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界的又一場大地震
——梅祖麟事件的證據和反思
閆剛
前不久發生的北京大學王銘銘事件引起了全國震動。最近又揭露出了一件更
為複雜嚴重的違犯學術道德的事件,它所反映的問題更值得整個社會去深思。
從今年7月中旬至今,“北京大學中文系學術論壇”連續刊載了一個筆名叫
“蓑笠翁”的作者的文章,以大量客觀的資料,揭露梅祖麟長期剽竊他人勞動成
果的行為。梅祖麟是美國著名的康乃爾大學(Cornell University)東亞語言學
系的“胡適”講座教授、台灣中央研究院院士、第三任國際漢語言學會會長、
《中國語文》編委,經常在中國大陸、台灣等地最重要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文章,
並多次應邀來北京大學等國內重要學術機構講學,是漢語學界極為有影響的國際
學者。梅氏頭上的光環之大、之多,可以說是漢語學界屈指可數的幾個。所以當
梅氏的事情被揭露出來時,許許多多的人都感到十分震驚。為了引起大家的廣泛
重視,本人根據“蓑笠翁”所提供的客觀資料,整理成現在這篇短文。
從文章的分析中可以看得出來,“蓑笠翁”是一位對漢語相當有研究的一位
學者。他介紹發現梅祖麟問題的起因是,他閱讀了梅祖麟發表在中國權威的漢語
刊物——《中國語文》2001年第1期上的一篇文章,並根據梅氏文章後所列的參考文
獻,又找到了兩篇尚未正式發表的學術會議論文。結果發現梅氏文章的主要觀點、
方法乃至一些圖表用例,都是來自這兩篇未發表的論文(因為考慮到對有關當事
人的保護,蓑氏沒有提供這一件事的詳情)。這件事情引起了“蓑氏”學者的重
視,他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長,就對梅祖麟過去20年來發表的部分文章與他人的論
著進行對比,發現梅氏剽竊問題十分嚴重,有多篇文章的論點、方法和材料都是
抄襲其他學者的。梅祖麟的剽竊行為所持續的時間之長、性質之嚴重,漢語學界
乃至整個學術界都是罕見的。下面就把其他幾件事的情況整理出來,供大家了解。
一、自己供出來的事
梅祖麟自己在他的一篇回憶錄里,談到他尚未成名之前的一件事。現敘述下:
“傑瑞為人是極厚道極慷慨的。我在1970年發表了一篇文章(1970a),其
中一部分論證漢語上聲來自-?(按:喉塞音),更早漢語根本沒高低升降的聲
調。這一部分的論點是傑瑞提出的,主要證據也是他收集的。文章發表以後,人
家問我對“我”的上聲來自-?說的看法,我自己有時信心動搖,但傑瑞一直堅
信不移,因為此說本來就是他的。文中有一部分是用古漢越語中漢語和越南語聲
調對應關係論證。我最近又在搞古漢越語。清音和濁音聲母的字,聲調對應關係
奧德里古早就清楚了,次濁聲母沒說。我想弄清楚才能判斷哪個字是唐代以後借
去的漢越語,那個字是唐代以前借去的古漢越語。自己懶得做,就去查前人寫的
文章,結果在自己的文章里找到了!怎麼自己不知道自己文章里說什麼?因為那
段是傑瑞寫的,我照抄發表了二十年還不知道裡面究竟說了些什麼。”(摘自石
峰、孫朝奮,1995,‘訪梅祖麟教授’,《漢語研究在海外》,北京語言文化大
學出版社。又見《梅祖麟語言學論文集》,534頁,商務印書館,2000年)。
做這件事時,梅祖麟才剛剛博士畢業不久;說這段話時是梅氏自己文章發
標20多年以後,此時的梅氏已經成名成家了,應該說是大家的一種“自嘲”吧。
但是也暴露了一個重要問題。該文的目的在教育年輕的學者如何治學的,但是年
輕學人只能對這件事引以為戒,而不能盲目仿效,因為這牽涉到一個嚴肅的學術
道德問題。很明顯,梅文中使用羅傑瑞的觀點和材料,並沒有註明出處,致使讀
者誤認為是梅氏自己的分析。如果當時羅傑瑞知道梅氏的做法,起碼可以算是學
術上的不誠實;如果不知道的話,那就是典型的剽竊了。更重要的是,一個年長
的負責人的、嚴肅的學者,怎麼能夠告訴年輕人,“自己都不知道自己的文章寫
了些什麼”呢?這決不是什麼學術瀟灑,而是一個嚴肅的學術道德問題,豈能拿
來隨便讓年輕人仿效?
當然,這件事是梅氏自己說出來的,而且又是發生在梅氏和他的好友羅傑瑞
之間,人們也不會多去深究。那麼下面所發生的一件件事情的性質就不一樣了。
二、“英雄所見略同”
太田辰夫先生是一位值得所有漢語學者尊敬的一位大師,他把畢生的精力獻
給了漢語史的研究,獨自閱讀了幾百種的文獻,於1958年出版了《中國語歷史文
法》(日文版)。此書至今仍為漢語語法史的經典之作。梅祖麟多篇文章的觀點、
方法和材料都是抄襲太田這本書的,致使目前漢語學界的很多人把太田辰夫的貢
獻都誤歸於梅氏了。現在把已經確認的幾個事實提供給大家。
客觀的說,梅祖麟是漢語語法史領域非常有影響的一位學者,用梅氏自己的
話來說就是“漢語語法史是唯一我覺得還可能做出成績來的領域”(《梅祖麟語
言學論文集》535頁)。梅氏1991年發表了一篇影響很大的論文,題目是“從漢
代的‘動、殺’、‘動、死’來看動補結構地發展”(《語言學論叢》16輯,北
京大學中文系編)。此文的重要意義在於,通過對結果成分“殺”、“死”的由
對立走向中和的分析,對動補結構的發展過程從形式的角度給以了精確的描寫,
對理解動補結構的產生過程具有重要的意義。這在漢語語法研究史上也具有方法
論的意義。為了讓大家了解得更具體,下面摘錄梅氏文章開頭的一段話(《梅祖
麟語言學論文集》,222頁,2000年,商務印書館):
“兩漢時期產生了“壓殺”、“格殺”、“燒殺”等複合動詞,同時也產生
了“壓死”、“格死”、“燒死”等複合動詞。“V殺”是兩個他動詞組成的並
列結構,“V死”是他動詞帶着自動詞。我們發現從先秦兩漢一直到五世紀初年,
“V殺”經常出現於表示受事者的止詞前面,“V死”只能出現於表示受事者的起
詞後面:
炭崩,盡壓殺臥者。(《史記·外戚世家》)
百餘人炭崩盡壓死。(《論衡·吉驗》)
這個結論主要是根據《史記》、《漢書》、《論衡》,另外我們也參考了一
些其他先秦兩漢的文獻,如《左傳》、《莊子》、《韓非子》、《說苑》等。
動補結構的發展曾經引起不少爭論。以王力(1958)、祝敏徹(1981)為代
表的早出派認為這種形式前漢已經出現,以太田辰夫(1958)、志村良治(1974)
為代表的晚出派認為這種形式大多數產生於唐代。”
以上兩段道出了梅氏的一個重要發現,他的文章就是根據這個發現展開的,
結論是“晚出派”的觀點接近正確。很多漢語學者都讀過梅氏這篇文章。
但是梅文的“重要發現”、分析路線和部分材料都已見於太田辰夫1958年出
版的一本《中國語歷史文法》(1987年,蔣紹愚、徐昌華翻譯,北京大學出版
社)。太田先生也提出了完全相同的現象與極為近似的分析和結論,不僅如此,
梅文的部分例子也是來自太田的。現摘錄其中的一段供大家鑑別(北大翻譯版,
196-197頁):
“而且,除此以外,還可以選擇不論在古代漢語還是現代漢語中都不是自他
兩用的動詞,來檢驗一個詞的複合方式。例如,檢驗關於“殺”和“死”那樣的
詞,它們意義上有類似之點,而自動和他動的區別是明確的。“殺”從古到今都
是他動詞,“死”從古到今都是自動詞(也有人根據“死了心”這樣的例子認為
“死”也可以是他動詞,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死”的意義也有了變化,仍不能
認為它是他動詞)。現在看看隋以前的例子:
炭崩,盡壓殺臥者。(史·外戚世家)
項梁已擊殺之。(史·李斯列傳)
(說明,此處省去一些例子)
上述例句中必須用“殺”,而不用“死”。僅有幾少數例句用“死”,但這
些例子缺乏可靠性。(略去例句)
但是到了唐代,上述例句中用“殺”的地方用“死”的例子就非常多了。”
這是否算是人們所說的“英雄所見略同”呢?認真觀察兩文的細節,人們便
會明白問題的答案。除了兩個人的具體發現、具體例子和分析完全相同或者接近
外,連他們用的術語都一樣,但是都跟當今所流行的不一樣,也跟梅氏在這之前
寫的文章的術語不一樣。請看我們的觀察:
太田把現代漢語的“動補結構”稱作“複合動詞”(按:這是日本漢語史研
究者對漢語動補結構的流行稱呼),梅文也是。太田把“及物動詞”和“不及物
動詞”分別稱作“他動詞”和“自動詞”,梅文也是如此。等等。這種不僅發現
的現象一致,而且所用的術語也一致的事情,我們敢說,古今中外所有“英雄所
見略同”的案例中很少有達到這種程度的。更令人驚奇的事,梅氏在比上文早的
一些文章中(漢語方言裡虛詞“著”字三種用法的來源,《中國語言學報》第3
期,1988年12月;唐宋處置式的來源,《中國語文》1990年第3期)都是用“動
補結構”或者“動補式”而不是“複合動詞”來稱呼同類現象。同樣的,梅氏在
較早的文章中(如“唐宋處置式的來源”,《中國語文》1990年第3期),是用
“及物動詞”來稱呼“他動詞”的。語言上的“默契”,可以明確告訴人們兩文
之間的“內在”聯繫。
我們認為,梅文還暴露了一個問題:他對太田辰夫的一些概念術語並沒有理
解就搬過來了。最典型的就是,日本的漢語史學界通行把漢語的“動補結構”稱
作“複合動詞”,這只是叫法不同,所指的是同類現象,梅氏誤認為兩個概念所
指是不同的。下面是一個證據:
蔣紹愚,1994,《近代漢語研究概況》,北京大學出版社。182頁:
“動詞+結果補語”所構成的動補結構,王力先生稱之為“使成式”,日本
一些漢學家稱之為“使成複合動詞”。顧名思義,“使成複合動詞”應該是詞而
不是詞組,但他們所討論的近代漢語的“使成複合動詞”實際上就是我們所說的
動補結構,至少在唐宋時期,它們還是詞組而不是複合詞。”
顯然,梅氏應該說明他文章的核心內容和材料的來源,但是他明確地聲明這
都是他自己的,是根據他自己的大量調查總結出的。梅氏在文章開頭已經明確指
出,“我們發現。。。”,“這個結論主要是根據《史記》、《漢書》、《論
衡》”。梅文中也提到了太田辰夫的《中國語歷史文法》,但是只是在檢討太田
的一個具體結論時這樣做的,這說明梅氏是讀過太田的書的。
三、春秋筆法
我們也可以從語言學史的一些評論中看出問題的實質。根據我國第一部史學
評論著作《史通》的作者劉知幾的觀點,史學家須兼具“史才”、“史學”、
“史識”這三種素質,其中“史識”為第一重要。他主張寫史應該直言不諱,
“不掩惡,不屬善”,“愛而知其丑,憎而知其善”。中國素有重視史書撰寫的
文化傳統,史書的種類琳琅滿目。寫好史書要具備很多獨特的素質。
現在讓我們看看語言學史的專家是怎麼評說梅祖麟和太田辰夫的“功過是非”
的。在近代漢語研究史方面,蔣紹愚先生《近代漢語研究概況》(1994,北京大
學出版社)是迄今最好的。治漢語史不可不讀蔣先生的這部書。蔣先生的書全面
介紹了近代漢語的研究狀況,包括語音、詞彙、語法。語法部分選了七個問題,
“動補結構”(182-202頁)是着墨最多的一部分。蔣先生在這一部分首先簡單
介紹了各家的說法,然後筆鋒一轉,詳盡地介紹了太田辰(1958)對這一問題研
究的貢獻。
蔣先生首先肯定太田打破傳統研究中單憑語感來判斷歷史上動補短語的做法,
他認為太田的觀點很好:“對於語言史上的現象,不能簡單地憑現代漢語的語感
來判斷,而應當用歷史的眼光去分析。”(185)。蔣先生還進而肯定了太田的
解決辦法: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太田(1958)找到一個檢驗的方法:“殺”和“死”
兩個詞意有類似之點,但“殺”自古至今都是他動,“死”自古至今都是自動。
在隋以前,動詞後面(按:應為帶受事賓語的動詞後面)都用“殺”而不用
“死”。。。”(185頁)
蔣先生還在方法論上對太田的方法加以了肯定:
“太田所採用的方法很值得注意:為了確定在什麼時代產生動結式,他努力
尋找一個可以檢驗的形式標誌,這樣,就使得對這個問題的討論有了較為客觀的
依據。否則,光憑主觀的感覺,對於“拉殺”、“射傷”等究竟是並列的動詞還
是動結式,往往會一個人一個看法,很難討論清楚的”。(186頁)
太田辰夫《中國語歷史文法》對於動補結構發展的討論只有兩頁半的篇幅,
蔣先生對他的評論也整整花了兩頁半。由此可見,蔣先生對太田的發現和方法的
重視。
再來看蔣先生是如何評論梅氏文章的。蔣先生在討論了太田的貢獻之後,緊
接着討論志村良治,第三個是梅氏。評價梅氏部分的第一句話為“梅祖麟(1991)
對動結式的問題作了進一步的分析”(188頁)。有興趣的讀者可以自己去閱讀
這一部分。蔣先生的“進一步”這個詞用得最為恰當,十分可惜的是,這個詞最
早出現的位置不應該是蔣先生的評論中。梅氏(1991)這篇文章共26頁,蔣先生
的評論為2頁稍多。
最後我想給大家講一個關於“思想”和“材料”的趣聞,說明在學術研究中,
提供“觀點”和“方法”的重要性,也是警示大家對別人所提出的觀點、分析方
法要尊重,因為這是一個學者的最重要的“知識產權”。記得在80年代的報紙上
報到這樣一件事,國內某城市購買了一台國外的大型發電設備。不久,機器出了
故障,請一位外國專家來修,外國專家一下子找到了問題,把出故障的地方用粉
筆標出,工人們很快就把它修好了。在給報酬時,這位專家要一萬美元,中方要
他列出花費細目。這位專家寫道:用粉筆畫這一道,5元;知道在哪裡畫,9995
元。我們語言學的文章一般不會這麼貴。如果一篇兩人合作的文章的稿費為100
元,那麼出思想和方法的那個應該拿95元,剩下的5元就是找材料證明的。這也
就是說,如果一個人的文章,只是根據別人已經提出的觀點、方法和材料,自己
再作進一步的調查,那麼只能算是一種“補正”或者“進一步的分析”,基本上
屬於一種“學術體力勞動”,而不是“創造性的勞動”。整個學科只有在尊重別
人勞動成果的基礎上才能一步步的前進,相反,如果把別人的勞動成果據為己有,
修修補補就成為“大家”,此風如盛行開來,那將是對整個學術的發展帶來災難
性的後果。
四、應該尊重別人的學術發現
梅氏還有一些文章的“核心論點”是別人,但是對第一個發現此現象的人避
而不提。但是這些發現需要大量的調查工作,梅氏自己也沒有去做。現以梅祖麟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發表在《中國語文》上的兩篇文章為例加以說明。
梅氏的論文集中一共收了12篇語法論文(共21篇)論文,目前已經確定,有四
篇中的觀點、材料或者分析都是來自太田辰夫《中國語歷史文法》,但是聲明都
是自己的發現。其中的兩篇分別是:“關於近代漢語指代詞----讀呂著《近代漢
語指代詞》”(《中國語文》1986年6期)和“唐、五代‘這、那’不單用作主
語”(《中國語文》1987年3期)。
梅氏的第一篇文章提到了,唐五代時期指示代詞不單用作主語的現象。有關
行文部分並沒有註明是任何其他作者提出來的。只在文章末尾的“參考文獻”里
列出了太田辰夫的《中國語歷史文法》。其實太田辰夫(1958)已經明確提出這
個觀察,並給出了詳盡的描寫和大量的用例,還探討了它的發展過程(詳見北大
1987本,116-121頁)。
現在,讓我們認真對比一下梅氏的文章(即:《中國語文》1987年第3期上
的“唐、五代‘這、那’不單用作主語”一文,又見《梅祖麟語言學論文集》
107-111頁)和太田辰夫有關部分的密切關係(《中國語歷史文法》,1958,徐
昌華翻譯,1987,北京大學出版社)。
梅氏在文章開頭提出:“我們在《關於近代漢語指代詞》(《中國語文》
1986年第6期)一文中曾經指出,唐朝、五代這、那不能單用作主語”。即明確
聲明,這是梅氏自己的發現。
然後梅氏引用呂叔湘先生《近代漢語指代詞》一句話:“指物的這、那用作
主語,也是作‘是’字的主語的最常見,早期多帶‘個’,現代不帶‘個’字的
較多。”(223)。根據這句話,呂先生並沒有看出這、那在唐、五代不能用作
主語的現象。因此,如果是梅氏第一個發現了這種現象,應該是很有意義的。梅
氏也明確指出,要把呂先生的話“說得清楚一點”。
接着,梅氏根據志村良志(1984:112-115)的130餘個例子,總結出這、那
最早用作主語的例子是宋代的文獻。然後梅氏根據索引查出《祖堂集》只有“這
個是”,沒有“這是”等。
本來這是一個很有意義的發現,王力先生的《漢語史稿》沒有指出,呂先生
也語焉不詳。但是這一發現的榮譽也應該是太田辰夫的。
太田(1958)首先指出:
一、指示代名詞“這”、“那”是唐代開始使用的(117頁)。
二、在唐代,用“這”的例子很多,但全是和名詞配合使用的,似乎還不能
說是獨立詞(117頁)。
三、到宋代,“這”也可以作為主語使用(117)。
四、“那”從唐代開始使用,但和“這”同樣還不是獨立詞(119頁)。
太田的分析明確告訴人們,這、那產生於唐代,到了宋代才開始獨立用作主
語。這個發現不正是梅氏的“這、那在唐、五代不能用作主語”嗎?
客觀的說,這個發現是非常了不起的,除了要求有敏銳的觀察力外,還要進
行大規模的調查。治漢語史有句經典的話“說有易,說無難”。太田是個“實力
派”,他的每一個結論都是根據自己大量的調查得出的。
再讓我們看看梅氏做了什麼。梅氏似乎非常胸有成竹,立刻對志村良志的書
中所提供的130餘個例子進行了“檢驗”,然後再用《祖堂集》的索引加以“進
一步印證”。似乎梅氏已經知道了結論是什麼。這是一個非常令人不解的做法,
因為志村根本不是在討論這、那作主語的問題,而且他提供的例子只是文獻中實
際用例的很小一部分,怎麼就能貿然得出結論呢?更令人困惑的是,在沒有知道
結論之前,一個人是不會想到去拿索引來驗證的。
我們認為,發現上述現象一定是一個大家,既需要敏銳的觀察力,又需要大
量艱苦的調查。但是,找更多的材料去印證這個規律,碩士的一篇習作而已。
梅氏絕對是讀過太田關於指代詞發展部分的描寫,因為他在86年《中國語文》
的文章就是給呂先生的《近代漢語的指代詞》一書寫書評,其中引用了太田的書。
但是不知道梅氏在這篇文章為什麼隻字不提“最應該提的人”。梅氏在2001年的
《中國語文》的文章也是如此,行文部分隻字不提“他最應該提的人”。
我們一再強調,別人的學術發現是一種重要的“財富”,“據為己有”是最
嚴重的學術道德問題。
五、一二再、再二三
梅祖麟剽竊別人的勞動成果並不是“偶發”事件,而是一種長期持續的“習
慣性行為”。現在讓我們再看他發表在《中國語文》上的另一篇文章的情況。
梅氏在《中國語文》1990年第3期上發表了一篇長文,題目為《唐宋處置式
的來源》(又見《梅祖麟語言學論文集》,188-221頁,2000年,商務印書館)。
讓我們再來看看該文與太田辰夫《中國語歷史文法》(1958年)之密切關係(以
下比較中的頁碼為1987年北大版)。
關於處置式的來源王力先生已經做過詳細的探討,他的一個基本觀察是:
“在上古時期和中古的上半時期即七世紀以前,漢語裡還沒有處置式的存在。”
(《漢語史稿》,408頁,1980,中華書局)。梅文的最大特點是對這個問題作
了重新探討,打破了語法標記上的限制,把處置式的來源一直追溯到先秦時期,
梅文最大的發現應該是確認了上古漢語的介詞“以”構成的格式也具有處置式的
功能。
但是,上述觀點起碼已經為兩個作者發現,一是祝敏徹的《論初期處置式》
(1957,《語言學論叢》第一輯);二是太田辰夫《中國語歷史文法》
(244-248頁)。可是梅氏是以第一個發現上述現象的筆調來寫的。但是我們只
要作一簡單對比,上述梅氏的“探討”很多地方都需要打上引號。
梅祖麟(1990)(《梅文集》194頁):
“先秦已有用“以”字的處置(給)式:
天子不能以天下與人。(《孟·萬章上》)
齊侯以許讓共。(《左·隱士一年》)
因以文秀千匹,好女百人,遺義渠君。(《戰國策·秦策上》)”
太田辰夫(1958)《中國語歷史文法》(244頁):
“這種處置式在古代漢語中也有,是用“以”來替代“把”的。
天子不能以天下與人。(孟·萬章上)
齊侯以許讓共。(左·隱公11)
因以文秀千匹,好女百人,遺義渠君。(戰國策·秦上)”
梅文與太田書中的相關部分,除了例句出處的文獻表示方法有細微差別外,
其他的都一樣。觀點一樣,例句多少一樣。更值得深思的是,例句的排列順序也
是一樣的。大家知道《左傳》比《孟子》成書早大約200年,正常的排列,應該
是把《左傳》例子放在第一位,然後是《孟子》的。太田在這一點上疏忽了,梅
氏也在這一點上“疏忽”了。
梅氏把上述太田的觀點和材料據為己有之後,在其文章的“結論”部分對王
力和祝敏徹兩位先生進行頗為得意地批評,並充分展示了自己得意的“發現”:
“本文和祝、王兩位的看法有三點不同。第一、在方法上,祝、王兩位把注
意力集中在“把”、“將”兩字用法的演變。我們卻着重“以”字句、“把”字
句、“將”字句結構的異同,因此認為“把”字句的前身不限於用“把”、“將”
兩字的句式。語法史的任務是觀察舊有結構的承繼,解釋新型結構的產生;我們
曾經在兩篇文章里說明結構主義在語法史中的應用,這裡不贅。第二,在實質上,
我們認為處置(給)、處置(作)在先秦已經出現,處置(到)又在漢代產生。
祝氏所謂的初期處置式其實是中期處置式。(略去第三點)
(二)按照祝、王兩位的說法,處置式的特點是把賓語提前,而且“處置式
的產生大約在第七世紀到第八世紀之間”(王力1958:413)。放在一起,結論
是唐代出現了一種把賓語提前的新句式。這個結論,我們認為不能成立,但七十
年代它卻在國外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梅祖麟語言學論文集》213頁)
看,梅氏這裡對自己的“發現”多麼引以為豪,不僅糾正了王力、祝敏徹兩
位先生的“錯誤”,還對漢語史地研究“具有方法論的意義”。這種把別人的東
西據為己有之後,還得意洋洋評說他人不是的做法,更活畫出一個人的人格到底
是怎麼樣。
六、欲蓋彌彰
中國雖然具有悠久的學術傳統,但是學術規範至今還相當不完善。因為這方
面的意識差,有一些人常常有意無意中作出“掠人之美”的行為。從一定程度上
講,這是可以諒解的。但是梅祖麟做為在西方文化傳統里成長的人,應該明白嚴
格的學術規範。有充分證據證明,他對自己的剽竊行為,不僅是清楚的,而且有
意去遮蓋。這更顯示了問題的嚴重性。現舉一例加以說明。
還以前文的例子為例。梅氏在《中國語文》1990年第3期上發表了一篇長文,
題目為《唐宋處置式的來源》(又見《梅祖麟語言學論文集》,188-221頁,
2000年,商務印書館),該文中有三組例子都與太田辰夫的完全相同,而且說明
的道理也是一樣的,但是順序正好與太田所排列的相反。 前文已經講過,梅文
的核心觀點和一組例子均“取自”太田,不再贅述。梅文把處置式分為三類,其
中前兩類都與太田的一致,只是表述有差別。梅氏均無說明出處。詳細如下。
梅文的第一類:處置(給):Vb + Od + V(與) + Oi ,例子為:“天子不
能以天下與人。(《孟·萬章上》)” (梅文,194頁)
太田的第一分類:(1)有兩個賓語(直接、間接)的。例子為:“天子不
能以天下與人。(《孟·萬章上》)”(太田,244頁)
梅文的第二分類:Vb + O1 + V + O2。“從先秦到南北朝一直有[以AVB]的
句式,意思是“把A看作B”、“把A當作B””。例子為:吾必以仲子為巨擘焉
(《孟·滕文公上》)。(梅文,196頁)
太田的第二分類:表示認定、充當的。(太田,244頁)。例子:吾必以仲
子為巨擘焉(《孟·滕文公上》)(太田,245頁)。
大家注意,梅氏這裡只是把太田的分類用“數學公式”表示出來,並沒有任
何實質性的區別。這是觀點和分析上的抄襲,變換表達方式並不能掩蓋問題的實
質。
更重要的是,梅文這些部分的例子跟太田的有三組的第一、第二兩個例子完
全一致,但順序恰好相反:
(一) 太田(1958,244頁):
堯以不得舜為己憂。(孟·滕文公上)
吾必以仲子為巨擘焉。(孟·滕文公上)
梅文(1990,196頁):
吾必以仲子為巨擘焉。(《孟·滕文公上》)
堯以不得舜為己憂。(《孟·滕文公上》)
(二) 太田(1958,244頁)
便把江山為己有。(秦韜玉詩)
他把身為究竟身,便把體為究竟體。(維摩變文,光94)
梅文(1990,197頁):
他把身為究竟身,便把體為究竟體。(《維摩詰》,《變》,630)
便把江山為己有。(秦韜玉詩)
(三) 太田(1958,245頁)
若把君書比仲將。(顧況詩)
若把長江比湘浦。(黃韜詩)
梅文(1990,197頁)
若把長江比湘浦。(黃韜詩)
若把君書比仲將。(顧況詩)
更令人深思的是,梅文中的這幾組例子,如果前兩句跟太田的完全相同是,
則顛倒其順序,隨後的則順序一致。比如梅文第三組的兩個例子之後緊跟的兩個
例子為:
莫把邊地比京都。(王縉詩)
以小計大,將瑜喻金。(《維摩詰》,《變》,603)
(按:“瑜”應為“金”字旁)。
此兩例來自太田(1958),247頁,上數18、19兩行所舉的例子。當然梅文
是把太田的例子作了“重新分組”。
注意,梅氏的上述三組例子所說明的道理也是與太田的一致的。我們理解不
了梅氏為何“顛倒”其順序的原因。第一組的兩例,都是出自《孟子》的同一篇
文章,沒有時間先後之分。第二組的兩個例子也都是八世紀左右的文獻,也沒有
先後時間之分。第三組的兩個例子,顧況是八世紀的詩人,黃韜根據現有文獻無
法確知其生卒時間,也不知道為什麼梅氏要顛倒順序。這大概算是一種“組裝藝
術”吧,可以使人們認為梅氏的“車”跟太田的“車”是不同的。梅氏文章還有
其他“取自”太田的例子,但“組裝”得太複雜,且無規律,因此不一一羅列。
這裡只把三處有規律的“組裝”提供給大家。
六、幾點思考
我們寫作本文的目的,並不是要對梅祖麟的學術進行完全否定,而是要對他
的學術品德進行嚴肅的檢討。梅祖麟還寫過不少別的文章,我們不能因人廢言,
但是在對他的學術進行公正的評價之前,我們首先要弄清楚,哪些是別人的,哪
些才是他自己的。梅祖麟長期剽竊他人勞動成果的行為,值得任何一個有學術良
知的人認真思考。下面是我們的幾點感想。
(一)尊重別人的勞動成果,是學術界的基本道德規範。太田辰夫先生是值
得所有中國人尊敬的一位學者,他靠個人之力,調查了好幾百種文獻,發現了許
許多多漢語語法史上的重要現象。但是他的很多貢獻,現在都姓了“梅”,致使
很多後學認為很多問題都是梅氏第一個提出的。因此,為了還歷史以公正,我們
不避繁難、不避風險,要把真實的情況告訴讀者。此亦可以做世人的鑑戒:一個
人雖然可以在名利上得成一時,但是歷史總會做出公正的裁決。
(二)建立嚴格的學術審查制度,嚴防剽竊行為的發生。梅祖麟靠剽竊別人
勞動成果而寫成的文章,多次發表在最重要的國家級刊物上,不能不令人困惑。
在學術上,更應該人人平等。不管他(她)是來自國內的、還國外的,不管他
(她)的職位高低、年齡大小,他們的文章都必須經過有關方面專家的嚴格審查,
這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類似事件的發生幾率。同時,也有利於年輕人的成
長,因為它們不會因為自己的資歷淺而影響文章的發表。
(三)剽竊是最大的學術腐敗,應該受到嚴厲的懲罰。很多人並沒有真正意
識到這方面問題的嚴重性,認為“竊書不算竊”,抄襲別人的文章也沒有什麼了
不起的,比一個小偷偷別人的錢要好。其實,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覺。一個人靠剽
竊別人的勞動成果而成名成家了,他不僅從此擁有高尚的地位,占有大量的資產,
還敗壞了學風,阻礙了學術的正常發展。因此剽竊者不僅應該受到公眾輿論的譴
責,還要受到法律上的嚴厲懲罰。
(四)不能盲目崇洋媚外,不能只講名氣。“崇洋媚外”是我們人人不贊成
的一件事,但是我們很多人,都有意無意有這個毛病。梅祖麟的文章,假如是出
自國內某所普通院校的學者(恕我這樣比喻),可能早就發現問題,不至於造成
這麼大的影響。梅氏是國外著名大學的一位資深教授,這是否會是麻痹審閱者認
真審查的因素之一?“名氣大”對一個學者來說是一種榮譽,但是利用不好就會
帶來負面的影響。編輯人員常常會對“名氣大”的作者的文章過於寬容,這也許
是梅氏這種文章多次出現的又一個原因吧。
(五)大家都應該重視學風問題。我們申明的是,梅祖麟的事並不是某個人
或者機構的過錯造成的。他在世界上多種機構擔任過要職,文章發表在各種刊物
上,只能說明他的欺騙手段很高,很容易迷惑人。這件事提醒我們,大家應該一
起努力,謹防這種事情再發生。
(六)年輕人的學德教育,十分迫切。現在有不少年輕人願意從事學術研究,
絕大部分是真誠的,但是不可否認,也有個別人是想走“捷徑”,搞投機。梅祖
麟這件事上也可以教育年輕人,做學問是一件嚴肅認真的事。希望有系統的學德
教育資料,使得年輕人從一開始就樹立一個良好學風。這對中國文化教育的健康
發展,是十分重要的一件事。
梅祖麟的事雖然是發生在漢語學界,它具有相當大的代表性,值得整個中國
學術界鑑戒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