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禁止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
文號:中發1985年8號
[ 發布時間:1985年5月 生效時間:1985年5月 有效性: 有效 ]
最近,各地在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中發〔1984〕27號)中,發現有不少黨政機關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從事商業活動。他們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和社會關係,參與套購國家緊缺物資,進行非法倒買倒賣活動,已經引起群眾的不滿,嚴重地損害了黨的威信,損害了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在群眾中的形象。這對於從事商業活動的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也是嚴重的腐蝕。
為了促進黨風和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保證改革和開放工作的健康發展,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
凡縣、團級以上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國營、集體、中外合資企業,以及在為解決職工子女就業而興辦的勞動服務性行業工作者外,一律不准經商。所有幹部子女特別是在經濟部門工作的幹部子女,都不得憑藉家庭關係和影響,參與或受人指派,利用牌價議價差別,拉扯關係,非法倒買倒賣,牟取暴利。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模範地執行本決定,教育自己的子女及配偶遵紀守法,嚴格按照黨的政策辦事,絕對不得利用關係進行違法活動。
本決定由各級紀檢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執行。
中共中央
國務院
198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