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識和絕對真理
“自由”就是每個人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宣稱自己的背後站着絕對真理!
“自由”就是每個人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宣稱自己的背後站着神!!
“自由”就是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神!!!
換句話說,只要人有自由意識,每個人的神(絕對真理)就都是不一樣的;說的再直白一些:都是相對的!既然如此,我們還有什麼理由要宣稱存在絕對真理(神)呢?
有些人也許會說這是相對主義的不可知論。
首先,每個人都是渺小的,不可能達到絕對真理。這一點,我和基督徒們嘴裡所說的基本沒有區別。
其次,每個人都有“自由意識”,有獨立選擇和判斷,並為自己行為負責任的能力。這一點,我也跟一個典型的基督徒類似。
再次,每個人所認知的“真理”具有一定的共性。這一點上,基督徒們認為存在“永恆不變的共性”--“獨一真神”,而我只接受“在具體條件之下的共性”。舉一個例子,雖然聖經的《十誡》裡有一條“不可姦淫”,但是舊約里耶和華自己就給亂倫的人以祝福,可謂自相矛盾。我對這件事的看法是,人類早期根本沒有“人倫”和“財產”的概念,姦淫不是一個道德問題,因此也談不上罪與罰,最多是用強者對弱者的暴力來解決問題。後來有了家庭、財產、人倫的概念之後,姦淫的後果會破壞社會秩序,它才成為“不道德”。可見,永恆不變的道德判斷本身就是無稽之談。
最後,正因為只存在“具體條件之下的共性”,一切個人所把握的所謂“真理”和“道德”都具有相對性。更因為渺小的人具有“自由意識”,甚至無人誰能夠宣稱自己的認知就是完全符合“共性”的,因此,任何人的任何言論都是可以懷疑和被挑戰的。上面這個結論同樣適用於類似於“《聖經》是神的啟示。”這樣的言論。
很多基督徒在和人討論問題的時候,總是把自己的前提當成大家的前提。這其實是基督教自認為把握“絕對真理”的優越感對教徒思想的嚴重禁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