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賀梅案中,經過多年的努力,得到了美國主流媒體的關注,美國人民的支持,終於維護了賀家憲法保證的權利,建立了賀梅法案。在這個法案上,很多貧苦的田納西人民的基本權利得到了保障。但是那改變的只是一個小小的角落。在大部分地方,還是存在普遍的不公。這種不公,當你不幸成為強勢力量的受害者,而試圖尋求司法正義的時候就知道了。
不是所有人都有基本權利。美國黑人以前就沒有權利,因為他們本身是奴隸主的財產。正如美國黑人領袖指出的,權利不是給的,是獲取的。美國白人女性為了獲得投票權,進行了一個多世紀的鬥爭,曾經有人為此自焚。俄國十月革命後,俄國女性獲得了平等,美國女性再次被喚醒,經過多年的鬥爭,才終於獲得了投票權。為什麼美國在1968年的民權法案中賦予有色人種更多的權利?因為1960代年開始,美國各地的黑人進行了激烈的抗爭,不少人倒在血泊之中,其中包括白人,但更多的是黑人。在這種壓力下,美國國會通過了相關的民權法案。
前兩天,我貼了一條美國聯邦法案,內中規定,三人或以上聚眾鬧事,可獲有期徒刑5年。這個法案怎麼來的?正是1968年民權法案的產物。一方面,美國的主流社會不得不讓有色人種得到更多權利和保障、以減弱暴力抗爭給社會帶來的不穩定因素,另一方面,他們加強了鎮壓抗爭者的法律武器。
美國黑人對美國社會的公正性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每年紀念馬丁路德金的時候,美國人民-特別是有色人種-都感謝他。相反,美國的華人對美國社會發展的貢獻極為微弱,因為美國華人很多具有傳統的封建奴才思想,他們把自己在美國的那點可憐生存視為白人的恩賜,甚至以為必須完全背叛其母親國、背叛他們的華人社區才能表現對美國的忠心。這種想法是非常錯誤的。這也就決定了很多華人在美國社會永遠只能處於下層,而不是爭取更多的權利。美國黑人的抗爭使美國有色人種(包括華人)獲得了一定的人權,而華人對美國社會公正的貢獻幾乎為零。
綜觀美國華人史,唯一對美國的人權事業有一定貢獻的可能只有賀梅案。其餘整個華人史,不過是給美國充當勞工、給美國人創造價值而已,過去修鐵路,今天寫CODE、做實驗。勞工對於社會來說,就是可替代的機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