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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談北大教授王銘銘抄襲案
送交者: dayang 2002年01月18日16:47:40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談北大教授王銘銘抄襲案

李一夫


昨日我在網上發表《北大教授王銘銘抄襲哈維蘭著作的再舉例》,就王銘銘抄襲哈
維蘭著作事件從事實上作了進一步說明。王著中抄襲的文字多以數萬字計,我因忙
於生計,不可能全部摘出。就已經列出的資料看,王銘銘教授抄襲的性質無疑已經
非常嚴重。

下面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談談自己的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
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
護。”就是說,哈維蘭的作品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發
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
的權利;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
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複製、表演、播放、展
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象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很顯然,哈
維蘭對自己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均受到王銘銘的破壞。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
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
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王銘銘等譯哈維蘭《當代人類學》,享有哈著的翻譯
權。根據哈維蘭在其著作中譯本《序》,可知這一翻譯得到了哈維蘭的授權。然
而,當王銘銘將哈維蘭的文字移入自己的著作且不加任何說明時,就侵犯了原作品
的著作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
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第二十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
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
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無論根據上述哪一條規定,王銘
銘都不能抄襲哈維蘭的著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
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
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
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
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王銘銘《想象的異邦》的出版不是“為個人學習、研
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王銘銘如果是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
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話,必須明確註明
哪些文字來自哈維蘭。可是,王銘銘的著作中沒有類似說明,因此,只能說是抄
襲。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
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
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一)剽竊、抄襲他人作
品的。”北大王銘銘教授的行為,顯然屬於此條規定的處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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