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佳要求那天在派出所打他的幾位警察出庭作為證人,當面和他對質。
控方不讓這幾位警察出庭,說什麼“如果這幾位警察出庭,說出對你(楊佳)不利之詞,不是對你們更不好嗎 ?”之曠世奇論。如此,控方更應該希望這幾位警察出庭吧。
法庭在沒有這幾位相關警察到庭說明的情況下,就判決,更是奇怪。
在當事人沒有到庭對質的情況下就判案,屬於“糊塗僧亂判糊塗案”。
是有前證:有新聞說,某局被控殺人,法庭判決之理由是殺人者“指控”是受該君指示而殺人。警察,檢察院和法院,三位一體,判了該君“秋後斬”。事有巧,該君某日在獄中偶遇那“指控者”打電話,知其姓名,但不識其人,忙問那人“儂認識我嗎?”,那人看了他兩眼,說“你是誰啊?我不認識你”。該君大怒曰“你不認識我,為何在法庭上說指示你我殺人?”,那人連說“對不起,對不起,是某某讓我們如此說的”。
可笑,想那警察,就憑“指控者”一說,就抓捕人;想那檢察院,就憑““指控者”一說”,就以殺人罪名起訴;想那法官,就憑“指控者”一說,就判殺人罪名成立。
嗚呼!法庭判決毋需證據,毋需對質否?
楊佳要求和那幾位抓捕並打他的幾位警察當庭對質,此等“起碼要求”都不得滿足,
何來“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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