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校該不該開除懷孕的女大學生 |
| 送交者: 李金艷 2003年06月23日19:41:58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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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電視台《新聞調查》節目採訪了重慶郵電學院女大學生懷孕事件的當事人和當地人民群眾。報道最後說,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大學生上訴,維持南岸區法院的不予立案的決定。女大學生及其男友不得不重回原籍,參加複習,準備來年再參加高考。(2003年6月16日晚《新聞調查》) 這一事件中,學校方面的做法大可商榷。首先,在檢查出女大學生宮外孕後,校醫院有能力治療就治療,沒能力治療就讓病人轉院。校醫和校醫院絕不能把病情報告給校領導——學校管理者不是醫務人員,他們對救助病人沒有絲毫幫助。校醫沒有隱私保護意識是這一事件的導火索,已違反了《職業醫師法》,也違背了醫生的職業道德,因為醫生以維護病人利益為天職。其次,校方逼迫懷孕女大學生及其男友承認自己“道德敗壞、品質惡劣”,侵犯了學生尊嚴,違反了憲法和民法。最後的結果,開除學生,在事實上觸犯了憲法賦予公民的受教育權。 這個事件因為暴露了幾個突出問題,所以很有必要作進一步的思考。作為一個教育工作者,我覺得有三個問題被社會和學校管理者忽視了: 第一個問題:是憲法重要,還是學校的校規重要?是公民的基本權利重要,還是學校管理者的“權威”重要? 我們知道,因為深感暴力、專制和國家權力對於人類的侵害,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宣言要求各成員國廣為宣傳,並且不分國家或領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級學校及教育機構加以傳播、展示、閱讀和闡釋。這份文件是人類歷史上的重要文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半個世紀以來,這個文件也是各國制定憲法的重要參考。該決議的26條第二款指出:“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憲法第五條:“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這些都說明,受教育權是公民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 女大學生及其男友發生性行為,不幸懷孕,當然屬於缺乏自製,但是還不至於達到開除的地步。開除學籍與學生的前途未來緊密相連,是學校內一種最嚴厲的處分。如果權力行使不當,很容易對學生受教育權造成事實侵害。 重慶郵電學院領導班子對懷孕女大學生及其男友的定性是“道德敗壞、性質惡劣,發生了不正當性行為”。這些,引起很大爭議。多數人,包括廣大法學專家,不贊同學校的說法。大家普遍認為,大學生戀人之間發生性行為,是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固然不能鼓勵和提倡,但是談不上道德敗壞的問題。 筆者認為,如果不開除學生,給予學生警告、記過等處分尚可以理解,也能起到對其他學生的教育作用,但如果開除,學校的行為在事實上已經構成對學生受教育權的侵害。 第二個問題:開除學生的底線是什麼?如何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如何防止學校管理者濫用權力? 我們知道,對於學生,學校管理者無疑處於強勢地位,如何限制管理者權力,防止其濫用權力,是學校管理的重要內容。 這在我國的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規中強調得不夠。尤其是如何開除學生,所有法律都沒有提及,沒有明確的規定和闡釋。從實踐中看,無論中小學,還是高校以及其它教育機構,普遍存在學校管理者濫用權力、“自由裁量權”過大的問題。 開除處分和其它處分有本質的區別,其它處分一般不構成對公民受教育權利的傷害,因為學生還可以在校參加學習。開除就不同了,你把學生趕出學校,其它的學校一般很難接受。尤其是高等教育領域,一個學校開除某個學生,其它的學校是不會要的。這造成的後果是很嚴重的。因此,開除學生,應當是一件慎之又慎的事情。對一個校長來說事小,對學生和她的家庭來說,事情大的很。 因此,為了保障公民受教育權,我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補充《教育法》。 建議在第28條第(四)款“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後補充:“但在處分學生時不得侵犯學生受教育權,不得傷害學生尊嚴和侮辱學生人格”。 建議第42條“受教育者的權利”增加一款:“學生在未受到刑事處分的情況下,任何教育機構不得開除學生或勒令學生退學。” 把開除的底線定在學生是否受到刑事處分上。這樣做,是最大限度地使學校和教育機構盡到教育學生的職責,挽救那些犯有各種輕微錯誤的學生,以避免學校推脫責任,把學生一趕了之。同時,這樣也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因為不負責任地把學生趕出校園,把學生推向社會,更不利於孩子的成長,甚至有可能使學生報復社會,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三個問題:要切實維護廣大學生和教師的權利,必須認真思考學校管理體制的深層次問題。改革的核心是推行民主治校。 重慶郵電學院的校長要開除學生,恐怕並不是該校廣大教師的意見。我們常說,教師是學校的主人,但是主人說話卻常常不算數。為什麼呢?體制問題。 不僅學生的正當權益易受侵犯,教師權益受到學校管理者侵害的事情也經常發生。還是在重慶,去年發生過一起學校賣教師教案教師索賠的案件。一位很優秀的老教師寫了多年的很多本的教案居然讓學校當廢紙給賣了。教師很憤怒,那是辛苦勞動的結晶呀!他索賠。法院沒受理。教師呢?被學校領導穿小鞋,搞得下崗了。這位教師能不流淚嗎?這是《中國教師報》頭版大篇幅報道過的。 去年在湖北南漳縣某學校發生過一件事。一位畢業不久的青年教師因為教不了音樂,請求調課,反映了多次。學校校長惡言惡語,在開會時對這位女教師進行不點名地諷刺挖苦。這位女教師很要強,自尊心也很強,她受不了這種傷害和侮辱,喝農藥自殺了,年僅21歲。 為什麼我們的校長們這麼“厲害”、這麼大膽呢? 這跟機制有關係。我們知道,中國的高校和中小學實行的是校長負責制,校長是怎麼產生的呢?教育局或教委任命的。問題就出在這裡。 一個小小的校園,知識分子成堆的地方,為什麼不實行民主選舉呢?如果校長由民主選舉產生,一些校長們絕不會目空一切,濫用權力,大搞家長制和一言堂。 放眼國外,發達國家普遍實行校長選舉制。例如牛津大學,校長是怎麼產生的呢,我看了《參考消息》上的一篇報道:牛津大學校長是由該校教職工和在該校修業五年以上的學生共同選舉產生。一開始要報名,參加競選的要闡述自己的治理學校的理念和做法,大家認可誰,誰才會當上校長,由無記名投票說了算。就是當了校長,也不能濫用權力,也要受教授委員會的權力限制,重要問題,教授委員會可以否定校長的不正確意見。人家強調教師委員會的作用,強調專家治校,教師治校。校長也不是安安穩穩當到退休,幹完一屆,再重新競選。我們強調“校長負責制”,事實上,我們的校長大都是終身制。你看,幹了一輩子的“老校長”比比皆是。有些老校長越干越覺得自己了不起,自我膨脹得厲害。 進行學校管理體制改革,在國辦學校,推行校長選舉制是核心,其次要擴大教師委員會或工會的權力與作用。民主的好處很多,它可以轉變人的作風,可以克服腐敗,可以凝聚人心,可以使大家心情舒暢地工作,它可以切切實實維護學生和教師合法權益。這就是鐵的規律。 來源:人民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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