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殷清強偷盜實驗室物品屬實。雷教授作為實驗室負責人,有責任對學校財產進行管理和對雇員的行為進行supervision。2。雷教授預先通知了殷那些物品屬於學校財產,殷不能據為己有,這排除了殷不知道規章制度誤拿,或故意栽髒陷害殷的可能性。3。事發後,雷教授遵守校方規定,不對媒體發表個人意見,不對當事人作任何評價,這些都是正確的,負責任的行為。4。殷作為實驗的博士後,與導師雷教授有意見分歧或關係不和,是正常的事情。雷教授有權利在第三方徵詢時,依據他個人的感受和經驗,對雇員的工作表現作出評價。沒有要求雇主一定要對雇員全部作正面評價的。5。不管是殷與雷關係不好,或是雷沒向殷的下一個雇主作正面推薦,都不構成殷盜竊實驗室物品的理由。如殷認為他對所拿物品也有所有權,可向學校行政當局申訴,甚至提起法律行動,象現在這樣未經許可帶走學校財產,實屬偷盜行為。殷若認為他在受僱期間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可尋求法律的幫助,聯邦和紐約州的法律都充分保護employee的權利。
僅僅因為雷教授碰巧也是一個中國人,沒有對殷的偷盜行為進行隱瞞、包庇,就無理指責他,辱罵他,是極不公正和不道德的!這反映出相當一部份中國人缺乏法律觀念,是非不分,一味蠻橫,這在西方法制社會是行不通的。我對殷個人並無成見,他行為的性質應由法庭作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