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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艷照門”的倒掉
送交者: 任不寐 2008年02月15日16:49:55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阿嬌的笑遙遠而空靈,親近而真實。
2008年2月11日,一位叫鍾欣桐(阿嬌)的女孩微笑地站在了世界面前。在這之前,被稱為“輿論”的那種東西將她控告在被稱為“艷照門”的旋渦之中;據說把別人性生活的照片公布出來,這些同樣有這樣性生活需要甚至事實的“輿論”,就因此可以以“醜聞”的名義毀滅她這個個人,並以此為樂,或既道又德。

這的確是我們時代特有的娛樂性文革節目。因此毫不奇怪,阿嬌的微笑或“拒絕老實交代”讓“輿論”更為氣急敗壞(“輿論”自嘲為“網民們很不滿意”)。這“不滿意”是有道理的,因為它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抵抗和蔑視。而在阿嬌之前,它從來是殺人不眨眼,戰無不勝的。然而,在阿嬌平靜的微笑里,“艷照門”象貞節牌坊一樣再一次轟然倒掉,讓那些伸長了脖子的鴨們突然僵硬在自己的姿勢裡面。看殺人而不得的失落和焦躁,除了產生了詢問別人床上姿勢等報復性動作以外,就只剩下譴責阿嬌的虛偽了。然而這譴責毫無道理,一方面,阿嬌從來沒有宣稱自己在道德上、特別是兩性道德上偉大光榮正確,把她視為天使的不是她本人,因為要由“人民”自己對自己的虛構負責;另外一方面,這譴責本身更是虛偽的——它很憤怒是因為這位女孩拒絕把自己的隱私和盤托出,根本不在乎那些隱私綁票者。輿論打算“撕票”了,卻再無票可撕。

阿嬌的微笑是輿論的一場大失敗。同托夫勒的話說,這是一場具有東方特色的“個人的勝利”。
她站在那裡,她不再是“艷照門”里被告,當然她也不是英雄或天使。她只是顯示自己是一個人。如果考慮輿論的暴政,她還證明了自己是一個勇敢的人。這種勇敢讓北京胡紫薇等控告者相形見絀。她站在那裡宣告,我就是那人。在“正義黨”專以指控“她就是那人”為己任的時候,阿嬌卻在自己的勇敢中贏得了自由。也許很多觀察家分析說,這女孩從此被倒掉了,然而,因為阿嬌站在那裡,倒掉的不是她,而是那座高高的“艷照門”和觀察家們。與這“艷照門”一同倒掉的是各種“原告”和看客,連同他們苦心經營屢試不爽的道德偽善。偽善已經成為一種時代精神和民族習性,為這樣的緣故,值得記住2008年2月11日這個日子,值得向阿嬌這位女孩致敬。她用自己的微笑不僅為自己開闢出一條自由的道路,也將不可一世的道德鎖鏈輕輕地踩在了腳下。目送她翩然離去,誠實的心靈也許該懷有某種程度的感激之情。她告訴人們,在被刻意侮辱的運動中,怎樣將這侮辱揮手而去。儘管阿嬌不是第一個這樣靜靜站在那裡、微笑穿越人性黑暗的人,但她的姿勢無疑是標誌性的。我為中國文化裡面也能有這樣的超越和笑容充滿着感謝。

值得慶幸的是,阿嬌並不是一個人站在那裡。“艷照門”再也不能象秦城一樣鐵板一塊了。首先,香港的閭丘露薇女士發表了一篇題為《阿嬌站出來之後》的短評,這篇文章讓“艷照門”出現了第一道“文化裂縫”。閭丘露薇說:“一些人看了照片之後批評這些女星的不檢點,但是卻忘記,這些都是不應該被公開的東西,是別人的私生活。因為偷窺了私隱,再去批評別人的不道德,本身做的就是不上檯面的事情。……展示這些照片,是對女性的侮辱”。也許“網民”會對閭丘露薇感到憤怒,但真正的原因也在這裡了:閭丘露薇攔阻他們繼續侮辱女性。也許有人說首先應該譴責發照片的人,然而實在說來,發照片與看照片以及掀起熱浪的人,在道德上是一體的,甚至是互為因果的。觀眾是狗仔的顧客,是醜聞的上帝。上海的陶東風先生是另外一位令人尊敬的學者,他寫的《“艷照門”事件顯示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的雙重危機》一文值得推薦。 陶東風在這篇文章里首先感慨:“新浪博客顯示,這邊近十八萬網民‘積極參與’關於‘艷照門’事件的討論投票,網上上載的相關圖片和文章被瘋狂點擊,鬧得不亦樂乎”。 然後他問:“為什麼這麼多媒體對此事表現出超常的熱情和興趣?為什麼這麼多網民津津樂道地欣賞網上的‘艷照’?難道就沒有更有價值、更有意義的事情可以報道、討論了麼?多少媒體,特別是網絡媒體,花費了多少版面來追蹤報道此事件?” 陶東風先生試圖捍衛這樣的常識:

艷照是私人在私下場合拍攝的,也是私人自己收藏的,不管其目的是什麼,格調是高是低,它都是典型的私人事務(物品),屬於私人領域。但一旦在公共領域曝光,這些艷照就迅速成為媒體熱議的話題,大量媒體帶着不同的目的和用心積極捲入,大量網民同樣帶着不同的目的和用心極度關注。於是,私人事件(物品)轉眼間成為公共事件。這就是私人領域的公共化。私人領域的公共化的結果之一是私人權利被侵犯,“隱私”之所以是隱私,就在於它是隱(不可見)的和私(私人所有)的。一旦被曝光就不再是隱私。所以,侵犯乃至摧毀私人領域的最直接、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把它公共化,使之不再具有隱蔽性和私人性。……艷照不具備公共性。比如前段時間媒體爆炒李亞鵬、王菲女兒的兔唇事件,還有此次的艷照門事件,都是這方面的典型。儘管被媒體爆炒,我們仍然完全不知道李亞鵬女兒的兔唇和公共利益有何關係。私人領域的公共化不僅侵犯了私人利益,也毒化了公共領域,使之偽公共化。


陶東風談到的“偽公共化”問題是切中要害的。在深入到這樣的學術背景之前,還應該提到北京的蕭瀚先生。他在《請不要繼續傷害她們》的網文中氣氛地抱怨說:“即使這些照片都是真的,當事人有沒有錯,那是他們自己的事情,如果拍照的時候,他們各自都沒有婚姻,那就什麼錯也沒有;如果拍照時,已有婚姻,那是他們在婚姻道德中的錯,唯有他們的配偶才有權與她們理論婚姻的忠誠問題,外人無權置喙,更無權謾罵”。“對第一個上傳這些照片的人,我要送給你四個字:‘喪盡天良’。當然,更多的人不站在蕭瀚們這邊,他們退一步說:”淫照風暴的最大的教訓是揭露虛偽”。不過這話在某種意義上的確是對的,淫照風暴最大的教訓是揭露了輿論以及某些網民的虛偽:一夥本與受害者一樣有七情六慾甚至更放蕩不堪的人,竟然象道德法官和輿論天使一樣對另外一個不幸暴露私人生活的人遊街示眾。然而,這虛偽有自己深刻的文化傳統,也在“隱私權和言論自由權”之間的爭吵中吸取學術靈感和政治正確性。然而,當代中國學術文化界關於“隱私權和言論自由權”的學舌,不過是一種半吊子自由,它對政治自由沒有任何貢獻,反而將個人重新捆綁在多數暴政的儒家傳統之中。

由於中國“莫非王土”、“德配天地”、“謠言”及“家天下”等文化傳統,隱私權作為一種現代性的人權,在這裡是得不到廣泛尊重的。特別悖謬的是,在一個尚未終結憲法關於言論自由的粉飾性條款之前,隱私權又在“爭取言論自由”的運動成為犧牲品。這有學術上的先天不足,也包含着某種機會主義成分。中國文化界關於隱私權和言論自由權的討論,基本上照搬了美國最高法院1964年關於沙利文案件的解釋模式。總體上說,美國的自由模式是偏向言論自由權的。這種抄襲導致了嚴重的後果。

第一、美國對言論自由的“偏袒”仍然以強有力的尊重隱私權的傳統為基礎,而這樣的文明基礎在中國是匱乏的。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的概念與理論首先是由美國法學家路易斯•布蘭蒂斯(Brandeis)和薩繆爾•華倫(Warren)提出的,他們於1890年在哈佛大學《法學評論》上發表的《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中正式提出“隱私權”這一概念。1974年12月31日,美國參眾兩院通過了《隱私權法》(The Privacy Act),1979年,美國第96屆國會修訂《聯邦行政程序法》時將其編入《美國法典》第五編“政府組織與雇員”,該法又稱《私生活秘密法》,是美國行政法中保護公民隱私權和了解權的一項重要法律。1998年7月,美國商務部發表了《有效保護隱私權的自律規範》(Elements of Ef fec tive Self Regulation for Protection of Privacy)。目前,美國所有的網站都已經在自己的網站上公布了自己的隱私保護政策。換言之,如果缺乏充分的對隱私權的尊重,一切自由都將化為烏有。對於中國學者來說,如果同樣偏袒言論自由,而同時有無視中國根本上缺乏保障個人私權的基本事實,他們迎接來的將是人類歷史上最無恥的多數暴政。

第二、美國對言論自由的“偏袒”和美國自身的歷史有關,一方面,是清教徒以來的獨立運動形成了對政府權力的天然敵意,另一方面,宗教信仰將這種敵意或人性吸收在教堂的肅穆之中。前者使美國和歐洲在隱私權-言論自由權的抉擇中分道揚鑣,美國人更嚮往個人自由,而歐洲因反省納粹帝國侵犯個人權利的緣故,將隱私權置於言論自由權之上。後者使美國從心靈層面基本上防止了言論自由的濫用。顯而易見,如果缺乏內在的宗教約束力量,“言論自由”就意味着為所欲為。90年代後期,在大陸曾一度展開過關於“法律若不被信仰就形同虛設”的討論;然而今天,這個話題更深入到法律王國之外——一個社會的文明運行,法律等外部規則僅僅起一部分作用,真正每天指導人們日常生活的乃是信仰的力量或文化傳承。自由若無信仰約束,與專制一樣邪惡——道理很簡單,“我”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比“國王”更“道德”。所以即使在極度偏向言論自由權的美國,並沒有幾天就鬧一場“艷照門風波”。總之,對於中國而言,不是美國,而是歐洲的情況更相類似。換言之,保護隱私權是中國的優先性原則。與美國的沙利文案件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歐洲的“摩納哥公主肖像權案”。Caroline von Monaco是摩納哥公主,但從未參與執政。1993年7、8月期間,德國的Burda公司屬下的“多彩”雜誌(Bunte)和“休閒周刊雜誌”(Freiheit Revue)刊登了一些關於她私生活(還不是性生活)的一些照片。對此,她在漢堡州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該案經漢堡州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BGH)[5]和德國憲法法院的審理,最後她又上訴到歐洲人權法院。歐洲人權法院首先認同對特定政治人物或公眾人物的報道,包括對其私生活中某些行為的報道,是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轉而指出:就本案而言,照片內容所涉及的,都是與政治及公共討論毫無關聯的私生活細節。並且,原告雖然是知名新聞人物,但並不從事任何政治活動。這些報道從內容上看,只是為了滿足社會中某部分讀者的好奇心。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政治新聞與娛樂新聞都享有同樣的新聞自由,是不正確的。認為那些無助於公眾的信息利益,無助於社會公共觀點形成的報道,只能享有有限的新聞自由。“任何人,即使是知名人物,都享有合理期待其私生活受到保護和尊重的權利。” 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政治人物或者政府官員被認為是 “絕對的新聞人物”是可以的,但將一個不參與政事的皇室成員也歸入這一類,是不妥的。如果這樣,原告幾乎隨時有被系統性地拍照並公開傳播的危險。(許德風,NJW 2004, 2647 ,2650 Tz. 69)。事實上無論是經過“十年浩劫”,還是經過大屠殺的人們,完全能理解這樣的司法原則。在英國的情況也類似。英國是普通法的發源地,注重利用誹謗法對隱私權的保護。如果隱私和言論自由發生了衝突,英國強調對隱私的保護。正如有學者指出的,按對隱私權的保護程度來給幾個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排序的話,可以說法國最保守、其次為德國、再次為英國,對隱私權保護最少的國家是美國。然而不幸的是,美國原則成為中國自由派學者模仿的唯一標準,而他們不僅忘記了自己在哪裡,遠忘記了自己是誰。

第三、美國沙利文等案件所確立的言論自由優先性原則以及言論自由選擇性約束的原則,主要是憲法性的,而不是普通法性的。換言之,它主要仍然是要監督政府權力,而不是調節公民與公民之間的權利。這些原則是就政府機構對個人信息的採集、使用、公開和保密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以此規範聯邦政府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這是對行政機關的限制和要求。這一點對中國尤其重要。如果這裡言論自由權仍然僅僅是憲法粉飾性條款,又由於政治封鎖,這裡的“言論自由”無法進入憲法性的公共領域,就只能轉而針對其他個人或公民;即使針對個別掌權者,也只能以有關當局指定的對象為限。這些對象包括所謂的非權力性公共人物(如演藝明星),和在權力內戰中被搞掉的人。因此在文革以後仍然可以在中國媒體上看見通過攻擊個人生活而對失勢者落井下石的現象。這裡的偽善、偽公共和機會主義是顯而易見的。

第四、沙利文案件所確立的原則,一方面有自己的內部限制。如在主體方面,起初並不包括公共人物(public figure),僅僅針對公共官員(public official),且以(1)公務行為和(2)無“實際惡意”為限。毫無疑問,“艷照門”與公務行為無關,同時,傳播這些照片的人顯然有實際惡意。進一步說,隱私權的客體是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個人私生活秘密,特別是包括夫妻生活、婚外戀情等,因為身體隱私中的“陰私”更是最為底限的隱私,它通常被認為是男女兩性之事,言論自由或“知情權”(Right to Know)無權進入這樣的私人領域。中國作者常以克林頓事件援為例證,然而克林頓醜聞主要在於他做偽證,也包括他自己侵犯他人的隱私權。此外,美國社會同樣存在一些人性的黑暗面,但這些以揭政治人物性醜聞為己任的“輿論”僅僅是公共輿論的一部分,可以說並非主流。另一方面,即使在美國,沙利文案件所確立的原則也一直存有爭議,並且近年來批評之聲日隆。如最近有位美國學者提出了這樣的觀點:言論表述的權利止於隱私權開始之處(the right to speech ends where the right to privacy begins)。他認為隱私權高於言論自由。英國法學家曾提出法諺“隱私止於屋門之前”,因為“住宅是個人的城堡”(a man’s house,ishiscastle)(吳英,2005)。現在美國很多學者在反思美國對言論自由的過度保護;批評者指出,近十年來儘管對隱私的保護提高了那麼多,提高到憲法權利的層次來保護,但是當它和言論自由衝突的時候,美國過多地考慮了言論自由,反而犧牲了個人的隱私。所以,很多學者提出了強烈的批判,認為這種現象應該糾正。美國耶魯大學一位教授認為紐約時報這個案例裡面確定的“實際惡意”標準就太苛刻了,應該採用多種標準。事實上最初提出隱私權的沃倫,自己的太太就是“公共人物”。沃倫之所以寫《論隱私》一文,就是因為波士頓的報紙對其夫人所舉行的社交活動進行報導,其中涉及到其夫人的一些私人的、不宜公開的私生活的描寫,涉及一些男女關係問題,這使華倫感到非常憤怒,他認為當時報紙幾乎成為了黃色新聞報導的媒體,對個人的隱私造成了極大的威脅。為了與這種現象進行鬥爭,他就與布蘭戴思合作,撰寫了《論隱私權》這篇文章(王利明,2006)。所以,即使是所謂公共人物,如果他的私人生活與公共利益無關,公眾無權進入。

最後,什麼是“隱私權”。按《韋氏大辭典》,隱私:包括三方面的含義:a, the quality or state of being apart from company or observation;b. freedom from unauthorized intrusion. c. a place of seclusion or secrecy.(Pp 908).而根據《不列顛百科全書》:“隱私權是民事侵權行為法和美國憲法上的一個法律概念。在侵權行為法中,隱私權是一種不受這樣一些行為給與的精神上的傷害的權利,這些行為的目的是要通過將被害人的私生活向公眾曝光或通過侮慢和騷擾他的寧靜使他處於極度緊張的狀態”。有學者進一步解釋說:隱私權不像物權等法律概念是從羅馬法開始發端的,隱私權的提出只是一百多年前的事情(許德風,2007)。至於中國,可以說根本不知隱私權為何物。這裡被高度保護的是國家隱私(國家機密),而個人從來沒有隱私權。但誠如美國學者Charles Fried曾說:沒有隱私權,人就失去了成其為人的重要要素。(“without privacy, we lose our very integrity as persons.” Charles Fried, Privacy, 77 Yale. L. J. 475, 477 ,1968).所以我們看見,在所謂的“艷照門”風波中,所有的當事人和參與者都喪失了人的形象;在這場風波中,人們爭先恐後表現自己“非人”的那一面——區別僅僅是:看客通過努力展示別人非人的一面來顯示自己的“非人”。

就是在這種人性危機中,那位叫阿嬌本來要用石頭打死的女孩兒微笑着站在窺陰成癖的聚光燈前。她本該讓所有控告者和看客因自己對別人的性生活瘋狂熱切而剎那間無地自容。然而,他們為這女孩沒有無地自容而“義”憤填膺。於是阿嬌將自己圍困在閃爍着的黑暗的眼睛裡,世界屏住呼吸準備她一開口就哄堂大笑——這些日子人們辛苦了,等候着這一天。在這些“天真無罪”、“熱情奔放”、“你死我活”的眼睛裡,也許唯一的“自由選擇”是這樣:寧可與賣淫女為友,也絕不和法利賽人同道。然而阿嬌走得更徹底,她連蔑視輿論的表情都沒有,她的幾句話是和自己說的,在那現場輿論是無。她站在人山人海的沙漠裡,與自己同在。

不過最後讓我們還原一下這現場的本來面目。一夥強盜闖進阿嬌的家裡盜竊了她的私人物品,現在這些罪犯不僅不認罪,反而公開展示這些戰利品,並把受害者拉到台前審判問罪。如果她拒絕合作,這些罪犯則要宣布她偽善。看客帶着攫取的目光消費着她的緊張,幾乎沒有人在意那些真正的罪犯。通過竊取和暴露別人隱私來指控別人,通過犯罪來指控受害者犯罪,在人類歷史上,再沒有哪一個種族和部落有“艷照門”下面的那些“眾人”更具有丑角效果了。這是一種道德上的極端愚蠢狀態,也許只能是同情的對象,因為無恥感無法進入教育領域,只能為之祈禱。
阿嬌的微笑里有一種苦澀。那是個人自由在中國人肉宴席上的嘆息和獻祭。
然而感謝阿嬌在苦澀里的微笑。


2008年2月13日於XXX大學
(議報論壇首發)

附錄(2008年2月15日)

趙一:與任不寐討論“艷照門”記


上網以來,任不寐是我最喜歡的作者。我經常盼望看他的文章,有一種與眾不同的深邃和思想的愉悅。這個文化和這個時代裡有這樣的學者是令人吃驚的。但有時候我也很怕他的文章,用何清漣的評價說,那裡有對人性黑暗剔骨剜筋的剖析,而我自己常常在這種剖析中顫慄,感到自己的靈魂被穿透了。可以說,我特別理解愛任不寐的人,更理解恨他的人——這樣的人若不被大多數仇恨,簡直是沒“天理”了。他總讓“我們”一絲不掛。

任不寐首先和另外的自由派知識分子不同,這些人在別人身上是可以無限“自由主義”的,但一旦遇到具體事件,他們就和他們所反對的人一模一樣。任不寐也和網絡上的基督徒不同。我本來很討厭一些網絡上的基督徒,那些網絡上傳道的人,那個道德上傲慢和文化上無知都給人印象深刻。但任不寐和這樣的基督徒不同。要了解他這個人,可以從《祭苟麗文》、《致李銀河的公開信》、《關於同性戀的回信》、《一片瓦礫中的胡紫薇》、《關於余虹事件的回信》、《行淫的婦人》等文章中有所看見。最後這篇《論“艷照門”的倒掉》又讓人震撼不已。我是學法學的,所以我首先感到我過去對沙利文案件的理解確實有些偏,因此不寐的文章不僅照光了艷照門下的看客,也對近年來關於言論自由的討論提供了新的視角。

我將的他的文章轉到了一些國內的網站,然後將一些批評告訴他。下面是我們的聊天記錄,因不寐同意發表出來(經過整理)。

……

趙:這篇文章有支持的,比如說,有網友說他們非常討厭“一手拿艷照,一手拿石頭的暴民”。當然也有反對的。我想這是你意料之中的吧?

任:不是的,我很意外。“竟然”還有支持的,那是非常令我意外的。

趙:我將反對的意見分類一下,一是先承認隱私權應該保護,但從法學上認為公民有公共批評的權利。二是先承認隱私權應該保護,然後在道德上認為對當事人應該寬容。三是用鍾欣桐以前關於私生活的答記者問來證明她的虛偽,因此也有人指責他至少傷害了青少年。還有人說這是人家的“破事”,根本不需要關心。至於其他一些法哲學方面的批評,實在沒有什麼價值,我就不說了。但至少我個人和我的朋友很想知道你對上面的批評怎樣看。

任:你知道,反駁不是我的長項,因為很多反批評要跑到很遠的地方去界定概念,那距離的勞苦每次都讓我望而生畏。我只是把自己的觀點寫在那裡,我就站在那裡了,人怎麼看,怎麼聯想,我都知道,但和我沒有關係。

我可以從最後的問題說起。情況往往是這樣,沒命地起鬨的的一群人,一旦被戳穿了,就反過來宣布他一直特關心的那些是破事,好象這些破事是戳穿他們的人弄出來似的。最投入的人現在最超越了,那個清高的表情很令人同情。關於“傷害青少年”的論調,我想起周星馳電影裡的一句話:千萬不要亂扔東西啊,砸到小朋友怎麼辦,就是砸到花話草草也不好嘛!你明白嗎,正是這個人把人家的私人照拿給小朋友看,然後站起身來指責這些照片傷害的兒童健康。至於鍾欣桐是否在答記者中虛偽,我認為這個問題同樣搞反了。前提是,這些人,包括那些娛記,有什麼權利和資格問人家的私生活,鍾欣桐又有什麼義務向他們如實交代。她的那幾句話嚴格上甚至不是謊話,她的虛偽就是太客氣了。她應該象成龍一樣對這些窺陰者揚長而去。一些因窺陰而不得的人來控告當事人不說真話的虛偽,這種虛偽和正義只有道德上最愚蠢的心靈才敢如此理直氣壯。

你說的前兩點是我認為最“梨”花的。他們代表了“艷照門”事件中偽善的極至。首先,在虛偽地贊同一下保護隱私權的同時,然後支持就演員的隱私進行公開評論甚至謾罵,他們所堅持的那點邏輯和法學知識,無法完成這個跨越。你看見的不過是面向多數的知識那張諂媚、精明的老臉而已。其次,關於所謂的“寬容”,這是最具有中國特色的幽默,或者“道義”。這個高調更是完全把事情搞反了。實在說來,不是他(她)們要寬容阿嬌們,而是阿嬌們應該寬容那些罪犯。一方面,你有什麼資格寬容人家,你不過也是一樣床上動物而已。另一方面,人家用得着你寬容麼。這寬容秀首先把被侵犯隱私權的人放在一個低於自己的位置上,然後把自己放在道德上特高於這些可憐蟲的位置上。但這兩個秀態都是假的。如果他們特有善心,就找點時間“寬容”一下自己為好。

最後,你談到的支持的話,我可以進一步去解讀它。“一手拿艷照,一手拿石頭”的人,這兩手其實並不是矛盾的,而恰恰是互為因果的。有時候,正是因為他們只能“一手拿艷照”意淫,所以才只能“一手拿石頭”打人。有時候,正是因為他們要心安理得地“一手拿艷照”,所以一定要“一手拿石頭”打人,這樣一來就可以讓窺陰更有“合法性”(“道德心理學”)。但這些“一手拿艷照,一手拿石頭”的人,似乎比那些“一手拿艷照,一手拿寬容”,或“一手拿艷照,一手講法學”的人更可愛一些。後面這些正人君子們,這些偽道學們,這些某某時代秀成一片的大小秀逗們,包括那些裝粗弄俗作出一臉文化李逵表情來捍衛自己“娛樂自由權”的人,則是虛偽中的頂級高手了。

趙:這有點令人喘不過氣來。不過這是他們當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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