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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揭露希望工程腐敗案(1)
送交者: 柳楊 2002年12月30日16:33:05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一、團中央是否打算“死保”徐永光?

  中國青基會自成立之日起,就歸團中央管轄。我呢,十多年來一直是團系統的幹部,因此,我對共青團,對團組織,甚至對團系統的領導幹部,本來是很有感情的。可惜,團中央個別領導的某些錯誤做法,令我感到遺憾。

  說老實話,去年,在我剛剛站出來揭發徐永光腐敗行為的時候,為保護團組織,保護團中央的某些領導幹部,我曾“隱匿”了如下重要事實,即:團中央也曾從希望工程的公眾捐款中,“借用”了1200萬元“辦公司”,而且這筆被借用的巨額捐款,至國家審計署今年5月21日進駐中國青基會之際,尚未歸還。

  我清楚記得,1996年團中央要求用希望工程捐款投資的時候,我正在希望工程財務部工作,那時候,希望工程救助款以及希望小學的工程建校款的下撥,因徐永光胡亂挪用投資,已到了寅吃卯糧、難以下撥的困難階段,但團中央偏偏在此時提出借款1200萬元辦公司,而且催款十分急迫。我記得,就連徐永光都曾口出怨言,抱怨團中央“催得太急了”。

  這件事當然有證據:並未全文公開的中銀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1997年度)上,清清楚楚開列了這筆巨額調出資金。要想查清這件事,我還可以給國家審計署公開提供一點審計線索:

  第一,可以從希望工程的往來賬戶上查查那1200萬元的去向;

  第二,可以查查這三個數據:以這一“上級借款”的準確時間為“參照”,查查同一時間內(前後三天),希望工程主賬戶上“尚存”的到帳捐款現金,還剩下多少錢;再查查此前此後(前後十天),看看希望工程救助款以及希望工程小學建校款總計下撥了多少;還可以再查查在同一時間段內(前後三十天),各地本來應該收到多少捐款、建校款?(青基會的希望工程辦公室,會在收到捐款、建校款後,下達《撥款通知書》,通知各基層單位和中國青基會財務部),看看希望工程的“主業”是否受到影響?

  我相信,查出來的結果一定令人觸目驚心。

  問題不止於此。團中央財務處有朋友對我透露說,團中央曾收到過中國青基會徐永光以百萬元計算的“上繳利潤”。徐永光違規挪用希望工程捐款投資,總體上是失敗的,他哪裡來的“利潤”上繳呢?而且,按照中國基金會章程,即使有“增值收入”,其收入部分也應全部屬於希望工程,只能用於救助失學兒童,怎麼可以交給團中央呢?

  “上繳利潤”的事,我沒有經手,因此我聽到這一消息時都感到震驚。作為中國青基會財務部負責人,我要聲明:徐永光的有些“黑箱作業”,財務部的前後幾任負責人都是不知道的,因為徐永光有個習慣:他並不十分信任財務部,總是指責財務部的負責人“腦筋轉得慢”。

  我還聽說,港區全國青聯委員王敏剛也曾向人透露:90年代初,他和港區全國青聯委員們共同捐給希望工程數十萬港幣(或者是數十萬美元),但此後一直“沒拿到收據”,王敏剛曾托人找到我,請我在中國青基會的電腦系統裡幫助查詢,結果發現這筆錢根本沒有進入希望工程主賬戶。後來我聽說,是當時的團中央的某書記出面“會見”了王敏剛先生,幫助中國青基會、也幫助徐永光把此事“擺平”。

  在揭發徐永光搞腐敗的過程中,我發現,凡是看過《明報》、看過《南方周末》報道的人,幾乎都站在我這一邊,可是,我曾寄予很大希望的團中央第一書記周強先生(他當然應該仔細看過《明報》和《南方周末》吧),卻站到了徐永光那一邊。

  我是1998年底調離中國青基會前周強調到團中央工作,此前,他在司法部任司長。他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是學法律專業的,但令人奇怪的是,周強書記還要使勁保護徐永光。

  去年9月,我曾匿名給中央領導寫信揭發徐永光,沒過多久,徐永光就在中國青基會公開說:“哼,有人想到朱總理那裡去告我的狀,可是周強書記已經把舉報信轉給我了。我在團中央、在國務院都有靠山,想搞倒我,沒那麼容易!”

  是誰把我的匿名舉報信轉給了徐永光呢?我托在中南海工作的朋友打聽了一下,我寫給朱總理的信,總理轉給了錦濤同志;錦濤同志又批轉給了周強,我不知道是那個環節出了“差錯”,總之是有人把舉報材料複印之後,交給了被舉報人徐永光。徐一看,就知道是我揭發的了。

(下略數段與事實無關的文字)

  二、徐永光挪用希望工程捐款去投資,究竟違不違規?

  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中國內地傳媒對希望工程腐敗案,幾乎是鴉雀無聲;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徐永光利用傳媒在不斷喊叫自己如何冤屈、自己的投資是如何“合法”。不過,假的就是假的,違規就是違規,我必須站出來再介紹點情況。

  第一,徐永光違規投資數額巨大,且投資時間長達十年,但這一“黑幕”只有極少數人知道。2月28日明報刊登文章披露此事後,徐永光即召開單位內部中層幹部研究對策,就在這個會上,還有許多不了解內情的“處級”幹部義憤填膺說:“明報說我們挪用捐款去投資?這是胡說!我們應該立即起訴明報!老徐,我們的《聲明》怎麼那麼軟呀?!”可是,直到今天,徐永光既不敢起訴明報,也不敢起訴內地的中國經濟時報、南方周末。

  問題是,如果是正大光明、合法合規的投資,徐永光為什麼要對自己單位的中層幹部“保密”呢?我可以作證:在青基會,只有徐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基金部(專門負責投資)、財務部的少數負責人,才知道希望工程的巨額捐款曾被拿去投資了。

  第二,徐永光在對全國各省青基會負責人談話時,也不敢承認自己是“直接投資”。道理很簡單,各省基金會的領導也知道,按照人總行1990、1995年的兩個法規,自行“直接投資”,屬於違規;委託其他金融機構“間接投資”,屬於合法。

  我手邊有證據:1994年,徐永光在違規投資已嚴重虧損的情況下,決定發起組織“共同基金”,抽取各省希望工程“待撥款”,繼續追加投資。面對各省青基會負責人,徐永光這樣說:“任何投資都有一定的風險,利潤永遠與風險成正比,這是投資活動的一條鐵的規律。一般說來,年回報率達到15%以上的都有風險性……基於以上考慮,我們設計了希望工程共同基金,即將各地方基金會和中國青基會年度結存資金的一部分集中起來,以中國青基會名義,委託專業的投資公司操作……基金會不能自己辦公司,不僅是我國的法律規定,在國際上,基金會也是把資金委託給銀行或投資公司管理以實現安全增值的(摘自1994年1月31日,徐永光在第四次全國希望工程會議上的講話,參見《徐永光說希望工程》一書。該書在中國青基會網站曾有大篇幅節選,今年4月之後,相關內容被刪除,但印刷本無法全部銷毀)。

  可是,這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現在,大家已經知道了,希望工程的公眾捐款也罷,從各省抽取的共同基金也罷,從一開始就都是由徐永光親自操盤、直接投資的。

  第三,原中華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董向功,曾於1994年至1997年負責中國青基會的審計工作。她在接受南方周末記者方先生採訪時說:審計之前,徐永光曾按照慣例,簽署文件,保證提供全部應該提供的會計報表和會計憑證,但當董提出“投資收益,到底如何,我們希望進行函證(注1)時”,徐永光卻表示:“不必函證了!”董說:她幾次提出函證,徐幾次拒絕。徐永光拒絕的理由是:“投資情況不關你們的事。你們審計,就負責審計希望工程的收(收到捐款)支(下撥捐款)情況,不包括青基會的其他收入和希望工程的投資支出!”

  第四,對董向功的說法,我同樣可以作證。我是1997年初接手擔任青基會財務部負責人的,上任之後,我才發現我們有那麼多的“投資糊塗帳”,為理清全部投資,我曾耗費了許多心血,但最後發現,希望工程的許多捐款,財務部只有劃帳調出的銀行記錄,卻沒有投資項目的合同書,這是嚴重違背財務管理規定的(我會在以後章節中詳細披露)!

  既然連我們財務部都搞不清楚,徐永光又怎麼敢讓審計人員“介入”呢?

  當然,對於不了解內情的讀者來說,徐永光等人的某些公開辯解,或許很有蠱惑性。

  例如,今年3月29日,青基會現任秘書長顧曉今(女)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曾規定,“基金的保值增值必須委託金融機構進行”,為此青基會曾請求央行介紹一家金融機構以便安全託管資金,但無下文。據了解,此規定已經中國人民銀行廢止。(參見青基會網站http// www.cydf.org.cn)

  稍後,徐永光手下專門負責投資的基金部負責人劉文華,在接受三聯生活周刊記者採訪時又說:1997年,人總行委託中銀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基金會審計,他們在報告中說我們與人行的規定有差距,1998年,人總行下文要求(我們)整改。我們的有關負責人接受(註:原文如此。疑為“接到”)整改通知,很緊張。我出差回來後,向上面(註:原文如此。此處描述不清,“上面”是誰?中國青基會,團中央?或者是直接寫給人總行?)寫了個報告,主要有兩個意思,第一,委託金融機構管理,如何具體操作;第二,人總行可否推薦比較可信的金融機構……結果人總行沒有推薦,後來也沒有出台實施細則。人行1995年的這個“通知”,2000年8月也宣布廢止了。(參見三聯周刊《青基會的贏與虧》)

  針對這些貌似振振有詞的詭辯,我的一位律師朋友是這樣反駁的:

  一,如果不違規,當年人總行委託的審計部門,為什麼要下達“整改通知”?如果不違規,中國青基會負責人看了“整改通知”,為什麼會“很緊張”?劉文華這樣對記者說,等於給徐永光幫倒忙。凡明知故犯、觸犯法律法規者,大抵如此。

  二,徐永光、顧曉今在“承認”人總行規定於2000年8月廢止的同時,就等於同時承認了該規定曾經頒布、曾經有效。這是法治國家的一個基本常識:從1990年8月(該法規頒布)至2000年8月(該法規廢止),徐永光挽起袖子自己“下海”的所有直接投資,都屬於違規。

  三,國務院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在是否允許徐永光挪用捐款、直接投資的問題上,確實是“語焉不詳”,但國務院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了“基金會應當……接受人民銀行、民政部門的監督”,第十三條又規定“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負責實施”,該兩部門“並可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因此,國務院實際是授權人總行、民政部對我國所有的基金會實施行政管理,授權他們制訂管理細則。

  從級別上說,國務院高於人總行,但就像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條文做出司法解釋一樣,1990、1995年人總行頒布的相關法規,在2000年8月之前,對所有基金會都有着與國務院《辦法》同樣的約束力。青基會、徐永光,均不能例外。

  四,人總行1990年和1995年的規定,已經屬於實施細則。人總行沒有義務給徐永光推薦金融機構。顧曉今、劉文華的說詞,屬於不懂法。

  五,徐永光的說法、做法,證明他早已知道“挪用捐款直接投資,第一違反中國法規、第二不符合國際慣例”。因此,2002年4月16日,新華社播發的中國青基會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新聞稿里,徐永光等人又宣布:“為防範投資風險,(青基會)應按照《信託法》有關公益信託的規定,擬訂資產託管辦法”。

  我的律師朋友強調說:這第五點,是典型的“自己打自己嘴巴”。在海內外新聞媒體以確鑿事實揭露了徐永光挪用捐款、違規投資後,徐忽然決定在2002年4月之後,要按照人總行2000年8月已經廢止了的法規去“委託投資”了。這從邏輯上再次證明了人總行1990、1995年“禁止基金會直接投資”規定的合理、合法性,以及這一規定符合國際慣例、維護了捐款人、被救助人權益的正確性。

  我的律師朋友嘲笑徐永光說:中國有句大俗話,“早知今日,何必當初?”他笑着說:在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從2000年底之後,不再對全國基金會實施行政管理的大前提下,不知道徐永光、顧曉今等人是否找到了能夠“安全託管資金”的金融機構!

  我的律師朋友說得何其好呀!

  (注1)函證,審計用語。是審計人員通過發函方式,對被審計單位的長期投資、短期投資、應收款、應付款的相關單位進行調查、核實。此類信函調查,多為格式化文件,調查的基本內容是:對方單位全稱、投資數額、投資性質、收益及還款情況等。對方回函,需書面說明並加蓋公章、法人簽字。回函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函證的寄送、收回過程,由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完成,但是,實施這一過程的基本條件是:被審計單位必須予以配合,提供投資單位的地址和單位全稱。徐永光堅持不提供,違反了審計法。

  三、中國新聞記者可真是良莠不齊喲

  因為徐永光是違規的,所以他一定心虛;因為心虛,所以徐永光一定不敢跟明報、中國經濟時報打官司;因為海外記者提出的採訪要求徐永光一律不敢接受,所以徐永光只能利用內地少數傻乎乎的記者發文章,為自己塗脂抹粉……但是,違規、虛假、黑色的東西,怎麼狡辯也不可能變成合法、真實和白色透明的東西。

  仔細閱讀徐永光對中國內地記者發表的談話,不難發現漏洞。

  例如,今年3月27日徐永光對香港《文匯報》記者說:十多年來,人們尊稱我是“慈善家”。《明報》報道一出,人們大感意外,怎麼“慈善家”變了味,成了下海商人,成了“投資家”。而且是一個坑掉了不少善款的失敗“投資家”,人們有一種被欺騙、被愚弄的感覺,又因希望工程的純潔,那種憤怒可以想象……這是我們的尷尬和無奈,在中國,只有做“投資家”,才能當“慈善家”,否則慈善機構的“家”就無以“養家糊口”……讓“慈善家”去做“投資家”本已很無奈;這個“投資家”還必須萬無一失,更是過分苛求。

  這段話可真是漏洞百出、蒼白無力。

  其一,徐永光怎麼能算慈善家?慈善家,是用自己的錢去投資,賺取利潤,然後從自己口袋裡、把屬於自己的利潤(或是積蓄)拿出來捐給慈善事業的人。徐,不過是受萬千捐款人之託,“代管”希望工程工作的秘書長。

  其二,徐永光“黑箱作業”十多年,此次明報一披露,徐的“角色”當然變換快。既然徐永光承認“人們(因此)有一種被欺騙、被愚弄的感覺,又因希望工程的純潔,那種憤怒可以想象”,那麼明報的揭露報道,何罪之有?人們的憤怒和抨擊,何罪之有?

  其三,誰授權、誰逼迫徐永光去做“投資家”了?難道中國民政部今後批准某人出任非營利、公益性基金會負責人,還必須附加如下條款:“有五年以上投資企業、大獲成功之記錄,方可出任大型基金會之秘書長”?

  對香港文匯報記者,徐永光又說:在中國……投資活動只遵循一般的市場規則,並不會因為你是(拿的)善款就給你單獨訂一條規則。相反,對基金會投資還有一些限制性條款,如“購買股票不得超過所投資企業百分之二十”,“基金會不得直接經營企業”等。就是說,既要你去搞投資,又不讓你參加管理,這就增加了控制投資風險的難度。

  大家看,這不是在推卸責任麼。徐永光的潛台詞是:我違規投資雖然失敗,但主要原因是國務院法規“太差勁”,“增加了控制投資風險的難度”——徐永光這樣胡說八道,可以理解,記者一味跟着徐永光的指揮棒轉,這合適嗎?

  類似的奇談怪論,信手拈來有許多:

  ——“這十多年來,我精力的80%都放在了這(挪用捐款、違規投資)上面”( 3月23日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曾鵬宇採訪);

  ——“我們非常擔心,(如果希望工程巨額投資的情況)一旦公布,其後果會怎樣,公眾是否能夠接受”,(顧曉今,接受三聯周刊記者採訪);

  ——因為是慈善機構,投資項目“做得不好,我就想把它裝在一個好的項目里,用一個好的投資把這個(虧損)項目給消化掉”(徐永光接受三聯周刊記者採訪);

  ——我們投資是“九個贏利、一個虧損”、投資“有盈有虧,但總的效果是盈大於虧”;(徐永光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採訪,注意,談及盈虧,徐的前後說法不一樣)……

  新聞記者的素質可真是良莠不齊,內地有些記者寫東西似乎不動腦子。倘若國家審計署今後公布審計結果,認定徐的投資是“五個贏利、五個虧損”,甚至倒過來是“九個虧損,一個贏利”,或者國家審計署認定徐永光“消化虧損”的做法屬於“作假帳”,那些糊塗記者的臉面該往哪裡放呢?

  講到這裡,我想給中國內地的記者們提個醒。徐永光是很知道“筆桿子”的重要性的,因此,專門跑中國青基會、希望工程這條“線”的記者(內地記者往往分“線”採訪),他們的姓名還經常出現在希望工程的領款單上,因為新聞發布會後,徐永光立刻把記者們的“簽到簿”改成“補貼簽收簿”。記者只知道是簽字表示“到會”了,但我們宣傳部則奉老徐之命,每次會後都把記者的“簽到”改成“簽收”,補上收到人民幣若幹這一項。記者的“待遇”又有所不同,文字記者一般每次“簽收”200元;電視台的記者則每次“簽收”2000元。要知道,徐永光一年召開的希望工程新聞發布會,常常會超過20次呢。

  南方周末駐京記者方先生曾問我:“記者們是不是真的領到了這些錢?”我說:是的,記者確實是拿到了車馬費,但簽字的時候,他們都被蒙在鼓裡了。

  電視界的“大腕”楊瀾女士,“簽收”更多。記得有一次她將《憑海臨風》的稿費捐給希望工程20萬元,但第二天,青基會就和楊瀾簽協議從我們那裡又領走同樣數額(20萬)的“工作經費”。老徐給出的理由是:“希望工程的勸募工作很辛苦,這筆錢是給她作為活動經費的”。名人言行,令人難忘:我清楚記得楊瀾此後又以同樣方式,多次從青基會財務部領取過希望工程的大額工作經費……或許是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這次徐永光遭遇麻煩,楊瀾立即為老徐做了專題片,積極幫老徐說話。

  中國內地新聞記者的職業道德,讓我憂心!當然,採訪了我的南方周末、三聯生活周刊、中國經濟時報以及中央電視台“新聞調查”等單位的許多記者,不在其列。

  除了批評和提醒中國少數記者,我還要說:中國內地的某些報社、通訊社、著名網站,有可能成為徐永光的“幫凶”。中國青基會的遭受“恐怖襲擊”的《聲明》,是通過新浪網首先發布的;新華社以及中國青年報、北京青年報等新聞單位,又在隨後的新聞稿中把我稱作“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

  可是,希望工程怎麼能夠等同於徐永光呢?

  我揭露的是徐永光,並沒有“襲擊”希望工程;我站出來揭發徐永光,正是因為我比徐永光更愛中國的希望工程。徐永光氣急敗壞、氣勢洶洶地把我列為犯罪分子,其理由不過是指責我在辭職“前後大量竊取中國青基會的內部文件,(然後又以這些文件)作為要挾和攻擊中國青基會的‘炮彈’”。

  徐永光聯手中國部分新聞單位對我的“誣衊”,不禁令我浮想聯翩。

  我記得,今年3月14日,徐永光在中央電視台《東方時空 / 時空連線》節目中說,他贊成“慈善事業應該做成透明的口袋”。一個簡單的邏輯問題立刻擺在了上述新聞單位的領導人面前:一家慈善機構,有什麼資格制定不能對外公開的“秘密文件”或“內部文件”,慈善機構的財會人員把本單位領導違規投資、作假帳的確鑿證據公布出來,提交給全體捐款人、全社會審查,那麼我不僅無罪,而且有功。因為依據我國《會計法》和《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勇敢地站出來揭發本單位領導弄虛作假的財務人員,理應受到中國法律和新聞傳媒的保護。

  鑑於此,我將保留對上述誣衊我的新聞單位以及徐永光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權利。

  我還記得,徐永光前兩天曾公開表示:他願在電視上和任何人公開辯論希望工程腐敗案。我呢 ,也在這裡做個公開表態:我願意接受徐先生的這一“挑戰”。

  眾所周知,徐永光,曾是個喜歡接受中外記者採訪的風雲人物,是個喜歡不斷召開新聞發布會的侃侃而談者,但我估計:今天的徐永光,大約不敢接受我的這一“應戰”或者是點名挑戰,他不敢和我同時面對公正的電視攝像鏡頭,更不敢和我站在一起,同時面對值得信賴的捐款人和社會大眾。

  此文結尾,我願引述全國人大代表、人大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宋清渭在今年兩會上的一段公開講話,宋代表指出:剷除腐敗,關鍵在建立健全反腐敗的法律機制,抓緊研究制定中國的《反腐敗法》……並且要“給新聞工作者更多的輿論監督權”。

  我希望,中國內地能有更多像南方周末那樣堅持真理、愛黨愛人民的報紙;能有更多像方進玉先生那樣認真、正直、勇敢的真黨員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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