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属于“个人权利”还是被社会“授予的权利”?
在辩论“同性恋婚姻”问题上,赞成一方的美国高院法官,认为“婚姻是(个人)权利(Justices Sonia Sotomayor and Elena Kagan, in oral arguments, spoke forcefully about the Constitution and marriage rights. Both sided with the majority in the ruling. The opinion said simply:“The Court has long held that the right to marry is protected by the Constitution.”)”。
我认为,这是根本错误的观点:婚姻不是个人自身的权利,而是被社会后来授予的权利。
由于她们这样声称婚姻“属于被个人拥有的自然权利”性质,因此必须被美国宪法保护,其他法官自然不便反对,因为谁也不愿意反对“宪法保障的权利”,起码在没有人还想清楚“婚姻的本质”理由之前(见英文双方辩论的简介)。让我分析如下。
首先,任何一种权利,如果它是自然的,与人生来必有的,它才是不可剥夺的,因此需要被宪法保护 - 如果它被剥夺了。比如言论自由,追求幸福,拥有财产,以自己选择的方式生活等等。这些在美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中都有列举。
第二,任何一种自然权利,既然是与生具来的,既“天赋”的,它必然是“首先来自一个人”。既,这个权利的基础是“个体”,既“一个人”,而不是“群体”,既一个以上的人。因为人需要一次又一次地被生出来。
那么婚姻如果是权利,婚姻必然具有这样的性质 - 基于个体。显然,婚姻不是这样。因为构成婚姻的“第一权利要求”是征求被结婚对方的授权同意。没有对方授权同意,婚姻就不存在。很清楚,如果个人不具有“组成婚姻的权利”,为什么“二个人的集体”就具有了?这显然说不通,因为这个“婚姻权利”的来路不明。
第三,如果婚姻是个人自然权利,它就像言论“自由自由”一样,只有在由于各种原因(比如暴力危协下被剥夺时)导致有失去的危险时或已经失去了,才需要宪法的保护。婚姻显然不是这种情况。
最后,如果婚姻是由于“两个人的集体产生的‘新的权利‘”,这个权利必须予以详细的说明和论证。没有这些论证和说明,只能证明“婚姻是(个人)权利”的声称,本身思维逻辑混乱(大法官不是神,也是会犯错误)。
很明显,如果我的结论“婚姻不是个人权利”,它必然属于“被社会授权的范围之内”了,此乃另一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