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希望工程的“希望”在哪裡?(1) |
| 送交者: 方進玉 2003年01月09日18:41:58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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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工程的“希望”在哪裡?——徐永光涉嫌腐敗的調查與思考 南方周末記者 方進玉 我是南方周末記者,我要再次站出來揭發徐永光腐敗案。 說“再次”,是因為《南方周末》本來準備在2002年3月21日用四個版的篇 幅,刊登筆者采寫的調查報告:《違規投資玷污希望工程·青基會負責人難辭其 咎》。那篇文章所要揭露的,就是徐永光腐敗案。可惜,3月20日晚上,報社忽 然接到有關部門緊急通知:“各新聞單位對希望工程的所謂問題,一律不得報 道”。 南方日報報業集團領導和南方周末主編堅決執行了上級單位的通知,立即通 知全國十餘印點停止印刷,撤換新版,報社因此蒙受30多萬經濟損失,但在政治 上,報社領導遵守了黨的新聞宣傳紀律,我表示完全理解。 作為一線採訪記者,在經過九個月的漫長等待後,我仍然堅持認為:黨和政 府如果不能徹查涉嫌腐敗的徐永光,那就對不起貧困地區的萬千失學兒童和海內 外千萬熱心捐款人,希望工程的明天就不會有“希望”。筆者系中共黨員,本文 將首先呈送中央領導,稍後轉發海內外朋友,請他們在網絡世界廣而告之,以擺 脫有關部門錯誤禁令之束縛,更有力地與腐敗分子作鬥爭。 全文分三章:一,徐永光涉嫌違規、犯罪,鐵證如山;二,被徐永光指責為 “襲擊”希望工程的“貪污犯”易曉,其案有冤,且冤情極為深重;三,願與讀 者攜手分析,黨的新聞工作者參與黨的反腐事業,為什麼這麼難。 第一章:徐永光涉嫌違規、涉嫌犯罪,鐵證如山 有消息說:遵照中央有關領導批示意見,國家審計署自今年5月下旬派遣十 人審計小組,進駐中國青基會展開審計。因中國青基會和徐永光涉及的問題較多, 審計署為此決定:延長審計時間,加派審計人手。近日,審計報告已大致有了眉 目,報告顯示:徐永光確有嚴重問題。 與此同時,記者獲悉,安徽省人大通過法規,規定“新聞媒體對國家工作人 員履行職務的行為”,有“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於是我決定公開這些文字, 懇請有關方面依法嚴肅查處徐永光。 1-1 徐永光,“上天堂”還是“下地獄”? 希望工程,是救助中國貧困地區失學兒童的大善事。 徐永光,是這項慈善公益事業的組織、實施單位--中國青基會的法定代表 人。徐永光曾任團中央組織部長,他常說“不走仕途”轉而做了希望工程,等於 掌心朝上當了“高級乞丐”,他“憶苦”說:“1989年,中國青基會剛剛成立, 團中央只撥付了註冊資金10萬元,工作經費1萬元”。因此,本文提及的“資 金”、“基金”、“銀行存款”、“外匯存款”、“銀行利息”、“下撥款”、 “待撥款”、“投資款”、“購房款”等,除記者另作說明,均為希望工程募集 的愛心捐款。 經數月採訪、調查,記者初步查實,徐永光至少在十個方面涉嫌違規違法。 一,徐永光違反國務院以及有關部門三令五申,挪用希望工程捐款超過一個 億,草率投資,且多個投資項目均以“回報少”、“無收益”告終。 二,挪用希望工程捐款,放在私人名下炒股,且故意對海內外捐款人和新聞 記者隱瞞、欺騙,時間長達十年之久。 三,嚴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多次以“需要平賬”、“應付審計”為名,公 然指示下屬作假帳,欺騙上級主管部門,欺騙海內外捐款人。 四,利用有關部門對中國青基會的特殊照顧,違規將巨額外匯捐款存放在非 金融機構,導致捐款和利息均蒙受損失。 五,違反“黨政領導幹部不得擁有兩處(以上)住房”之規定,挪用捐款, 為中國青基會少數領導“謀取”第二套住房。 六,違反國家規定,以“高於國家規定之利率”作“回報”,鼓動各省青基 會將各地希望工程“待撥款”存入徐永光的所謂“共同基金”,導致各省希望工 程捐款蒙受損失。 七,違規設立多個銀行戶頭,且希望工程紀念幣的發放兌換、希望工程的義 演收入等,從未納入中國青基會之財務部的管理和監督。 八,在“1+1”結對救助過程中,明令各省青基會儘量“尋找”三年級以上 失學兒童,但三年級(或以上)救助學生小學畢業後,其結餘捐款是否全部轉給 其他失學兒童,並無“結對卡”以資證明。另查,徐永光至少挪用了馬永偉先生 捐出的200萬元,違規將其充作“辦公經費”。徐永光至少拿走希望工程空白捐 款收據一本五十張。 九,在香港設有“秘密賬戶”,該賬戶從未納入希望工程財務管理,亦從未 審計過,且至少有一筆大額捐款去向不明。 十,徐本人並有其他犯罪之重大嫌疑,他的情人現在美國,2002年初,50多 歲的徐永光曾準備“去美國哈佛大學讀書”。 需要說明,記者未能直接採訪到徐永光。 2001年11月29日,《南方周末》刊發了《千里追蹤希望工程假信》,對發生 在四川宣漢的希望工程“假信事件”做了獨家報道。文章發表,徐永光迅即給本 報發來感謝信,並盛情邀請本報派記者前往採訪。編輯部派出一名駐京女記者, 並在隨後一期刊登了對徐永光的專訪。在專訪中,徐對基層工作人員唐某挪用希 望工程5400元捐款、偽造“學生感謝信”的行為予以了公開、嚴厲的譴責。 2002年2月28日,明報率先揭露徐永光涉嫌違規、違法。南方周末立即再派 那位女記者採訪徐永光,可惜,這次的採訪請求遭到拒絕。我方多次提出採訪, 徐多次拒絕。 需要聲明:採訪易曉、柳楊,記者曾坦率表明如下立場:傳媒揭發他人涉嫌 腐敗,事關重大。披露徐永光涉嫌腐敗,尤需百倍謹慎。為此我要站在徐永光 “辯護律師”的立場上,對你們的舉報提出質疑,對相關證據進行核對,如你們 不能接受我的這一立場,我將無法接受你們的舉報。易曉、柳楊回答:“同意。” 因此,本文對徐永光涉嫌腐敗的報道,除極少數系口頭證言、邏輯推理外, 多數均有舉報人提供的書面證據甚至原始證據。 1-2 動用希望工程捐款“直接投資”,是否違規? 3月的南方周末曾指出:徐永光動用捐款去投資,“違規!”徐永光在海內 外多家傳媒發表聲明:動用捐款去“保值增值”,不違規!針尖對麥芒,孰是孰 非? 回顧一段歷史。1994年1月,香港《一周刊》報道“希望工程 7000萬善款失 蹤”,徐永光認為該刊誣衊了中國青基會,遂訴諸法律並拒絕庭外調解,堅持訴 訟到底,結果,該案以《一周刊》賠償300多萬元、徐永光大獲全勝而告結束。 順便說一句,1994年,筆者是新華社主任記者,在《了望》周刊任專題部主任。 那一年,筆者曾去中國青基會採訪,撰寫了長篇報道,幫助徐永光“反擊”香港 《一周刊》。 重提往事是要說明:我真的很熱愛希望工程。 但舉報人柳楊說:當年徐永光曾禁止我們把財務記錄和審計報告給你們,更 禁止把材料傳至香港,甚至連我方聘請的香港律師,老徐也信不過。港方大律師 表示:“希望索取全部材料”,但徐嚴格禁止我們傳送“可能導致泄密”的材料。 記得有一次,徐甚至要求把一張審計報告的下半部分遮擋住,然後複印,並只傳 輸上半頁,因為被遮擋的下半頁上,有審計人員對我們的批評材料。 今非昔比。2002年2、3月份,當海內外傳媒辟出大幅版面,指責徐永光挪用 捐款超過一億、徐本人涉嫌貪污腐敗時,曾經“不依不饒”的徐永光似乎“熊” 了下來。至本文12月21日定稿呈送中央領導,徐永光仍然不敢與傳媒、與記者對 簿公堂。 徐永光不願提起訴訟,但他在極力為自己公開辯護。可惜,徐永光的解釋、 辯護似乎理不直、氣不壯,他那“病急亂投醫”式的回答,只是暴露出更多“馬 腳”和“尾巴”,遭到眾多網民抨擊,有時候甚至把上級領導機關也給“害”了。 例如,在“動用希望工程捐款直接投資,是否違規”的問題上,徐永光一面 堅持說自己“沒有違規”,一面又派出自己的助手劉文華接受《三聯》記者採訪, 辯解說: --1997年,人總行委託“中銀會計師事務所”對中國青基會審計,審計人 員在審計報告中說我們(的做法)“與人行的規定有差距”,因此,1998年, “人行(專門)下文,要求(我們)整改”。 --中國青基會的有關負責人接到《整改通知》後,“很緊張”。我出差回 來,向上面(人總行)寫了個報告,主要有兩個意思,第一,(你讓我們)“委 托金融機構管理(我們的投資),具體如何操作”?第二,“人總行可否(給我 們)推薦比較可信的金融機構”,幫助管理青基會的投資。 --1998年下半年,針對基金會能否投資的問題,開過幾次會,其他“基金 會也都向人行提出類似問題,結果人行沒有(給我們)推薦,後來也沒有出台實 施細則”。 --“人行1995年的這個《通知》,2000年8月也宣布廢止了”。 針對這一辯白,記者走訪了人總行,該行官員解釋了“介紹”和“廢止”的 背景。 他說:根據國務院有關通知,中國人民銀行自2000年12月31日之後,不再對 “國”字頭公益性基金會進行管理,並把管理權全部移交民政部,為此,人總行 法規司在2000年8月頒布公告,廢止、終止了《基金會稽核暫行規定》(1990 年)、《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會管理的通知》(1995年)。 這位官員強調:“根據國務院授權,人總行自1990年以來,一直在對基金會 的違規投資行為進行糾正,可以講,這是我們對公益慈善基金會實行監管的重點 所在”,“道理很簡單,基金會募集的捐款,主要是用來積善行德的,基金會負 責人不能一面做‘捐款受託人',一面又去做什麼’企業家'!拿着公眾捐款自行 投資、甚至去炒股票,這是典型的本末倒置,中國的規定不允許,國際慣例也不 允許基金會負責人拿着捐款去投資”(註:徐曾對香港文匯報記者說,我既做慈 善家,又做企業家,十分辛苦云云。) 這位官員還指出:我看到有關人士日前發表談話,稱上述規定已經“廢止”。 還說國務院的級別比人總行高,因此國務院規定“高於”人行具體規定,言外之 意是,他們可以不遵守人總行的具體規定。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法規既有 “廢止之日”,那就一定有“頒布之日”和“有效期”。因此,任何公益性基金 會動用捐款,在1990年8月-2000年8月的直接投資行為,均屬違規。人總行根據 國務院授權對慈善基金會進行監管,有權對國務院的法規做出進一步解釋、界定, 這和最高人民法院經全國人大授權,有權做出司法解釋是一樣的。因此,人總行 規定、通知既出,所有基金會均須遵守。人總行不是專門為哪一家基金會服務的, 不可能為各基金會逐一介紹增值“代管人”,因此,“請求央行介紹一家金融機 構……但無下文”等說法,純屬無稽之談,不足為憑。 記者同時從民政部獲悉,受國務院委託,該部正在起草我國新的基金會管理 辦法,該部官員嚴肅指出:起草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新條例的工作,目前暫停。但 在新辦法出台之前,基金會投資問題仍按老辦法、老法規執行;新條例的草稿中, 也仍然寫有:基金的保值及增值,須委託信譽可靠的金融機構進行等內容。 令人驚訝的是,今年4月16日,中國青基金會“第二次常務理事會議”居然 敦請新華社從北京發出一則電訊,稱:(1)(徐永光)利用部分暫存資金進行 投資增值活動以支付管理成本,沒有違背國家的有關法規。(2)希望工程的個 別投資項目確有虧損,(今後)須吸取教訓。(3)為防範投資風險,(中國青 基會)應按照《信託法》有關公益信託的規定,擬訂資產託管辦法。 作為原新華社記者,我為這條消息的“前後矛盾”深感遺憾。既然第一條說 徐永光動用捐款、直接投資“沒有違背國家法規”,那麼第三條為什麼又說: “為防範投資風險……應擬訂資產託管辦法”?這第三句話“翻譯”過來就是: 為防範投資風險,使希望工程捐款安全地“保值增值”,徐永光今後必須委託他 人從事投資,不能自己直接“干”! 中國有句大俗話,“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我們可以發現:徐永光早在1994年1月的“第四 次全國希望工程工作會議”上,就曾明確指出:慈善基金不允許直接投資,這 “不僅是我國的法律規定,在國際上,基金會也是把資金委託給銀行或投資公司 管理,以實現安全增值”(摘自《徐永光說希望工程》)。 難怪徐永光接到人總行的《整改通知》,他會感覺“很緊張”! 問題不止於此。記者想給徐永光提出如下問題:您挽起袖子自己下海乾,又 當“慈善家”、又當“企業家”,又要在職攻讀中國政法大學在碩士學位,與此 同時,您動用希望工程巨額捐款,從事了長達十年的各類投資……可是,您為什 麼不向海內外捐款人公布投資項目以及盈虧的具體情況呢? 現任中國青基會秘書長、原辦公室主任、掌握徐永光“小金庫鑰匙”的顧曉 今,在接受《三聯》記者採訪時,代徐永光作了解釋,她說:“主要(是)因為 (國務院)的《基金管理條例》沒有出台……我們非常擔心,(如果)我們一旦 公布,其後果會怎樣,公眾是否能夠接受”?“因此,惟一的想法就是,我們自 己不要在其中有貪污行為”。 可是,不止一位財務人員的證言以及財務人員提供的財務憑證顯示:貪污行 為,真的發生了!悄悄挪用上億元捐款去投資、而且是暗箱式投資,沒有貪污, 反倒奇怪了(註:有關貪污的描述,參見下節的“炒股贏利”)。 說徐永光“違規”,肯定沒有誣衊他。 1-3 挪用巨額捐款、放在私人名下炒股,難道不算犯罪? 徐永光現在總算承認了:曾動用希望工程捐款270萬元、放在私人名下去炒 股,時間長達十年。但徐永光堅持說:這也屬於保值增值,不算違規。 記者發現,徐永光對自己“是否炒過股”的說法,前後截然不同。 2002年3月21日之前,徐曾多次堅決否認“炒股”,如,1994年2月,香港 《明報》記者當面採訪徐,問:“你們有沒有用捐款在二級市場炒股票?”徐信 誓旦旦答:“在(股票)二級市場上做那種投機,這個我們是絕對禁止的”! 2000年6月,徐永光“做客”人民日報網站《強國論壇》,有網友問:徐先 生,為使希望工程增值,有沒有想過動用一部分基金投資於證券和其他項目?徐 答:“我們沒有用捐款做過一分錢的股票投資”(《徐永光說希望工程》第389 頁)。 甚至到了2002年2月,當《明報》正面披露了徐的炒股問題時,他仍然不予 承認,徐說:“在《明報》公布的內容中,有許多重大失實,諸如……動用基金 以私人名義做股票買賣”(青基會2002年2月28日《聲明》)。 但是,當未能出版、卻在網上流行的南方周末披露了徐永光炒股的大量證據 後,他忽然開始“改口”,一面承認動用了捐款炒股,一面解釋炒股的理由。徐 首先說: --有報紙“說我‘用私人名義挪用捐款炒股'……眾所周知,二級市場要 求用自然人身份證開戶,我是青基會法人代表,這些股票也都是中國青基會所有” (《北京青年報》2002年3月23日)。 --他接着說:“我們在進行股票投資前已上報有關部門,並得到了批准” (香港《文匯報》2002年3月28日)。 --我們在二級市場炒股的“投入非常少,從1990年到1999年,十年時間全 部投入也才270萬元,結果是盈利82萬元,本金也全部收回。”(2002年4月22日 《三聯生活周刊》)。 法律專家就此指出:“徐永光挪用捐款炒股,已經不屬違規,而是違法了。” 第一,2002年3月之前,徐永光始終不“公開”自己的炒股行為,這種“故 意隱瞞”的做法,直接違反了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捐款受託人(徐永光)應將“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公告社會,以便 “接受社會監督”。這裡的“受贈財產的管理情況”,當然包括“捐款是否被拿 去炒股”。 第二,徐永光違法的嚴重性還在於,面對社會公眾的代表--傳媒和記者, 徐不僅堅持“不公開”,甚至在2002年3月之前,始終提供“虛假證言”,利用 不明真相的傳媒、記者,把他“從來不曾炒股”、“沒有用一分錢炒股”的虛假 謊言,散布出去。作為希望工程捐款的法定“受託人”,這種故意欺騙行為,是 對捐款人權益的最大嘲弄和直接侵害。 這位專家分析說:希望工程捐款,當然屬於“公款”。慈善機構屬“非營利 社會團體”,根據我國法律和國際慣例,其負責人當然不能在股票二級市場開設 個人賬戶、挪用捐款去炒股。另外,徐永光及其助手在過去的十年裡,之所以一 再矢口否認“用捐款炒股”,就是因為他們心裡清楚:挪用捐款炒股,屬嚴重違 法。至於徐說上級曾經“批准”,我不知道徐在這裡說的是不是真話,但最高人 民法院曾做出明確司法界定:“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 等”,均屬“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都是犯罪行為。就算徐的上級機關真的 做出“同意”的批覆,也屬無效。 記者追問:“法律為什麼要做出這樣嚴格的界定?” 專家答:因為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幾乎都會找到這樣的藉口:“我挪用公 款從事營利活動,但公款的所有權沒有更改”;“我挪用了公款,但我隨時準備 歸還”;“我挪用了公款,但我的'目的’是為了給現有公款'保值增值‘”…… 但從法理上分析,當挪用人在銀行、在股市、在填寫單據把公款改到私人名下的 那一刻起,公款的歸屬權就已經發生了轉移、變更。挪用者事後的一切辯解,都 無法成為法律“不予追究”的理由,你說“我是公家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被 我挪用的資金仍然屬於公家所有”,這種說法,荒謬之極。 哇塞,老徐的這種說法挺耳熟:“俺是公家人,所以公家的一切都是俺的; 俺是公家人,所以俺做的一切都屬於公家行為!” 法學專家強調:法律之所以要“一刀切”地禁止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活動”, 就是為了防止如下兩種情況,一是有人心存僥倖,營利了,悄悄把本金和利息還 給公家,而把“超額”利潤據為己有;二是有人“手氣”不好,炒股虧了,甚至 “連本金都收不回來”,那就必然給國家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 專家分析,切中要害。根據舉報人柳楊指點,記者找到了相關證據,中國青 基會內部《收支明細表》顯示:徐永光挪用希望捐款去炒股,當股票營利較多的 時候,其贏利部分就不再“返還”給希望工程,而是悄悄轉入徐永光可以隨意調 動的“內部帳戶”。例如:深圳萬山股票收益64.1萬元,就被轉進入“內部賬 戶”。 未能公開出版的南方周末,記載了徐永光動用632萬元,為職工購買宿舍。 關心職工生活,無可厚非,但徐永光“侵吞”炒股之贏利部分,屬於嚴重違法。 經查:職工購房款共計用去632萬,它是由:深圳萬山股票收益64.1萬,投 資和德養殖場收益100萬(註:挪用捐款投資,其贏利部分也屬於希望工程), 浙江中青公司借款利息35.6萬元,深圳新產業存款(註:徐把捐款存入新產業, 對方利息較高)利息收益37.4萬,中青旅向青基會拆借美元捐款歸還利息128.56 萬,青基會服務中心上交購房款10萬,希望工程主賬戶存款利息6.39萬……餘額 部分,用炒賣希望工程紀念幣收入湊足。 法學專家就此指出: --法律明確規定,希望工程捐款“保值增值”所帶來的“收益”,屬於希 望工程,屬於被救助的失學兒童和捐款人,徐永光不能隨便“動”。 --法律絕不可能對徐網開一面“不予追究”,相反,如果徐的上級機關真 的批准了,其批准人或許會因此受到連帶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起點是1-3萬元;挪用公 款“數額巨大”的起點是15-20萬元,但徐在描述炒股資金數額時,竟然使用了 “才”字!中國普通捐款人的點滴捐助,經過怎樣的積蓄、聚合,才能湊出一個 “270萬”?“炒股時間十年”,那會耽擱多少貧困孩子上學啊? 記者在新浪網上點擊“挪用公款”和“炒股”兩組詞,結果查到200多條相 關新聞,公款炒股的“主角”全部被認定有罪,嚴重者甚至被判“無期”。記者 不禁要問:挪用希望工程捐款、放在個人名下去炒股的徐永光,難道能“逃避制 裁”? 說徐永光涉嫌犯罪,應該沒有誣陷他。 1-4 捐款真的全部“按時”、“足額”下撥了嗎? 今年3月,徐永光信誓旦旦在新浪網上保證說:“中國青基會所接受的希望 工程所有捐款,都是按期、足額下撥(的),絕無出現滯撥和挪作它用的問題”。 這是謊言! 《徐永光說希望工程》一書中有徐的“檢討”: 1997年8月20日,我(指徐永光)給中華慈善總會打電話,接電話的是劉紅 衛,聽我報出名字,她馬上聲調一變,忿忿說:“徐秘書長,我會理事王忠捐的 三套希望書庫怎麼還沒到位?王忠理事已經忍無可忍,恨不得打到你們門上去討 個說法!” 對“捐款人準備打上門去討個說法”的真實事件,徐永光從未敦請新聞單位 播發。據查,每套希望書庫,捐贈人需捐出3000元人民幣。中國青基會白紙黑字 承諾,捐款後,他們將負責在每套捐贈書庫上,加印“某某某捐贈希望書庫”字 樣,以資永久紀念。王忠同志捐贈三套希望書庫,價值人民幣9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王忠捐出三套書庫的時間是1996年1月,但至1997年8月,捐 出的圖書還未“抵達”受贈人處。王忠本人一再追問,據說徐也親自督問,可捐 給貧困地區的三套希望書庫仍然“失蹤”了。 王忠先生多次追問,得到的“答覆”竟然是這樣的:(1)因我們(青基會) 工作環節銜接不到位,未把您的意願錄入電腦,導致三套書庫未能按時下撥; (2)抱歉,您捐的三套書庫發到了其他省,這是我們剛剛發現的;(3)我們決 定跨省調回那三套書庫,可能要耽誤一些時間;(4)非常抱歉,三套圖書已經 下撥,再想調回不容易,我們保證把三套圖書送到您(註:指王忠)指定的學校, 但書上不能署上您的名字了。 嗚呼!將兩位捐贈者的姓名,合併印在一套書庫上,會出現什麼結果?! 無獨有偶。香港剛毅集團董事長王敏剛(90年代初,王曾任港區全國青年聯 合會負責人)也對香港記者指出:“曾記得希望工程有一個捐贈項目叫希望書庫, 我私人都有捐,也追問過收據,追過不只一單。” 今天,我們終於知道希望書庫為什麼會出現“滯撥”,被人“追過不止一單 收據”,甚至發生價值9000元的三套書庫“失蹤”的怪事了。柳楊“竊取的內部 資料”顯示,希望書庫捐款中至少有38萬元被徐永光截留、貪污,拿走用來“平 帳”了(註:就是徐永光說的在賬面上“以贏補虧”),舉報人柳楊繼續揭發說: 希望書庫募集的捐款總計3000多萬,但徐永光挪用、截留的數額高達1000萬(敬 請參閱附件)。 1-5 徐永光“唆使”全國政協委員說謊話,這是為什麼? 問題不止於此。徐永光涉嫌腐敗的更大“黑洞”,是記者無力調查的。這決 記者憑空杜撰,更不是拿着大帽子嚇唬誰。支持記者分析、調查的“證據”如下: 徐永光曾多次強調,規定希望工程在國內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只能設立 唯一的一個下屬分支機構,例如整個湖南省,只能有一個“湖南青基會”,整個 廣東省,也只能有唯一的“廣東青基會”,但是,在人口不多、土地面積不大的 香港,徐永光卻先後委託了十多家單位和個人募集捐款,請他們把募集的捐款轉 到北京。 被徐永光指責為進行了“不實報道”的香港明報集團,是香港代收捐款的 “三大”代理人之一,但現在,明報認為徐永光“有問題”。 今年3月人代會上,以香港教育工作者聯合會會長、香港立法會議員、全國 人大代表楊耀忠先生為首的20多位港區人大代表,聯名向大會遞交了一份題為 《促請政府徹查青基會賬目,以維護希望工程聲譽》的議案。楊代表在接受《中 國經濟時報》記者採訪時說:“我非常關注這件事。捐款人捐錢是為了讓山區的 孩子上學的,不是讓徐永光拿去投資的!這樣做違背了我們的意願。” 楊耀忠代表就曾聯絡香港教育界,以“希望工程重返校園助學計劃有限公司” 的名義,參與希望工程在香港的捐款,前後募集3000多萬元港幣,楊說:“3000 多萬捐款已全部轉給徐永光,但我們從來沒有收到過徐永光送來的年報,我們不 知道這些錢被怎麼用了!” 2002年4月,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劉迺強接受了筆者採訪,他說:1990年,徐 永光找到我,希望我能在香港幫助設立中國青基會的分支機構。就在我辦理香港 分支機構還沒結果時,徐永光決定,在中國銀行香港分行開設一個接收捐款的賬 戶,戶名是“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但隨後,徐又把希望工程“捐款募集權” 交給了其他多個法人社團,結果,香港很多人都可以站出來大聲說:“我是希望 工程在香港的受託人,請各位把善款捐給我,我來代轉!” 劉先生說:希望工程在香港的“受託人”,起碼超過十家! 劉先生對記者說:我曾勸徐,不能這樣做,委託這麼多人做,萬一出現疏漏, 豈不讓希望工程“背黑鍋”。可徐永光不聽我的,沒辦法,我只好和徐分道揚鑣。 但我清楚記得,這一賬戶最少收到過一筆大額捐款,在我和徐“分手”時,捐款 已全部轉走。 記者調查證實,這一筆捐款並未轉入中國青基會的捐款主賬戶,它失蹤了。 劉先生則提供了更加令人吃驚的消息,他說: --2002年1月17日,中國青基會忽然派出三人到香港來找我,一見面就問: “中國青基會在香港究竟有沒有開設賬戶?”我帶他們去中銀香港分行查,可是, 銀行那些日子剛剛搬家,結果沒有查到。過了些日子,老徐派來的三人回京了, 但2002年春節前的一天,徐忽然從北京給我打來長途,說:我現在很尷尬。我要 去哈佛讀書,但我出國之前,要把這邊的事情交待好。希望工程的事情很嚴肅, 如果交待不清楚,我出國的事情就可能耽擱了。我們前幾天派人到香港去查是否 開設過賬戶,結果是“查不到”。 --電話里,徐不斷尋問“為什麼查不到”。我只好解釋,銀行剛搬家,銀 行員工或許懶得查,你不必着急,將來總會查清楚,因為香港銀行的賬戶檔案, 應該保留較長時間。可是,說着說着,徐永光突然冒出一句:迺強兄,賬戶里的 錢你又動不了,也沒有落在你名下,乾脆這樣,如果有人因為這件事問起你,你 能不能就說“忘記了”?或者說“也許沒有開過賬戶”,這樣我也好有個交待! --我一聽,有點着急,忙說:“這怎麼可能,你說的不是事實呀,賬戶確 實開過,而且捐款已經匯回去啦!”徐的要求,我沒答應,也不能答應。接完那 個電話,我的心更涼了,老徐怎麼能公然叫我說假話呢。希望工程後來做大了, 在基層發生一些差錯,難免,但如果在徐永光這裡發生差錯,那就不是小差錯了。 徐永光唆使劉迺強先生說假話、作假證,其目的,僅僅是為了“有個交待, 以便出國”嗎?恐怕沒這麼簡單。 徐永光先派人去香港查,後打電話試圖唆使他人提供虛假證言,這證明希望 工程在香港,確實有一個“秘密賬戶”,但是,這個“秘密賬戶”存在如下特點: 在北京,在中國青基會財務部,多數財務人員並不知道這個帳戶的開設和存在, 也從來沒有對它進行過任何管理;因為徐永光對審計人員說“我們在海外沒有任 何捐款賬戶”,因此這個賬戶又從來沒有被審計過;更重要的是,柳楊清楚記得: 這個“秘密賬戶”從未向希望工程在北京的捐款賬戶劃轉過一分錢! 柳楊大聲對記者說:老方,你要注意了,這兩個賬戶的戶名,是一樣的! 根據財務規定,領導者在本單位財務部門監控之外設立“秘密賬戶”即為違 法,何況徐永光掌管的“單位”還是慈善募捐單位;何況“至少存在一筆大額捐 款”根本沒能進入希望工程的捐款主賬戶,它失蹤了! 徐永光急匆匆派人到香港去查“秘密賬戶”,事出有因: 2001年9月,易曉、柳楊“舉報”了這個賬戶,消息傳到徐那裡,他派人在 內部反覆查賬,但因為賬戶是秘密的,轉走捐款也是秘密的,而且那筆捐款又沒 有進入對外公開的捐款主賬戶,還不敢驚動青基會的財務人員,因此,有關它的 “檔案”或許早已銷毀。 “銷毀”有好處,也又壞處。那就是一旦需要,徐永光在北京無法查到這筆 “失蹤捐款”的準確數額,因此,他就無法用另外的“投資贏利”或“專項捐款” 把帳“做平”,結果他只好派出三人到香港去查,當得知在香港也查不到時,老 徐急了,遂不顧一切親自出馬,唆使全國政協委員劉迺強先生為他說假話、作假 證! 說徐永光“涉嫌腐敗”,應該不是誣衊他。 1-6 觸目驚心的涉嫌腐敗“線索”確實不少 記者要對本案舉報人柳楊表示再次感謝。 今年3月以後,批評、質疑徐永光的內地傳媒遭到禁止,內地輿論,只能聽 到徐永光自我辯護、自我表揚這“一種聲音”。正當徐永光振振有詞地解釋十年 來希望工程辦公經費耗資巨大、因此“保值增值不可不為”時,柳楊舉報說: 公眾給希望工程的非指定性捐款(註:大額捐款,通常不要求、也無法要求 “1+1”結對救助,稱“非指定性捐款”),有時會被徐永光直接拿走“充作” 辦公經費的,我清楚記得,中國保監會馬永偉在前兩年因為打官司獲勝,曾從海 外贏回一筆200萬人民幣的賠償,馬先生當即熱心決定,200萬元全部捐給希望工 程。結果,老徐拿到這筆“非指定性捐贈”,立即指示財務部把這筆錢拿來填補 辦公開支。這違反了國務院“不得從捐款中列支辦公經費”的規定。審計署可以 查出來,我的揭發絕對不會錯。 柳楊的舉報,讓記者應接不暇,她說: --90年代初,財務部出納馮密素(女)向我報告,說徐永光把財務部捐款 收據一本(可開具50張捐款收據)拿走,說是要給他的浙江老鄉,理由是:這位 老鄉可以在當地幫我們“拉”捐款。希望工程的捐款收據,系印鑑齊全的空白收 據,每本50張,其中捐方、收到捐款的數額一欄,均為空白,可以填寫幾十元, 也可以填寫幾千萬。我當時沒在意,過了幾個月,我問馮,馮說:老徐沒有交回 收據,我於是直接去問徐,希望他把收據存根交回來。哪裡想到,徐永光竟然對 我說“這本收據被浙江那個同鄉搞丟了!” --我和馮當時很擔心,因為審計部門來審計的時候,要檢查希望工程收據 的存根號碼是否連續,但因我們收到的錢太多,開出的收據也實在太多,而且審 計人員來檢查的時候只能是抽查,因此並沒有發現我們的收據存根號碼不連續。 柳楊說:這個問題,如果今天國家審計署去查,可以立即發現。 今年3月,記者對柳楊的這類“揭發”全部不予“採信”,因為柳楊無法提 供直接的書面證據,但記者後來發現:柳楊的記憶,確實驚人;柳楊的揭發,確 實可信。 香港企業家王敏剛先生,曾在90年代初“托人”前往中國青基會追查捐款收 據一事,就是柳楊柳楊憑記憶提供線索在先,記者隨後查實的。 90年代初,徐永光以“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劉迺強先生”簽名章,在中國銀行 香港分行開設“秘密帳戶”一事,也是柳楊憑記憶提供線索在先,記者隨後查實 的。 著名電視人楊瀾曾拿出《憑海臨風》等稿費,給希望工程捐款20萬,但捐款 之後第二天,楊瀾即從中國青基會財務部領走20萬元一事,同樣是柳楊憑記憶提 供線索在先,由香港記者隨後查實的。 “馬永偉捐款200萬元被徐永光挪用充作辦公經費”以及“徐永光從財務部 拿走一本、50張捐款收據未能歸還”這兩條線索,記者相信,早晚也能“查實”。 (參閱附件) 1-7 “1+1”救助,為什麼“最好是三年級或以上學生”? 希望工程的“救助款”是逐年下撥給失學兒童的,問題是,不少三四年級的 失學兒童,只領取了逐年下撥救助款的3/5或者4/5,有捐款人對記者提出疑問: 捐款的剩餘部分,究竟“轉”給誰了? 甘肅省青基會原秘書長蘇憲華揭發說:中國青基會曾發函通知各省,明確要 求貧困地區在上報“結對”救助對象時,最好不要小學一年級的。徐永光的解釋 有二:第一,我們救助的是“失學兒童”,就是指上學之後,因家庭生活困難, 中途輟學的那些貧困娃娃。如果某個孩子沒上學,連一年級也沒上,那麼這孩子 不屬於“失學兒童”;第二,中國青基會的工作經費極匱乏,如各地上報的失學 兒童都是一、二年級的,那麼中國青基會的辦公支出就會“虧損嚴重”;如各地 儘量找三年級以上的救助對象,則每位失學兒童畢業後就可省下100元…… 需要交待:希望工程的救助款,是逐年下撥的,三年級以上的孩子們領取救 助款不足五年,他們畢業後,“剩餘的錢”幹什麼用了?徐永光給捐款人的答覆 是“轉給其他需要救助的失學兒童了”,但中央電視台的一位主持人對此表示懷 疑。 她對記者說:我給第一位失學兒童捐款時,青基會鄭重其事讓我填寫了“結 對卡”;三年後,孩子小學畢業,給我來信表示感謝,並流露出家庭仍困難,希 望得到剩餘的錢。我立即打電話問青基會,剩餘的200元(註:這位主持人一次 “結對”救助了兩名失學兒童),是否可以繼續提供給那位貧困學生?青基會回 答:不行。需要轉給其他需要救助的失學兒童。我再問:是否要我再填一份救助 的“結對卡”?青基會答:不用了,我們會從電腦里幫你找一位新的失學兒童, 把錢轉給他,請你放心。 這位捐了款的電視主持人說:“這事我不放心!” 是的,這種做法確實讓人不放心:第一名失學兒童“用剩”的錢轉給第二人 後,既不用捐款人重新填寫“結對卡”,也不告訴受贈“新”學生的姓名、所在 地區、所在學校,而且捐款人此後也未收到第二名被救助兒童的感謝信……那麼 從邏輯上講,這裡就有一個悖論:要麼證明第一次填寫的“結對卡”徒有虛名; 要麼證明剩餘的可能被挪用了。海內外參與過“1+1”救助的捐款人,可以百萬 計,記者的疑點是:全國範圍看,當捐款人的捐款出現“節餘”時,有哪一位重 新填寫了“結對卡”?如果沒有,那就需要徐永光解釋“積沙成塔”、“集腋成 裘”的含義了。 朱總理曾在多次內部講話中提及自己的工資數額,對夫人給自己買了件“鱷 魚”毛衣的價格也記得清清楚楚,但是,中國許多已被查處的腐敗官員,都對自 己的“微薄收入”不了解、記不住。 徐永光呢?1994年,《明報》記者當面問:你可不可以透露一下希望工程總 部工作人員目前的月平均收入是多少,其中工資部分有多少、福利獎金有多少? 徐答:“這個問題我恐怕回答不來,回答不準確,因為我都說不準我月收入多少 錢。” 一位不願披露姓名的財務主管說:“老徐從來不去財務部領工資的,秘書長 懶得去。他的工資,從來都是我們給他送到辦公室去……”看!徐永光早就進入 這樣一種“境界”:他不必知道,也無需關心自己的工資、福利究竟是多少了, 他看不上這點“小錢”了。 徐永光又說:“希望工程的每筆錢,都是大家的血汗錢,你動希望工程的錢, 就是摸高壓線。做希望工程只有兩條路,要麼是上天堂,要麼是下地獄”。 徐永光,究竟應該“上天堂”還是“下地獄”? 問天,問地,問大家,還要問問徐永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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