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今中國學術機制的缺陷 |
| 送交者: 華山劍 2002年02月13日16:50:37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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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這裡說的“王銘銘”,不是單指王銘銘個人,而是指的以不正當手法去獲取和維護個人精英社會文化地位的一種中國知識分子現象。 王銘銘事件被社會披露以後,筆者注意到部分處於大專院校和其他科研院所中的“知識分子”們正在耍嘴皮子為王銘銘辯護,有的人千方百計試圖證明王銘銘的剽竊行為是不可避免的學術研究現象,目的無非是想將王銘銘的恥辱來個輕描淡寫;有的人則把王銘銘的剽竊全怪在現在的學術機制上,目的同樣是試圖開脫這樣的恥辱行為;有的人則藉機誇大人們批評王銘銘的社會效果,說什麼要警惕有人想搞“新文革”去迫害知識分子了…… 由於種種原因,中國的文人長期以來一直就存在自身不可避免的人格缺陷,這,已經是中國的固有歷史現象之一,要不,吳敬梓也不會去寫作《儒林外史》了。 從王銘銘的個人閱歷情況看,他大概就是屬於以前人們評價的“68式”社會文化現象中的一員。所謂的“68式”,就是指的60年代出生,80年代接受大學教育的一批人,這樣的一批“68式”者,在自己的啟蒙年齡時代,接受的是文革中的造反式樣的中小學教育,所以,他們在自身修養中,普遍有歷史造成的道德自我約束能力差的人格弱點;大學時代,他們正好處於大開國門接受西方文化和反中國傳統文化的社會思潮之中,所以,他們普遍又有歷史造成的崇拜惟利是圖的“個人主義”的人格弱點。當然,剽竊他人學術成果為自己的名利場服務的人,這在每一個年齡段的人中都是存在的,並不局限於“68式”,但是,相比之下,“68式”的一批人有自己的歷史造成的社會缺陷因素,這,同樣是個事實。 王銘銘錯了,這,是誰也否認不了的。問題是,現在的部分“知識分子”好象很不懂人類社會的基本規矩,這就是,錯了,就要自覺的認錯伏法,不要老是在那裡為錯誤行為辯護和減輕罪名。說句不客氣的話,一個“知識分子”如果明明知道錯了,還要強詞奪理的為自己和自己的同類開脫責任,這,比黑社會中的流氓都不如!因為,就連黑社會中的流氓都知道自己犯了什麼樣的規矩,就應該受到什麼樣的懲罰,他們連眉頭都不會皺一下的!我們即使不使用黑社會的情況去參照“王銘銘”們,也可以使用生活常識去看看這些“王銘銘”們有多麼的令人噁心!大家去看看,現實生活中,如果有的人明明自己錯了,還要強詞奪理的把自己說的如何冤枉和情有可願,大家會喜歡他們的人品嗎! “實事求是”,這是現在人們的口頭語言了,但是,卻少有人知道,這句話,就是針對做學問的人所說的。“修學好古,實事求是”,這句話,出於《漢書·河間獻王劉德傳》,是對劉德人生學問的總體評價,說的是漢武帝時代的河間獻王劉德為研究古代學問,而力求“留其真”的事跡。這裡說的“實事求是”,是指的一個人做學問的時候,必須具備“返撲歸真”的心境和相應的言行標準。 中國語言詞彙中的“學術”和“學者”,同樣具有道德含義在其中,西漢思想家揚雄說:“有教立道,無止於仲尼;有學術業,無止於顏淵…… 大人之學也,為道;小人之學也,為利…… 學者審其是而已…… 學者,所以修性也…… 學者,所以求為君子也。”(《法言·學行》) 這就是說,學者的學術,也有大人之道和小人之利的兩分,要做真學問,不僅要實事求是,還要修養自己的人格品性,就要象孔子和顏淵那樣,甘受清貧寂寞和嚴格要求自己遵循道德所行為。做真學問,先要做君子,不應該過分去計較現實的名利場報應。至於那種將知識當成為商品而操作的人,他們和他們的知識行為當然也就不應該算作是“學者”和“學術”了,對他們和他們的知識行為,應該按照市場經濟中的商品合同法和不正當競爭法規去規範他們。 北大的王銘銘以靠轉賣和介紹外國學術著作為已業,這到底應該屬於是“學者”和“學術”行為,還是知識商人行為,筆者不太清楚,這裡,就暫時把王銘銘納入到學者和學術範疇中去討論吧。 無可否認,造成“王銘銘”,有當今中國的不良科研學術機制原因。 文革前的中國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是仿蘇聯的那種供養機制,這與中國古代的養士制度有一定的相仿之處,甚至比中國古代的養士制度都還要落後,因為,蘇聯那樣的供養研究人員進行學術研究的機制根源,是來自於歐洲宗教中的經院研究機制,這樣的研究機制中可以出學術成果,但是難出思想家、科學家等創新者。 文革時期,中國的供養式和關在象牙塔中的科研機制曾經被破壞掉,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中的研究人員普遍被趕到工廠農村田野一線去進行研究和教學,公正評價,文革時期同樣也沒有出思想家和科學家,但是,卻出了不少科技創新成果,特別是在應用科研方面的成就很多。 文革結束以後,中國的“知識分子”平反走紅,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中的科研機制也退回到了文革前那樣的供養和象牙塔機制了,這,曾經造成了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內的人員的急劇膨脹,許多人在當時簡單崇拜“知識分子”的社會風氣下,削尖腦袋往科研單位和教授隊伍里鑽,一段時間,中國的教授,工程師,研究員和作家藝術家,簡直濫市了,許多“知識分子”開始從工廠農村和基層學校單位“勝利大逃亡”,近年來的中國知識文化,已經嚴重出現了“頭重腳輕”的虛弱情況。 改革開放以後,由於當時中國的科研改革是在對文革中的科研採取了徹底否定的情況下所進行的,這樣,就造成了中國當時的自然科技研究和人文社會科研的改革沒有從文革前和文革中的科研機制中吸取經驗教訓,於是便出現了當時改革方向不明的情況,甚至出現了不倫不類的模式混亂現狀。象現在中國自然科技單位中的“自己找米下鍋”,就可以說是把中國的自然科研陷入徹底困境中了,而以撈課題多少和掙錢多少去評定職稱的“科研改革”,造成了當今中國一大批自然和人文社會科研單位的名存實亡!同樣,大專院校中的教師以定年度發表文章的數目多少去評定職稱的“科研改革”,也就造成了一大批“王銘銘”。 中國的改革,根本體現在重新調整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社會位置上,也就是重新調整“知識分子”的社會位置和優化人才的社會配置!“知識分子”是國家機器和民眾的之間的中介存在,是社會的智能表達,只有“知識分子”們的社會位置和社會功能被優化了,國家和民眾才能夠和諧和強大。 今後,中國的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根本就不應該包養“學者專家”,這兩種單位應該徹底面向社會開放。這就是說,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應該將自身變革成為社會服務性的公眾機構,逐步從社會中去招聘教授、研究員和工程師人員,這些單位中的“教授、工程師、研究員”主要是一種學術研究位置,是根據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現實需要而設置的,而不是什麼個人的社會地位和身份象徵,學校和科研院所不應該去承擔被聘用者的各種社會後果。比如,象王銘銘這樣的情況,只要一次犯規,就應該被解聘開除出大學,至於今後北京大學和其他大學或者還會不會根據王銘銘的新情況而重新錄用他,那是以後的事情,但是,一次犯規,就應該被驅除出局!否則,中國的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規矩將被破壞掉,機制改革也將最終失敗!這道理很簡單,在聘用制度下,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不應該承擔那樣多的“保姆加家長”的責任,這就象比賽一樣,犯規就出局!當事人改正自己的錯誤了,再上場去競爭,學術規範面前,人人平等。 筆者之所以認為大學應該除名王銘銘這樣的人,一是考慮到學術腐敗嚴重的今天,大學和科研院所等應該出重拳,否則根本就阻止不住現在學界越來越普遍的剽竊現象。而且,把學習人類學的王銘銘這樣的人趕出象牙塔,未必對他就不是大好事情!人類學研究者,本來就應該生活在民間田野中,而不應該生活在大學象牙塔中!說不定若干年以後,這王銘銘就寫出中國自己的《金枝》和《古代社會》了。 不管是自然科學研究和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當事研究者醞釀自己的研究成果的過程,主要應該是業餘行為,他們應該一邊在社會中尋找到養活自己的職業,一邊去進行研究,他們的成果一旦問世,不管當事人是什麼樣的身份,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公眾學術評價機構,都應該以其成果的質量去評定,並同時給予當事人的物質褒獎和名譽,不應該搞學歷身份制和學派師門關係。如果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有資金養活一些有潛能的人去進行長期科研,那是這些單位自己內部的投資和管理事情,外人也不應該去多干涉。當然,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還不應該是 純粹的商業經濟單位,應該是國家發展基礎公益投資和經濟市場投資的綜合單位他們主要應該對社會發展和真理負責,所以,這些單位聘請什麼樣的人才,有他們自己的規律,政府和企業投資方不應該多干涉,應該給予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更多的自主用人權和研究權。 中國社會的健康程度,很大程度上應該表達在社會是否是具有公平和注重實際功能作用的社會用人機制上:賞罰鮮明,既往不咎;注重個人實際學力而淡化個人學歷及個人名望;公平競爭,欣賞創新…… 應該是中國未來的人才觀和社會用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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