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鶯顛燕狂,關甚興亡?zt |
送交者: excel 2004年02月11日18:51:34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道德楷模的風流韻事 奇聞層出不窮。新近的奇聞是,一位女大學生與男友發生了性行為,被學校當局開除,理由是大學生的性行為“不正當”。這樣的奇聞讓人氣悶,兩情相悅的行為究竟傷了誰,竟至於“不除不足以平民憤”? 讓我們喝口水,消消氣,心平氣和地探討大學生性行為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吧。 孔子說,食色,性也。我們的先人,也就是祖爺爺、祖奶奶們,“性觀念”原本是開放的。《詩經》裡唱道:“關關雎鳩,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雖然詩人未告訴大家,那位窈窕的淑女與好逑的君子有無成就好事,但古人的好色之情依然溢於言表。後來的文人,膽子就大多了。據考證,大詩人李白先生娶了五個妻妾。混跡於青樓的宋代詞壇高手柳永,以向妓女們獻詩為樂,死後,感念他的妓女們湊錢為他下了葬。到了晚清,妓女依然是一種合法的職業,國家發給營業執照。山東人民出版社的《老照片》系列中,就有一張妓女營業執照的老照片。我並非在此為娼妓唱讚歌,而是作為學術探討,證明一個被隱蔽和遺忘的事實——“禁慾”並非中華民族千年不變的傳統。被蔣介石譽為“道德楷模”的胡適博士,年青的時候,也曾在上海灘上喝花酒呢,可他後來竟然做了北大校長,而且還是個好校長! 法律家分析社會問題與道德家不同。道德家們以頭腦里深信不疑的,我們大家看不見的,子虛烏有的“道德感”來責備世人,一有不合,就吹鬍子,瞪眼睛;法律學家依賴事實,偏好數據,對事實和數據一往情深。這樣的分析方法被凝練為“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中華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屬於官方的科研項目。一份由中國人民大學性社會學研究所承擔的項目揭示,改革開放以後,國人婚前性行為比例,好比芝麻開花,節節上竄。90年代末,40歲以上男、女婚前性行為比例是45.7%、24.1%;40歲以下的人,又高出近10個百分點;25-29歲的男、女,比例竄至72.2%和46.2%。 不要對事實頭痛,事實沒有偏見。依此報告,我給道德家們出一份試題:倘若婚前性行為不正當,那麼,在30歲以下的人群中,2/3以上的男人和近一半女人豈非敗德之人?更要命的是,概率統計本於客觀調查,對所有的人群基本同樣准用。如果我們相信,校長、教師、法官並非特殊材料煉成的,他們也概莫能外。更直白一點說吧:現有的30歲以下的男教師、法官中,2/3以上有過婚前性行為,女教師、女法官則近一半。10年或20以後,這些“師表們”註定高升為大學校長、法院院長。彼時,面對審判台下淚水漣漣的兒女輩,台上的人誰敢理直氣壯地判決,他們是有罪的,而自己是無罪的?!由於“性事”屬於隱秘的私事,神鬼不知,即使台上的你喊破嗓子——“我是無罪的,我是無罪的……”,誰能相信你?誰又能證明你不是一個道貌岸然的道德罪人! 性是人類生活的基本內容,它是美好的——至少不是醜惡的。拿破崙說,男人的事業在於戰場上和女人的胸脯上。武夫的話是粗了點,但與聖人“食色,性也”的名論異曲同工。“性”本屬私人事務,在法治國家,受有關隱私的法律規範,屬於應當國家少管的閒事。建國後,為了“造就一代新人”,“性”在我國受到國家嚴密監控。文革期間,婚外性行為被視為犯罪,期間造就了多少愛恨情仇,不說也就罷了。而今,時移勢異,變法宜矣。 性被某些人視為洪水猛獸是基於“性惡”這一假設,以為性是禍水,禍國殃民,學生的“性事”與國運相系,一旦恩准大學生的婚前性行為,校園裡將滿是挺着肚子的女學子跚跚而行,目不忍睹。這種假想這真讓人啼笑皆非,學生真的那樣愚蠢?倘若偶而有一兩個學生挺着肚子在校園裡轉悠,你就視作異樣的風景又有何妨?隨着成人教育在高校的推行,這樣的風景在各高校已有所現,教育反而欣欣向榮,——愚蠢的是我們,而不是他們。 通過編造“性惡”的神話,禁欲主義在中國盛行一時。如果,性真是一種惡的,擾亂教學秩序,那麼,性就同樣會影響工作,我們應否因此禁止員工的性行為?假如性是禍水,性觀念相對較為自由的西方諸國何以財大氣粗,而性觀念相對保守的伊斯蘭諸國何以貧病交加?根據1974年美國全國成年人調查發現,到25歲為止,已有97%的男性和81%的女性有過婚前性行為。如果“性惡”是萬古不易的定理,如今,應當是伊拉克到美國搞核查,而不是性自由的美國人到伊拉克耀武揚威。在瑞典,99%的婦女和男人一樣,在建立永久的結合之前,已經有過性經驗,而瑞典人民幸福得很呢。 也許,我們真的應該承認這樣的事實,即人民的“性事”與國家的興衰沒有關聯。 法治的基本目標在於人的自由和尊嚴的最大實現,實現法律下的自由。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據此,公民的隱私權和受教育權屬於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屬於基本人權的範疇,非依國家正式法律規定,任何組織不得限制和剝奪。性的選擇權和身體權屬於人權,這一點在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有關文件中,已有明文解釋(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國際人權法教程》第一卷)。隱私權不僅保護正當的性行為,而且也保護所謂的不正當的性行為——“隱私”多多少少有點見不得人,否則何以要“隱”?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未得到法律上的授權不得侵犯。公安私入民宅查黃牒之所以不法,就是因為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 如果國家賦予學校處罰學生性行為的權力,必須配套地授予學校以調查事實的權力,否則,除非當事人自供,神鬼莫知。一旦學校可以像福爾摩斯一樣,偵探學生的性事,在校長大人們的炯炯目光之下,在道德君子們無微不至的關懷之中,學生們的隱私也就無處可跳了。問題是,當你那已成年的女兒被師長們“關心”着性的細節,並逼迫與她相愛的人相互揭發,你能忍受否?隱私權不僅限制外界刺探、公布他人的隱私,而且,也限制隱私的當事人雙方互相揭發。愛是無罪的,婚前性行為也是無罪的,強迫相愛的人互證甚至互斗,才是有罪的。 更為迫切的問題還在後面。新近頒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條規定:“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按此,如果公立高等學校有調查受教育者性隱私的權力,則由私人設立甚至外商設立的民辦學校也可照此辦理。據統計,截至2001年底,中國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教育機構)達56274所,在校生923萬人。隨着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實施,民辦教育必將大有起色,我的問題:大家同意私人老闆和大鼻子老外刺探你們子女的隱私,並以發生“不正當”性行為為由開除他們嗎? 學校當然可以制定校規,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但家規不等於國法,如果不合法或嚴重不合理,法院應視之為草介,不予參照,將其封殺——在行政訴訟法上,這是有明確規定的。 承認也罷,不承認也罷,在互聯網無法禁止的性圖片中,在人體藝術的幌子下進行的裸體展示中,在理論界對“性惡論”觀念的清算中,在億萬人民的婚前性行為的行動中,禁欲主義的黃昏已然來臨。中國社會科學研究院李銀河教授說得好:“從本質上來說,‘性’是與生俱來的,無善惡之分。我對性教育的觀點很明確:在性知識的傳播上要無微不至,在性道德的灌輸上要無為而治。我們應該給予青少年更多的信任,相信他們的判斷力,承認並尊重他們的性衝動。對於性,不說好,也不說壞,‘不置可否’總可以吧?” 詩云:“孫楚樓邊,莫愁湖上,又添幾樹垂楊。偏是江山勝處,酒賣斜陽,勾引遊人醉賞,學金粉南朝模樣。暗思想,那些鶯顛燕狂,關甚興亡。” 是啊,那些鶯顛燕狂,關甚興亡? |
|
|
|
實用資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