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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长青: 目睹美国的黑暗时刻——对特丽被送进“毒气室”的思考
送交者: 24680 2005年04月04日15:10:05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目睹美国的黑暗时刻——对特丽被送进“毒气室”的思考》

曹长青

我对特丽.夏沃(Terri Schiavo,也译泰莉)被判“死刑”的愤怒和悲哀,超过了对造成三千人死亡的911恐怖袭击。这绝不是夸大其词故作惊人之语,因为911是疯狂的恐怖份子所为,是全人类的常识都共同认定的非理性的魔鬼,在善良的人们毫无防备之际所犯下的罪恶;而特丽的被判“死刑”,则是在最民主自由的美国,由被视为最文明、最理性的法官们,在全国人民的众目睽睽之下,按照法律条文实施的,而且还得到了以专家、教授、学者、医生、法官、律师、记者等为主的不少美国人的支持。

“好人”理性地杀人,远比魔鬼疯狂地杀人更千百倍地令人恐怖。人类最血腥的罪恶,从来都是所谓“好人”高举著“正义”的旗帜,在法律的保护之下理直气壮地执行的。特丽事件之所以引起了美国、整个西方、以至世界的关注,之所以再次把美国舆论撕裂成两半,再次凸显左派民主党和右派共和党之争,就因为它绝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家庭民事纠纷,也不仅是一个文化和法律冲突的问题。

对这个脑残障者生命的处置和态度,淋漓尽致地表现了美国及西方社会两种文化(死亡文化和生命文化)、两种理念(人本主义和基督信仰)、两种文明(相对伦理和绝对道德)之争。它涉及到人类在这两者中选择哪个走向的重大问题。美国法官的这次判决,不仅剥夺了一个无辜女性的生命,而且是一次对“绝对道德标准”判处死刑,它是20世纪导致纳粹和共产主义兴起的那种拒绝上帝、人本主义思维的可怕延续。

这个在过去两周以来引起美国媒体和民众最大关注的事件起因是在1990年,当时26岁的特丽突然心脏停跳了几分钟,导致大脑缺氧而失去意识,医生诊断她成为“植物人”。8年前,她的丈夫迈克向佛州法庭提出,要求拔掉特丽的进食管,理由是他妻子曾说过,如成为植物人,不愿意靠插管存活。但特丽的父母不同意,不仅因为他们从来没有听过女儿这种表示,而且他们提供的录影带显示,特丽不仅有表情、会微笑,还有眼睛、头部随移动物转动等反应,即她没有完全脑死亡;所以他们打官司要求照顾特丽,希望女儿活下去。但佛州法官却判决迈克胜诉,於是特丽的食管被拔掉。

按美国目前的法律,这类民事案件由各州地方法院判决,联邦法院不受理。但由於特丽案件事关紧急的人命和对重大生死问题的态度,所以美国参众两院随即通过了一项专门法案,同意特丽一案可递交到联邦法庭审理;休假中的布希总统也连夜赶回白宫签署法案生效。但是,联邦法院和联邦巡回法庭审理的结果仍是特丽父母败诉。最後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被拒绝受理,因最高法院一般只审理和宪法有关的案件。

特丽一案主要是由佛州地方法官审理的。判决拔掉特丽食管的主要根据,一是按“佛州监护法”,特丽的丈夫迈克是监护人,他有代表特丽发言的权利,而特丽的父母没有;二是迈克表示特丽曾说过一旦成为植物人,不愿意活下去,所以拔掉食管是特丽自己的意愿;三是医生诊断特丽已处於“脑死亡”的植物人状态,没有康复可能。

但法官的这三条主要判案根据都有可争议之处∶首先是迈克已经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丈夫资格”,因他早在八年前就和另一个女人同居并生了两个孩子,後来两人正式“订婚”。法律之所以把监护权交给配偶,是因为在正常情况下,配偶之间具有最亲密的关系。但当迈克和另外一个女人一起生活、生育子女、并已经订婚的情况下,他对特丽的爱和情感当然大打折扣,而且既然他已经违背了婚姻誓言,他就已经不是事实上的丈夫。但法官无视这个任人都可以做出基本判断的常识,坚持迈克仍是法律意义上的丈夫,仍有完全代表特丽讲话的权利。

其次,整个案件中最关键、也是支持给特丽拔掉食管的阵营最强调的,是绝症病人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生命。但这里的一个重大疑问是,到底特丽有没有这种“遗嘱”?事实是,她没有留下任何文字说明她一旦成为植物人,愿意选择安乐死;只是迈克自己这样声称而已。特丽发生意外时才26岁,那麽年轻就立下关于自己一旦成为植物人如何处置的口头遗嘱,不太合常理。据《华尔街日报》3月27日引用的Find Law公司民调,18到54岁之间的美国人高达76%没有生存遗嘱(living will),20多岁这个生命正旺的年龄段自然很少有人这麽做。即使在55岁以上的老人中,也有47%的人没有这种遗嘱。且不说特丽当时年轻、健康,立什麽关於植物人的遗嘱,按常识判断实在可能性很小;而且即使夫妻间不经意地感叹一句“我要是植物人可不想靠插管活”,能不能算正式“口头遗嘱”也非常值得讨论。更何况现在只是一个背叛了她的丈夫这样声称,没有任何实际证据。

除了年轻之外,特丽出生、成长在虔诚的天主教家庭,很早就受洗。天主教是不同意用自杀和安乐死来结束生命的,因而作为教徒,她也不大可能立下这样不合教规的“遗嘱”。

而且各种迹象显示,迈克的“遗嘱说”不像是真的。据《纽约时报》报导的法庭文件,在特丽发生意外後七年之内,迈克从没提过妻子有这种“遗嘱”,直到他打赢了医疗事故官司,拿到了百万美元赔偿之後。特丽婚後一直无法有孩子,因此接受一种“激素治疗”,期待增加生育可能。她发生意外後,迈克以“医疗事故”为由打官司,最後获得105万美元赔偿,其中30万给迈克本人作为婚姻损失赔偿,75万给特丽做医疗费。特丽当年的一位元女友在电视上说,迈克在打官司时承诺,拿到赔偿要买个大房子,把特丽和其父母都接到家中;但他拿到百万美元之後,“整个变成另外一个人”,他自己买了房子,装修了他母亲的公寓,却没有接特丽和她的父母,而是找了女朋友同居。後来又提出诉讼,要求拔掉特丽的食管。在特丽脑伤残七年之後,迈克的大脑竟“突然”活跃起来,回忆说妻子有过口头遗嘱,这种说法怎麽能让人信服?

据《纽约时报》报导,迈克的这种说辞曾被知情人戳穿过,在2001年迈克首次官司胜诉,特丽的食管被拔掉後,迈克的前女友给当地电台讨论节目打进电话说,迈克曾对她说过,他不知道特丽到底有没有遗嘱。於是法官根据这个“证据”恢复了特丽的食管。但不久那个女友就反供,背後是否有迈克压力或收买,法庭则没有调查。

对於迈克在特丽发生意外七年之後,在得到105万美元、有了“未婚妻”之後,突然说“想起来”特丽有过口头遗嘱之说,《华盛顿邮报》专栏作家克劳姗默(Charles Krauthammer)评论说,明摆著的,当迈克和他的“未婚妻”一起生活之後,“特丽就成了一个障碍”。福克斯电视台王牌评论员欧莱利(Bill O'Reilly)则在他的广播节目指出,当丈夫和妻子有利益冲突(迈克要和别的女人结婚)时,他的话不仅不可信,而且他已成为要蓄意谋杀特丽的嫌犯。

法官判决可拔掉食管的第三条主要依据(医生诊断特丽已是“永久性植物人”)也是有争议的。据《纽约时报》刊登的法庭文件,共有6名医生作过诊断,其中4名确定特丽已是植物人,大脑已绝大部份死亡,没有恢复可能;但有两名医生持异议,其中有美国知名神经科医生切希尔(William Cheshire)曾去病房看过特丽,并研究了特丽父母拍下的录影带,他的结论是,特丽不是“植物人”,还有一定的意识能力。

四位认定特丽是“植物人”中的主要医生是克兰夫德(Ronald Cranford),他以前曾确诊的一位“植物人”(也断定没有康复的可能),12个月之後却清醒了过来。当有人对这位“专家”指出,如果当时听从他的诊断,这个人不就像特丽一样被“杀”掉了吗?这位专家回答说,“那是我的一个错误;但特丽不一样,她已是植物人15年了。”但美国最近有一位曾有被医生判为“植物人”的女性,20年後竟可说话,呼叫父母。在CNN的“莱瑞.金现场”节目上,也有两位女性现身说法,她们都曾被医生判为“脑死亡”或“植物人”,也曾靠插食管存活,其中一位的脖子上仍可清晰看到那个插管的洞口伤疤,但她的丈夫拒绝拔掉其食管,细心看护她,5个月後,她清醒了过来,今天在电视节目上讲话比许多专业评论员都更头脑清晰、口齿伶俐。另外据3月26日《纽约时报》报导,在美国还有四名跟特丽的状况一样,由於大脑缺氧而导致脑死的男性病人,也是被医生诊断为“永久性不能康复”的“植物人”,但最後都清醒了过来。

在三项主要判案根据都有疑点的情况下,为什麽佛州的法官们仍是拒绝特丽父母的要求?法律专家评论说,这是按司法条文办案,因为按照法律,迈克是监护人,他说特丽有过口头遗嘱,这就是判案“根据”,而那些质疑则不能作为法律定案依据;对於特丽是否植物人,要以多数医生的诊断为主,而且长达15年脑死,就没有康复的可能。

但这样人命关天的事,应不应该在有严重疑点的情况下定案?在美国,被判处死刑的,不等本人提出,都会“自动”进入上诉程式;每个死刑犯的平均上诉期超过20年,等於被判死刑後,至少还可活20年。任何新“证据”,或律师找到新的理由,都可以使案件一而再地上诉、重审。即使这样,仍有相当多的美国人要求废除死刑,毕竟生命只有一次,一旦错判,就无法“更正”。

特丽案件则陷入类似“22条军规”的窘境。因为如果她是个死刑犯,在所有上诉失败後,州长和总统都有行政权力“特赦”她免於一死。但由於特丽是个完全无辜的人,从来没有被判过任何罪,所以按法律不存在她被“特赦”一说;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条文说州长或总统可以“特赦”特丽这种无辜、无罪的人。於是,杀了多少条人命的罪犯可以得到赦免,而一个完全无辜、无助的残疾人,就竟然要在全世界的注目下,由於没有法律条文保护,被活活地渴死、饿死!无论多少人在她病房门口声援、呼救、流泪、祈祷,但所有人就都束手无策,天下没有比如此“执法”、如此“人被条文杀死”更荒诞的了!

退一万步说,即使法官判案的三条理由都毫无疑点地成立∶第一,迈克没有其他女人,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是完全有资格代表特丽的丈夫;第二,特丽有文字遗嘱,不想在成为植物人情况下仍继续存活;第三,全部医生都一致判断特丽大脑永久性全部死亡,没有恢复的可能性。那麽在深爱特丽的父母、兄妹愿意接管、继续护理她的情况下,有没有必要一定要按法律程式杀死一个无辜的人?

事实上,这种假设的三条理由也都有可争议之处。首先,对於迈克来说,在妻子脑伤残或完全成为植物人之後,他要找其他女人,就应该和特丽正式离婚。但事实是,无论特丽的父母怎样苦苦哀求迈克和自己的女儿离婚,由他们来做特丽的监护人,迈克就是坚决不肯,一定要给特丽送终。佛州布什州长打官司要求州政府做特丽监护人,迈克仍不放弃,布什州长也输了官司。

迈克坚决执行特丽“死刑”的理由是,他要尊重特丽本人的愿望,他是在为维护特丽的“死亡权利和尊严”而战斗。这里且不说特丽根本没有留下文字,即使有,她是否清楚地表明在脑死亡什麽程度下不想活了?二十几岁健康时的想法和今天是否一样?从无数历史人物和我们每个人的成长经验中看出,人的思想变化可以是惊人的、翻天覆地的。尤其对於疾病和生死问题,健康人和病人的想法是有很大不同的。在美国多个电视评论节目上,都有人出来证明,自己健康时认为一旦伤残等,就不想活了,但真正生病或瘫痪之後,想活下去的愿望比健康时还强烈。所以用健康者、或健康时的思维去判断伤残者的愿望是不公平的,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他人。

那麽照这种说法,那不是人的“遗嘱”都可以不遵守了吗?那立“living will”还有什麽意义?当然不是。如果病人家属全都毫无异议地一致确认、并愿意执行living will,那当然应该执行。但在特丽这个案件中,既然她的父母那麽愿意照顾这个女儿,为什麽一定要她死?而让这个无辜的脑伤残者活下去会损害谁?当生命和法律条文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选择生命还是法律条文?今天,那些专家学者、文化人们最高声强调的就是“我们要遵守法律!”对此让我引用英国历史学家保罗.约翰逊(Paul Johnson)《知识份子》一书中的以“提防知识份子”为题的全书结论来回答∶“任何时候我们必须牢记知识份子习惯忘记的东西∶人比概念更重要,人必须处於第一位。”

迈克和他的支持者辩解,我们要维护特丽的“尊严”,不能容忍她在父母的照看下“赖活著”。在这里,迈克们的自相矛盾之处在於,他们一方面强调特丽已经全部脑死亡,一边强调她的尊严要维护。而事实是,只有大脑有意识的人才有尊严感。如果特丽已经全部脑死亡,那麽她的脑子怎麽会产生尊严意识,这不是逻辑不通吗?

这种所谓“植物人”的案例,和头脑清醒的、想结束自己生命的绝症患者的根本不同之处在於∶绝症患者由於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堪病痛折磨,感觉自己尊严受损,所以清醒地选择结束生命。但是,医生可以尊重病人的意愿不再继续采取医疗措施,但却不可以帮助病人死亡,几年前美国一个帮助安乐死的医生目前还在伏法。为什麽不可以帮助人家自己要求死亡的意愿?这就如同一个人要上吊,你不能帮他找绳索;一个人要跳楼,警察和民众要全力设法抢救,而不是鼓励他“快跳呵!”或推他一把。

对於特丽来说,如果她真是全部脑死亡的“植物人”,那麽她的大脑既不能产生尊严意识,也没有肉体痛苦感觉,而且只需要食物和水就可以活下去。那为什麽不能满足她的父母对她的一片爱心,让她继续活下去?而且还有更重要的一层意义∶在爱和关照这个完全无助的生命的过程中,可以提升特丽的亲人和那些关注她生命的人们的精神世界。就像修女泰瑞莎所说的,正是由於有机会面对那些弱者和伤残的人,才会启迪和提升人的爱和怜悯,让人更有“心”。

那麽在这种情况下,为什麽仍有许多人认同特丽被活活饿死?迈克和他的支持者们强调,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我们必须服从法律。这当然没错,在法律没有和生命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服从法律,无论对判案多麽不服。例如选举、婚姻、财产等纠纷,甚至犯罪案件等,哪怕是杀人案。例如十年前的辛普森案和最近的好莱坞演员被控谋杀妻子,最後获无罪释放。这两个案子按常识判断,嫌犯都是罪犯,但既然法律审判结果他们无罪,无论我们脑中怎麽认定他们就是杀人凶犯,都必须接受判案结果。毕竟这是放掉一个人,而不是杀掉一个人。我们推崇民主国家的判案原则,就是因为它是“宁肯错放一千,也不能误杀一个”。

但无论多麽民主的国家,法律毕竟是人制定的,只要是人干的事,就必定不完美,必定有疏漏和错误之处。那麽当以法律条文难以断案的时候,我们应该选择“要求生命的”,还是选择“要求死亡的”?在特丽这个案件中,为特丽争生命的父母,和为她“争权利”的丈夫,到底谁更爱特丽,人们的道德良心更应该往哪边倾斜?人类的祖先早在三千年前,就给我们做出了绝顶智慧的选择∶

在《旧约圣经》中有一个“所罗门的测验”(列王纪上3:16-28)∶两个女人争夺一个孩子,都说这个婴儿是自己所生的。当年没有DNA测验,而根据两人各自说辞,以色列王所罗门无法判断孩子到底是谁的。於是他智慧地说,拿剑来,把孩子劈开,两个女人一人一半。其中一人同意,另一个则立刻跪下说,千万别把孩子杀死,给另外那个女人吧,她不争了。於是所罗门把孩子判给那个“不争了”、为孩子求命的女人,因为谁站在“生命”一边,谁才是真爱这个孩子的生母。结果所罗门的判断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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