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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人剽窃应遵守学术规范与道德(下)
送交者: guangxu 2002年04月13日20:44:37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淮北煤矿师院外语系叶小宝的“浅谈《汉英辞典》(修订版)的释义”中(《淮北煤矿师院》学报1999年第3期)谈到了《修订版》美国、英国英语区别不分的种种失误,实际上,这个问题笔者1998年北外的拙文中早已详谈,但他用的是自己的例证,因此,我丝毫不怀疑什么。
以梅文为例,梅文“两部词典”谈“法网”译文应该充实的观点与译文,陈中绳在《上海科技翻译》上的系列文章中早就提到。梅文地道与准确兼顾的观点,及引用俄罗斯词典学者的话阐述这个问题的观点与口气,也都见于陈中绳的文章。又不是什么新鲜的见解。梅文并没注出处。
梅先生在大外学报1999年第2期上的“评《汉英词典》(修订版)的立目、释义和配例”一文中就有如下观点与98年的拙文重合:《修订版》收词更平衡的观点,《修订版》收词有失衡现象及其揭示方法,有些新词未收的观点,《修订版》调整了释词词性以达一致的观点,修订版释义有瑕疵的观点,《修订版》订正原版例证的观点,《修订版》设例仍有不当之处的观点,等等。照他的做法,可以说梅俊杰先生有大量参考(或用梅先生的话说“剽窃了”)侯广旭98年北外文章的一些观点的嫌疑。
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说,“凡立一义,必凭证据”,“孤证不为定说”,“最喜罗列事项之同类者,为比较的研究,而求得其公则”。(转引自北外姚小平教授2002年3月31日在宁所做的“论语言、人文研究中实证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学术报告提纲)。我自己做出了依据我自己多年来记录在案的第一手资料得出结论,是我自己的数据,与梅文不同的具体数据、论证过程与侧面,并不是所谓低水平重复性工作。“思想苗头”或“思想火花”(华中师范大学教授王克安语,见2002年4月1日“学术批评网”)不是来自梅文,而是来自我对显而易见现象的大量调查。我侯广旭真实地发表我的调查,这也叫实事求是,这也是为文之道。难道我违心撒谎说是来自你梅俊杰才是道德?
外语界的具体语言研究往往是实证性的。姚小平教授说,一定要调查出自己的大量例证,支持结论。一定要用自己的数据,用别人的,一旦别人错了,你就被骗了。但调查的项目或看法可接受别人文章的提示。(根据姚小平2002年3月31日“论语言、人文研究中实证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学术报告) 当然,若真得受了别人文章的提示,作者会想办法表示的,如将文献列入参考书目。若是作者自己的点子,只是跟别人文章的某个点子相似。后者的作者也不要小看人家,整天怀疑人家,更不要强求人家感谢你。
四、充分相信同行学者的语言观察力
下面让我先来谈一下梅先生没有做到这一点的过错。
梅文指控的最后一个观点是:关于《汉英词典》例证在融入汉文化背景时仍有遗漏的观点,甚至包括所举“李红作词”、“王芳作曲”的例子:关于例证的文化背景问题,上述吴景荣教授的几篇文章用大量篇幅探讨“文革例证”。“李红作词”、“王芳作曲”(避开“田汉作词”、“聂耳作曲”)是笔者独立发现的(见下文),和“大批促大干”的性质是一样的(也使人联想到文革中英语课本的对话人名),是文革中将“无产阶级专政落实到每个词条”的荒唐主张的产物(吴景荣“评1979版《汉英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1992年第3期)。我曾用很长时间来查“文革例证”清除彻底的问题。这个问题,甚至外国人都认识到了。意大利Aureli的“说长道短话《汉外词典》”(《辞书研究》1997年第2期)就注意到《汉英词典》例证的政治性特别明显。但梅先生可能又怕丢了自己的“发现”了。我说出来,梅先生可能不信。在我查收词的平衡性(拙文的一部分)时,我设计了体育、电子、医药、戏剧、音乐等,而《远东》只收“作曲”,漏收“作词”(见拙文)!查《修订版》结果发现两个都收了。并同时注意到“作家”条下作得很好:“巴金是中国的著名作家”和“作者”的例证“《儒林外史》的作者是吴敬梓”(见拙文)。与同条目下的“李红作词”、“王芳作曲”形成鲜明对比!再联想到两年多里每天端起《修订版》时映如眼帘的醒目封套“广告”:“反映中国文化传统”,用了许多“名人名言”。结论得出:《修订版》反映中国文化有疏漏!最后,把例证都统一在“作”字头下(见拙文)。这样实现例证的高效使用:同时说明收词平衡,配例等。论述“李红作词”、“王芳作曲”时所用“清规戒律”说法,就是直接来自高厚昆“关于《汉英词典》(修订版)的修订”一文对配例问题及“文革例证”的论述。因此,每查一个词条,都想到,你的例句,做到了这条没有。原稿还谈到了《汉英大辞典》中诸如“他的印度长袍和他的流利的英语…”例句的文化背景问题,以及广东五邑大学傅昭桂“从汉语‘发祥地’一词的英语表达看汉英词典的编撰”(《外语教学与研究》1998年第1期)主张用英语的汉译文作汉英词典例证的文化背景问题,笔者也发表了看法。后来发表时只留结论,删去了例证。笔者当时参考的Hartman, R. R. K. 1983, Lexicography: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Acedemic Press. Inc. 中的Cultural Specificity一节,就专论这一问题,对笔者都有很大影响。辞书学者现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长的黄建华教授当年的《词典论》(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就说:例证要让读者得到文化的受益。他也讨论了“文革例证”问题。《远东》“出版说明”上也谈到了用例句反映中国文化问题。梅文谈不谈这个问题,我都要谈的。至于例证,它是拙文其它部分例证搜寻中的spin-off(有益的副产品),是与其捆绑在一起的。
笔者考察词典时的中国文化意识,还来自于当时读的一些作品的影响。陈中绳的“《汉英词典》(修订版)简评”(《四川外语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用大量篇幅探讨《修订版》是否履行了它的“具有中国特色”,反映中国文化事物的问题。
如果发现已有文献有或可导出所指控的观点,但还是怀疑对方先是参考了自己的文章,借了力,仍为没有被列入参考书目而感到不舒服。这时可注意对方阐述这些观点时有没有受他人作品影响的线索。如在梅先生指控笔者剽窃他的观点中,有3个有明显这样的线索,即上文提到的“限制性括注”说法来自《汉英词典》(修订版)“用法说明”。大陆版与港台版汉英词典的具体说法,当时就是模仿王宗炎论文提法。论述“李红作词”、“王芳作曲”时所用“清规戒律”的说法,就是直接来自高厚昆“关于《汉英词典》(修订版)的修订”(《外语教学与研究》1996年第3期)一文对配例问题及“文革例证”的论述。这些都是梅文根本没有的提法。
另外,观点产生,往往有多种途径和顺序,也就是说,对于《修订版》的评价点,可先来自对《远东》疏漏的发现,然后回视《修订版》,反之亦然。在例证、评价、观点各个环节上有好多互动联想,而且形成缜密的“证据链”。指人剽窃者,切不可“望文生义”。
在怀疑对方的时候,有必要了解一下对方的情况。对有语言观察、调查能力的教授,不应象对待一个初学乍练的大学生那样,对文章中常识性、容易发现的“发现”,发疑。笔者侯广旭虽然在理论语言学上没出什么东西,但自从82年2月份从事高校英语教学与研究以来,20年来在名著汉译英翻译评论、中英对比修辞、汉英社会语言研究、俗语学、语言习得与智能、外语教学的学科性、职业性与知识结构定位、双语教学、农业科技英语教材编写与教学法、汉英辞书评论等领域出了20多篇论文,并在哈工大出版社与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一本专著,一本部级重点教材。论文发表在《外语教学与研究》(1篇)、《现代外语》(2篇)、《语言教学与研究》(1篇)、《外语与外语教学》(2篇)、《福建外语》(1篇)、《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篇)、《山东外语教学》(3篇)、《北京第二外语学院学报》(3篇)、《中国大学教学》(1篇)、《江苏外语教学研究》(1篇)等学术期刊上。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3项。这些成果的取得,均靠语言的细微观察力和搜集第一手例证的功夫,靠craftsmanship(精雕细刻)。多名同行学者匿名评审意见中肯定了这种功夫(近年又用到了电子语料库和网络技术,并正主持一项语料库建设)。因此,在两年多对比两部词典的时间里,看不出《远东》页页都有的剽窃《汉英词典》例证和名词大量设例现象的可能性,几乎是零!梅先生,你信不信?我95年之所以选《远东》去映衬《修订版》的评论,没选更多人习惯选的香港版《最新林雨堂汉英词典》,就是因为一开始就很容易地注意到了《远东》的三大纰漏:释义不准倾向,抄袭例证,和乱设例。梅先生,请问,你梅俊杰为什么选《远东》?难道你选了,注意到了其中的疏漏,我侯广旭的稿子就得throw it into the fire? 96、97、98年我先后投了几家编辑部(有的要我大力压缩,有的要版面费,如《外语学刊》)。世界上有人知道我侯广旭没靠你梅先生,照样能比较好两部词典的。98年7月再投北外前修改时,参考了闽龙华的一点语料,并把他的作品列入了参考书目。没列你的,就是因为我的观点,没来自梅文,而是直接来自他人多种文献的启发和自己的大量的统计性、穷尽性的调查。来自一大袋子的纸片、笔记本、与电脑上的原始积累。而且记载的仅是可读性强的,或是统计性的数百条例证。全记没有必要,因为近两千页的《远东》几乎页页都有,而且有的一页上多达数十条这样的证据。我的这些东西都大大早于梅文,这些是证据。98年北外拙文与99年北二外的拙文,共2万7千多字(远远长于梅文的5千字)基本囊括了两部词典对比的各主要侧面与特点。
黑龙江大学张会森教授指出:搜集语言事实是一种很费力的工作。例证语料是文章的灵魂。(《外语名家论要》,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9:60)。现在,电子语料库已经大量用于语言的调查研究,其效率、选择项数、命中率及找到稀罕例证的可能性都何只万倍地得到提高(笔者在《语言教学与研究》2001年第3期上发表的“绰号的社会语用分析”就大量使用了语料库与互联网检索)。因此,在取例上(或用作线索)认定他人抄袭就应更加慎重。从发表的文章上看,梅俊杰先生的文章限于辞书评论,明显没做过基于语料库或网络技术的语言研究。若梅先生读一读《中国语文》、《语言教学与研究》等核心期刊上的基于语料库和网络技术的语言研究论文,就会觉得大千世界,无所不包,就不会再对自己掌握的那几个可怜例证而可怜了(怕被别人偷去)。
五.关于观点剽窃认定的法律问题
梅先生在拙文中实在找不到雷同文字,于是就几个零星的观点(包括前人的观点)发难。其中,关于《远东》抄袭例证的现象、设例随便等观点,都在语言学界应属层次不高、独创性不强,和表达方式的总体可选择性差的“思想”(这两个概念可参考钭旭杰、沈照宇于2002年3月19日北大法律信息网发表的“试论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也就是说张王李赵几个学者都可容易地看出这两个现象,而且说出这种现象的话的方式也会整体上趋同(认识与表达的唯一性)。在这类问题上,随意认定字面与例证支持都彼此独立的观点一方是抄袭另一方,则会使学术活动难于开展。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能成为对思想的垄断。某作者头脑里产生过的思想,不能再不允许他人在独立工作论证中在头脑中产生。被证明属于不谋而合的智力产品在知识产权上两者的地位彼此独立,发表在先的作品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与其雷同作品的产生(以上几点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张民“从我国抄袭认定的实践看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中国律师》1994年第12期)。根据台湾的著作权法规及其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独立完成的内容有交叉的两作品不论时间差异,无论初创与否,只要文字表达不同,一律判为巧合。两者均属创作,均受保护。证明著作系独立创作所得,是诉讼成败的关键。“他人著作中属公共财产之思想、构想、观念、概念或原理等均系可接触者,只要接触后本于自己独立之思维而有不同之表达,即可受著作权之保护”。对于已有思想、概念、观念推陈出新者也享有著作权。(见“著作权家族”网)梅先生把纯属先前多人的观点(如《修订版》括注完备)和外语界关于港台大陆汉英词典与汉英翻译的准确与地道矛盾的公共话题与观念(见于多种文献,也可由文献得出结论),用来指控我,在法律上是十分成问题的。
王毅在“论抄袭的认定”(《法商研究》)1997年第5期)认为:作品完成的时间认定往往是十分复杂的问题,创作事实一般分为创作行为与创作成果,所以多强调以创作的成果完成为时间的标志。但根据国外(如法国的《著作权法》),不论公开发表与否,只要作品完成,即被视为创作。今年3月15日出台的《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就保护他人未发表的作品(禁止“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在我国司法习惯中,剽窃他人未公开发表的文章或讲义,也构成剽窃。当作者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付出大量劳动时,后面出现的含有相似成分的作品不构成剽窃(金帛,“论对剽窃的认定”,《晋图学刊》,2001年第4期)。已经完成并在梅文发表之前就已间隔地投稿几家期刊的拙文,应享有保护。
指控他人剽窃观点应附有排除合理疑点的分析。梅文说,“事实上,侯文也的确比稍前出版的拙作论述面更宽些,某些方面也更深入些。”这明显说明梅找到的只是个别相似点,是只言片语的,因为梅承认了,在这几个相似点前后的具体论据与展开都在内容上、深度或广度上不同。梅先生应沿着这种感觉继续排除合理疑点。世界上事情往往是阴错阳差的,为了充分保证不冤枉一个好人,不诋毁他人的学术声誉,我们在判断上一定应采用西方司法中定罪前要排除“合理疑点”(reasonable doubts)的做法。就像美国60年代著名话剧“Twelve Angry Men”(十二位愤怒的人)的陪审员一样,因1人对“合理疑点”的深究,由起初11比1的有罪判定,而最终形成12:0的清白判定。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中。梅先生将他人的观点、行内常识性东西都说成是自己的,独揽词典中俯拾即是的、常人一望即知的抄袭现象与设例败笔的发现,并以此无端怀疑,无视笔者大量的穷尽性、统计性的独立调查及与梅文个别说法部分重合后面的不重合的大量学术见解。而用匿名信漫骂,是十分不妥当的。旧谚云,“县官漫漫,冤死者半”。控人剽窃,是极其严肃的、政策性非常强的事情,草率行事,不计后果,对他人,对自己的学术道德声誉都不利。对态度不慎重者,学术批评就是双刃剑:一方面,指控他人剽窃,是捍卫学术尊严,维护自己对成果的权利。另一方面,指控严重失实,就可能构成对他人学术成果的不尊重;严重的,还会造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对此,应该有充分的认识。
六.控人剽窃应慎重、有诚意
梅先生拿“文人”(写文艺作品或一般文章的人)的态度而不是“学者”(写学术文章,懂得本学科常识与创新区别的人)的态度,无视笔者的长期辛勤劳动,与大量材料积累、精选与论证,把他人确有证据证明且互相认证、逻辑联系紧密的观点也窃为己有,妄自低估他人的学术研究能力,草率指控在立意、论点、行文、研究方法、数据、语料上独立创作的拙文。这种不当做法,是真正的学术建设需要好好研究的。
对于学术批评,国外一直强调“informed criticism”。笔者多年来还没见过、也拿不出满意的译文。姑且叫作“基于学术的批评”,也就是“懂行的批评”。《世界经济与政治》主编王逸舟教授说,“学术批评不光要有勇气,更须具备扎实的学术根底,拥有平常人不拥有的‘望远镜’和‘显微镜’。真正的学术批评文字,必须是在透彻了解批评对象所在学科领域之前沿问题的基础上方能写出。”(见2002年3月31日“学术批评网”)指控剽窃观点,不能像个小学生,逐行搜寻见到全篇有几个相似的说法便沾边就赖。
以笔者所见,梅先生虽研究面不宽,成果似不多,但从文章上看不像是初学者。他的“评辞书评论界的抄袭剽窃现象”批评的四个例证中,有三例凭证据说话(也许是字面抄袭好识别)。而惟独对拙文却在没做什么基础工作的情况下,凭猜疑、凭十分有漏洞的证据,在书评观点剽窃揭露的领域里抡起了大刀。其论文中颇为谨严、说理的梅先生与指控文字中的武断、不成熟的梅先生,判若两人。鉴于梅先生尚不能把握好他的研究兴趣领域的学术现状与动态,判断界定学术问题,缺乏权威,疏漏较多,建议今后学术打假,尽量将自己限制在具体文字抄袭上,以免制造“冤案”,贻害他人。忠言逆耳,望梅先生三思。
对梅先生具体轻率做法的批评,上文已说得不少。下面重点谈谈梅先生指控他人剽窃时态度缺乏诚意的问题。
梅先生在1999年5月写匿名信给我校领导。人文学院领导,经调查核实及了解北外的意见后,决定对梅的指控不予采信。2000年8月梅又写信给笔者。两封均为匿名信(同一电脑打印件,署名“张旦江”)。主干部分与他在“学术批评网”上的文章第3部分措辞、顺序、内容一模一样,且邮戳与落款都是“上海”,具体地址不详,可以断定信是梅先生写的。两信的称呼都是北外“《外语教学与研究》编辑部”,写信时间都是1999年1月19日。说明他的信早已投寄北外,但在北外处理稿件3个月承诺期过后(完全可能梅文“两部汉英词典:比较与借鉴”也投过北外),梅发现没有被采信与采用,便一着不成,再来一着。再把同一信的副本匿名寄给笔者单位的领导。笔者99年5月见到学校转来的梅先生的第一封信后,曾立即写信给北外,并同时打电话给编辑部,是现任主编之一、当时的副主编王克非教授接的。他说编辑部对梅先生的来信,不予采信,(北外编辑部晓得我早就于95年开始研究对比两部词典,并与96年投初稿于他们)。并指出,梅先生的做法是不妥的。并说,如果我们学校领导前去询问,编辑部会出面说话澄清的。北外是治学严谨的,姚小平博士、王克非博士两主编,都有长期的科研基础,和广博的学术积累。北外学报历来对确凿的剽窃,严肃对待,并公之于众,并有刊登读者来信的传统。这时,梅俊杰先生本应好好反思一下自己的指控是否完美无缺,然后富有诚意地先与笔者沟通一下,而不应该反复用匿名信,并夹以“作案者”、“下流”、“做贼心虚”等字样,来发泄“愤恨”。这样不利于澄清事实,不利于学术批评。另外,这样不必要地、长时期地“憎恨”(不排除嫉妒)他人同选题成果,对自己身体也不好。确有道德问题,笔者会道歉;若涉及法律问题,笔者也会文责自负的。其实,到现在为止,梅先生还是在躲躲藏藏。他在“学术批评网”的指控文章署名是“上海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梅俊杰”。而这几年梅先生的几篇词典评论文章,署名都是“上海海运学院外语系梅俊杰”。上海社会科学院是有位梅俊杰副研究员,但却专搞浦东经济开发研究。其学术成果与辞书不搭边。其与梅先生相同年份内的文章,署名都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显然梅先生不可能同时在两个单位的不同学科里工作。梅先生为何要捉迷藏?本来,梅先生和本人那几年来,都不约而同地研究同两部词典,又大约同时发表了几篇文章。得出了几个类似看法。这是一种缘分。学者之间,应该更加沟通。到现在,梅先生确实该露一露“庐山真面目”,与我及广大学者们真诚接触。

以上讨论,涉及一些目前学术规范建设的细则化、量化、专业学科化等技术性很强又触及尚少的问题,涉及著作权法等多种学术与法律问题。笔者才疏学浅,愿意接受各位学者(包括梅先生)的指教与批评,愿意与各位一起讨论。我的通讯地址是:南京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系210095。Email:houguangxu@peoplemail.com.cn

2002年4月5日于金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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