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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義務教育法,要騙國人多少年
送交者: 佚名 2003年08月25日17:40:33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前年的4月12日,《義務教育法》頒布整整十五周年。那天晚上,某電視台播放一場盛大的歌舞演出。我一看,那是歌頌“普及義務教育偉大成就”的,當時就“怒從心頭起”。有人隱瞞起“義務教育”的基本常識,睜着倆眼說瞎話還不算完,還恬不知恥使勁往自己臉上貼金,成什麼東西了!遂握筆在手,一“氣”呵成《為一條國法討公道》(附後)一文。此文說義務教育的“義務”主要是政府義務,重點體現在《義務教育法》中“第十條”關於“免收學費”的法規,不落實即違法行為。也就是說,現在的義務教育是假的,各地學校、政府都在違法。

  我知道捅破這層窗戶紙不容易。中國的國情就是這麼怪,一旦實情和實踐距離自己宣布的理論、法律太遠,成了明顯的醜事時,乾脆就不許再提起此事了。雖然不見得有不允許說的明文規定,但體制的“諱病忌醫機能”已經實現高度自動化,不僅每個編輯懂得哪些“能說”哪些“不能說”,連一般國民也能判斷個八九不離十。看起來許多好像窗戶紙的玩意兒,其實都是梆梆硬的鐵幕。這篇宣傳中國法規的文章誰敢發,讓我大費腦筋。抱着僥倖心理,心想這畢竟點了一處死穴,如果發表這篇文章的刊物因此而遭封殺,實在是沒天理了。於是挑大報、教育界和法制、雜文類報刊,顧不上投稿的規矩,寄出幾十份撞大運。

  各牛B大報、教育界報刊毫無反應。幸虧《雜文報》在5月4日一版頭條發表了。一見樣報,我頓時鬆了一口氣,自我安慰作此想:一個寫東西的人,發此一文也就不枉此生了,真它爹的“世無英雄,遂使豎子成名”啊!

  文章發表後引起了廣泛關注。據我所見,批評者無,共鳴者眾。《城市早報》、《檢察日報》、《大家參考》、《河南青年報》、《半月談》、《南方周末》等報刊均刊文談“免費的義務教育”,網上也有許多評論。去年的“兩會”上,這一問題也成為熱點之一。《義務教育法》頒布、宣傳十五年之後,中國老百姓終於知道義務教育是不收費的教育了!我以為,我盡到了一份國民義務,部分媒體也擔起了自己的責任,而相關部門的表現是極不負責任的。

  都知道所提的是關繫到民族前途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它本不該在漫長的歲月里無人提及。“免費的義務教育”並不是“民間呼聲”,而是十五年前生效的法令所強制實行的,也是應普及的基本常識。它本不該由我這樣的“業外人士”先說出來。我看不下去而盡了義務,卻為自己的“成績”而悲哀,且悲哀的理由充分又確鑿。

  其一,一條不保密的重要法規竟被“貪污”或埋沒了十五年,以至於一位寫普法專欄文章的作者慚愧地寫道“不知還有這一條”。據說宣傳義務教育的力度很大,而隻字不提“免收學費”顯然耽誤了全民族的寶貴時間,面對這嚴重的“貪法誤國”現象,能不悲從中來嗎?其二,有普遍的違法現象卻從無依法追究,典型的有法不依、說了不算明擺着,卻不過問、無訴訟,連立案都沒有一例。富國強民的教育法規在若干中國人眼裡不如兒戲,更有甚者竟借義務教育對群眾加壓增負,各路精英亦多有不光彩的看客,這豈不更讓人痛心?其三,在有多家媒體大聲疾呼之後,“各有關方面”似乎事不關己,自知理上無論如何也說不過去,長期以來乾脆採取“鴕鳥政策”,埋起頭來理都不理,“權威部門”和“權威人士”們就這樣行使了他們不該行使的“緘默權”。直到如今,提出的“試點”等措施,仍在對法律討價還價。指望他們有所作為的百姓們能不憂心如焚嗎?

  錯位,一連串的錯位。無法定職責的人說出來是錯位,這意味着許多人的失職;不理睬、不作為,又是“緘默權”的錯位,是更大的失職;終於有了反應,卻仍是有法不依。一連串的錯位與失職讓老百姓看到了體制的冷漠與遲鈍,看到了“公僕”宣言與行為的差距。

  說出一句該說未說、怕說不說的話,我們已經進步了。如今,“義務教育應免收學費”成了常識,《義務教育法》“進一步得到了普及”,這是說的結果。常識一旦普及,不合常識的行為會受到常識的制約,不象原來那麼理直氣壯也不敢像過去那樣胡吹海滂了。隨着常識不斷深入人心,行為由無良、無序轉向合法、規範的可能性會越來越大。有人說就是有人促,說比等好,不說出個結果來應一直說下去。感謝《雜文報》和多家媒體依法據理說真話,還要感謝一些富有公民意識的讀者。江蘇的曹先生看了《雜文報》找某部門討說法,人家看他“不好纏”而提出“個別解決”,想用免去部分費用的“代價”換取他的沉默,曹先生說他為的是護法維權而斷然拒絕。比起這麼關心社會、關心教育的“小人物”,某些“專業人士”和“公僕”該紅一下臉。

  轉眼過了兩年,感慨添在筆端。時不我待啊同胞們,但願我們一起用對得起法治理念、對得起子孫後代的新行動來落實《義務教育法》。討不到這個公道,我們這個民族是無法復興的!

  附:

  為一條國法討公道

  黎 明

  在《義務教育法》頒布15周年的日子,我寫下這段文字,為這部大法中極為重要的“第十條”討公道。

  “第十條”明確了政府在義務教育中的一項法定義務和重大責任,賦予國民一項重大的權利,它規定:“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

  15年來,似乎沒人拿“第十條”當回事。法官沒依它判過案,政府沒依它下過考核指標,家長沒憑它向學校較過真。老百姓甚至不知道自己有這麼“實惠”的法定待遇。“亂收費”的學校比比皆是,各種費用“合理”地連年攀升,玩玩文字、發票遊戲就使得“免收學費”有名無實。一項經深思熟慮的重大國策,一條為全民及後代帶來福祉的法規,在鄭重宣告天下後竟被玩了貓膩,對此,我們必須鄭重地問一問:“免收學費”的法算不算法?不真執行它是不是違法?

  近來有地方政府把家長送上法庭,指控家長不送子女讀書,侵犯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是違反《義務教育法》的行為。《中國青年報》4月11日載《政府告家長》一文,客觀報道、肯定了某鄉政府的“政府行為”,並把農民家庭“不送子女讀書”的原因歸結為“一是讀不起,二是讀書無益”。該文評論道:“說是讀不起,並非危言聳聽。在當地很多學校,搭車收費的現象屢禁不止,名目繁多的收費項目,令原本並不富裕的農村家庭不堪重負。不乏‘再窮不能窮教育’精神理念的農民面對繁多的學費、雜費,往往舍女保兒……然而,逐年攀升的各種費用,使不少男兒也棄學回家。”由此可以想見,如果“免收學費”和禁止“亂收費”的“政府行為”能落到實處,被告席上就不會有那麼多家長。

  另外,還可以設想一下,如果農民家長搬出《義務教育法》“第十條”反告鄉政府,法官會不會判政府違法呢?如果不,那麼是不是對《義務教育法》“斷章取義”?是否只強調公眾義務、追究公民責任而對政府這個守法、執法主體不管不問呢?

  若嚴肅認真地檢查一下法規落實情況,恐怕會得出“《義務教育法》“第十條”在落實最糟糕、違法最嚴重之列”的結論。法律所規定的不是理想,不是規劃,也不可以商量,各有關方面應該是無理可講。然而按“慣例”和“常情”,一旦有人質詢,各種各樣的“理由”是能提出一大堆的。不過,這些“理由”應依法面對法庭和立法機構申訴而不應拿來對公眾做宣傳文章,因為“第十條”是民權,公眾不可能是這條法規的執行者和違法者。

  想必在各種“理由”中,提出“國情”、“地情”等“客觀條件”是難免的。但是不要忘記,“第十條”的提出並非未考慮15年前的客觀條件。再則,如今我們客觀條件再差,也不會比許多幾十年前就“免收學費”實行義務教育的國家的當時條件更差。

  隨着“重視教育”的千呼萬喚,伴着“以法治國”的輿論高漲,“國家”和“法治”在義務教育中的要緊處“缺位”讓人可不思議。這個巨大的反差,給我們帶來恥辱與困惑。“第十條”的遭遇是“有法不依”和“說了不算”的典型,是一個慘痛的教訓。我們不能不說,不能忍看法治理念和教育信心崩於前而無動於衷。按理說,沒有誰的任何語言比法律的語言更權威,出面主持公道的應該是法律,然而我們畢竟須正視現實:當公正的法律受到不公正對待的時候,它需要公民的良心和理性來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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