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勸新華社停止對學術界以假打假 |
送交者: lastone 2002年02月28日17:38:36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奉勸新華社停止對學術界以假打假 二月二十三日,新華社發表報道,把移居美國的留美畢業生方舟子稱為“打假專家”,再次發表以假打假的新聞,故意誤導和欺騙大眾。 方舟子本人就有作假行為。他侵犯《科學》雜誌版權,將沒有經過授權的翻譯作為自己的作品在國內“科普”,被《科學》雜誌稱為“不可接受”的行為。他欺騙國內媒體,說他能在2000年以後“預先”看到1998年的科學雜誌文章。他把多人研究成果稱為“我”的個人成果。他用媒體吹捧的“有口皆碑”的“科學家”來自我標榜和吹噓,等等、等等。對方某的作假欺騙行為,海內外早有揭露。 新華社特稿副社長熊某,曾經利用手中職權,向美國《科學》雜誌投寄報道,把移居美國的方舟子當作國內的“打假英雄”向海外宣傳。這種不倫不類和作假欺騙的新聞報導行為,已經受到海外揭發和引起海外嘲笑,而且,方某本人侵犯《科學》雜誌版權隨即被揭穿,給這樣的作假新聞一個有力的諷刺。可是,新華社卻繼續吹捧方某。這次,新華社沒有把他叫做“有口皆碑”的“科學家”,而是叫做美國的“打假專家”;為了吹捧,新華社甚至明目張胆地玩弄欺騙手法,把方某私人登記的組織跟美國政府機構ORI相提並列。 ORI 是美國政府資助和授權的執法部門,它的監督職能及其範圍的有關簡介說明的原文是: http://ori.dhhs.gov/ 該機構職能的法律根據是Regulation(42 C.F.R. Part 50, Subpart A),其中有些新規定規範還沒有完成。此外,該機構嚴格執行美國的“信息自由法”和“隱私保護法”。簡言之,該機構行為是政府行為,不是私人行為,更不是為某公司工商利益服務的諮詢站。 方舟子的組織是在美國登記註冊的,法律根據是501(c)(3),屬於慈善事業組織、享受的是慈善事業的稅率,如此,它有什麼法律資格搞“打假”?方某本人為美國私人公司的工商利益提供諮詢服務,同時搞什麼“打假”,那樣做本身就違犯了美國防止利益衝突法。一邊享受慈善事業組織稅率、一邊為工商利益服務搞打假而不是從事慈善事業,是違犯美國稅法的和掛羊頭賣狗肉的欺騙行為。方某的組織發表了許多不實之詞的東西,其中不少是傳言甚至是誹謗,違犯了美國“隱私保護法”。方某本人就有許多作假欺騙行為,根本沒有資格和起碼的信用在美國搞打假。正因為如此,方某不能在美國搞什麼打假活動,就只好鑽中國法律的空子,在國內一些既得利益相關的媒體的吹捧支持下,到國內搞以假打假。 可是,新華社卻把這樣的美國組織及其頭領叫做“打假專家”向國內宣傳!令人感到卑鄙的是,為了吹捧,新華社想方設法地抬高方某及其組織,不但把它跟美國聯邦政府機構並列,甚至搞作假報導,例如,新華社報導說方舟子做了研究誠實辦公室〔ORI〕處理了多少案件的統計云云,事實上,在ORI網站,那些數據已經有了,而且,作為政府資料免費公開發行,任何人只要查詢或詢問,就能得到。根據政府統計資料,任何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特定需要做計算,例如,ORI統計有這樣一組關於不正當學術行為的統計數據(全表見文後參考資料): 年度年份:2000 1999 1998 1997 1996 根據這個數據,我可以計算2000年比1999年增加的數量,也可以計算百分比變化顯示變動趨勢,等等。那樣,能以我計算的結果說統計是我做的嗎?我不過是個統計數據的使用者。可是,新華社卻把美國政府的數據說成是方某做的。這不是為了吹捧而故意搞作假欺騙嗎?如果要介紹美國政府如何反腐敗,就說美國政府如何做的,足夠了,為什麼要把方某的掛羊頭賣狗肉的組織扯進來?方某及其組織,在美國沒有任何“打假”可言,新華社卻稱之為在美國的“打假專家”。那不是成心要通過作假欺騙來吹捧宣傳方舟子嗎? 如果有人把一個涉嫌犯法的外國組織跟中國中央政府機構並列、把中國政府公布的數據說成是那個組織頭領做的統計、把那個組織的頭頭稱作“專家”,那是什麼行為?是作假欺騙。新華社是中央黨政機關,利用黨政權力把涉嫌犯法的一個在美國做私人登記的組織及其頭頭叫做“打假專家”來對國內宣傳、甚至跟美國政府機構並列、把美國政府的數據說成是該組織個人做的統計,那是什麼行為?同樣,是作假欺騙,而且是腐敗行為。 新華社一而再、再而三地向國內宣傳和吹捧方舟子和他私人在美國登記註冊的組織,究竟為什麼?答曰:為了維護既得利益。 不少人說,改革開放以後,學術活動走出了“象牙塔”,因而腐敗多起來了。其實不然。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後的學術體制,基本上是模仿蘇聯,儘管也有學術活動和科研成就,但整體上是在馬列意識形態宣傳控制之下和為政治利益服務的。正因為如此,負責宣傳的中宣部能通過媒體新華社等等來干預學術科研活動、監督學術科研活動是否違背了馬列意識形態的政治利益。為了維護這個政治利益,學術科研系統實行“官本位”制度,把學術科研跟政治利益緊密聯結起來。因此,一開始,中國的學術科研就沒有“象牙塔”,而是在一個允許和激勵腐敗的體制里苟存。改革開放以後,學術科研活動逐步擺脫政治宣傳和減少了為政治利益服務,搞起了“產業化”,跟經濟利益掛鈎了。然而,原來為政治宣傳利益服務的“官本位”制度沒有根本改變,加上經濟金錢利益,本來就允許和激勵的腐敗的體制,就更允許和更激勵腐敗了。 儘管如此,馬列意識形態政治宣傳的既得利益還是受到了威脅。為了維護自己的既得利益,他們在國內找不到打手,自然就需要方某及其組織那樣的海外打手來繼續干預和監督學術界,而方某自己也投其所好,甘心為馬列意識形態政治宣傳利益服務,成為一丘之貉。北大劉華傑跟方舟子打得火熱,都受到馬列媒體頭頭于光遠的青睞,也是因為劉華傑搞的“科學傳播”符合馬列意識形態政治宣傳的既得利益。因此,新華社一而再、再而三地想方設法吹捧自己的打手方舟子,甚至利用手中的黨政權力公開搞作假欺騙的新聞報導,那都是利益驅使的必然。換句話說,如果沒有方舟子,他們也會尋找別的同樣打手來維護自己的既得利益。 為了中國學術科研健康發展和體制改革能真正實現,奉勸新華社停止對學術界搞的以假打假的腐敗行為。 參考資料:美國政府ORI年報統計部分摘錄(原文)。 Table 1: Number of Institutions Reporting Misconduct Activities, Number of Institutions Annual # of Institutions # of Institutions # of New Cases In their submissions, institutions report the receipt of an allegation of scientific misconduct, the type of misconduct, and the conduct of an inquiry and/or investigation. Reportable activities are limited to alleged misconduct involving PHS-supported research, research training, or other research-related activities. For 2000, institutions reported receiving 103 allegations. The number of allegations of fabrication and plagiarism increased from 1999. See Table 2. Report on 2000 Annual Report on Possible Research Misconduct Annual The 62 new cases opened by the institutions in 2000 resulted in 59 inquiries and 18 investigations. Some cases were closed following a preliminary assessment of the allegation or were received too late in the year to begin an inquiry that year. The number of inquiries and investigations conducted in 2000 was more than reported in 1998 and 1999. See Table 3. Table 3: Number of Inquiries and Investigations Conducted in Response to New Allegations, Annual The 82 institutions reporting misconduct activity conducted a total of 80 inquiries and 38 investigations in 2000. These were in response to allegations made in 2000 and earlier. The number of inquiries conducted by an institution ranged from zero to two. The number of investigations conducted by an institution ranged from zero to two. 參考資料:新華社報導原文 社會學博士羅茲是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下屬的研究誠實辦公室(ORI)副主任;方舟子原名方是民,1995年在美國密歇根州立大學獲生化博士學位,近年來他在一家網站上堅持揭露學術腐敗。 他們介紹說,美國一般不直接說學術腐敗,普遍的提法是“不正當科學行為”。根據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等權威部門的定義,不正當科學行為指的是“在提議、開展和評議科研項目,或報道科研成果的過程中,出現的捏造、篡改或剽竊”。 方舟子認為,截至19世紀西方國家的科學不正當行為還不普遍,原因是科研與個人經濟利益沒有特別直接的聯繫。但自從科學家逐漸成為一種職業,科學的不正當行為開始增加。洛克菲勒大學校長、諾貝爾獎獲得者巴爾德摩的論文風波,成為美國政府監督科學不正當行為的轉折點。 20世紀80年代,當時擔任麻省理工學院教授的巴爾德摩與他人合作,在《細胞》雜誌上發表論文。其後其中一名合作者所帶的一名博士後發現,自己所在實驗室的實驗數據有問題,可能是造假,於是向巴爾德摩反映,要求其撤消論文,但巴爾德摩拒絕了這一要求,這名博士後也被開除。這一事件公開後,包括麻省理工學院等有關學校清查了實驗數據,但均認為數據沒有偽造。於是在1991年,美國政府派出特工人員,對記錄原始數據的墨水、膠帶等進一步核查,認為數據確實有假。 這一事件至今仍疑點重重,但美國政府從此事認定,科學界很難自我更正。於是在1992年,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成立了研究誠實辦公室,專門接受和處理對學術不正當行為方面的舉報。“不正當科學行為是一種世界性現象,要想根絕它是不太可能的,”羅茲在接受採訪時表達了這樣的觀點。 羅茲說,研究誠實辦公室的經驗表明,調查、處理學術腐敗,不能只靠科學界和科學家本身的自律,必須要有完善的法律手段做後盾。自律和同行間的彼此監督固然重要,但由於學術腐敗一旦被戳穿,往往就意味着身敗名裂、在科學界難以再呆下去,因此,當事人在同行對其研究數據、方法和實驗等提出質疑時,一般是聽不進去的,而且傾向於採取不友好的“敵對”態度。在美國,這很容易引起官司。為此,研究誠實辦公室採取的方針,是揭露、調查等工作主要由了解內情的科學界承擔,但對於在調查過程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包括如何獲取物證、傳喚人證等,該辦公室則準備了一整套非常細緻的對策。 根據方舟子的統計,研究誠實辦公室成立以來已經處理了一百來起案件,2001年處理了11起。例如,去年美國德州大學奧斯丁分校教授魯吉洛被發現以前她在哈佛大學工作期間,弄虛作假,編造心理學方面的調查結果。結果被裁定五年不許申請科研資金。雖然此前魯吉洛已經獲得終身教授職位,但她還是被迫從現任大學辭職。五年拿不到科研資金,已經基本把這個人趕出了學術圈子。 但研究誠實辦公室在工作中也發現,學術不正當行為的調查和處理,有時是一個既耗時、又費錢的過程,可能引出一些始料不及的“副作用”。比方說,如果牽扯到法律糾紛,說不定就會曠日持久,最長的也許會持續5年;該辦公室也碰到過有的研究單位為一項調查花費30萬美元的情況。 如何更好地保護學術腐敗行為的揭露者和當事人的權益,是更棘手的課題。揭露學術腐敗最合適的人選,往往是具體研究項目小組的成員,他們最了解內情,但要“挺身而出”,需要很大勇氣。羅茲提供了以下數字:25%的學術腐敗揭露者稱,他們事後在升職、加薪等方面都遭受過不同程度的損失。舉報學術腐敗行為的人,還可能會費力不討好,背上“叛徒”、“不忠”和“麻煩製造者”等名聲。 而即使是被懷疑有學術腐敗行為的當事者,也有被“冤枉”的時候。例如,1993至1997年間,研究誠實辦公室收到1000多項不正當科學行為的舉報,並對其中150項立案調查,結果發現其中76項實際上沒有什麼問題,但統計卻顯示,這些“豁免”的當事人當中,一半以上在後來的工作中又無端被懷疑“不誠實”。 羅茲指出,科學不正當行為出現的原因有多種,管理上的漏洞是重要的一方面。要防止學術腐敗,提高整體的科研管理水平恐怕是主要途徑之一。具體而言,需要從杜絕不正當科學行為的角度出發,在科研管理中杜絕人為因素,全面完善質量控制,包括加強對實驗室的監督,在研究數據的保存和實驗記錄的定期檢查等方面制訂出規範化的標準等。(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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