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卦宇宙論”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7)高民終字第67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科技報社,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南磨路29號。
法定代表人趙穎華,總編輯。
上訴人(原審被告)方是民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青年報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白家莊東里23號院A
棟。
法定代表人張延平,社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宇裳,女,1927年12月6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四
川省成都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少華,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漢族,中建二局安
裝公司成都分公司職員,住址同上。
原審被告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
58號理想國際大廈1611室。
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長。
原審被告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東
路1號院威新國際大廈10層01—02房間。
法定代表人張朝陽,董事長。
原審被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
道科韻路建華路25號203西側。
法定代表人丁磊,首席執行官。
北京科技報社(以下簡稱科技報社)、方是民、北京青年報社(以下簡稱青年
報社)因名譽權糾紛一案,均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
8419號民事判決,分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
本案。上訴人科技報社的委託代理人彭劍,上訴人方是民的委託代理人彭劍、李
興華,上訴人青年報社的委託代理人賈桂茹、鮑怡莉,被上訴人曾宇裳的委託代
理人謝*、王玉龍,被上訴人劉少華及其委託代理人張慧、王惠娟,原審被告北
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浪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馬曉悅,原審被
告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搜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娜,原
審被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易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邰江麗均
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6年5月,曾宇裳、劉少華向原審法院起訴稱:曾宇裳系已故劉子華先生
之妻,劉少華系劉子華之子。劉子華早年在法國求學期間,曾完成了博士論文
《八卦宇宙論與現代天文——一顆新行星的預測——日月之胎時地位》,推測出
太陽系存在第十大行星。法國巴黎大學因此於1943年正式授予劉子華博士學位。
《八卦宇宙論與現代天文——一顆新行星的預測——日月之胎時地位》是劉子華
運用中國傳統文化易經的基本原理與西方現代科學相結合取得的研究成果,是天
文學上一種新的理論假設。他的理論和他對太陽系存在第十大行星的預測,轟動
了當時的國際天文學界,當時有多個國家的天文學家發表評論,認為這篇論文的
發表是20世紀天文史上的一件大事。但是在2005年7月,隨着美國科學家聲稱發
現了太陽系第十顆行星的報道,已故的劉子華博士本人及他的學術研究竟遭到無
端侮辱和誹謗。2005年8月10日,方是民(筆名方舟子)在《北京科技報》上發表
了一篇名為《欺世盜名的八卦宇宙論》的文章,將數十年來潛心研究,一心為國
家爭得榮譽的劉子華先生誣衊為‘偽造評價、捏造事實、欺世盜名、矇騙中國人’
的江湖術士和騙子,嚴重侵害了逝者的名譽權。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網易公司
紛紛在其網站上對上述文章進行轉載,致使該篇侵權文章的不良影響迅速擴大。
2106年1月4日,科技報社又將60多年前劉子華先生預測太陽系第十大行星的學術
研究,列為“2005年中國十大科技騙局之六”,並將配有詆毀名譽侮辱人格漫畫
的文章刊登在其主辦的《北京科技報》上。青年報社、搜狐公司、新浪公司、網
易公司又分別在各自的媒體上對此事進行了渲染和轉載。更有甚者,有些網站還
設立主題專欄進行惡意炒作,從而使逝者劉子華先生的名譽和其家屬的名譽及身
心健康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侵害。綜上所述,科技報社、方是民、青年報社、新浪
公司、搜狐公司、網易公司的行為嚴重地醜化、貶損了已故劉子華先生的人格,
致使公眾對劉子華先生的社會評價大大降低,同時也給作為其親屬的曾宇裳、劉
少華的名譽和身心造成了嚴重的侵害,曾宇裳因此而患抑鬱症住院治療。為維護
合法權益,請求法院:1、判令科技報社、方是民、青年報社、新浪公司、搜狐
公司、網易公司為劉子華先生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在相應媒體上公開賠禮道
歉;2、判令科技報社等六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具體數額為:方是民及科技
報社各賠償40萬元,青年報社賠償20萬元,新浪公司、搜狐公司及網易公司各賠
償50萬元,以上賠償額共計250萬元;3、判令科技報社、方是民承擔曾宇裳因被
侵權而支付的醫療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共計29560.56元;4、判令新
浪公司、搜狐公司、網易公司承擔公證費、翻譯費等合理費用共計3083元;5、
判令科技報社等六方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科技報社辯稱:本案應適用對公眾人物實行反向傾斜的司法原則。關於公眾
事務和科學探索的辯論應當是全面的、無拘束的、健康的和完全公開的。我社對
劉子華這樣的公眾人物的尖銳批評及有關騙局的定性是基於當今眾所周知的科學
常識而產生的,且有益於公眾辨別真理與荒謬,有助於社會公眾建立起科學的自
觀和宇宙觀,故該輿論監督應當得到司法保護。劉子華的欺詐行為表現在其違背
科學原理和科學方法預測新行星,博得“行星預測者”名頭,並在天文學術活動
範圍之外宣傳、推廣,吹噓新星參數與自己當年的預測“基本一致”;若劉子華
博士學位證書屬實,則說明劉子華僅取得文學博士學位,而其卻不提其學位背景,
讓公眾誤認其為天文學專家。另外,學位證書上顯示劉子華出生於1906年,而中
國官方資料顯示其出生於1899年,劉子華家人說其出生於1900年,一個連出生日
期都敢偽造的人,其“科學”的準確性不得不令人質疑。劉子華的家人也存在不
負責任的繼續宣傳劉子華取得的“天文學成就”、鼓吹“英美科學家公布的各種
參數與劉子華當初推算的參數竟驚人的相似”、刻意將證據5中的Galle翻譯為
“伽利略”等不當行為。因《65年前他預測出第十大行星》等錯誤報道於2005年
8月發表,而八卦宇宙論確屬偽科學、荒誕學說,故我社於2005年8月之後刊文向
公眾傳達正確的訊息,進行相應的揭露、批評和騙局定性是合法的、適當的,不
存在惡意誣告、中傷誹謗,是正常的輿論監督行為,不構成侵權,請求法院判決
駁回曾宇裳、劉少華的訴訟請求。
方是民辯稱:本人對“八卦宇宙論”的批評,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並非“公
然誹謗”、“侮辱”,是正常的輿論監督行為,不構成侵權。其他答辯意見均與
科技報社答辯意見相同,請求法院判決駁回曾宇裳、劉少華的訴訟請求。
青年報社辯稱:一、青年報社所屬的《北京青年報》(以下簡稱《北青報》)
僅轉載了《2005年中國十大科技騙局之六》這一篇文章,而且是摘要轉載,起訴
中提到的其他侵權文章與我社無關。二、《北青報》摘要轉載的《2005年中國十
大科技騙局之六》內容真實,沒有任何虛假信息,依據現有司法解釋的規定,不
構成侵犯名譽權;三、《北青報》摘轉爭議文章的宗旨和目的是科普宣傳,履行
大眾傳媒“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的義務和責任。主旨積極向上,沒有任何損害
他人權益的主觀故意; 四、在《北青報》摘轉爭議文章之前,參考了天文學界
以及相關科學家的權威意見,客觀上已經盡到了新聞媒體的一般審查責任;五、
《北青報》在摘轉爭議文章時雖然沿用“騙局’,一詞,因有事實依據,因此不
構成對劉子華的侮辱和誹謗。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劉子華系統的學習過天文學知識,
也沒有獲得過天文學方面的任何學位,但在對外宣傳時,避而不談自己的教育背
景,只是宣傳自己的論文是天文學上的新的理論假設。無淪劉子華及曾宇裳、劉
少華的主觀願望如何,客觀上確實給人以誤導。劉子華在論文完成之後,只是收
到了受贈方的禮貌性感謝信,但卻對外宣稱自己的論文在當時“引起天文學界的
轟動”,“受到天文學家的一致讚賞”等等。無論劉子華及本案原告的主觀願望
如何,客觀上確實造成虛假宣傳。另外,曾宇裳、劉少華要求我社支付精神損害
賠償金並賠償醫藥費、承擔公證費沒有事實依據。綜上,請求駁回竹寧嘗、劉少
華的訴訟請求。
新浪公司辯稱:我公司於2006年5月19日收到曾宇裳、劉少華起訴狀後進行
調查,涉案的《2005年中國十大科技騙局之六》一文原系《北京科技報》上刊登,
根據該報提供的信息,新浪網於2006年3月轉載刊登了該文。我公司是有權利從
事登載新聞業務的綜合性互聯網站,轉載新聞的行為是完全合法的行為。並且我
公司在轉載該文時對文章進行了審查,未發現該文含有侮辱、誹謗或其他明顯侵
犯他人名譽權的內容,因此我公司的轉載行為沒有侵權。另外,在收到起訴狀後,
我公司及時將登載該文章的網頁刪除,停止了傳播,盡到了合理謹慎的義務,因
此請求法院駁回曾宇裳、劉少華的訴訟請求。
搜狐公司辯稱:我公司根據與北京青年報國際傳播技術有限公司簽署的相關
協議,在搜狐網上原樣轉載《欺世盜名的八卦宇宙論》、《中國十大科技騙局之
六》兩篇文章,對文章內容沒有做過任何修改。在轉載前,我公司對文章進行了
審核,認為該文不存在任何法律禁止登載的內容,因此我公司沒有對劉子華的侵
權故意。在收到起訴狀後,我公司已及時刪除了該文,停止了傳播行為,客觀上
採取了積極的補救措施,故請求法院駁回曾宇裳、劉少華的訴訟請求。
網易公司辯稱:網易轉載涉案新聞的行為完全合法,轉載的兩篇文章內容是
針對“八卦宇宙論”的正常批評,並未侵害劉子華的名譽權。在曾宇裳、劉少華
起訴後,我公司及時刪除了相關文章,故我公司沒有侵犯劉子華的名譽權,請求
法院駁回曾宇裳、劉少華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死者名譽權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
訴。死者近親屬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近親屬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此,
曾宇裳、劉少華作為死者劉子華的近親屬,有權提起本次名譽權訴訟。針對劉子
華提出的“八卦手宙論”理論,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學術觀點乃至就此進行爭辯
都是正常的,但是不能進行人格攻擊。本案中,方是民撰文對劉子華“八卦宇宙
論”的科學性提出質疑本無不可,但在文中方是民卻由批駁劉子華的理論上升到
評價劉子華的人格,用“欺世盜名的行徑”、“欺世盜名之徒”、“來自中國的
江湖術士”等沒有任何根據且帶有明顯醜化、侮辱性質的詞彙來形容劉子華,確
實使劉子華的人格受到了貶損,名譽受到了侵害,因此方是民的行為構成了對劉
子華名譽權的侵害。科技報社作為新聞媒體,在登載方是民《欺世盜名的八卦宇
宙論》一文時,未對文章中涉及劉子華人格方面的嚴重不當評論進行糾正,反而
撰文將劉子華的“八卦宇宙論”列為“2005年中國十大科技騙局”之六,並配發
帶有明顯醜化劉子華形象的漫畫,其行為也構成了對劉子華名譽的侵害。青年報
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網易公司疏於審查,全部或部分的轉載了上述侵權文
章,客觀上擴大了侵權文章的影響面,且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亦構成了
對劉子華名譽權的侵害。綜上,方是民等六被告的行為均侵害了劉子華的名譽權,
故作為劉子華近親屬的曾宇裳、劉少華要求六被告在相應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消除因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的主張,應予支持。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問題,
應根據科技報社等六方在侵權行為上的主觀過錯程度、具體情節及後果址行確定。
方是民、科技報社作為侵權文章的直接撰寫者和登載者,相比而言,侵權行為的
違法性比較嚴重,因此應當適當賠償曾宇裳、劉少華一定的精神撫慰金。而青年
報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網易公司均系侵權文章的轉載者,青年報社僅摘要
轉載了一篇侵權文章,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網易公司在本案立案後,採取了一
定的補救措施,刪除了載有侵權文章的網頁,故上述三方侵權行為的違法性較輕,
可不賠償精神撫慰金。據此,曾宇裳、劉少華要求方是民、科技報社賠償精神損
害撫慰金的過高部分及要求青年報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網易公司賠償精神
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不予支持。關於曾宇裳、劉少華要求方是民、科技報社承擔
曾宇裳醫藥費用的主張,因曾字裳主要治療的是高血壓病、高血壓性心臟病及慢
性支氣管炎,上述病症的產生與方是民、科技報社的侵權行為不存在直接因果關
系,故該項主張,不予支持。由於曾宇裳、劉少華為準備本次訴訟對外文文本進
行了翻譯而且還對網站上的網頁內容進行了公證,故其要求新浪公司、搜狐公司、
網易公司承擔翻譯費和公證費的請求,根據具體情況及支付此費用的必要程度酌
情予以確定。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最
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
項、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條及最
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判
決:一、方是民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在《北京科技報》、《北京青年報》、
新浪網、搜狐網、網易網上就損害劉子華名譽一事發表書面致歉聲明,以消除因
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影響。聲明內容由本院核定。二、北京科技報社、北京青年報
社、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及廣州
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在各自主辦的報紙和網站上就
損害劉子華名譽一事發表書面致歉聲明,以消除因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影響。聲明
內容由本院核定。如上述被告中有未按以上第一、二項判決內容執行者,本院將
把判決書內容在其他全國公開發行的報刊或相應網站上公布,所需費用由其負擔。
三、北京科技報社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賠償曾宇裳、劉少華精神損害撫慰金二
萬元。四、方是民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賠償曾宇裳、劉少華精神損害撫慰金二
萬元。五、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各支付曾宇裳、劉少華翻譯費一百五十元。六、
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及廣州網易
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各支付曾宇裳、劉少華公證費六百元。七、駁回曾宇裳、劉
少華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後,科技報社、方是民、青年報社均不服,分別上訴至本院。科技報社、
方是民上訴認為,劉子華的“八卦宇宙論”違背現代天文學常識,科技報社、方
是民對劉子華及其理論的負面評價有事實依據,符合我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國家
政策的規定,不構成民事侵權。青年報社上訴認為,其轉載的《2005年中國十大
科技騙局之六》沒有使用侮辱性語言,在轉載中參考了相關權威意見,履行了新
聞媒體的審查義務。三上訴人均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駁回曾宇裳、劉少華的全部
訴訟請求。曾宇裳、劉少華同意原判。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網易公司不同意原
判,但未提出上訴。
經審理查明,劉子華系四川省簡陽市人,1992年去世。本案原告曾宇裳為劉
子華之妻,劉少華為劉子華之子。劉子華早年曾在法國求學。在法求學期間,其
於1939年完成了博士論文《八卦宇宙論與現代天文——一顆新行星的預測——日
月之胎時地位》的寫作。在文中,劉子華提出了太陽系還有另一尚未發現之行星
的假設,並稱“此假設或許被認為太武斷,因為此假設原本來自生物學及哲學等
之根據。……但在本書最後兩章,以卦理同現代天文互相證實的數字結果來看,
則知該假設之非常有理而又符合事實。”該論文於1989年由四川科學技術出版社
出版發行。1943年,劉子華獲得法國巴黎大學文學院博士學位。
2005年7月29日,《華西都市報》報道了美國科學家宣布發現了太陽系內的
第十顆行星的消息。同年8月1日,《華西都市報》又刊登了一篇《65年前他預測
出第十大行星》的文章,介紹了劉子華對太陽系存在“木王星”的預言,並引用
成都飛機研究所李力知研究員的話:“早在65年前,第十大行星就被四川天文學
家劉子華運用《易經》八卦推測出來了!當時還得到過大科學家愛因斯坦的評審,
轟動了天文學界。”曾宇裳、劉少華稱其從未接受過該報的採訪。
2005年8月10日,《北京科技報》刊載了方是民以筆名方舟子署名發表的文
章《欺世盜名的八卦宇宙論》,該文以前述報道為引子,對劉子華和劉子華的
“八卦宇宙論”進行了一番評論,文中寫到:很多中國人聽說過劉子華用八卦推
測“木王星”的故事,這事甚至還被寫進了國內出版的某些科普著作,但是很少
有人知道他是如何推測的。原來,劉子華無視現代天文學的常識,沿用古代天文
學家的錯誤認識,把太陽、月球當成與大行星一樣的星體,認為太陽系總共應該
有12個星體,除了太陽、月球和九大行星,還缺了一個大行星。他又認為,星體
也有男女之分,可相互配對形成配偶關係,認為太陽和火星配偶,月球同金星配
偶,地球同水星配偶,木星同土星配偶,冥王星同海王星配偶。在如此這般拉郎
配之後,剩下天王星還是孤家寡人,等待着配偶,這個未知的配偶,他認為就是
有待發現的第十顆大行星,他稱之為“木王星”。1940年,劉子華據此在法國出
版了一本《八卦宇宙論與現代天文》,據說依靠它在法國得了博士學位。這種荒
誕不經、近乎笑料的胡言亂語,竟然會得到愛因斯坦的評審,豈非太小瞧了愛因
斯坦的智力?我通讀過愛因斯坦的著作,從來沒有見到他提到劉子華或什麼“八
卦宇宙學”,也沒有哪一部愛因斯坦的傳記記載過此事。……可以肯定這是一個
有意炮製出來抬高劉子華身價的謠言……劉子華絕對不是第一個提出太陽系存在
第十顆大行星的人,雖然他很可能是第一個系統地用迷信、偽科學方法研究這個
問題的人……據說是因為“英美科學家公布的各種參數與劉子華當初的推算的參
數竟驚人的相似”,……而事實又是如何呢?劉子華用八卦推算出所謂“木王星”
離太陽平均距離為74億公里,公轉周期為736年。而新發現“2003UB313”行星目
前距離太陽大約145億公里,公轉周期為560年。這個相差不止十萬八千里的結果,
實際上完全否定了劉子華的預測。早在上個世紀40年代,我國著名天文學家張鈺
哲就已撰文駁斥過劉子華欺世盜名的行徑。但是近幾十年來,只要國際天文學界
在新大行星的問題上有所發現,總有國人要把劉子華的“預測”拿出來顯擺一
番……看來錯誤的只會是天文學家的觀察,唯有劉子華的“預測”是永遠正確的,
劉子華的地位隨着西方天文學家的一次次風馬牛不相及的發現而不斷攀升。劉子
華的故鄉四川簡陽成立劉子華學術研究會,為其立雕像,建紀念館,因為“劉子
華在中國雖不太知名,但在西方卻是與哥白尼齊名的大科學家”。不過,我敢打
賭沒有幾個西方人聽說過這位“中國的哥白尼”,也沒有任何一部西方科學著作
會提到這位來自中國的江湖術上。利用中外信息交流的不便,偽造西方科學家的
評價,捏造轟動西方科學界的事實,在65年前也許還算是一個創舉,但現在大家
已經司空見慣了。為何一個65年前的欺世盜名之徒至今還被當成“震驚世界的著
名人物”,其荒誕不經的學說還被當成重大科學發現罩上炫目的光環矇騙中國人,
倒是很值得深思的。
2005年底,《北京科技報》進行了“2005年中國十大科技騙局”的評選並將
結果登載於2006年1月4日出版的《北京科技報》上,其中“八卦專家預測第十大
行星”被列為十大科技騙局之六。文章以《華西都市報》刊登的《65年前他預測
第十大行星》的報道為引子,一方面以記者調查的方式採訪了該文的報料人李力
知,介紹了李力知對其所知的劉子華和劉了華“八卦宇宙論”的看法,並得出結
論:“李力知並不認識‘中國的哥白尼’”。另一方面又報道“著名科技打假人
方舟子在本報公開發表評論《欺世盜名的八卦宇宙論》,對劉子華用八卦推測
‘木王星’一事,予以了強烈批駁,文章明確指出,可以肯定這是一個有意炮製
出來抬高劉子華身價的謠言”,文中還引述了方舟子文章中的一段話“早在上個
世紀40年代,我國著名天文學家張鈺哲就已撰文駁斥過劉子華欺世盜名的行徑。”
全文最後總結有關專家的意見得出結論:“八卦預測沒有科學依據”。此篇文章
並配有副標題“太空銘刻大師美名,迷信堪比科學靈光”,同時還配發了一幅漫
畫,畫中一個拄着木棍,戴着墨鏡,盲人模樣的人手指天空說“我早就從這八卦
上面算出天上還有顆星星。”
2006年1月5日,《北青報》對《2005年中國十大科技騙局》一文進行了摘要
轉載,轉載“騙局六”一文時,對文章主要涉嫌侵權內容進行了刪節,但保留了
“八卦專家預測第十大行星”的標題及副標題“太空銘刻大師美名,迷信堪比科
學靈光”,原文配發的漫畫也一併進行了轉載。在該文中,中國科學院國家天文
台研究員、研究生導師王俊傑博士在接受北青報採訪時評價劉子華的八卦研究:
“科學史上並沒有寫過這些。這是不可信的!行星的預測必須基於現有的一些數
學定律和物理規律,必須有科學的基礎。”青年報社以此證明其已盡到了新聞媒
體必要的審查義務。
新浪網在《科技時代》欄目中全文轉載了《2005年中國十大科技騙局》一文。
搜狐網在《日月談》欄目中全文轉載了《欺世盜名的八卦宇宙論》一文,在搜狐
IT欄目中全文轉載了《2005年中國十大科技騙局》一文。網易網在《新雨絲》欄
目中全文轉載了《欺世盜名的八卦宇宙論》一文,在《科技探索》欄目中全文轉
載了《2005年中國十大科技騙局》一文。本案立案後,新浪網、搜狐網、網易網
均刪除了載有上述文章的網頁。
科技報社系《北京科技報》的主辦單位,青年報社系《北青報》的主辦單位,
新浪公司系新浪網的主辦單位,搜狐公司系搜狐網的主辦單位,網易公司系網易
網的主辦單位。
為證明劉子華曾撰寫過《八卦宇宙論與現代天文——一顆新行星的預測——
日月之胎時地位》這篇博士論文、獲得過巴黎大學博士學位及劉子華論文在國際
上的影響, 曾宇裳、劉少華提供了一系列的外文資料原件及相應的翻譯件,但
科技報社等六方均只認可劉子華論文的真實性,對於其他外文書證,均認為未履
行證據規則中規定的認證手續,因此不具真實性和證明力。庭審中,科技報社等
六方堅持認為涉案的兩篇文章不構成侵權,方是民、科技報社、青年報社還提供
了張鈺哲、朴英在事前發表的對“八卦宇宙論”的批駁文章和事後李元、何祚庥、
郭正誼、司馬南出具的意見書作為支持其觀點的證據。新浪公司、搜狐公司提供
了與科技報社、北京青年報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以證明其轉載的
合法性。
劉子華去世後,其家人自行編印了《劉子華博士紀念文集》、《劉子華百年
紀念》畫冊,成立了劉子華學術研究會,並於2005年11月創辦了劉子華易學網,
對劉子華的生平事跡、“八卦宇宙論”等觀點進行了重點介紹和宣傳,在文中提
到劉子華是一位傑出的天文學家和天才的易經八卦大師,其博士論文的出版,西
方天文學界為之轟動,愛因斯坦曾經評審過劉子華的國際徵文,並親自頒發特別
榮譽獎,其在巴黎大學舉辦了學術講座,應邀在法國最繁華的香榭麗舍大道舉辦
長期講座等等。曾宇裳、劉少華未提交愛因斯坦為劉子華頒發榮譽獎、劉廣中在
香榭麗舍大道舉辦長期講座的相關證據。另外,在劉子華的故鄉四川簡陽洛帶,
當地政府舉行了劉子華生平事跡展覽等宣傳紀念活動,還製作了劉子華的頭部塑
像,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
方是民、科技報社未提交劉子華生前對其生平及“八卦宇宙論”進行大範圍
傳播的證據。在二審庭審中,方是民、科技報社認為從劉子華親屬的宣傳可以推
定劉子華生前應進行了相應的宣傳。
另查,曾宇裳曾於2005年11月13日至12月1日期間在四川省人民醫院住院治
療,主要病症為高血壓病、高血壓性心臟病及慢性支氣管炎,共花醫藥費
29208.26元。出院後購買西藥花費352.3元。現曾字裳認為該病系方是民及科技
報社侵權行為所致,並要求賠償。
再查,為準備本次訴訟,曾宇裳、劉少華還支出翻譯費963元用於翻譯劉子
華的法文學位文憑、論文及有關外文資料,支出公證費2120元用於對新浪網、搜
狐網、網易網等網站上的網頁進行證據保全。上述費用, 曾宇裳、劉少華要求
由新浪公司、搜狐公司及網易公司共同負擔。
上述事實,有《八卦宇宙論與現代天文——一顆新行星的預測——日月之胎
時地位》論文、《北京科技報》、《北青報》刊載的文章、《劉子華博士紀念文
集》(節選)、《劉子華百年紀念》畫冊(節選)、劉子華易學網上的文章、涉案文
章中提到的張鈺哲的文章、解放前報紙上刊登的朴英的文章、李元的所謂“木王
星”根本不存在的文章、何祚庥、郭正誼、司馬南出具的意見書、公證書、病情
證明書、相關票據、新浪公司與科技報社簽訂的合作協議、搜狐公司與北京青年
報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的《信息有償使用許可合同》、有關專家接受採訪的錄
音及各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證明。
本院認為,死者的名譽受法律保護。死者的近親屬因死者名譽受損而遭受精
神痛苦的,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曾宇裳、劉少華作為死者劉子華的近親屬,
是本案名譽權糾紛的適格原告。
方是民發表的《欺世盜名的八卦宇宙論》一文,在內容上包含三個層次:其
一是簡單介紹了其所理解的“八卦宇宙論”,並對該理論的科學性予以否定,其
二是通過否定劉子華的理論進而對劉子華的人格作出了評價,使用了“欺世盜名
之徒”、“來自中國的江湖術士”等貶義性詞彙,其三是對其認為的近年來某些
媒體及部分國人對於劉子華及其“八撲宇宙論”盲目進行誇大宣傳現象的反思和
批評。
本案中,劉子華在1939年完成的博士論文中依據其創立的“八卦宇宙論”提
出了太陽系另存一尚未發現行星之假設,方是民於2005年撰文對“八卦宇宙論”
及新行星假設是否符合現代天文科學提出了質疑,並給予否定性的評價。方是民
的評論雖言辭激烈,但尚屬觀點爭鳴的範疇,系行使法律賦予公民言論自由之權
利,並且,方是民的文章以現代天文學的常識及相關權威學者的意見為依據,曾
宇裳、劉少華主張方是民對劉子華的“八卦宇宙論”進行無端侮辱和誹謗,構成
侵權,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方是民在文中對於其認為的目前國內出現的對劉子
華及其“八卦宇宙論”盲目誇大宣傳的現象表示擔憂,並給予了尖銳批評,這是
方是民作為公民行使正當評論自由的權利。應當指出,如何看待劉子華及其“八
卦宇宙論”與傳統文化、現代科學之間的關係,為社會公眾利益所關注之事物,
社會公眾均有權參與並做出客觀評論,並且對於事關社會公眾利益之事物,應當
允許存有不同的觀點,不應動輒得咎,此為學術繁榮和社會健康發展所必需。
關於方是民在文中對於劉子華人格的貶義性評價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本院
認為,公民在發表評論時對他人做出負面評價致其名譽受損,並不當然構成名譽
侵權,該公民有權基於法定的免責事由提出抗辯,例如其舉證證明該評論所依據
的事實陳述是真實的,且該評論是有理可據的。在本案中,方是民在評價劉子華
人格時使用了“欺世盜名之徒”、“來自中國的江湖術士”等貶義性詞彙。所謂
“欺世盜名”係指欺騙世人,盜取名譽。故方是民應對劉子華如何運用其理論從
事故意欺騙世人,盜取不正當名譽的行為負有舉證責任。依據查明的事實,劉子
華於1992年已經去世,方是民提交的紀念文集、畫冊等證據均為劉子華的親屬在
劉子華去世後自行編印,劉子華學術研究所、劉子華易學網亦均在其後成立或創
辦,庭審中,方是民、科技報社均承認依現有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劉子華生前對其
生平及理論進行過大範圍的傳播,以惡意欺騙世人,盜取名譽。因此,方是民在
文中對劉子華帶有醜化性質的貶義性評價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其混淆了劉子華
去世後其親屬及媒體的宣傳、誇大與劉子華本人未作宣傳的界限,以致造成劉子
華人格的社會評價降低,應構成名譽侵權。科技報社作為新聞媒體,對於該文中
使用的上述貶義性詞彙未予必要的刪改即全文刊載,並在撰寫“2005年中國十大
科技騙局之六”一文中引用了該文的部分內容,科技報社的上述行為,亦構成對
劉子華名譽的侵害。青年報社在轉載“2005年中國十大科技騙局之六”一文時刪
除了其中主要的侵權內容,並採訪了相關的權威學者,應當認為其已基本盡到了
作為新聞媒體必要的審查義務,主觀上不存在侵害劉子華名譽的故意,其行為不
構成侵權。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網易公司作為網絡媒體,對於其轉載的文章應
當負有必要的審查義務,但該三公司怠於履行上述義務,全文轉載了上述侵權文
章,擴大了侵權文章的影響,對劉子華的名譽亦構成了侵害。綜上,原審判決認
定方是民、科技報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網易公司五方侵害劉子華的名譽,
並判令其在相應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因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符合法律規
定,本院予以維持。原審判決認定青年報社摘要轉載文章的行為構成名譽侵權不
當,本院予以改判。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問題,依現有證據,劉子華的親屬在劉子華去世
後自行編印了紀念文集、畫冊、成立學術研究所,當地政府也舉行了宣傳紀念活
動,因此應當認為劉子華是具有一定影響的社會公眾人物,曾宇裳、劉少華作為
其近親屬,對於來自社會的負面評價應當具有一定的容忍義務和承受能力,且其
在對劉子華及“八卦宇宙論”的宣揚、傳播過程中確有不夠準確之處。綜合考慮
本案的事實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原審判決方是民、科技報社分別賠償曾宇裳、
劉少華精神撫慰金2萬元實屬過高,本院予以改判,具體數額酌定為2000元。原
審判決以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網易公司侵權違法程度較輕為由,判令其不賠償
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補償曾字裳、劉少華支出的部分翻譯費、公證費是適當的,
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8419號民事判決第五、
六、七項。
二、變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8419號民事判決第一
項為:方是民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在《北京科技報》、新浪網、搜狐網、
網易網上就侵害劉子華名譽一事發表書面致歉聲明,以消除因侵權行為所造成的
影響。聲明內容由法院核定。
三、變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8419號民事判決第二
項為:北京科技報社、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
務有限公司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在各自主
辦的報紙和網站上就侵害劉子華名譽一事發表書面致歉聲明,以消除因侵權行為
所造成的影響。聲明內容由法院核定。
如上述侵權人中有未按以上第二、三項判決內容執行者,法院將把本判決書
內容在其他全國公開發行的報刊或相應網站上公布,所需費用由其承擔。
四、變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8419號民事判決第三
項為:北京科技報社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賠償曾宇裳、劉少華精神損害撫慰
金二千元。
五、變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8419號民事判決第四
項為:方是民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賠償曾宇裳、劉少華精神損害撫慰金二千
元。
六、駁回北京科技報社、方是民的其他上訴請求。
北京科技報社、方是民、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聯網
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
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
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二萬二千五百五十三元,由曾宇裳、劉少華共同負擔一萬二
千元(已交納七千五百一十七元,餘款於收到本判決書後三十日內交納);由方是
民負擔五千三百一十三元,北京科技報社負擔五千元,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
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各負
擔八十元(均於收到本判決書後三十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二萬二千五百五
十三元,由曾宇裳、劉少華共同負擔一萬二千元(於收到本判決書後三十日內交
納);由方是民負擔五千四百三十三元(已交納),由北京科技報社負擔五千一
百二十元(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稚俠
代理審判員 金 曦
代理審判員 陳 旻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章)]
二OO七年七月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誤
書 記 員 王 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