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新京報》有兩則新聞饒有興味,一是復旦大學經濟學院原院長陸德明教授嫖娼事件,校方呼籲媒體,不要將這件事繼續“放大”;一是在“全國高校哲學社會科學學術規範與學風建設論壇”上,教育部副部長袁貴仁在會上表態,要儘早拿出《關於懲治學術不端行為的意見》。
一則關乎學者社會道德,一則關乎學術道德。
對“陸德明事件”,我贊同校方的處理方法,既對公眾有一個交待,又給學者留有餘地。在這起事件當中,不少人用聖人的道德標準來對待學者,對事件窮追不捨,痛打落水狗,未免有過猶不及的意味。
毫無疑問,在中國嫖娼既觸犯法律,又有違社會道德,陸教授也為此受到雙重懲誡。但如果要嫖娼者背負一生的十字架,永世不得翻身,也沒有必要。
這讓我想起2001年度諾貝文學獎得主、英國作家奈保爾,他在接受美國NPR電台採訪時說:他對在婚姻出現危機時他經常光顧的妓女們表示“感謝”。此事轟動一時,議論紛紛,不過負責頒發諾貝爾文學獎的瑞典文學院的成員對奈保爾的言論絲毫不以為意,表示他們是純粹按照文學成就的標準來選擇獲獎者的。
在中國古代,文人騷客,流連歌管樓台,與歌妓飲酒作賦,酬贈唱和,不但不會受到社會的責難,而且還被視作是文人的風流、瀟灑。一大批歌妓因此名垂千古,李師師、蘇小小、柳如是……
因此,我寬容對待教授嫖娼,但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不寬容。
不知何時起,中國學術人的道德呈現嚴重滑坡狀態,別的不說,單就學術著作剽竊事件,就時有所聞,從大學生到教授,甚至院士級人物;從畢業論文到學術論文;從抄別人到抄自己;從國內抄到國外……以至毫無創新意義的“垃圾論文”充斥國內學術雜誌,以至教育部也覺得事情到了非規範不可的地步。嗚呼!
在我眼中,學者剽竊比嫖娼更可惡,更應該受到嚴懲。原因就在於學者安身立命之所和唯一的價值就在於學術研究,如戰士職責在於保家衛國、運動員職責在於運動競技一樣,國家供養着的學者不專心搞學術研究,卻走歪門邪道,靠剽竊他人的成果欺世盜名,這樣的學者與小偷還有什麼兩樣?還有什麼存在的價值?
可惜,我們的社會對剽竊的學者太寬容,而對嫖娼的教授又太苛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