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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道德普及版 --剖析為王銘銘辯護的幾種新邏輯
送交者: dayang 2002年01月21日18:51:55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學術道德普及版 --剖析為王銘銘辯護的幾種新邏輯

  荒川

  為王銘銘辯護的人提出了種種讓我等目瞪口呆的“理由”,不知這些人是缺
乏常識還是別有用心。根據“疑罪從輕”的原則我們假定是前者,所以有必要對
這些人來一點“學術道德普及”,當然如果是後者,這種普及工作也可以避免他
們的讀者上當。

  學術道德千條萬敘,歸根結蒂就是一句話:“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是你的就
不是你的”。學者做學問千辛萬苦,沒多少進賬,最後落下的也就是“某某工作
是某人做的”這一句話。所以區分是誰的東西,就成了重中之重。學者之間聊天,
也能碰出靈感,所以哪怕是聊天中接受了別人的好點子,寫書時也要提及致謝,
不如此別人也不會告你抄襲,但這樣做會更贏得讀者尊重。

  為此學術界也就有專門的詞彙來區分,關鍵是作者名後面的一個字。如果是
“著”,就要求都是作者本人所寫,引用他人的部分必須以某種方法明示,不會
使讀者誤認為是作者的工作。如果是“編”,就可以都是別人的東西。這就是為
什麼學子們發現“天下文章一大抄”的原因。抄(剪貼)當然可以,只要你寫上
“編”即可。最聰明的是“編著”,又沒有百分比,95%的抄加上5%自己寫的,
也可以稱為“編著”,沒人挑你的毛病。《想象的異邦》如果寫的是“王銘銘編
著”,就不會成為“事件”了。看來肯定寫的是“著”,少了一個字惹出大事,
可謂“一字千金”。

  辯護者的理由之一是:學術爭論媒體不應介入。這一條理由最滑稽,剽竊與
學術風馬牛不相及,小說、歌曲無學術可言,照樣有剽竊。而且剽竊的判斷非常
容易,只是對比兩段話是否一樣,中學生也能做,無需博士上陣。如果有電子版,
計算機就能查,根本用不着“專家論證”。學術的腐敗如同一切腐敗一樣,當然
在媒體監督範圍之內。而且媒體大做文章,不是跟北大有過節,恰恰是看得起北
大,至少媒體不認為剽竊者應該出在北大。如果是一個野雞大學的不知名教師抄
襲,恐怕媒體還不屑一顧呢。

  第二條理由是:大家都在剽竊,只處理王銘銘不公平。問題在於要對誰講公
平,站在王銘銘的立場上看,王很委屈,但是站在不剽竊的人的立場上看,不處
理王銘銘才是最大的不公平。當然這樣說的前提是存在着不剽竊的人,如果100%
的人都剽竊,沒有不剽竊的,那王銘銘當然很冤。但是這樣一來,方舟子稱北大
為“剽大”就不算過激,而是實事求是了。

  第三條理由是:這是社會大環境使然,不應整王銘銘。應該說,正因為環境
惡劣,才需要下猛藥,風氣已經積重難返,更應下大力氣整頓。而對王銘銘的處
理,正是整頓學術風氣不可缺少的必要手段。

  第四條理由最荒唐:書是王銘銘翻譯的,所以王銘銘就有了著作權,抄自己
的東西還算“剽竊”嗎?甚至還說《當代人類學》是“哈維蘭著、王銘銘譯著”。
我手頭沒有這本書,但正確的寫法肯定是“王銘銘譯”,即使王銘銘想寫上“譯
著”,出版社也不會犯這種低級錯誤。“譯著”這個詞是有的,指某人的著作和
翻譯作品的總稱。一本書只能被“譯”或被“著”,不可能被“譯著”。如果一
部分是自己寫的而一部分是翻譯的,也只能稱為“編著”。假設在哈維蘭的《當
代人類學》英文版出版之前,王銘銘出了足夠的錢使得哈維蘭同意簽訂合同把著
作權連同署名權一起賣給王銘銘,那麼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這本書完全是王
銘銘的,哈維蘭只是給王銘銘打工,賣書所得的收入應該依法歸王銘銘。但是如
果這件事被揭發,仍然是一件學術腐敗的大醜聞。學者不許雇槍手,因為違反了
“不是你的就不是你的”這一基本原則。如果沒有這條規矩,富甲天下的比爾·
蓋茨早就成了大學者了。

  行文至此想起一個笑話:中國的老太爺看見洋人闊佬打高爾夫,評論曰:
“這種事應該讓聽差去幹嘛!”。我也經常勸告那些愛抄作業的學生:高爾夫還
是自己打才好玩,不可便宜了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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