳國的四篇論文時,指的是肖傳國在“在國際期刊上
發表過四篇論文”,而不是肖傳國在法庭上自述的包括中文論文在內的論文。

  1.肖傳國因答辯人發表《腳踏兩隻船的院士候選人》文而另案起訴答辯人,
而《腳踏》文中明確寫的“他在國際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實在是太少了,20多年來,
已經發表的僅有4篇,總共被別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還是對其結果表示懷
疑的)”,所以,肖傳國不可能不清楚答辯人在訪談時所說的四篇論文指的是四
篇國際期刊論文。

  2.在談到肖傳國論文的前四段,答辯人說的是“第一全息生物學是不被生
物學界承認的,沒有在國際的期刊上發表過任何論文”。可見,在該特殊語境下,
之後提及的“論文”,應指“在國際的期刊上發表的論文”。

  3.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2006423號檢索報告證明了答辯人在發表相關言
論時肖傳國論文被SCI收錄四篇。

  肖傳國自己在一審提交的文件也顯示其在2006年之前國外英文期刊論文僅有
五篇。

  4.答辯人已提交證據證明國際期刊論文一般指國外英文學術期刊論文。而
肖傳國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國際期刊應當是在國際上公開發行的期刊,包
括中國在國際上公開發行的期刊,而不是國外期刊”的主張成立。

  (二)“冒充論文”問題

  1.①新聞晨報2006年6月22日《四大質疑逐一回應》證明了:“肖傳國說,
自己當時只是去該單位(中國科學院神經科學研究所)講座,就提供了一份
Publication”。②中國科學院神經科學研究所網站公布的該所2004年度學術報
告目錄顯示:美國紐約大學醫學院泌尿系副教授肖傳國於2004年12月10日舉辦講
座。

  以上兩證據與中國科學院神經科學研究所曾公布的肖傳國簡歷互相印證,足
以確認神經科學研究所公布的肖傳國簡歷源於肖傳國自己。

  2.神經科學研究所公布的肖傳國簡歷顯示:肖傳國“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直譯為:“出版物(僅列出第一作
者和責任作者)”]項下有26篇英文文章,但是,第6、7、8、9、10、12、13、
14、15、16序號文章是會議摘要,而不是論文。

  3.而在學術履歷中,按慣例Publications指的是論文和專著;如果要把摘
要放進去,必須另列條目,與論文分開,清楚地說明其為摘要,否則就會被認為
是在冒充論文。

  總之,答辯人指出肖傳國“把不是論文的東西也都塞到論文中去了,實際上
不是論文”、“比如冒充論文的問題”,並無不當。

  五. 答辯人稱“提出了一個理論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用人名命名的,我查了
一下,國際上根本沒有這種說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有充分事實依據。

  (一)在美國泌尿學會網站、美國國家醫學圖書館網站、google.com網站上
的檢索結果可支持答辯人言論中涉及查詢的內容均屬實。

  倘若“肖氏反射弧”(xiao's reflex arc)是國際公認而不是自吹自擂,
那為什麼在美國泌尿學會網站、美國國家醫學圖書館網站上沒有“xiao's
reflex arc”檢索結果?

  (二)《2003年第42屆國際脊髓學會學術年會會前專題講座安排》顯示肖傳
國在自己主持的小組會議上宣讀以“Xiao's Procedure”(肖氏術)為題目關鍵
詞的論文,除此之外,通過各種網絡檢索工具,沒有檢索到“xiao's reflex
arc”及“xiao's procedure”(截至2005年9月18日)。

  (三)只是肖傳國自己在學術會議上宣傳自己提出的“xiao's procedure”,
而未見他人在學術會議上提及“xiao's procedure”,這難道不是自吹自擂嗎?

  (四)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網站對“肖氏”的檢索結果證明了“肖
氏反射弧”、“肖氏術”不是中國國內公認的科學技術名詞。

  (五)肖傳國自稱“本人從沒在任何場合任何文章使用過肖氏反射弧這一說
法”,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事實是:肖傳國曾發表的會議摘要題目是《Xiao's Procedure to Restore
Bladder and Bowel Function for SCI and Spina Bifida Patients:Results
and Mechanisms》,“Xiao's Procedure”顯然就是“肖氏術”;在肖傳國供職
的武漢協和醫院、在其任主編的(武漢)臨床泌尿外科雜誌等單位的網站對肖傳
國的簡介中,均突出顯示了肖傳國“肖氏反射弧”的“成就”。

  以上事實足以得出:“我查了一下,國際上根本沒有這種說法,是他自己自
吹自擂”說法成立。

  六.肖傳國在其上訴狀中稱其成果“解決了截癱病人和先天性脊柱裂病人大
小便失禁這兩大醫學難題,造福人類”,沒有事實依據。

  在答辯人所接觸到的經過肖氏術的病患中,無一例達到肖傳國自吹的治療效
果,絕大多數沒有任何效果,甚至有許多術後加重傷害的病例。

  肖傳國沒有出示任何經得起推敲的證據證明肖傳國的研究成果“解決了醫學
難題,造福人類”。相反地:

  1.一個科研人員的成就體現在其論文的發表情況和被他人引用的情況。肖
傳國論文被SCI收錄的低數量,肖傳國論文被他人引用的低數量,均不能體現出
什麼“公認”。

  若肖傳國理論是公認的,那為什麼仍有學者在國際學術期刊上質疑肖傳國的
理論?(被告證據14:《評肖傳國等人》,美國《泌尿學
雜誌》2004年6月號第171卷第2387-2388頁)

  若肖傳國理論是“解決了醫學難題,造福人類”的,那為什麼在學者質疑肖
傳國理論後肖傳國沒有發表文章予以回復?

  若肖傳國理論是“解決了醫學難題,造福人類”的,那為什麼鑑定組專家仍
希望肖傳國加強基礎研究?

  若肖傳國理論是“解決了醫學難題,造福人類”的,那是不是意味着由肖傳
國負責的本應於2008年結束研究的“神經損傷修復和功能重建的應用基礎研究”
項目已經完成?

  2.從肖傳國工作的極低的推廣應用率,也不能體現出什麼““解決了醫學
難題,造福人類””。

  肖傳國的理論可是“解決目前我國200多萬截癱患者大小便失控問題”的
重要理論,據了解國家已經為此研究花了幾千萬人民幣,難道國家不急於推廣嗎?
況且早在1999年3月肖傳國就被給予“進一步總結經驗,提高療效,推廣應用”
的期望。但是連肖傳國本人也承認,其手術方法只有他本人及其團隊才能掌握,
並未得到推廣。

  3.肖傳國在國內、國際學術團體的任職情況、學術地位,也不能體現出什
麼“解決了醫學難題,造福人類”。

  我方沒有查詢到肖傳國在中華醫學會泌尿外科學會擔任什麼職務(會員當然
不算職務/截至2005年9月)。

  肖傳國簡介上說的“美國泌尿外科學會和國際脊髓損傷學會會員”,不可能
是高學術地位的頭銜……

  七. 肖傳國在其上訴狀中稱:“方是民指控上訴人肖傳國向科學雜誌舉報方
是民剽竊是誣告……構成侵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方是民在訪談中說的是:“昏教授”“那是誣告”,而沒有明確指是
肖傳國誣告。

  (二)肖傳國在2006年8月28日致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的訴狀中稱:“方
是民(方舟子)在2001年9月非常完整準確的翻譯了一篇科學雜誌上的論文(作
者Greene,科學雜誌2001年9月293卷,2105-2108頁),然後自己署名發表在
2001年10月4日的‘南方周末’上。這種翻譯他人作品化為己有,公開發表不注
明出處,也不註明原作者,是嚴重的剽竊行為”。他的此項訴稱沒有任何事實依
據,構成誹謗。

  (三)因肖傳國在其訴狀中發出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言論,所以,現在將其
行為斥為“誣告”也並無不當。

  八.方是民先生在訪談中說的是網名“昏教授”的人“一直在網上攻擊很多
真正幫助中國科學發展的美國華人教授,說他們是回國來騙中國人的錢”,“一
方面是替搞學術腐敗的人辯護,一方面是在攻擊那些真正幫助中國科學發展的
人”,而沒有明確指是肖傳國,除非肖傳國自己承認是“昏教授”。

  九.肖傳國在其上訴狀中稱其成果“埋頭科研教學、治病救人,從不沽名釣
譽……默默無聞”,沒有事實依據。

  相反地,有資料顯示:

  1.肖傳國曾擔任股份公司的董事;

  2.肖傳國還擔任湖北省知識分子聯誼會第2屆理事;

  3.有關肖傳國獲得“國際神經泌外最高獎”的吹噓報道、介紹四處可見;

  ……

  十.肖傳國上訴稱一審查明內容“不是最初發表在TOM網站和方是民新語
絲網站新到資料中並被公證保全的訪談內容(見證據第一組)”,欠缺事實依據。

  肖傳國提交證據複印件中的《公證書》僅有公證書正文,而沒有公證書附件
即在公證處打印的互聯網資料內容。

  肖傳國在庭審結束時也沒有提交公證書附件複印件交對方當事人,因此,其
主張“被公證保全的訪談內容”是其“證據第一組”的主張因無對照對象而不能
成立。

  十一. 肖傳國上訴稱“公眾人物,在受法律約束和保護上和所有公民並無任
何不同”,是完全錯誤的。

  中國近些年來的司法實踐充分體現了在認定媒體侵權案件中往往採用“媒體
實際惡意”及“公眾人物負忍受義務”的原則。

  十二. 肖傳國上訴所述的其餘內容也多為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的妄言,本狀
不再贅述,待庭審時再一一駁斥。

  總之,一審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得到廣泛的高度的好評。方是民先生的言論,
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並無“詆毀”、“誹謗”、“侮辱”,而是合法言論。故請
高級法院駁回肖傳國的上訴請求。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方是民


  2007-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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