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校校規遭遇尷尬 |
| 送交者: dayang 2001年12月14日20:58:55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
此判決書一經傳出,立即在社會各界引起軒然大波,湖北某大學的一位副校長憤憤地說:“法院這樣的判決結果,讓大學校長可真是不好當下去了。”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考場違紀的王明明壯告母校補發學位並獲勝訴的案例在我國考試史上還是首次碰到;該判決結果生效後,將對我國高等教育界產生深遠影響。在我國即將加入W TO背景下,法院審理的這一案件的重大意義早已遠遠超出了案件本身的結果。 法院判決“出人意料”此案審理期間,大家普遍認為,大學生王明明根本不可能打贏這場官司。大學生考試違紀,學校給予處分,不授予學生的學士學位,這是很“正常”的,至少在建國50多年來都是依據這樣的大學“校規”行事,從來沒有人懷疑和發難過。當時,一些大學行政管理人員甚至說,王明明只不過是想嘗試一下“丟醜的吃螃蟹者”的滋味,想借打這場官司發泄一下個人對學校的私憤,不會有什麼好結果。 然而,一切都出乎人們的意料之外。法院判決書的結果卻是:被告武漢理工大學作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將處理直接向被處理者本人宣布、送達。被告忽視和剝奪了當事人的申辯權利,該行政行為在處分的實體上和程序上均不符合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的規定,不具備合法性,應屬無效處分。因此,法院一審判決:撤消被告對王明明的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決定。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召集本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原告的學士學位資格進行審核,並作出是否頒發的決定。旁聽的人都目瞪口呆,因為武漢理工大學不授予原告學士學位的主要依據就是,王明明在考場上違紀而給予的“留校察看”之處分,而這個處分一旦被撤消後,學校就很難再找到其他的理由而拒授學位了。法院這樣的判決無疑是宣告:王明明已經打贏了官司! 都是紙條惹的禍1996年9月,王明明以較好的成績考入武漢工業大學(現武漢理工大學)的土木工程建築學院學習。由於期末考試成績是學校評獎學金的主要依據,同學們都很重視。但在1999年6月22日這天的“建築施工”科目考試時,王明明卻把自己在考試之前就準備好的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紙條放在文具盒內,隨身帶進了考場。考試開始後不久,監考老師發現了王明明的這一“密招兒”,監考老師當場沒收了王明明的試卷,並嚴厲斥責其退出考場。2000年4月,學校通知王明明補考。王交納了補考費後,於5月參加“建築施工”科目的補考,並取得了80多分的好成績。 2000年6月畢業時,王明明的同學們穿上了學士服,戴上了學士帽,一個個興高采烈地參加畢業典禮,惟獨剩下王明明。有人告訴他,因考場作弊,學校早已給予他“留校察看一年之處分”,所以沒有他的學士學位。王明明考場違紀倒是事實,但他在此之前卻不知道自己受到了處分。當初,王明明以為自己考場攜帶夾帶的行為只是輕微的違紀行為,學校只是讓他補考就完事了;可學校怎麼不告知他本人就給他扣上了“舞弊”的帽子,而且給予了留校察看的處分呢?王明明驚呆了,他立即找到學校領導詢問自己所受處分的實情。 然而接待他的一位老師說,“對你的處分早在1999年夏季期末考試時就已經作出了。”當王明明問為什麼一年前的處分到現在才通知時,這位老師說,“對你考試舞弊所作出的處分,不通知你也應該知道,難道你不知道學校的考試紀律?” “求情”不成上法院 毫無疑問,沒有拿到學位的王明明,無論是畢業找工作,還是後來上班工作都遇到了非常多的麻煩。大學生求職時,許多用人單位把應聘者是否有學位作為一塊擋門箭;而工作時,學位與職稱評定和升職等都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王明明的父母深知問題的嚴重性,遂找到院系和學校領導求情。一位老師正告說,“學生考場作弊被處分後不授予學位,這是我校的慣例。我們是按制度辦事,如果給你來個‘破例’,那麼,以前那麼多沒有授予學位的學生不是都來要求‘破例’嗎?” 後來,王明明又向學校遞交了“複議申請”,說自己把夾帶帶入考場只是輕微的考試違紀,不應該做舞弊論處,更不應該給予留校察看一年之處分。再次要求學校補發學位。然而,學校仍然告知王明明:維持原處分不變,學校的校規不能被打破。 眼看一年過去了,王明明拿學位的希望看來是徹底破滅了。絕望中的王明明想到了法律手段。然而,他也明白,像他這樣因為被處分而拿不到學位的實在太多了。耐人尋味是,就在王明明準備打官司之前,武漢大學也發生了一個十分類似的案子。 幾年前,一名在武漢大學攻讀研究生的男生,因為將自己的女朋友帶至男生宿舍留宿,並與之發生關係。這一事件被學校知道後,當即給予這名男生處分。這位研究生在畢業時,也因為受過處分而沒有拿到學位。工作多年之後,這為男生也於今年將武漢大學告上了法院,要求學校補發他的博士學位。但是,法院的判決是,支持武漢大學的做法,原告敗訴。 原告質問:處分怎能“無法可依” 更為重要的是,學校對王明明作出處分後沒有直接通知王本人,王明明是直到一年後的大學畢業時才知道學校的處分決定的。他認為,學校未將處分決定告知他本人,剝奪了他的知情權,同時也使他失去了聲辯權。 王明明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這,授予學士學位:(一)較好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按照這個條理,王明明完全符合授予學位的條件。他認為,學校不授予學士學位,於情於法都不和公道。 一位律師認為,從法律的角度講,即使學校給予王明明的處分合乎規定,學校也應該授予學士學位,因為學位只是一個反映學生在學術方面達到一定水準的標誌,並不反映學生的道德水準;是否授予學生學位的主要依據是學生的學習成績,而不應該把與學術水平無關的紀律處分聯繫在一起。國家法律上並沒有“受過留校察看處分,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規定。 校方呼籲:判決不能“助紂為虐” 武漢理工大學在接到法院的傳喚後大為惱火。該校在法庭上辯稱:該校校規早就有了明確規定,凡是該校本科學生,一旦被發現在考試中有舞弊行為,一律不授予學士學位。這一規定早在每個大學生入學的那一天,學校就把相關校規校紀包括考試紀律印刷成冊,發到每一位學生手中,並讓各位班主任做了詳細說明和教育宣傳。而且在每學年的期末考試時,學校也再三強調學校校規。 至於王明明所說學校的處分過重,學校認為,王明明這種既欺騙了監考老師,又不尊重學校考試紀律的違紀行為,性質比較惡劣,所以,學校的處分並無不當。 武漢理工大學的一位老師指出,作為一所教育部直屬重點大學,我們必須把教學質量放在首位,這是對每一個學生負責,對每一位家長負責,更是對社會負責。況且,學生有舞弊行為而不授予學位,這不是武漢理工大學一家這樣規定,全國1000多所大學都是這樣規定的。這一規定不僅得到了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而且執行了幾十年。 也有老師認為,作為高等院校,不僅是要傳授知識,更要把教育學生的思想道德水平放在重要地位。一個思想道德不合格的學生不配授予學士學位,因而,把是否授予學位跟大學生是否受過處分“掛鈎”的做法是“有中國特色”的高校校規,不應放棄這一校規。這位老師表示,如果大學連管制學生不良習慣、連處置自己學生違反校規的權利就沒有了,那麼,高校辦學的自主權又從何談起?今後大學的教育質量如何保證? 高校“校規”該清理嗎 法院的一審判決在社會各界,尤其是高等教育界引起了掀然大波。湖北某大學的一位校長在得知這一宣判後憤憤地說,法院真有點“助紂為虐”的味道,這下子讓我們大學校長可真是不好當下去了。這位大學校長所說並非杞人憂天,據粗略估計,在我國各大高校畢業生中,每年有數萬人因為考考試作弊以及種種原因受處分而沒有拿到學位。如果這些人都來狀告大學,要求補發學位,那麼,大學校長哪還有安穩的日子過? 法律分析人士指出,法院在審理有關高校案件的過程中,往往會碰到國家法規與高校校規的矛盾。王明明一案的勝訴,有其深刻的時代背景,在我國將於12月正式加入W TO前,我國對所有的現行法律法規都做了徹底的清理,把那些與國際慣例不符或者與國家頒布的統一法規不符的條款、條文都加以修正或刪除。顯然,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過程中,是依據國家統一法規,而不能依據學校的校規。 眾所周知,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大多數高校制定了一系列的校規,比如本科生未考過英語四級不授予學士學位,大學生受處分之後不授予學位,大學生不准結婚,如此等等。高校的這些“校規”與國家所制定的法律法規都或多或少有出入,但是,這些校規卻實行了幾十年,而且獲得了社會各界的“認可”。近年來,關於高校校規與國家法規矛盾關係的案件屢屢發生,可高校的校規仍然巋然不動,成為各級各類法規修改和清理過程中未被觸及的一個死角。我們不禁要問:在加入W TO的門檻上,作為加入W TO主體之一的高校,它的校規該不該清理?該如何清理?這確實是擺在各高校和有關部門面前的一個重大課題。 (註:文中王明明系化名)□吳鋒 背景:王明明是武漢工業大學(現武漢理工大學)2000屆畢業生。兩年前,王明明在該校組織的期末考試中,將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紙條放在自己的文具盒中帶進考場,被監考老師發現後學校給予留校察看一年之處分。去年7月畢業時,學校只發給王明明畢業證,而不授予其學士學位。2001年6月,王明明一紙訴狀把自己的母校告上法院,要求學校補發他的學士學位。11月23日,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武漢理工大學撤消給予王明明的處分,並在判決書生效後60日內重新討論是否授予原告學士學位。 |
|
![]() |
![]() |
| 實用資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