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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學者戰勝美國印州政府多年蓄意誣陷,IU兩法學院教授相救
送交者: 平權 2013年07月23日03:07:34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編者按:清華學者被印第安那州地方政府蓄意誣陷傷害數年,IU兩法學院教授出手相救,法庭上完勝政府誣陷指控;到FBI主訴相關官員集體誣陷犯罪,聯邦調查局拒不回應來掩蓋;中國駐芝加哥領事館宋領事等就周先生的人權侵害案件在20116月依據國際法交涉美國FBI,美國FBI竟敢違法國際法不理睬不回覆中國政府的交涉;中國駐在芝加哥領事館還沒有講此事件上報外交部和中國大使館,大使館方面等待芝加哥領事館的報告已經兩年多了。周先生和僑社組織等待中國政府的全面領事保護--周永平的美版秋菊打官司

中國青年出版社發行的閱讀雜誌在201371日出版了李記者的有關這個美國政府迫害華人人權的事件,多年惡意誣陷傷害清華學者的人權迫害事件,可以與雜誌社核實:北京6553 2990。在這個人權侵害事件里,主要事實都是多人見證的,李記者採訪了他們:美國印第安州立大學法學院教授,愛荷華僑領燕曉哲執行主席,中國駐華盛頓大使館領事,中國駐芝加哥領事館領事,律師馬鵬田,以及受害人,參閱了美國法庭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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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學者被美國印第安那州政府蓄意誣陷傷害數年,IU兩法學院教授出手相救,法庭上完勝當地政府誣陷指控;周先生到FBI主訴相關官員集體誣陷犯罪,FBI拒不回復來掩蓋;中國芝加哥領事館為此交涉FBIFBI拒不回覆中國政府交涉;等待中國政府的全面領事保護--周永平的美版秋菊打官司

 

 

李曉彥  2013.6.7.       


內容提要:美國印第安那波利斯市法警對無辜華人周永平先生施暴, 並以偽證陷害受害者, 地方政府隱藏案發現場的監控錄像這一關鍵證據;當地知名法學院教授仗義執言出手相助,歷經三年法庭洗清誣陷案;周先生到美國聯邦調查局報案, 主訴法警濫用警力,偽證,當地政府官員隱藏證據罪和妨礙司法公正罪, 被美國聯邦調查局印市分局雪藏,中國芝加哥總領館交涉美國聯邦調查局亦不得任何回應,至今已近兩年時間。在美華人社區和華人媒體呼籲給受害人以第二級領事保護,敦促美國聯邦調查局徹查該惡意侵害中國公民人權案件。


"秋菊打官司"這部上世紀九十年代的電影也許不少讀者還有點印象,說的是西北村婦秋菊的丈夫被村幹部無故打傷,秋菊歷經千難萬險,為丈夫討回公道的故事。

無獨有偶,旅美華人周永平先生於2005518日在美國印第安那波利斯市政府大樓里被當地法警無故毆打致傷. 從那時,周先生開始了自己的"秋菊打官司"之路,其過程之艱辛曲折一如好萊塢情節。時至今日,他的維權仍在進行中.



庭外被打反遭誣陷


周永平先生畢業於北京清華大學機械製造專業,1997年隨同美國前妻移居到美國印第安那州,之後到普渡大學讀研究生。

2005
518日,在美國印第安那州首府印第安那波利斯市的市政府大樓縣法庭里,周先生正在法庭上為他和前妻的一個案件做庭審的準備. 當時他在法庭靠後的位置和他的律師交換文件。這時,法庭警察貝朗格向周先生走來,要求周先生立即離開法庭。周先生感到很奇怪,就問他發生了什麼事情?法警並沒有回答周先生的問題,而是提高嗓音對他說:"你必須在5秒鐘之內離開法庭,我現在開始倒計數。"周先生見狀,立即拿起放在座椅上的文件資料和夾克外套,快步走出法庭。

剛走到門外, 法警貝朗格跟出,突然用力地用手抓住周先生的脖子,周先生還未反應過來,身體已被扭曲180 度頂在牆上,前額被撞一陣眩暈, 而雙手己被手拷拷起,他的文件和衣服撒了一地。周先生用餘光看到周圍有人,試圖想向他們求救,但很快法警就將周先生推回法庭內。這時周先生面向法官,他仍然不明就裡,故詢問法官:“ 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 法官並沒有理會。緊接着該法警又將周先生推到法庭外, 並重重地推到地上,一邊抓住周先生頭往地上撞,一邊謾罵。周先生的臉部嚴重受傷。

 

之後,周先生被送到一個臨時覊押所內。直到此時,他仍然一頭霧水,完全不知道自己到底犯了什麼法,法警為什麼要無故毆打他。(事後得知,  當時是一個當時在庭的女公共律師叫法警貝朗格 讓周先生離開法庭。貝朗格照辦,  而周先生也按法警的要求立即離開了法庭, 並無任何過失.)


更離奇的事接着就發生了。當晚,周先生竟然接到傳票,指控他暴力拒捕、擾亂法庭、襲擊警察等多項罪名, 如果被判罪名成立,刑期將可達九年。對周先生來說,這實在是惡人先告狀的誣陷,倒打一耙,欺人太甚, 他當然要應訴。不過要在十二名美國公民組成的陪審團面前,推翻被誣陷的暴力襲警等的多項重罪指控,對一個非法律專業出身的外國人來說,談何容易!如何準備如何應對,周先生心裡完全沒有底。

 

 

IU法學院兩教授無私援助


正當周先生感到一籌莫展之際,經友人提醒, 他向當地印第安那大學法學院的刑法學專家教授求助, 先後找到了法學教授Karlson先生和Schumm先生.  兩位教授分別聽了周先生的敘述,仔細察看了案件卷宗,不約而同地相信周先生的無辜並且同情他的遭遇,他們分別決定幫助周先生. 這給了周先生極大的鼓勵.  從那之後的兩三年中,  兩位教授都盡心盡力幫助周先生, 為周先生提供法律輔導和法律援助,他們無私無償的幫助完全出於大義。可以說,他們不約而同的鼎力相助是該案最後勝訴的重要因素之一.

 

據理力爭 關鍵證據被隱藏

 

周先生介紹,  此案有三個關鍵物證: 1. 案發現場的安保錄像;  2. 法警貝朗格受傷的法醫鑑定報告;  3.周先生本人的醫療報告。故此,在第一次庭審時, 周先生就要求法官命令對方提供這些物證和貝朗格的大夫的姓名和聯繫方式,並要求法庭提供傳票傳喚相關的證據和控制這些證據的政府官員。法官命令檢察官去調出案發現場的安保錄像,下次呈庭。

 

周先生的解釋是:

 

案發當時,他已經按照要求離開法庭,而貝朗格從背後突然襲擊周先生,之後又將其推倒在地並毆打,造成周先生面部創傷;案發的當地政府大樓里都有安保錄像監控系統,幾個大樓里警察在案發當天就向周先生肯定了監控系統的存在,系統的攝像頭肉眼可見, 且當地政府市長辦公室秘書也肯定了整個市政府大樓的安保系統的存在,  並無任何秘密可言。 監控系統的影像資料一經披露, 案發況就一目了然, 非但不是周先生襲警, 而恰恰相反, 是警察濫用, 並涉嫌誣陷受害人.

 

案件剛剛發生不久,周先生在當地的朋友迪文先生提醒他趕快向當地政府大樓索要案發現場的監控錄像,避免時效的有限性。周先生馬上打印第安那波利斯市市長熱線索要案發現場的安保錄像,市長秘書請周先生發書面傳真以便備檔,並提醒周先生也要給警察局長發個傳真,因為警察局長掌握大樓里監控系統的全部錄像。周先生立即就給市長和警察局長發了傳真,並與市長秘書電話確認受到傳真。相關的電話在雙方同意之下都有錄音紀錄。         

 

其次是法警貝朗格的醫療鑑定報告。 法警貝朗格在案發當天就作證詞聲稱 周先生暴力襲警,聲稱他用手銬銬住周先生,周先生掙斷了手銬,撲到貝朗格身上,十個手指的指甲深深抓進了他的肉里,造成其右臂挫傷;貝朗格拍下了3張照片,併到地方醫院診治。但是貝朗格提供的三張照片上沒有一點指甲挖傷傷痕,而顯示的是面積超過3x10厘米的三處大面積淤血傷痕,  和其證詞嚴重不相符。周先生因此請求法庭要求貝朗格和檢察官提供相應的醫療鑑定報告,並且傳喚當時診治貝朗格的大夫出庭作證。

 

第三, 周先生由於當時受到毆打, 臉部受創, 故在案發的半個小時左右,得到當地政府醫療隊兩個醫護人員的治療,之後周先生在醫療報告的簽字欄,寫下一段事發經過的英文記錄。第二天,地方政府的法醫也有給周先生驗傷治療並紀錄在案,周先生同樣在醫療報告欄目中寫下受傷的情況。周先生向法庭要求當地政府的法醫交出所有的有關他的醫療報告,以證明他是被法警毆打,而絕不是如法警所稱, 僅是簡單的推倒在地。

 

應該說這幾樣關鍵證物的要求合法合理;而美國法律也保障周先生可以得到這些證據和傳喚相關證人。這對還原案情真相至關重要. 但是結果卻讓周先生大失所望.

 

再次開庭審理時,檢察官聲稱他們不想使用案發現場的監控錄像作為呈堂證據,只想採用貝朗格的證詞。這樣的說辭竟然被法官接受。 此外, 檢察官和貝朗格以各種理由拒絕傳喚貝朗格的大夫到法庭作證,並拒絕提供醫療報告文本;  法官亦拒絕傳喚當地政府的醫療隊大夫出庭作證,周先生當時的醫療報告也未獲呈堂。

 

從這裡,周先生看出了主審法官明顯的傾向性,關鍵物證一樣都拿不到。這個官司怎麼往下打?

看到這裡也許讀者會問, 周先生一方有律師嗎?   如果有,那麼這個律師在做什麼?

 

 

法庭指定律師涉嫌故意誤導

 

按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和相關法律規定, 周先生所涉及的刑事案被告必須有律師代理. 如果被告無力負擔延請律師,  法庭必須通過法官為其指定一位律師, 以確保審判的公正性 由於周先生當時無錢僱傭律師,法官指派了一個這樣的律師為其法庭辯護的指定律師。

 

一般來說,  這類指定律師由於案件大多來自法庭,  準備時間少,  都比較傾向於做出對控方有利的選擇。 在上文提到的庭審中, 對於檢察官提出的幾乎荒唐的要求,:只採用涉案法警證詞而不採用監控錄像,  該律師竟然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同樣的對於對方拒絕傳喚醫療文件和大夫的說辭, 他也未提出任何質疑.

 

更為嚴重的是,  指定律師在法庭上嚴重誤導,  這一舉動被一隨周先生上庭旁聽的朋友迪文先生目擊和發現, 迪文出具證詞送交法庭,指認律師涉嫌故意歪曲法律條文誤導當事人。因證詞清楚,證據確鑿, 法庭不得不下令該律師離開此案; 但同時法官也拒絕再給周先生指派其他律師。

 

周先生這樣的案件依法一定要有專業律師代理.  但由於法官拒絕再次給周先生指派律師, 周先生只能自己想辦法湊錢請律師,故請求法庭寬允一些時間以做準備, 法官當庭拒絕周先生要求延後開庭的請求, 迅速設定18天之後進行終審判決.   對於這樣一個刑事案件的終審, 中途更換律師且關鍵證據均未呈堂,  兩周半的時間是沒有律師可以接手的. 無奈, 周先生只有親自上庭, 面對陪審團主動作證告訴評審團事實真相。由於母語非英文, 周先生按規定要求情法庭提供翻譯協助, 也被拒絕.

 

 

連續十八個小時的終審, 涉案法警貝朗格當堂翻供

 

2007418, 案件終審日到了.

 

由於三樣關鍵物證都沒有被當地政府交出來, 周先生沒法依靠這些關鍵證據來呈現案發現場的真實景象,只能用技巧和辯護來應對, 揭穿對方證詞中的不實之處, 爭取在陪審團面前最大程度地還原事實真相。 既無物證又無律師, 還沒有翻譯員協助翻譯,周先生當時的壓力可想而知。

 

當天進入法庭後,周先生吃驚地發現因為誤導當事人, 被法官指令離開周先生案件的前法庭指派的公共律師竟然出現在法庭內. 令他十分不解.   而在庭審之前,兩位一直幫助周先生的法學教授分別告訴周先生:如果法官不批准延期,也不給指定新的律師,你就要在法庭可能的任何一個發言機會中,不停地提出美國憲法賦予你的由律師代理的權利,告訴法官自己不是律師,不能合適地處理法庭審議,需要律師代理來進行庭審,這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依照他們的建議,周先生在庭審一開始,就聲明他的憲法權利,法官竟告訴周先生,這位在座的指定律師就是你今天庭審的法律顧問. 這個說法實在荒唐. 周先生立即反對, 告訴法官他需要律師代理其案件和庭審, 而不是法律顧問,   並指出該律師庭上曾經故意誤導本人, 也被令不再涉及此案,完全沒有資格做本案法律顧問. 整個庭審中,   周先生反覆強調自己需要的是代表律師, 這是憲法賦予的權力達30余次.  法官始終未予回應.  造成周先生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繼續進行庭審.

 

在調查案件的過程中,周先生發現涉案法警貝朗格證詞的漏洞,決定用此來質詢他。 周先生首先請法庭記錄員複製好法警貝朗格最早的證詞。庭審中,在檢察官引導貝朗格作證之後,周先生先讓 貝朗格確認最早的證詞並且簽字。隨後周先生拿着貝朗格簽過字的證詞文本開始質詢他:“你的證詞中說, 我在被手銬銬住後掙斷手銬進行襲擊, 請問在已經被手銬銬住的情況下, 我是如何掙斷手銬的?”貝朗格隨即意識到自己無法自圓其說,於是當堂翻供,聲稱自己沒有在證詞中說過。可是貝朗格的證詞文本上清晰明確的記錄着他的原始證詞,貝朗格剛剛當着陪審團和法官的面,閱讀了他的這份證詞並簽了名;所有在場的陪審員還有法官檢察官都看到貝朗格閱讀了證詞之後簽字確認。(貝朗格的原始證詞是在法庭公證員引領貝朗格宣誓之後,在公證員錄音和速記記錄情況下的作證;剛剛簽字的證詞文本是公證員已經公證了的有法律效力的文本。)

 

因為沒有相關法律知識,在貝朗格突然推翻自己的原來證詞的情況下,周先生當時在庭上無法確認貝朗格的自我推翻以前證詞的行為是否屬於法學上作偽證。事後請教法學教授,  教授告知周先生,  貝朗格在法庭做證時當庭推翻以前宣誓下所做的證詞, 這屬於典型的作偽證和阻礙司法公正的重罪。

 

在貝朗格之後,  檢察官又找了幾位政府職員陸續出庭作證, 其中一人聲稱他看見了周先生襲擊貝朗格的過程.  周先生拿出當天法庭的平面圖, 圖中清晰地顯示,在該證人描述的位置, 根本不可能看到所謂的襲擊地點.

 

庭審從早上8點多開始,一直進行到第二天凌晨2.  經過18個小時的聽證,在詳細聆聽雙方的陳述,分析證據證詞之後,十二人陪審團一致認為法警貝朗格當庭推翻自己原來的證詞,   前後矛盾,所述受傷狀況與其照片證據不符,現有的醫學證據也證明其證詞不足以採信,幾個證人的證詞一存在明顯漏洞.     故一致決定採信周先生的無罪辯護,判決對周先生暴力襲警、擾亂法庭和拒捕等重罪指控均不成立。

 

這當然是周先生所期待的判決結果。

 

回憶此事,周先生總是非常感動於普通美國人的良知,正義感和法律素養,感激兩位美國法學院教授的救命之恩。兩位教授與周先生素昧平生卻出於道義和大義, 鼎力相助,   無償地幫助周先生, 直到他取得庭審的勝利;  十二位來自各行各業的陪審員,面對地位懸殊極大的控辯雙方-------一個是當地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另一個是舉目無親沒有任何法律學背景的外國人,唯實唯據,秉公執法,表現了令人尊敬的法治精神。

 

 

不過事情還遠遠沒有結束。

 

 

 


檢察官提出桌下交易,教授指出是為司法敲詐

 

在庭審勝利之後,指控中的幾項重罪已經被陪審團否決,但仍有三項輕罪流審,需要重新審理。Karlson教授寫了書面結論要求檢察官撤訴整個案件,周先生把老教授的書面結論交給檢察官, 要求檢察官將誣陷周先生的整個案子撤訴,  但被拒絕. 

實際上, 當局很清楚, 法警貝朗格在庭審作證時推翻了宣誓下的初始證詞謊造受傷情況,已經涉嫌犯下了偽證和妨礙司法公正罪; 另外的幾個證人也同樣涉嫌偽證和阻礙司法公正罪;  而且當地政府官員拒不提供相關物證,包括關鍵的案發現場安保錄像和相關的醫療證據等,亦涉嫌犯下了多項重罪.


不久當地檢察官找到周先生, 提出做一個交易,他們提供給周先生一份已經草擬好的協議,協議要求周先生不要起訴任何相關的政府官員,他們就把這個案件全部撤訴。檢察官明確告訴周先生, 他們可以把流審的和整個案件全部撤銷,但前提是周先生必須保證不對他們做任何指控。

如果重新審理的三項輕罪中的任何一項罪名成立,以周先生當時的綠卡身份,會被驅逐出境。如果簽署了這個協議,周先生就沒有官司了,可以在美國安全地生活,當然也就不能起訴他們迫害周先生時所犯的一系列重罪。這個交易被周先生當場拒絕。之後,周先生將此事告訴了Karlson教授,老教授非常氣憤, 說這是典型的司法敲詐。

 

從整個案件發展的過程我們不難看出, 此事以法警貝朗格濫用警力, 無端毆打周先生的個人犯罪行為開始, 到後來發展成一個有計劃地誣陷當事人,  妨礙司法公正的集體默契.   難以想象, 在以司法嚴謹和民主自由聞名的美國, 竟然也能有如此執法犯法, 玩弄法律的惡事。

 

周先生決定反擊到底。 經過周密的搜集證據和得到法學教授的相關犯罪條款的法學判定之後,周先生決定到美國聯邦調查局報案,主訴法警貝朗格濫用警力,及相關人員作偽證,誣陷罪,阻礙司法公正罪和侵犯人權,要求FBI調查這個惡性人權侵害事件。

 

 

美國聯邦調查局的介入


2008
4月,在愛荷華華人協會主席燕曉哲和其他華人團體及個人的支持下,周先生來到美國聯邦調查局印第安納州分局,就他的被暴力侵害,被偽證誣陷,及其誣陷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的地方政府官員隱藏證據,誣陷,偽證,和阻礙司法公證的諸多重罪,向美國聯邦調查局的印第安那分局長Welch正式報案。

 

Welch派他的探員接待了周先生,該探員聽取了周先生的報案,做了詳細的筆錄,收下周先生提供的大量證據,並逐項查看,花了三個多小時詳細了解案件的來龍去脈,隨後表示基本可以認定此案件為“ 腐敗犯罪案件 (Corrupt Crime case), 屬於聯邦調查局的管轄範圍;按慣例聯邦調查局將會有進一步的調查和處理。他並表示會立即把詳情上報他的上司分局長Welch,由Welch決定由哪個部門來進行下一步的調查;周先生可以回去等待回復。

周先生這時覺得終於見到了曙光。

 

實際上在美國,作為普通民眾,因為取證困難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約,對於執法機構的違法行為所能做出的還擊,是非常有限的。而聯邦調查局作為聯邦執法機構,取證的力度和法律賦予的權力與普通民眾不可同日而語,其調查和詢問具有法律效力,對聯邦調查局探員隱瞞和說謊是聯邦重罪。所以一旦聯邦調查局介入,這類腐敗犯罪幾乎是無處遁形的。周先生感到自己多年的隱忍堅持和所受的屈辱即將等來正義的結果,執法犯法之人也即將付出應有的代價。


突如其來的勝利

幾天后,周先生按照法庭定下開庭時間來到當地法庭,準備為流審的三項輕罪做無罪辯護,在法庭書記辦公室門口他忽然被告知這個案件撤銷了,檢察官對他所有的指控都撤銷了,法官簽署了法令批准撤銷整個案件。這實際上這就表明原先的指控完全不成立,周先生徹底無罪了,但沒有給出任何撤訴的原因。

這個突如其來的勝利讓周先生多少感到莫名其妙, 再次詢問法庭書記, 法庭書記不但不做出解釋, 甚至連法都不讓他進.

聯繫到此事發生在周先生到美國聯邦調查局報案後的幾天,這個突然的撤訴和聯邦調查局可能進行的調查, 似乎在時間上有着某種微妙的關係. 是否司法當局的幾個檢察官和貝朗格, 在面臨着聯邦調查局刑事犯罪調查的情況下,才匆匆撤訴了整個案件, 以求不惹官司; 此事我們不得而知. 不過,  對周先生而言, 三年的誣陷案件總算有了一個了結.


石沉大海,FBI從此無回復

因為沒有聽到聯邦調查局進一步的消息,周先生就多次給FBI分局局長Welch辦公室打電話,想詢問案情進展情形,但沒有得到回音。之後,周先生又試圖多次用各種方法聯繫局長辦公室,均無下文。他的希望又一次要落空了。


中國駐芝加哥的領事館交涉美國FBI分局長Welch,未得回復

 

20116,一直支持周先生進行維權的愛荷華州華人協會執行主席燕曉哲先生得知這一情況,通過書信將周先生的事件告知中國駐芝加哥領事館,請求領事館的幫助。芝加哥領館對這一事件非常重視,本着保護僑民利益的出發點,宋建明領事和另一個領事先後以外交官身份依據國際法,多次給聯邦調查局印第安那分局局長Welch打電話,表達對此事的關切,要求聯邦調查局調查周先生的這個惡性侵害人權事件,時至今日也沒有得到承辦該案的印第安那分局Welch 的任何回復。

 

 

中國駐華盛頓的大使館關切此事件,正等待相關報告作進一步處理


周先生同燕主席又聯繫到中國駐華盛頓大使館,大使館亦關切此事件,陳雄風總領事辦公室的領事在了解了周先生的人權事件後,告知燕主席和周先生, 他們非常關注此案進展, 願意出力相助,  按照外交部工作程序, 大使館需要駐芝加哥領館就此事的報告,以便採取進一步的外交保護措施。到發稿時止, 大使館仍然在等待芝加哥領館的報告中. 

 

本文記者曾試圖就此事件與中國駐芝加哥領館聯繫採訪,未果。

 

本文記者採訪了周先生的民事律師馬鵬田先生, 馬律師認為: 警察毆打平民, 是嚴重的刑事犯罪, 同時也構成民事上的侵權, 是對美國法制和人權的嚴重踐踏. 周先生請求聯邦調查局調查,中國駐芝加哥領館也多次提出交涉,敦促調查.時至今日, 聯邦調查局一直拖延, 既不調查,也不給任何結論和不調查的理由. 這是令人不解和不能接受的.

 

在採訪中了解到, 2012年4月,中國芝加哥領事館的周領事曾致電馬律師就周先生的人權事件詢問馬律師的法律專家意見,馬律師亦同樣告訴周領事此事件是惡性侵害人權事件,美國聯邦調查局一定要給予回復。

 

 

呼籲中國政府的第二級領事保護

雖然周先生的案件本身是一個個案,  但是隨着中國大陸民眾出國定居的情況越來越多,類似周先生這樣在居住國發生法律糾紛的情形也會越來越多。這些民眾在遇到不公正待遇時,很多會求助於祖居國的使領館。二級領事保護就是一個比較合適的方式來保護本國居民的利益。根據國際法,第二級領事保護是指在領區當局不回覆中國政府的領事保護交涉的時候,向所在國的外交部交涉。在周先生這個情形中,如果啟用二級領事保護,則美國國務院和司法部以及聯邦調查局就必須給予回復,中國使領館也可以此確保本國僑民得到公正的待遇。

 

實際上, 在美國執法犯法的現象也並不少見, 芝加哥前警察局長Jon Burge就因侵害人權被非洲裔社區的抗訴,  當地聯邦調查局拖了十餘年不調查Burge的犯罪,拒不回應抗訴,直到奧巴馬總統上台,才責成徹查, 最終把Jon Burge抓捕判罪.

 

30多年前的陳果仁案件, 更是令人觸目驚心; 底特律華裔青年工程師陳果仁在光天化日之下被活活打死,法庭上法官竟然當庭將兩兇手釋放, 引發了全美國亞裔社區的抗議潮.

 

在本案中, 法警無辜毆打辱罵當事人, 事後栽贓誣陷顛倒黑白, 敗訴後又提出司法敲詐, 玩弄法律, 執法犯法, 而聯邦調查局的不作為實際上是嚴重縱容這種違法行為, 令人完全不能接受.

 

司法不公不管出現在哪個國家哪個時代都是對法律的侮辱和人權的踐踏, 而當我們的僑民成為所在國司法不公的受害者時, 中國政府和使領館予以合乎國際法的有力保護, 不但是義不容辭的職責所在,  亦符合大國崛起應有的內涵和形象, 也必將贏得世人的尊敬.

 

 

我們不知道周先生這條"秋菊打官司"的路還要走多久,希望儘快走到頭;希望外交部和駐美大使館能夠儘快給予周先生合適的領事保護,  幫助他得到應有的司法公正和尊嚴;同時更希望周先生的這條路,能為民眾的海外維權,趟出一條大道來。

 

 

 

延伸閱讀

 

2013421日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了2012年《美國人權白皮書》。在這個國新辦的歷年《美國人權白皮書》中,都沒有提到美國政府迫害人權的事例,都沒有提到美國聯邦調查局通過不執法來掩蓋美國地方政府迫害人權的惡性案件。如果中國駐芝加哥領事館把周先生的人權侵害案件上報到中國外交部和國務院,中國外交部就有了在人權外交上就可以舉出美國政府迫害人權的具體事例來反駁美國政府在人權問題上的指責,中國國務院國新辦下一次出版《美國人權白皮書》到時候,就可以指出來美國地方政府迫害人權的具體事例,已及美國聯邦調查局不執法掩蓋該迫害人權案件的不法行徑,從而給出美國從地方政府到聯邦政府的侵害人權的不良記錄。

 

美國華興報已經報道周永平的人權事件3次了,華興報20121228日報道的鏈接:http://chinatribune.us/news_2012/pdf/news_2012_N26/352A10_Print.pdf

 

李記者的長篇報道刊登在美國中文幾個網站上,

 

http://www.atlanta168.com/cache/use/article/2013-06/23641.html

 

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63011/

 

http://www./article_t/THU/31241753.html

 

其中文學城網站九千多讀者在不到70個小時內閱讀了此報道:

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63011/

 

美國世界日報洛杉磯總部的李大明等記者在20091021日,2009121日和2012618日三次報道了周永平事件,同時登在美國世界日報網站上。大陸網易曾經轉載了。

 

注釋1.  Jon Burge 芝加哥前警察局長的人權侵害系列案件,美國維基百科:  http://en.wikipedia.org/wiki/Jon_Burge

 

注釋2. 根據國際法,如果領區的當局無理不回應領事館的交涉,應該上報大使館,由外交代表直接交涉所在國政府。

http://www.fundfund.cn/news_2008314_34788.htm

領事保護(Consular Protection)指一國的領事機關或領事官員,根據本國的國家利益和對外政策,於國際法許可的限度內,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權利和利益的行為。國際文獻中未見給領事保護以明確的定義。但國際法和國際條約承認領館和領事官員有權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權利和利益。《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領事職務包括於國際法許可之限度內,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個人與法人——之利益。雙邊領事條約和各國的國內法也賦予領館和領事官員此種權利。中國同外國簽訂的領事條約通常都規定,領事官員有權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權利和利益;派遣國國民指具有派遣國國籍的自然人,適用時,也指派遣國法人。

 

注釋3. Vincent Chin 陳果仁案件的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3758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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