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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應該怎樣產生
送交者: 易中天 2003年06月21日14:19:00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我在《現行學術體制與非典型腐敗》一文中提出了“立即暫停一切學術資助和學術評審,以俟將來”的觀點。需要補充的是,評審取消之後,一些“現實問題”如何處理。這就要作一個分析。依我看,現在進行的各類學術評審中,唯一不能不評的就是職稱。然而問題馬上就接踵而來:評獎,評國家社科基金等等“硬指標”都取消了,我們拿什麼做評審標準呢?如果是為了標誌學術水平,也很簡單,看代表作就行。一個人,有沒有學術水平,是可以也應該能夠從代表作當中看出來的。北京大學的賀衛方先生,是研究法學的,和我不是同行,也不認識,只讀過他一篇關於法袍問題的演講稿,還不是什麼代表作,但我當時就覺得,這位先生一定是真正的教授,真正的學者。因為一個人能夠如此嫻熟地解剖麻雀,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舉一反三,深入淺出,一定有深厚的功底和深入的研究。果然,後來法學界的朋友告訴我,賀衛方先生在同行中有很高威望。可見,感覺不會騙人,反倒是那些所謂“硬指標”,其實靠不住。

  因此,要想評出真教授,而不是我在前一篇文章里說的“非典型教授”(真的假教授),首先要相信評審人的學術良心和學術眼光。我這裡說的“評審人”,不是只指評委,也不是只指教授,還包括所有的教師甚至學生。不要以為學生就沒有學術水平。他們的研究水平也許不如教授,鑑賞水平則未必。學生沒準比教授更知道“好歹”。也不要擔心學生“眼高手低”。評審教授,要的就是“眼高”,卻並不在乎“手低”。同樣,評審人也未必一定要同行。同行有同行的好處,也有壞處(難免黨同伐異或門戶之見)。非同行則沒有人際關係這個問題,不會投人情票或者因私人關係不好故意反對。這也牽涉到我要說的第二個前提條件:評審人與申請人應有一定距離。有距離,才客觀。第三就是要有一整套科學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這也是本文重點之所在。

  我認為,評審教授,只需要做這樣幾件事情。

  第一,提交代表作。我個人意見,代表作最好規定為一件,至多三件。如果三件代表作還不能說明問題,那你就是沒有水平,也沒有代表作,晉升教授一事不予考慮。同時還要規定,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報告和述職的時候,不准再講自己還有其他什麼成果,連提都不能提。評職稱又不是賣大白菜,要講“斤兩”、“堆頭”。除個別特別有才華又特別勤奮者外,成果越多越說明他粗製濫造,說不定還有抄襲剽竊嫌疑。現在學風之所以糜爛,就因為太講數量。別人的成果車載斗量,自己的材料薄如蟬翼,就覺得臉上無光,也有風險,只好利用電腦拷貝拼貼,濫竽充數。這是學術界“非典型腐敗”病源之一。如果規定代表作之外的成果均不算數,則此風立剎。

  申請人在提交代表作時,應說明該作品在學術上有什麼意義、創見、貢獻,有什麼發展和創新,並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供相關證據。不能提供的不予受理,舉證不實的取消資格,弄虛作假的嚴加懲處。代表作應有9人以上同行評議,而不是現在的3個同行寫鑑定。評議人的面越廣,腐敗的可能性就越小。但超過9人,操作起來會有困難,因此以9人為宜。評審費用,可由申請人負擔三分之二,以免造成學校財政困難,也不至於濫用納稅人的錢。同時還要規定,無論評上評不上,評審費一律不退,沒有把握就不要申請。同行評議採取“匿名與實名相結合”的辦法,即鄭也夫先生提出的事前糊名事後解密,所有評語和評審人的名字都要在適當時候公開,以保證評審人向學術負責向歷史負責。

  第二,由申請人作一次學術演講,內容規定為代表作中最有創見的精華部分。一個人如果不能在一個半小時內講清楚自己的學術觀點,則他是否真有創見,真有精華,便值得懷疑。講座至少面對全系師生,學生自由參加,教師必須參加。同時,如有條件,應適當邀請部分外校同行和本校非同行參加。非同行雖然“不懂行”,但至少能聽出該申請人思路是否清晰,邏輯是否嚴密,體系是否完整,表述是否流暢。這也是對申請人的一種鑑定。

  第三,演講之後,進行答辯。答辯委員會由聽過演講的本系或本專業全體教授、外校同行和本校非同行若干人組成,主席由委員會選舉。院長、系主任可以當選為主席,但不能是當然主席。主席僅僅是會議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主要任務是維持秩序,裁決哪些問題申請人可以不回答哪些必須回答。答辯會公開舉行(最好在演講後立即舉行),任何人均可自由參加,也可以自由提問,包括學生。但除委員的提問外,答辯人可以申請不回答。其實,只要問題問到了點子上,答辯人是不敢行使“沉默權”的,因為這將意味着他答不上來,也就意味着他沒有水平。

  第四,答辯之後,即行投票。投票分兩輪進行。第一輪由旁聽的教師和學生投票,其票數僅供參考,不在會場當眾公布。考慮到第二輪投票可能對申請人不利,這時可以請旁聽者和申請人退場,然後再由答辯委員會投票。投票前,先宣讀9人同行評議結果(此時匿名)和旁聽投票結果。委員實名投票,但唱票時匿名,若干年後再解密(這個做法鄭也夫先生有具體操作方案)。在這一過程中,主席仍然是會議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只是當正反兩方票數相等時,主席才有投票權。投票後,主席應在唱票人和監票人陪同下向申請人宣布投票結果,並告同行評議意見,但不告知評議人姓名。

  本次投票結果,即為終審。校職稱評審委員會不再投票,只受理舉報和申訴,也只有在發現上述過程中有不正之風和程序錯誤時才能行使否決權。另外,儘管我不贊成將教授分為三六九等(即按等發放崗位津貼),也不贊成評審研究生導師資格(評博導、評碩導),但如果一定要評,也可以參照執行。

  這一方案,有以下四大特點。第一,“以代表作代硬指標”。它將促使所有教師在學術質量上下工夫,粗製濫造、投機取巧和文字垃圾可望絕跡。第二,“以答辯代武斷”。它給了申請人申辯的機會(這其實也是他們的正當權利),職稱的晉升也不再操縱在少數人手裡。第三,“以學術代行政”。答辯委員會主席權力最小(不能提問)風險最大(唯一公開投票者),玩弄權術者無用武之地。第四,“以公開代暗箱”,幾乎全過程都在眾目睽睽之下公開進行。其實誰都知道,越神秘,越腐敗。越公開,越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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