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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的緣由和程度? 十萬字!
送交者: JohnDoe 2002年01月18日16:47:46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首先,我很同意有一篇為王銘銘的辯護文章,作者說他不為惡行,而為惡人辯。也就是說先承認王是抄襲,但又指出有這樣那樣的大環境,等等。我認為這樣說還是公正中肯的。

對王本人,我們不應該否認他有才,也希望他能改過,東山再起,但只要有錯,就要認罰。

問題是有那麼一,兩個人,還在為王有沒有抄襲辯解,實在令人不解。他們最大的理由是說,王譯過哈維蘭的書,早就也對那本書擁有了“著作權”和”引用權“,從而他在自己書中大量”引用“自己的”譯著“,名正嚴順,因為他有這個權利,有和原作者哈氏同等的對該書的”著作權“。

是這樣嗎?請看一九九一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這一條賦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員對他們處理原作品產生後的作品享有著作權,但同時有規定,他們仍然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什麼是原作品的箸作權,簡而言之,是原作者的”勞動成果“,是原書中的觀察,數據,觀點,結論,和論述過程;你翻譯了,翻譯這個功夫是你下的,你擁有對原著譯文的句式文字及漢語修辭方面的”著作權“,別人再來譯同一原著時,他絕對不能照你的譯著來抄,但你是沒有資格去染指原文中屬原作者”獨創性工作“的那部分”著作權“的。

這就是這條法律告訴我們的。

設想,牛頓坐在樹下,有蘋果砸到頭上,冥思良久,悟出”萬有引力定律“;有中國秀才牛滿屯,偶得英文原著,喜之,譯為中文;後滿屯寫一新書,照抄自己對牛頓的譯文,書名叫”普適牽拉力大律“,從而中國學童只知”牛滿屯大律“是蘋果砸頭的原因,不識牛頓何方小民。

這象話嗎?而王銘銘原封不動用了自己譯著十萬字的”新作“就是這樣的一個故事。

很容易理解,實驗不是你做的,考察你也沒有去,採訪土著居民你也不在場,探訪深山老林你也沒有參加,參考幾百篇文獻的也不是你,作者幾年面壁苦想的成果和你也毫無關係。你只是個翻譯。

言歸正傳,別忘了,你只是一個翻譯,你用了兩個月,人家悟道或許用了十年。

居然到另外一本書中抄自己譯著十萬字,讓任何讀者看了都以為你去了非洲,以為你去了南美,以為你想出了那些出色的令人叫絕的人類學新觀點,以為是你在雜亂無章的數據,觀察筆記,和堆積如山的文獻中有了關與人類史的新發現,以為你為此食不下飯,夜不能寐。

最後,你悠悠然再在封面寫上你是這本新作的作者。還說你在行使一個作為譯者的合法著作權,還說你沒有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你還說你沒有偷,你還說你沒有抄。

天理難容啊!

哪國法律給翻譯者那麼大的”著作權“,大到可以對原作者取而代之?如果真這樣,今後所有抄襲,剽竊將成為合法,只需多一個步驟:先出版本譯著,再抄之,成為兩本(!)自己名下的”專著“。抄襲中文的,如”鄧小平文選”“三國演義”“紅樓夢”等等也不難,只要先爭取到英文件的翻譯權,先譯成英文件,再用英文抄成一本新的就行了,署上“抄小平”“抄貫中”“抄雪芹”就行了。 這還不把天下知識小偷們樂翻天!

你說你不是弱智。難道通過法律的人是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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