鄙人關於劉海洋話題的小文在網絡貼出後,招致激烈爭論。仔細閱讀正反兩方,特別是反對方的恢復與文章,我感到還有幾個問題,實在有進一步提出來討論的必要。
首先,關於劉海洋的行為的定性問題。許多對劉持激烈抨擊觀點的人口口聲聲提到他犯下如此“殘忍”,有的網友甚至說“慘無人道”的“罪行”。根據筆者不完備的查詢,截止目前,除了新聞媒體的報道,事實是並沒有公安或司法部門的合法詢問筆錄公布,也沒有權威的法庭審判判定他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某條,那麼,我想請問那些聲稱要依法嚴懲劉的諸位,你們既要依法,那麼,不經合法審判就稱某犯罪嫌疑人為”罪犯“,就稱他為”犯下殘忍罪行“,這是否合於法治的精神呢?我承認,對於劉傷熊的具體情節並不清楚,我也同意,凡觸犯法律或公共管理規章,包括校規的行為,應依法規予以懲處,但促使我發表這些意見並關注此事的並非我與諸位在維護法規的嚴肅性上有什麼分歧,使我不得不說的是,我在這種萬眾一聲的討伐聲中看到了一種十分熟悉,也十分可怕的東西:那就是,在幾乎一邊倒的輿論中,我看到某種比諸位評價劉海洋時更殘忍、更不寬容的妄斷與暴民式的氛圍。這種氛圍,在前段趙薇軍旗裝事件時,在媒體天天渲染的那些攤販占道及無數事件中,我們都可以見到。稍遠一些,在關於文革中對待五類分子及狗崽子的回憶錄中,我們更加不陌生。某網友在文章中很興奮地提出,嚴懲劉海洋順應民意,大快人心,我想問:法律與紀律的維護難道僅僅是為了大快某些人的人心嗎?回顧共和國建國後的社會生活史,我們所遭遇的那些大快人心的事難道還不足以使我們不要那麼毫無顧忌地追求快意嗎?我沒有結論,我只是提請大家注意一種看待這件事的不同的角度。
其次,有網友在辯難中象我提出,要是劉海洋的硫酸淋在我頭上,我怎麼看。有人甚至進而提出今天不嚴懲他,明天他就會如何如何傷害社會。我覺得這種論調非常可笑。難道社會或法律對公民行為的司法處分是建立在這種推理和想象的基礎上嗎?現代司法的一個基本準則是罪行法定,刑罰相當,我國司法雖未明文規定實行無罪推定,但是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審判原則。在這類論調中我想問的是,既諸位對這種想象的罪行如此關注,那麼,諸位,包括對此事大家渲染的媒體,你們對那些實際的殘忍罪行怎麼看?以下是新浪網社會新聞版2月27日的部分標題:
合肥野生動物園:不善待動物現象時有發生 (20020227 18:45)
包養桑拿小姐 廣州荔灣副區長涉嫌受賄80餘萬 (20020227 16:46)
湖南邵東一16歲少女惱羞成怒殺害6歲兒童 (20020227 16:21)
懷疑丈夫有外遇 女醫生竟唆使女兒投毒殺公婆 (20020227 16:05)
大學生中毒昏迷不醒 中毒原因尚不明朗 (20020227 14:32)
“神醫”治病要了人命 為驅“鱉精”請來騙人精 (20020227 14:30)
無證司機耍蠻橫 撞了女警嘴還硬 (20020227 14:30)
11歲女孩拿圖釘哄孩子 其中兩枚吞下肚 (20020227 14:30)
侵吞公款逃亡加拿大11年--一個偷渡犯的懺悔 (20020227 14:15)
山西勞工在蘇里南被騙 以挖野菜充飢怒上法庭 (20020227 14:07)
妻子被拐賣形隻影單 嫉妒連襟幸福深夜上門砍殺 (20020227 14:06)
深圳兩大主要勞動職業介紹中心看到 民工找工5大難 (20020227 13:43)
拾荒匠強姦十餘婦女 警方調查卻無受害者作證 (20020227 12:38)
“一米線”形同虛設 距離保持該用什麼法子 (20020227 12:35)
斗完歹徒斗死神 公交女售票想活下去 (20020227 12:35)
“開學恐懼症”困擾小學生 家長幫忙一起適應 (20020227 12:35)
服務生收藏酒瓶蓋 哪種“開瓶費”多就推銷哪種 (20020227 12:34)
網絡傳銷是陷阱 “賺錢秘方”為騙錢 (20020227 12:34)
首期捐款近兩萬“大熊哥”一定能回來上課 (20020227 12:34)
以牌養牌停車不煩“靚麗風景”構築新天堂 (20020227 12:34)
超市關門了工資還沒發 員工“搶”了海寧亞細亞 (20020227 12:34)
工程招投標漏洞多 女工程師輕易到手50萬 (20020227 12:05)
武漢一研究所為制假者營造“安樂窩”被罰 (20020227 11:43)
深圳又聞外籍老闆施暴事件:化妝盒猛砸工人頭 (20020227 11:39)
警察遭報復在辦公室被割耳 嫌犯攥住逃離現場 (20020227 11:31)
鄂州:不交附加費不發你課本家長鎖校門抗議 (20020227 11:26)
K110上狂徒揮刀亂砍乘警長浴血奪刀 (20020227 11:15)
武漢兩教師猥褻十多名小學女生最小的僅8歲 (20020227 11:13)
按姐姐囑託與姐夫同居 熟睡中“丈夫”離奇被錘殺 (20020227 11:12)
K110列車上突發精神分裂 狂徒揮刀亂砍乘警浴血奪刀 (20020227 11:09)
廣州有455人志願捐獻遺體 已有15人實現遺願 (20020227 11:07)
客房驚現神秘女屍 武昌12-11兇殺案偵破紀實(圖) (20020227 11:05)
頭髮長不許進 廣州一中學領導手拿剪刀守校門 (20020227 11:04)
年後勁刮“減價風” 部分商品低至1—2折 (20020227 11:01)
台南地下爆竹廠爆炸死6人 (20020227 11:01)
光天化日之下買兇殺人受僱兩疑兇昨在天河區法院受審 (20020227 11:01)
女經理挪用社會養老基金潛逃 3載逃不過今年元宵 (20020227 11:01)
武漢兩色狼教師猥褻十多名小學女生 最小的僅8歲 (20020227 10:57)
按姐姐囑託與姐夫同居 熟睡中“丈夫”被錘殺 (20020227 10:49)
武漢兩教師猥褻十多名小學女生 最小的僅8歲 (20020227 10:41)
深圳一家三口慘遭滅門 連3個月的嬰兒也未能倖免 (20020227 10:37)
海南紡織總公司副總經理貪財縱色被控四罪 (20020227 10:25)
廣州:寵物傷人一天300起 寵物管理必須加強 (20020227 10:16)
光天化日買兇殺人 兩疑兇昨在廣州天河法院受審 (20020227 10:14)
姐姐殺死妹妹拋屍垃圾堆 深圳207殺人案紀實 (20020227 10:12)
心血來潮欲與妻子親熱遭拒 惡夫一怒殺妻 (20020227 10:09)
夫妻感情不和遷怒他人 惡媳唆使10歲女毒死公婆 (20020227 10:04)
一男子被瞪幾眼竟提斧 售票員被逼跳江無下落 (20020227 10:00)
大學生搖身變"花花公主" 武漢黑客第一案開庭 (20020227 09:58)
警察辦公室里慘遭割耳 失耳10小時再植成功(圖) (20020227 09:47)
自認刑罰過重 刑滿釋放後猖狂報復暴打法官 (20020227 09:30)
西安市內一公園魚池疑遭投毒 晨練者撈走毒魚(圖) (20020227 09:23)
深圳某高檔酒樓出咄咄怪事 不攆狗反把顧客趕走 (20020227 09:09)
女中學生被強暴 父討公道被打派出所無人出警(圖) (20020227 09:07)
只因差了一塊錢 六旬老人竟然着急送了命 (20020227 08:17)
案犯恨法官量刑過重竟和母親及姐姐暴打法官 (20020227 08:12)
這邊放生那邊捕撈 北京放生魚難逃厄運 (20020227 04:59)
撞破姦情棒殺老父 衝動“孝子”代價慘重 (20020227 03:49)
將孩子栓在床上外出 大意爸爸“綁”死9個月兒 (20020227 00:41)
我想請問那些因此事如此義憤高漲的媒體與朋友:難道在上述標題下的內容,真的沒有值得我們投入同樣關注和熱情的事件嗎?稍具常識的人都可以看得出上述報道中的許多事件遠比這件拿硫酸燒熊事件嚴重得多,但是,值得思考的是,這些事件沒有引起如此大的關注,也未激起我們如此愛正義、愛法治的熱情。我想問:為什麼?
有一位網友在恢復筆者前文時故作高深地寫到“我們現在社會上有一種很不正常的現象,即同情‘錯誤者和罪犯’,象小燕子日本軍旗裝事件就是一例。包括一些貪污犯之類也被一些“開明的人士”所同情,這是我們社會的不幸。”言外只義,凡主張稍不同地思考一下此事的人,已是等同於“為貪污犯辯護”了。且不說即使按法律判罪服刑的人依然享有未經合法程序剝奪的部分公民權利,何況,我們怎麼能僅因觀點不同就稱對方同情罪犯呢?再說,法律懲處的罪行,而不是作為人的罪犯,依法懲處與一般而言的報復性的懲罰有本質區別,即使是對罪犯,社會抱更多同情而非排斥的態度,這對於我們的法治建設,有什麼不對呢?上綱上線,在觀點的辯難中,動輒入人以推想、誅心之罪,這種思維的方式,難道真的是我們建設未來法治、健康社會所必須的嗎?
一個法法治的社會不是嚴刑峻法的社會。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劉海洋已被司法機關拘留,而現代司法實踐的一個基本精神是,必須假定進入司法程序的犯罪嫌疑人,作為個人,在國家司法機器之前是弱勢的一方,因此值得從制度上和輿論上給予更多的保護。我認為輿論應該更多地倡導這種精神,並營造這種氛圍,在此基礎上討論此事暴露的教育、管理與社會問題。
最後,筆者特別想提請各位注意到,根據筆者粗淺的法律知識,傷熊一事牽涉到的法律適用問題。筆者並非法律問題的專家,但據筆者查閱,我國法律對此類事件的適用法律實際上很成問題。若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那麼,動物園內人工飼養的動物是否屬於野生動物,這個應由權威機構作出司法認定。若根據《刑法》中關於破壞公共設施的有關條款,則我國《刑法》關於構成刑事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是犯罪故意,因此值得我們探討的是“故意拿硫酸逗熊”是否等同於“故意破壞公共設施”或“故意破壞國家財產”,如經法庭認定缺乏犯罪故意,那麼,劉的行為究竟是屬於違法,還是犯罪,尚在兩論之間。關於動物園的管理規定或清華校規,我想應由動物園和清華校方去掌握,我們保持關注即可,違法法紀,理應受到相應處罰,我想這毋須爭論,但是,我希望這種處罰應貫徹一種法治、理性和寬容的精神,這是我想再大聲呼籲的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