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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教育憲章一百條(zhuan)
送交者: 刀劍笑 2002年08月12日17:39:07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21世紀中國基金會夏威夷中國教育問題研討會部分與會者

【按語】二○○二年六月中旬二十一世紀中國基金會在夏威夷大學召開了一次中國
教育問題研討會。六月十五日會上討論了本憲章草案,會後對個別條款進行修改。
中國政府提出"科教興國",但教育投入占中國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遠低於世界平
均水平。中國政府鼓勵籌集私人教育資金,但因此而減少了國家對教育承擔的財政
義務。中國政府鼓勵私人辦學,但籠統地提出"教育產業化"政策,《中國教育憲章
一百條》正是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提出的。

中國教育憲章不是一個法律文件,而是面對市場化潮流、結合中國具體情況、重新
認識、傳播有關教育的"普世價值"的條款匯總。中國教育憲章一百條實際上只是一
篇文章,之所以起名為"憲章一百條",主要是為了以一種容易引起中國社會各界注
意的形式,以通俗的方式表達二十一世紀中國已經確立和尚待確立的發展中國教育
事業的觀念。


本憲章一百條在起草過程中,參考了近十年來有關教育問題的世界大會和聯合國教
科文組織的有關文件、國際二十一世紀教育委員會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交的報告
,參考了一九八六年中國義務教育法通過以來有關教育的法律和規章,參考了中國
政府管理方面的著作。本憲章的內容不是個人研究成果,而是對已有成果的一種有
選擇的綜合和以"章程"形式的表述。本憲章的一些條文有可能表達得不適當,可能
有重要遺漏,條文之間的協調也許有缺點,現在正式發表出來,希望得到教育界和
社會各界人士的批評指正,希望在歷經幾次修改後,能成為一份名符其實的《中國
教育憲章》、

一般原則

第一條∶"科教興國"要以"國興科教"為前提。教育關繫到未來十年、二十年的"國
家面貌"。每一屆政府都應當把教育事業放在"社會發展"的中心位置。

第二條∶教育是全社會的公益事業。除純粹為滿足個人興趣需要的教育外,教育事
業從總體上說不能"產業化"。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都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國家應鼓勵民間團體辦學。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
辦學校為收回辦學成本,許可獲得法律規定範圍的合理回報。

第四條∶教育投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不得低於世界平均水平。

(根據《二十一世紀世界地圖和圖表集》,各國專用於教育的GDP比例是∶挪威
、瑞典、利比亞高於8%,加拿大、芬蘭、匈牙利在7-8%,沙特阿拉伯、荷蘭、古巴
在6-7%,美國、英國、法國、義大利、伊拉克、澳大利亞在5-6%,俄羅斯、日本、
韓國、巴西在4-5%,印度、德國、土耳其在3-4%,巴基斯坦、越南、印尼在2-3%,
中國、尼日利亞、阿富汗、柬埔寨、索馬利亞在2%以下,此比例為二○○○年出版
的"千年版"數據)

第五條∶教育政策應是長期性政策,不受政府換屆或更迭影響,教育政策的變動,
必須以漸進為原則。

第六條∶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在所有級別的教育中消除因性別、民族、語言、宗
教、年齡、是否殘疾等理由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歧視,以達到人人平等接受教育的目
標。

第七條∶尊師重教,要成為全社會的風尚。

第八條∶尊重少數民族或宗教、語言上處於少數地位人的受教育權,並使這一點在
課程、方法和教育組織形式上得到反映。

第九條∶把教育系統的發展與人才需求規劃結合起來。

第十條∶要使社會各界了解全國或地區、城市、社區教育的總體狀況,重視社會各
界對教育狀況的評估,定期發表教育狀況評估報告,以此作為改進教育狀況的根據

基礎教育

第十一條∶一個政府如果聲稱要把"發展"作為目標,但不給所有學齡兒童提供基礎
教育,這表明其對"發展"的誠意是有問題的。政府要保障提供免費的基礎教育,要
把公共投資重點放在基礎教育上。

第十二條∶應該向所有兒童、青年、成人提供基礎教育。

第十三條∶減少小學的入學率和畢業率中的性別差異,減少輟學率和重讀率。

第十四條∶兒童在接受基礎教育時,不得從事有害他們健康或有害他們全面發展的
勞動,不得以"辦學"為借囗,使兒童接受變相或不變相的經濟剝削。

第十五條∶那些不能進入正規小學就讀的兒童,要因人而異建立"非正規教育計劃
",並在有條件時進入正規小學就讀。

第十六條∶把街頭流浪兒童、被遺棄的兒童和一切沒有家庭關懷的兒童通過各種方
式吸收到學校教育中來。

第十七條∶要重視進入城市的"農民工"子女的基礎教育,要妥善安排插班生,或創
辦符合規格的新小學、中學,使他們有條件與城市人囗的子女接受一樣的教育,要
消除對"農民工"子女入學的歧視。

第十八條∶越是貧困的地方,越要保障基礎教育。

第十九條∶盡一切力量儘快消除學校危房,把改善校舍作為辦學的重要環節。貧困
的地方,政府辦公建築不能好過校舍。

第二十條∶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是基礎教育的目標,防止在小學教育中宣揚某些
所謂"傑出人物"兒童和青少年時期"片面發展"的片面觀點。

第二十一條∶基礎教育既要重視傳授文化知識,又要培養學生的手工和靈活反應能
力,使學生學會"手腦並用"。

第二十二條∶基礎教育是從小培育每一個人在"小群體"中相處合作的能力,培養權
利意識和法治觀念。

第二十三條∶社區是基礎教育的支柱,要使社區在學校建設在決策中發揮作用。

第二十四條∶以自由、靈活的方式組織學前兒童教育,辦好幼兒園,使家庭和社區
結合在一起進行工作和分擔費用。

中等教育和職業教育

第二十五條∶在初級中學,除傳授知識外,要開設有關"人生道路"或"生涯規劃"課
程,幫助青少年開闢視野,使每一個青少年都知道,未來有廣闊的選擇範圍。

第二十六條∶把中等教育和職業教育時期看作每一個人"人生道路"第一選擇時期。
在義務教育結束後,每一個人可以自由選擇繼續學習(進高中或職業中學),或從
事實際工作。


第二十七條∶職業學校的設置要面向企業,要多樣化,要定期公布職業學校畢業生
的就業率,以利於學生在進入職業學校前作出選擇。

第二十八條∶建立和健全企業和職業學校兩個場所的"交替培訓"制度,使職業教育
與勞動就業緊密結合,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和技能。

高等教育


第二十九條∶高等教育以專業培訓為主,但同時培養青年人能在未來適應多種多樣
職務,增強青年人適應不同工作條件與環境的能力,使青年在未來既有從事某一專
業的專長,又能在求職時有適度的流動性。

第三十條∶高等學校以法設置,明文規定"學校註冊"、管理體制、財政安排、教員
招聘、學生編制、收費、衛生和其他各種辦學措施。

第三十一條∶多樣化、非標準化是高等教育的根本原則,高等學校的設置和管理體
制,也應力求多樣化、非標準化,而且要個性化。

第三十二條∶在高等院校中,實行教學與科研相結合,以科研來帶動教學水平的提
高。

第三十三條∶在有條件的高等院校中,要實行"產學研"結合,使科研成果在院校中
實行初步產業化。

第三十四條∶高等院校的教學要努力開闊學生的視野,培養學生分析、綜合能力、
想像力和創造力,在學科與課程設置"專門化"的同時,注意"多學科"、"跨學科"和
"交叉學科"的訓練。

第三十五條∶高等院校享有自主權,"依法治校,高度自治"。

第三十六條∶學術自由神聖不可侵犯。

第三十七條∶學生會和學生團體依法成立,實行自治,不受校方干涉。

第三十八條∶開展高等院校之間的校際交流。

第三十九條∶學生可選派代表參與院務會、教務會和一些學校管理委員會,使校方
能聽到學生意見。

第四十條∶開闢多種途徑幫助學生到國外留學,為留學人員學成回國創造良好的就
業機會和條件。

第四十一條∶重視對外學術交流,聘請外國專家、教師來中國任教或短期講學。舉
辦和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第四十二條∶制定對外合作辦學法規,把對外合作辦學制度化。

第四十三條∶高等教育要按人力發展需求進行中期和短期規劃,已有院校要開設新
科目或創建新院校,需有充份論證。在充份論證其可行性情況下,政府應撥出高教
經費支持。

成人教育

第四十四條∶把掃盲看作成人教育的起點。以靈活多樣方式,積極地、不斷地掃除
青壯年文盲。

第四十五條∶把成人教育看作發展每一個人個性、挖掘每一個人特殊潛力的手段。


第四十六條∶成人教育可以採取校內教育、校外教育多種方式。發展函授、電腦網
路教學。

第四十七條∶教育和勞工法要制定得比較靈活,使一個離開學校的人能比較容易重
新進入學校。

第四十八條∶逐步確立終身教育體制,舉辦一些在職人員繼續學習,不設學位的開
放大學,也使商業、工業、農業和各種機構都具有廣泛的教育功能,如組織"經理
訓練班"、"工業內部專業技術班"。

第四十九條∶支持各種形式的非正規教育。

第五十條∶使城鄉每一個社區都有圖書館或電腦資料查詢處。

特殊需要教育

第五十一條∶傳播"全納性學校"概念,即學校應該接納所有兒童,而不考慮他們在
身體、智力、情感、語言或其他條件上的差異。按照一九九四年"世界特殊需要教
育大會"通過的綱領,"特殊教育需要"是指有殘疾或學習困難的兒童和青年的"教育
需要",在"全納性學校",為絕大多數兒童作出的教育安排,應接納那些有"特殊教
育需要"的兒童和青年。

第五十二條∶在"全納性學校"中,對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應提供額外幫助,這
種額外幫助是在他們接受常規課程而不是接受不同課程情況下,得到的教育幫助。


第五十三條∶只有在普通學校和普通班級不能滿足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的情況
下,作為例外,將這些兒童安排進特殊學校或普通學校的特殊班級,但只要有可能
,所有兒童應該在一起學習。

第五十四條∶儘可能使進入特殊學校或特殊班級的殘疾兒童與其他兒童不隔離。

第五十五條∶發展社區的康復事業,支持特殊教育需要。

第五十六條∶使家長、社區和殘疾人組織參與有關特殊教育需要設施的規則和決策
過程。

第五十七條∶培植髮展一種使殘疾兒童、青年和成人在融合環境中獲得平等教育機
會的社會風尚。

教師

第五十八條∶初等和中等學校的教師應分為"註冊教師"和"暫准教師"。"註冊教師
"的資格審定有嚴格標準,符合資格的應予註冊,成為"註冊教師","暫准教師"通
過進修才能轉為"註冊教師"。

第五十九條∶中小學編制從嚴掌握,不得以任何名義、不從事教學而占用教師編制

第六十條∶保證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足額按時發放。

第六十一條∶保證教師薪水在教育經常費中占最大比例。

第六十二條∶開展校際教學交流活動,以促進地區教學水平的共同提高。

第六十三條∶辦好師範院校和教育學院,培養合格的中小學教師。

第六十四條∶在地區和社區,定期表彰獎勵優秀教師。表彰贊助教育事業發展的人
士和教育事業中的高尚行為。

課程和教材

第六十五條∶基礎教育的教材要標準化,高等教育的教材要多樣化、自由化。職業
學校和高等院校專業與課程要與當時社會經濟需要相結合。

第六十六條∶小學教育的語文要有全國統一教材,少數民族地區增設民族教材。教
材中不得列入當前政治宣傳資料和領導人文章。

第六十七條∶九年義務教育的教材的分冊,要利於流動人囗子女和轉學學生插班的
需要。

第六十八條∶把科技教育納入全民教育中。

第六十九條∶在民族自治地方,義務教育開始階段可用母語教學,在有條件的地區
,學校要儘可能採用"雙語"教學,普及推廣全國通用語言文字。

第七十條∶九年義務教育教材的修改和審定製度化。

教育經費

第七十一條∶籌集私人教育資金不應減少國家的教育承擔的財政義務。

第七十二條∶政府應縮減各種開支,提高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國
興科教"的關鍵,首先要使中國教育經費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世界平均水
平。

第七十三條∶農村地區的政府機構可採取"櫃檯式"辦公,所有機構在一個大廳內辦
公,這既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又利於節省政府開支,每個地區政府開支節省下來
的經費均納入本地區教育經費。

第七十四條∶嚴禁挪用教育經費。

第七十五條∶在農村地區,用一個地區人人皆知的方式,公布中小學學校收費標準
,禁止一切額外收費。


第七十六條∶中小學教師工資、津貼、福利,學校校舍建設費用由政府教育專項經
費支出,不得依靠向學生及家長徵收。

第七十七條∶國家要做到向所有人提供免費的基礎教育。由一個社區向另一個社區
不斷擴展免費的基礎教育範圍。

第七十八條∶完善、落實助學金制度。

第七十九條∶高級中學可按社區和家庭情況徵收學費,向部份有困難的學生提供助
學金。

第八十條∶在公立高等學校,實行普遍徵收學費的辦法,學生也可以以貸款方式交
納學費,同時設立獎學金和助學金制度。

第八十一條∶職業學校可普遍設立貸款制度,職業學校的經營可維持法律規定的積
累,也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八十二條∶學校一級應能決定大部分所撥經費的使用問題,學校有管理經費的自
主權。

第八十三條∶教育經費的分配要透明化。

第八十四條∶建立和完善國家助學體系,包括國家助學貸款制度。

教育研究、發展和其他

第八十五條∶加強教育科研,了解世界教育趨勢,吸收外國和國際社會有關教育的
新觀念和新成果。

第八十六條∶教育改革或革新不僅要為"經濟發展"服務,而且要有明確的"社會發
展"目標,把教育革新看作為"社會發展"的長期手段。

第八十七條∶做好全國和各地區教育發展的整體規劃。

第八十八條∶加強東部沿海地區和西部地區高校的協作與支援,建立教員的定期交
流。

第八十九條∶教育要不斷採用新技術,特別是信息技術成果。

第九十條∶發展多媒體教學與遠程教育。

第九十一條∶建立和健全學歷查詢網。

第九十二條∶完善公開考試制度,包括自學考試制度。

第九十三條∶鼓勵私人和民間團體創辦各種博物館和專題收藏館。

第九十四條∶做好人才規劃。不把人才規劃作為教育發展的指標,但作為全國和地
區粗略了解人才需求的重要參考,以此促進人們對教育發展的關注。

第九十五條∶向正在監獄、教養院或戒毒所的青少年和成年人提供和平、人權和尊
重法律的教育。

第九十六條∶在各城市和各地區,重視"受教育人的失業問題"的調查研究,針對實
際情況,採取措施,減少"教育性失業"現象。

第九十七條∶提倡和普及"學習化社會"觀念。鼓勵失業者在失業期間提高已有專長
或學習新的專長。

第九十八條∶促進教育體繫結構多樣化,讓教育能滿足不同人和不同環境下的不同
需要。當社會上大多數人在適合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教育體系和教育模式中成長時
,社會可以為少數人選擇新的教育體系和教育模式。如在個別小學中學廢止考試製
度,放棄限制性的選拔和競爭,課程設置與教學活動別出心裁。

第九十九條∶教育應適應全球化的社會環境。從小學到大學,都應通過課程或非課
程途徑,進行有關和平、民主、人權、公正、職業道德、公民義務、社會責任、環
境保護、尊重多樣性、用非暴力方式化解衝突的"普世價值"教育。

第一百條∶本憲章隨中國社會變遷不定期修改,在較遠的未來,教育的直接目的不
只是為了保證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人力資源,教育還應培育人們自我學習和自我培
訓能力而滿足興趣變化和多方面發展的需要。因而,在新的時期,本憲章應加入新
的內容。

(21世紀中國基金會夏威夷中國教育問題研討會部分與會者 8/7/2002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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