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民李先生在1962年的“廣州站事件”中曾遭到廣州市公安局的拘留和拘役,在已經被徹底平反後,李先生依然向公安局提出了總計136萬多元的行政賠償要求。昨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開庭進行二審。
1962年6月6日,廣州市發生了大批群眾沖入火車站(即今白雲路舊火車站)的事件。當時適逢3年經濟困難有人大肆造謠說:為了慶祝英國女王生日,邊境開放3天,不用通行證可以去香港。一些不明真相的廣州市民誤信謠言,一批又一批地往火車站衝去,爭先恐後地爬上開往香港的火車。在有關部門迅速採取行動後,6月6日事件被平息。
當年只有19歲的李先生是廣州市建業硫酸化工廠電工,1962年6月3日,廣州市公安局以“參與廣州站事件”為由將李先生拘留30天和拘役3個月,並將其從化工廠除名。1963年,市公安局再次以“涉嫌流氓”對李先生進行搜查、拘留並強制勞動一年,同時註銷了其在廣州市的戶口,又對其實施超期羈押和限制人身自由。2004年12月9日,市公安局平反了李先生的冤案,但是由於遺失了李先生在廣州市建業硫酸化工廠的職工檔案,李先生至今沒能享受社會養老待遇。李先生為此把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36萬多元。
在一審開庭時,廣州市公安局稱已經在1983年和1989年作出複查,承認了在1962年和1963年對李某實施的行為“證據不足、全部予以撤銷、徹底平反”。但是,《國家賠償法》從1995年1月1日施行,不溯及以往,因此李先生的賠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另外,李先生的起訴已經超過了從1989年算起的兩年法定期限。越秀區法院在一審判決中也以超過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駁回了李先生的起訴。
在昨日庭審中,李先生認為公安局1983年和1989年的複查自己並不知曉,事件直到2004年才進行處理。因此,他認為兩年的法定期限應該從2004年算起。另外,2005年5月,李先生曾向廣州中院提起了行政起訴,同年6月,法院頒布了立案答覆書。從頒布了立案答覆書到區法院受理,仍未超過法律規定的一年期限。所以,他認為以超過期限為由駁回其起訴是不合理的。
目前本案尚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