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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容的界定——兼談吳楊、趙薇事件
送交者: laoniu 2002年01月18日16:47:41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寬容的界定——兼談吳楊、趙薇事件

最近發生的兩件事值得我們去關注。一是作為公開上市公司的負責人吳征、楊瀾(簡為吳 楊),因對求學及其他海外經歷包裝過度,引發部分知情者的披露。可惜,吳楊二人未能 鼓起勇氣澄清事實真相,相反自持可使錢、喚權,藐視、恫嚇眾人,因而召來廣泛譴責。 二是藝人趙薇因“軍旗裝”事件,在國內激發一場頗為壯觀的“愛國”反響。在趙薇道歉 以後,不僅責難仍是鋪天蓋地,還有毆打、潑污等人身攻擊,著實讓人膽寒心悸。不少人 認為,吳楊、趙薇是咎由自取。不過,也有人認為對他們的批責超出了寬容應有的尺度。 本文以為人們對吳楊誠信操守的質疑和對趙薇過失的過度責難,恰恰提醒我們構成公平社 會的兩個操作要素:應該寬容和必須不寬容。這兩起性質不同的事件給我們理解寬容提供 了自我檢驗的機會。   

1、什麼是寬容?   

憑心而論,我本人雖有學位一小串,但對寬容的理解是我來美之後,經觀察對比和自 省,才逐漸有所認識的。長期對寬容缺乏理解的原因是我成長在那個“不是既非”,缺乏 感受和認知寬容的環境。慚愧的是,我自己也未能在那個人人自危、缺乏信任的環境裡及 時悟出寬容這一至關重要的生存智慧。即使落筆之刻,我也不能保證我對寬容的理解是准 確的,要界定實施寬容的適度性就更難些。實際上,糾葛於個人心智和利益詮釋之間的寬 容只能由大家的行為共同來定義。   

那麼,到底什麼是寬容呢?我認為寬容是一個關聯社會中人性的妥協。這種妥協在不 斷吸取教訓的過程中,上升或結晶為相互依存的生存智慧。寬容是針對他人的“行為”而 言的,因此,應否寬容,就要看他人的行為是否對你本人,你的同類,你的生存環境有沒 有即時的破壞或未來的威脅。若沒有這樣的破壞或威脅,對你個人或某個群體不喜歡,不 理解,不同意的“行為”,就應該給予寬許和容忍。你這樣做不是表明你多麼高尚,恰恰 相反,你這樣做很大程度上是保護你自己的生存空間。反之,如果對那些破壞生存環境的 行為聽之任之,“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你將毫無疑問一點一點喪失你自己的生存空間 。“明哲保身”從來就沒有真正保護過我們自己。在我們的歷史文化和社會現實中,寬容 還是有待定義的字眼。   

行使“寬容”及“不寬容”是不那麼顯見的,具體的判斷準則主要取決於個人的良心 和智慧,好在人類的經驗教訓給了我們諸多啟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只是寬容的一 個側面,另一個側面是“己之所欲,勿強於人”。我認為我們至少可以把以下的內容作為 寬容的起點或基本點:   

寬容個人的、表現人性個體差異的生存、生活方式   

寬容個人的政治理念   

寬容個人的精神信仰   

這裡的“人”是不分男女,不分長幼,不分種族,不分出身的。政治理念是個人從對 自身利益的關切出發,希望達成針對群體利益衝突的妥協方案或制約模式。而精神信仰則 是個體生命認知自我、平衡自我的內在需求與調節機制。   

理解寬容的著重點在於認識到,你個人的好惡選擇僅是你個人生命的體現與表達形式 ,不能夠作為判斷他人生命存在的標準。如果你的好惡選擇沒有對他人的生存空間構成破 壞和不合理的擠占,你的選擇應當受到他人的尊重,但勿需獲得他人批准。同樣應該指責 的事件,當事人的態度是決定寬容或不寬容程度的分水嶺。給“犯錯”且“認錯”者以改 正機會是寬容的一個關鍵原則之一。前面提到,“不構成傷害”是應予寬容或不寬容的准 則,在一個自由、成熟、理性,制約機制健全的社會裡,一般是可以對此形成共識的。然 而,在一個沒有健全制約機制的社會裡,要麼無法對寬容準則達成一般共識,要麼是由社 會中的掌握資源的強勢個人(獨裁者)或強勢集體(政黨)來定義準則。我不否認,這是 一個“蛋雞互生”的問題。我建議,與其在這個問題上 鑽牛角尖,不如在下面具體問題 上檢省自己的判斷,從而具體把握寬容的尺度。   

2、對趙薇的責難和攻擊超出了寬容應有的尺度   

趙薇女士身著“日本軍旗裝”觸痛部分國人敏感的神經,這是不爭的事實。我本人看 了照片後心裡也有種別樣的滋味。但是,我個人不相信趙女士是有意傷害同胞的感情。我 認為是一個年輕藝人素養缺乏而導致的過失。更重要的是趙女士已經公開道歉,並坦承是 她自己無知造成的。這還不夠嗎?我們理應寬容、原諒她。部分同胞對其進行人身攻擊和 漫天辱罵,遠遠超過了一個文明社會應有的胸懷。他們沒有意識到,這樣藉機乘一時之快 是在給自己的生存空間埋入絆索。這些人是盲動和不公正的,是典型的“捏軟柿子”,甚 至有借題發揮,渲泄因其他原因積累之惡氣之嫌。   

其實,對趙女士窮追猛打的人,有意無意之中健忘和採取雙重標準。稍遠一點是毛周 為擺脫國際孤立,為借“中日邦交”給獨裁統治乞尋一點合法性,出賣國家利益。近一點 是自詡“抗日英雄”的王震,時任國家“副主席”和“中日友好協會會長”,頻頻會見日 本政客,那個小“太陽旗”就堂堂正正擺在人民大會堂的某個大廳里。我好像不記得當時 有誰“感情受了傷害”,也不記得有什麼“愛國”舉動。現在,部分同胞對一個知錯、悔 悟的年輕女藝人,抓住不放,如說這些人惡愚可能言重了,但說他們偽且弱是一點也不過 份的。不過,中日和解不是本文述評的議題,況且,趙薇事件本質上與此無涉。   

我們對知錯的趙薇應該寬容!   

3、對吳征、楊瀾誠信的批評是公眾的良知與責任   

有少數朋友認為對吳楊的指評不夠寬容,這在我看來正是濫用了寬容的概念。無論在 商界(公開上市公司的負責人)還是在媒體(電視及中文網窗口),吳楊均有可操控的表 演舞台。他們自己也公開承認自己屬“公眾人物”。為了維護大眾自身的利益,大眾對其 二人的操守予以監督是經驗的總結,是符合邏輯的。從某種角度而言,是不得已而為之。 SINA是中文新媒體的窗口,若被操守不良的人把守,是令人擔心的。舉一例說明心擔 何處,FBI為抓已被通輯的恐怖分子,經司法部批准,才開設網上“警察信箱”意在索 跡擒獲犯下滔天大罪的恐怖分子。而吳征(SINA主席)居然在SINA上也開設“警 察信箱”來恐嚇對其操守提出疑問的普通大眾或股民。這種囂張的做法不令人警惕嗎?這 是我們應該、能夠寬容的行為嗎?經驗一再告誡我們,不良操守者的金錢,十有八九會和 強權結合,從而給我們自己及後代的生存空間造成大面積不公正和傷害。   

我仔細閱讀過曹長青等諸位的文證,我的判斷是那些文證是問有根、疑憑據的,吳楊 二位完全可以用同樣的方法,向公眾說明、釋疑。作為公眾人物,這不是你想不想回答的 問題,而是你對大眾應有的責任。以“不配給予重視”為由不僅不回答公眾的質疑,相反 ,辱罵提出疑問的人是“瘋狗”、“懦夫”,並以其他手段威脅被之稱為“無名小卒”的 質疑者。因此,對吳楊的批評不僅不是“不寬容”的舉動,而恰是體現公眾應有的良知和 保護自己利益的覺醒。   

即使今天,如果吳楊能夠鼓起勇氣,修正死不認錯的思維及行為慣性,對公眾的質疑 給出應有的、誠懇的回應,對一些過份的說法、做法向公眾道歉,我相信,人們仍然願意 原諒他們。否則,對他們的揭露就應該繼續下去。   

我們對藐視公眾的公眾人物吳征、楊瀾不能夠寬容!   

4、寬容始於律己但與“道德”分屬不同的範疇   

有些人自然會把對吳楊二人的指責與“妒”相聯繫(商業竟爭超出本文的議題),言 外之意,指責吳楊的人“德”不見得高。我一點也不否認這種聯繫。稍微過意一下他們二 人發跡的歷程,我是覺得有點奇翹的。你說我借“奇翹”掩飾心中的“妒”,我也不會去 反駁你,因為“妒”是人性在我身上的體現之一,我能做的是感謝你的提醒並加以克制。

必須強調的是,寬容與不寬容是體現人類生存之智慧,不是“道德”之覺醒。我對吳征、 楊瀾的批評正是基於保護自己利益的考量,而保護自身利益是天經地義的,不需要借任何 名義來美化。擁有公眾舞台的公眾人物,若奉信並企圖使用“錢”、“權”的魔力,公然 藐視、恐嚇公眾,這讓我覺得自己以及我關心的人的生存環境受到威脅。在這種情形下, 我參與揭露還需要別人來賦予其名份麼?   

本文論寬容,也不是從道德的角度去談的。寬容的概念及建立寬容環境之夙求是人類 幾千年你死我活之後,自我生存、自我保護經驗之總結,或曰“相互生存之智慧”。試圖 用“道德”來函概寬容是自設陷阱。談及道德,我倒是希望“三峽水庫”能把那些還沒有 挖掘的、作為奢侈品賠葬君王卻枷鎖小民的渾經糊典永遠沒在水下。那些似是而非充滿“ 仁、德”的說教從來就沒能告訴我們如何去建立一個寬容的、公正的社會,如何去“不寬 容”從而現實地去維護那個社會的公正性。相反,那些“假仁偽德” 不過是“明君暗匪 ”們愚弄大眾的,隱去鋒刃的利器! 需要明了的是,除了你自己之外,不會有任何“他 人”來從根本上維護你的利益,這一認識是你我不受蒙蔽的基本前提。群體社會中個體之 間的休戚(合作與衝突)關係,也正是借“寬容”和“不寬容”的具體運作來體現的。現 實生活中,不寬容往往是依賴法律實現其目標的。   

我寫此文批評吳楊,為趙薇叫屈,是我個人之行為,但判斷各異的眾人行為之合力將 決定我們沿什麼方向去建立一個共同生存、相互制約的群體社會。如果這個合力指向錯誤 的方向,那只能是我們命該如此(笑)。不可否認,中國是一個對強勢群體心存敬畏的社 會。代表弱勢群體的普通大眾,從來就沒有機會去平衡強勢群體無限擴張自己的生存空間 。部分原因是我們自己對承認和維護自身利益,不夠直截了當,不夠理直氣壯。荒謬可悲 的是,我們還往往接受他人來定義什麼是我們的自身利益!其結果就是,我們未能通過知 己知彼,將心比心,而建立一個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   

需要指出的是,承認人的個體差異(雄心、能力、志趣、追求等)是理解寬容的重要 前提,也是克制“妒賢忌能”的良藥。“公正”絕不等同於“平均”。個體差異必然導致 一部分人去追求儘可能大的生活空間,儘可能廣泛的表演舞台,這無可指責。但你的追求 必須建立在公正、合理的基楚之上。人們對吳楊的指責正是基於這樣的判斷。   

最後,吳征、楊瀾事件也是響在我自己耳邊的警鐘。這是我撰寫此文的動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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