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離奇的學術腐敗案件 |
| 送交者: 佚名 2003年02月17日21:30:01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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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真正的案件,在法庭上打了4年官司。該案發生在美國著名的大學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分校(下稱威大),主角是一個華人生物學家,名叫姚雪彪。姚於1985年江西醫學院本科畢業,1991年到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就讀,1995年獲分子生物學博士學位。畢業後在加州大學聖地亞哥分校從事博士後研究。1998年2月,姚雪彪到威大生理系擔任助理教授。 姚博士實驗室樓道的對面是同系另一位助理教授埃德文·查普曼(EdwinChapman)的實驗室。那一年的下半年,查普曼實驗室在用細菌生產重組蛋白質,但是在實驗過程中不斷出現意外。有幾次,他們用的儀器的溫度不知被誰調得很高,或者培養皿中被倒入漂白劑、鹽,使樣品失去了活性。還有幾次,他們發現試管、燒瓶上的標籤被調換。他們懷疑是有人在搞破壞,在試管和燒瓶上做暗號,結果證明了的確有人在偷偷調換上面的標籤。 查普曼一開始懷疑是本實驗室的人幹的,有一次甚至為此與手下的一名研究人員對質。查普曼向系主任和學校警察局報告了破壞事件,並提供了三個嫌疑名單。為了找出究竟是誰在搞破壞,警察局在11月下旬協助查普曼秘密安裝了兩架攝像機。一架裝在樓道,一架裝在兩個實驗室共用的一個儀器室,那裡放着一台震盪器。震盪器是一種用來培養細菌的儀器,它能保持恆溫,又不停地晃蕩,這樣就能使試管或燒瓶中的細菌培養液混合均勻,有助於細菌的生長,由於當時查普曼實驗室正在用細菌生產蛋白質,因此經常要用到這台震盪器。買這台機器的錢部分來自姚實驗室的創始基金,部分由系裡的共用基金出,雖然它貼着“姚實驗室”的標籤,但屬於兩個實驗室公用。 1998年12月5日(星期六),查普曼查看了儀器室攝影機攝下的一盤錄像帶。這盤錄像帶紀錄的是4日中午到5日中午這段時間的情況。錄像帶顯示:在4日下午4-6點這段時間,查普曼的三名學生放了一些試管在震盪器上,準備讓裡面的細菌隔夜生長。在7點過後,姚雪彪出現在儀器室,拿起查普曼的學生放在震盪器上的兩個試管看了看又放回去,但從錄像帶上看不清他在幹什麼。5日上午6點,一名查普曼的學生來到儀器室取走了試管(他後來作證說是到實驗室里把試管中的細菌轉到燒瓶中以便繼續培養),然後拿了四個大燒瓶回來放在震盪器上。這時候查普曼沒有把錄像帶繼續看下去。他雖然並不懷疑姚雪彪在搞破壞,但是搞不清楚姚究竟是在幹什麼,因此決定留下這盤錄像帶供以後研究。由於每一架攝影機只有兩盤錄像帶供輪流使用,在第二天(6日),儀器室的另一盤錄像帶攝完後,查普曼沒有查看其拍攝內容,就讓它回頭重新拍攝,導致5日中午之後的那一段時間沒有紀錄。這是個失誤,使得案情變得有點複雜。 7日(星期一),查普曼再次查看了4-5日的那盤錄像帶,看了一會,沒能發現有什麼特別的情況,覺得沒有必要保留它,就在下午5點左右把它裝進攝影機中供拍攝。大約過了一個小時,查普曼的學生來向他報告用細菌生產蛋白質的檢驗結果。結果表明,又有人搞了破壞,不同燒瓶中生產不同蛋白質的兩種菌株被人混和在一起,因此不是分別得到兩種蛋白質,而是兩種蛋白質的混合液,沒法用於實驗。查普曼意識到4-5日那盤錄像帶中,他沒看的後面部分一定紀錄了破壞場面,立即把它從攝影機中取下來查看。果然,錄像帶顯示在5日上午8-9點之間,姚又來到儀器室,對普查曼學生的試管和燒瓶中的細菌培養液做了一番操作:把一個試管中的細菌與一個燒瓶中的細菌混合,然後又把兩個燒瓶中的細菌進行混合。 據此,查普曼向系主任報告姚雪彪破壞其實驗工作,警方隨後將姚逮捕,姚被收審。在檢方決定放棄犯罪訴訟後,校方啟動了將姚開除的程序。1999年12月,威大“教員權利與義務委員會”就此案舉行5天的聽證會。在聽證會上,4-5日錄像帶做為重要證據出示,查普曼及其學生也作證介紹了他們實驗室此前遇到的實驗問題和4-5日那段時間的活動。姚在律師的陪同下出席了聽證會,並在會上為自己辯護。 姚解釋說,他在5日上午到儀器室做自己的實驗,雖然他承認存在着把查普曼實驗室的燒瓶錯當成自己的燒瓶這種很小的可能性,但是他堅持認為自己是在對自己的燒瓶進行操作。但是他沒法解釋,為什麼在查普曼的學生放上四個燒瓶之前,震盪器上沒有任何燒瓶,姚的燒瓶從哪裡突然出現的?他說那一天由於他的一位助手生病,再加上自己家裡出了點事,他的心情不是很好,沒有注意到此前震盪器上沒有自己的燒瓶。他進而認為,是查普曼的一名學生想要陷害他,因為他曾經拒絕僱傭這名學生。 姚請加州大學聖地亞哥分校的教授丹·克利夫蘭(Don Cleveland)為自己辯護。克利夫蘭是姚做博士後研究時的老闆,作證說姚是“誠實和正直的”人。不過他承認,如果像錄像帶上顯示的那樣,姚是在擅自操作別人的實驗樣品,那麼是值得關注的。但是他又認為,姚如果只是混合不同的培養液不可能得出查普曼的學生所得到的檢驗結果。查普曼反駁說,如果姚不僅是做了混合操作,而且調換了燒瓶上的標籤(姚在做混合操縱之前,拿着燒瓶短暫地離開了鏡頭),那麼就會得到那樣的實驗結果。 “教員權利與義務委員會”一致認為姚的解釋是不合理的,認定姚有意破壞查普曼的實驗。“委員會”沒能認定姚搞破壞的動機,但是提出了幾種可能的解釋。一個可能是姚嫉妒查普曼,或把查普曼當成潛在的競爭對手(兩個人都是助理教授,以後都面臨着提升為永久教授的問題)。另一個可能是姚認為那台震盪器是屬於他的,曾經向別人表示過對查普曼實驗室使用“他的”震盪器感到不滿,因此加以報復。另外,委員會也注意到姚在當時在工作上和家庭中都承受着各種壓力,可能因此影響了其心理健康。委員會建議學校董事會將姚開除。 董事會據此開除了姚雪彪。姚向威斯康星州巡迴法庭起訴威大董事會,但巡迴法庭裁決支持威大董事會的決定。隨後姚上訴到威斯康星州上訴法庭。姚的上訴理由是,一、查普曼的錄像帶不能充當證據,因為5日下午以後的紀錄已丟失了,而這段紀錄本來可以用來證明他無罪;二、威大董事會忽視了姚的“專家證人”(即克利夫蘭)的證詞。上訴法庭認為:一、查普曼的錄像帶雖然不完整,但是保存下來的部分已足以證明姚在搞破壞;二、姚的“專家證人”是姚以前的老闆,不是中立的證人。2002年6月27日,威斯康星州上訴法庭駁回姚的上訴。 我不清楚姚博士是否會繼續向威斯康星最高法院上訴。我認為即使他繼續上訴,可以肯定會繼續敗訴。攝像機所攝下的作案經過,雖然令人難以相信,卻又是無可辯駁的確鑿。姚被威大開除後,即到中國發展,入選中國教育部“長江計劃”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生命科學學院特聘教授和中國科學院百人計劃,領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傑出青年研究基金,並控制着數以百萬計的863經費,雖然他大部分時間仍在美國。 這個學術腐敗案,作案手段極其惡劣、罕見,案情頗為曲折,而在案發後,作案者並沒有因此在學術界身敗名裂,反而在中國學術界春風得意。更奇怪的是,中美媒體似乎從來沒有報道過這個罕見案件。我沒能在網上找到有關此案的任何報道,有關此案的唯一資料,就是威斯康星州上訴法庭的判決,以上對此案的介紹,也基本根據判決書。如果姚博士不去上訴,反倒不會留下任何對他不利的公共紀錄。這一點,倒是他的失策。 (載《南方周末》2003.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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