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人與媒體,吳征楊瀾與網民 |
| 送交者: GFP 2002年01月10日17:57:54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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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與媒體,吳征楊瀾與網民 本文想說明的是,名人擁有什麼樣的隱私權, 而美國法院對媒體報導名人隱私的案例對當吳楊打官司有什麼啟示。 美國的民法中關於隱私的定義大致有四種: 1. 盜用 ─未經當事人許可利用某人的名字從事商業及廣告目的
美國法庭認定,一個人,只要他/她自願選擇成為公眾人物,其隱私權就受到了極大的先制。 最有名的判例要算Sipple v. Chronicle Publishing Co. (Calif. App. Ct. 1984)一案了。 事情的來龍去脈是這樣的: 1975年9月22日, 當時的美國總統福特正在聖。弗蘭西思飯店參加一個活動。Sipple 為了一睹總統的風采,趕到舊金山市中心的聯合廣場。下午三點半, 福特總統從飯店出來,受到群眾的熱烈歡迎。Sipple 當時正好站在Sara Jane Moore身旁。這時,Sara Jane Moore掏出手槍,朝福特開槍。就在Sara Jane Moore要再次開槍時,Sipple 抓住了她的胳膊,使她未能擊中僅35英尺距離的目標。 按我們中國人的想法,一個普通人,奮不顧身,解救了一國之君,完全是英雄,應該受到各級組織的表彰,嘉獎,說不定還要掀起一股想他學習的熱潮了吧?然後此君的命運卻並非如此。 9月24日,舊金山記事報刊登一則新聞,稱白宮正延遲對Sipple 表示感激,因為他們了解到Sipple 是個同性戀(同性戀在70年代還未被主流社會接受,同性戀者當時幾乎沒有什麼政治權益)。此事立即被炒作成各媒體的頭條新聞。而Sipple 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也隨之改變。 9月25 日,福特發表了一則簡短的聲明,算是對Sipple 的表彰。 由於此事的披露,Sipple的家人開始疏遠他,他的父母受到鄰居的騷擾。甚至在母親去世後,他的父親也拒絕跟他聯繫。同時他開始酗酒,靠在一家酒吧打工和退休今維持生活。 不堪忍辱的Sipple把舊金山記事報和其他六家媒體告上法庭,控告媒體披露他的“難堪的隱私事實”。要求精神賠賞。然而經過五年的法庭抗爭,Sipple 終於敗訴。1989年,Sipple 在貧困潦倒和悲憤中去世。 法庭的判決認為,Sipple 的自願行為使他成為媒體報導的對象,這種報導並不只限於引起公眾興趣的那一事件。也就是說,當一個人成為公眾人物後,媒體和公眾對他關注的合理範圍就相應地擴大了。
話題再轉到吳征事件上。吳征是擔任上市公司的主管, 是徹頭徹尾的公眾人物。其夫人在中國和香港也早就是公眾人物。他們不僅在中國大陸,香港,或者在華人社區,都是媒體追逐的對象。因此他的一言一行當然然會引起公眾的關注。
有人說,編造學歷的人多的是, 為什麼網民偏偏揪住吳先生不放?回答很簡單,因為那些人還沒有成名。這就是所謂的名人效應吧?如果一個人偽造學歷在國內求的一官半職,被查出後頂多予以處份開除了事。反之,如果一個人冒充博士當了中科院的院長,其新聞價值和反響是可想而知的。 吳先生對自己的履歷十分在意,但是他的學歷又得不到證實。公眾和媒體對其的關注是不僅自然,而且必然。吳先生文憑的真假具有十足的新聞性(newsworthy),而且還有關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因為這關繫到吳征本人及其代表公司的誠實(honesty)和信譽(credibility)。 萬維網到目前為止所做的一切,只是就吳證、楊瀾所發表的公開言論進行核實而已。
現在吳證、楊瀾不僅不能提出圓滿的解釋,反而要將媒體告上法庭。雖說美國打官司是錢多好辦事,但美國也有一定的程序保證司法的公正。要是只要有錢就能打贏官司,那美國豈不成了中國了? 總而言之,這將是個有意義的案例。說不定吳、楊的名字永遠會與一例醜聞案聯繫在一起,流芳百世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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