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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環保”的名義?
送交者: 江之南 2002年01月25日18:10:53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以“環保”的名義?


不久前,中央台《東方時空·時空連線》播出了一期專題節目,介紹雲南西雙版納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由於保護措施有力,野生大象繁殖很快,象群經常闖入村民世代賴於生存的稻田和蔗田中,大肆吞噬莊稼,襲擊逃避不及的人群,已造成多人傷亡。由於象群受法律保護,村民無權獵殺,在與大象遭遇時只有退讓,村民的基本生存受到嚴重威脅。片中,外景主持人講述了一位雲南本地同行,在工作中遭大象襲擊慘死的事,並就當人的生命直接受到大象威脅時,人們有沒有權力開槍自衛向一位當地森林武警諮詢。這位武警面對鏡頭,非常為難,我記得他的回答是,於情於理,人應該由這個權力,畢竟人的生命高於一切,但上級下了死命令:無論在何種情況下,打死大象都要受法律的嚴厲制裁,他們必須執行上級的命令。演播室中,女主持人憑着女性的敏感,向請來的北京環保專家追問:“當人的生命受到法律所保護動物的直接威脅時,人有沒有權力為保衛自己的生命而殺死動物?”那位專家沒有正面回答,但從他的語詞中我們可以確切地感到,他的回答是否定的。我看到這兒,一時百感交集,平日裡許多看似不相幹的事,一下都湧上心頭。
這一問一答,其中有多重潛台詞,最明顯的一重是:環保是手段還是目的?這一問題似乎不言而喻,重視環保是為了人們能更好、更長久地生存。但問題是:環保是一個全球性的系統問題,某一地的生態保護並非只是本地的事,而與其他地區相應的保護密不可分。人類發展過程中的不平衡以及自然條件等原因,使得不同地區之間呈現出相當大的差異,一般而言,經濟越發達對當地的自然生態系統的改變也就越大,經濟發達地區自身的良性生態平衡已遭破壞,把這些地方恢復成未遭破壞時的樣子是不可能的,代價太大,時間太長,人類社會承受不起。要在這些地區維持其生態系統還適於人類生存,並在更大範圍內保持生態的良性循環,必須藉助這一地區之外的其他生態系統的力量,也就是說,為了這一地區及更大範圍內生態的良性發展,其他地區必須承擔更多的生態責任,這在人類目前的發展水平上,相當程度上意味着這些地區必須放棄很多開發當地自然資源,促進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的機會,因此承受經濟不發達的後果。從全球生態的角度講,這一犧牲應該計入發達地區發展中付出的生態成本里,由發達地區對做出犧牲的地區給予相應的補償,這一補償合情合理,絲毫不應該帶有任何施捨的意味。
但在現實中,情理並非總是人們行為的根據,恰恰相反,合情理的事情往往成為種種權力和利益的遮羞布,打着情理的幌子,行着權力和利益的實事,這似乎才是現實的邏輯。這就是上面所提一問一答背後潛在的第二重含義:“環保”正成為現實中一些人重新劃分社會等級,為不平等的社會提供新的合法性基礎。隨着時代的進步,社會的不平等越來越成為眾矢之的,以往為不平等社會提供合法性基礎的種種證明,一個一個被人揭穿識破,不起作用了,但不平的社會的既得利益者並不甘心放棄其特權,積極尋找新的證明,於是“環保”就成了他們為社會等級劃分提供證明的“新依據”。“愛護環境,參與環保”在人類生存壓力和各種其他力量的推動下,正在成為衡量一個人、一個地區、一個國家文明與否的基本標尺之一。落後地區人民為了自身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往往並不理會由發達地區強加的環保義務,因為他們發現,現實中,無論你為他人犧牲了多少,沒有人會主動感激你,給你相應的補償。你去爭、去要,別人把你當好吃懶做的乞丐看,把價值遠遠低於你應得的東西給你,你還得做出感激不盡的奴態,感謝有錢的大爺們的寬厚仁慈。自己在他人眼中的地位始終與自己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當,只要你在現實中是窮光蛋,不論原因是什麼,你就是窮光蛋。落後地區的人民只要還有一點自尊,誰會忍受這樣的侮辱,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成為新時代的“野蠻人”。經濟發達地區把經濟實力和由經濟實力帶來的政治社會優勢盡情地轉換成新時代的道德優勢,因此仍是文明的、高尚的,應該成為社會的榜樣;而落後地區是野蠻的、下賤的,應該接受文明人的教化和改造。新的社會話語霸權由此形成,新的不公正社會秩序由此獲得合法性證明。
上面的問答中,專家無疑是以新時代文明的代表和評判者這一角色出現的,面對落後的雲南少數民族民眾的生命和生態系統中珍貴的大象這一物種,專家的態度實在是令人思量。否定的回答無疑意味着這樣一個冷冰冰的現實:落後的、野蠻的、下賤的人的生命比不上珍貴物種的生命。這一態度絕對不是獨此一家的,在目前眾多的環保宣傳和活動中,這一態度時常可以從組織者和參加者的言行中體會到,甚至成為這類活動的固定言辭。更為可怕的是,片子中武警的回答意味着這樣一種態度已經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由國家強力來保障執行。我不知道國家的決策者們是如何考慮的,我國與世界其他發展中國家為限制全球溫室氣體排放與發達國家進行談判中,據理力爭,堅決反對發達國家以環保為藉口,要求發展中國家犧牲自己國家和人民生存和發展的合法權利,要求發達國家必須為其發展過程中占用的全球生態成本負責。但為何在面對自己的同胞時,又把發達國家不公正的態度擺出來,在自己國度內重現自己不願別人強加在自己頭上的不公正?一種可能的解釋是:那些本來是代表國民管理國家和社會的人,自以為成了國家和社會的理所當然的主人,強國的壓制有損自己的尊嚴,因此絕對不能忍受;對國內那些窮光蛋,不擺出主人的架勢,何以服眾?
嗚呼!我發誓,從今之後,除非有絕對清楚的解釋,否則我絕對不參加任何以“環保”名義開展的活動,而其要動員我能夠動員的人,抵制這些活動,因為,我就是一個新時代的“野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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