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
权力差距决定贫富差距;缩小贫富差距,首先要消除权力差距。
贫富差距不只限于金钱或资产的差异,贫富差距还包括级别、待遇、福利(如养老、医疗、工积金、分房等)的落差;能否享有或使用特供、特殊服务,特定资源,也是重要的贫富差距。
特权是最高效的致富手段,其诱惑之大,比毒品更难以戒除。以权致富的效率,是勤劳致富的一亿倍,是科技致富、创新致富的一万倍。有领导一个批文,就可以拿到大片土地,经手庞大的项目,什么都不用做,就可以坐等升值、获利十倍、百倍、千倍;有领导一个条子,就可以获得巨额贷款,以钱生钱,日进斗金。相反,如果得罪了掌权者,那么,你的事业将立即步入严冬,举步维艰,寸步难行。领导一个指示,可以瞬间让你倾家荡产,半生努力化为乌有;领导一个授意,还可以让你沦为阶下囚,直至命丧黄泉。陈有西律师说:“中国企业家,要么在监狱,要么在前往监狱的路上。”让人不寒而栗而又悲哀不可名状。
与特权相对的是民权。民权与特权,此消彼长,势不两立,是一对天生死敌。特权的获得,总是以对相应民权的被剥夺为代价;相反,如果民权得到恢复,则意味着特权发生萎缩。如果民权得到了充分保障,所有国民都享有了同等的民权,那么,这意味着,特权已经消亡。民权可以杀死或驱除特权,因此,特权天生仇视、恐惧民权,求生的本能决定了,特权将千方百计地绞杀民权。对特权而言,最安全的做法就是将民权扼杀于摇篮之中,使民权枯萎、夭折在萌芽状态。暴力是特权剥夺、扼杀民权的最基本手段。对特权来说,谎言和欺骗也是同等重要的手段,特权体制需要以这类软性洗脑手法,赋予特权合理性,以国情、现实、特色、国民素质等五颜六色的漂亮幌子诈称中国不适合落实民权,中国目前还不能还民以权,从而堂皇地剥夺民权,永无尽头地延续特权。
我们可以用特权度(P<=1)与民权度(C<=1)的比值R(=P/C),来衡量社会成员的权力差距程度。R的取值范围,在零到无穷大之间。R值越大,表示权力差距越大,R值越小,表示权力差距越小。现代西方民主国家,不存在明显的常态的特权,P接近于0,同时,这些国家的民权相当充分,C接近于1,从而其权力差距R(=P/C)接近于零。而某个号称制度最先进、最优越、最公平公正的国家,其特权无处不在,P接近于1;民权极度萎缩,C接近于0,从而其权力差距R(=P/C)值趋于无穷大。这样的权力差距值,正反映着该国特权极度猖獗,横行无忌,而民权奄奄一息,名存实亡的现实。
权力差距与法治化或人治化状况密切相关。如果法治化程度高,那么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地位将相对平等,民权(C)将比较充分,同时,特权(P)将被法治抑制在较低水平,这时,权力差距R(=P/C)就较小;相反,如果人治化浓重,那么,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地位将出现明显落差,民权也将缺乏法治的保障,同时,特权在失控泛滥,这时,权力差距R(=P/C)就较大。
权力差距决定着社会的公平公正程度,进而,权力差距决定着社会的贫富差距程度。
权力差距决定社会的公平公正。权力差距小,说明特权受抑制,民权充分有保障,此时,社会相对公平公正;相反,权力差距大,说明特权猖獗肆虐,民权衰微残缺,此时,社会就远离公平公正。
权力差距决定社会的贫富差距。如果权力差距小,则社会相对公平公正,公平公正的社会自然贫富差距较小;反之,如果权力差距大,则社会远离公平公正,一个远离公平公正的社会自然贫富差距较大。
民权与特权对贫富差距所起的作用截然相反。特权是贫富差距最高效的扩增器,人性的贪婪将造就“特权黑洞”,源源不断地吸掠社会财富,导致极度的聚富于权;而民权则是贫富差距最行之有效的扼制器,民权天然具有对公权力和特权的制约作用,是“特权黑洞”的天敌。如果民权有保障,国民财富就能免于被特权和公权力掠夺、压榨,散富于民就能得以实现。当民权充分有保障时,自然制衡与财富流动将使贫富差距相对难于拉开。民权还利于产生高厚度的中产阶层,使社会财富分布呈良性的纺锤形;相反,当特权猖獗肆虐,民权不彰时,贫富差距将轻易拉大,社会财富将高度集中于特权阶层,中产阶层的财富拥有量也将被大大稀释,社会财富分布将呈畸态的哑铃形甚至杠铃形;
特权本身就是一种财富。在商品时代,特权可以随时转化为金钱、房产、土地等资本型财富;特权有多种财富转化形式,除了资本化之外,特权还可以转化或实现为特殊待遇、特殊服务、特殊福利、特供、对特定资源的占有或享用等等形式。这些特权形态与资本型财富在形式上有区别但并无本质不同,在商品时代,它们与资本型财富可以交换或相互转化。非商品时代的腐败,是通过特权的非资本转化来实现的。
所以,权力差距不仅决定贫富差距,权力差距本身就是一种贫富差距。
缩小贫富差距,首要之务并非扶贫;缩小贫富差距,首要之务是缩小,直至消除社会成员间的权力差距。
消除社会成员间的权力差距,就是赋予国民充分的有保障的民权。在一个民权充分的社会中,公民可以自由创造、积累个人财富,自主实现个人追求和人生价值。在这样的社会中,绝多大数公民有能力自主摆脱贫穷,达成富裕,无须公权力扶贫,更无需公权力处处插手,处处干预,处处控制。公权力应该做的,是集中精力,专注帮扶少数真正需要帮扶的国民。
不赋予国民充分的民权,则一切帮扶都是作秀、演戏和空谈,其结果必然是越扶越贫,或者名义上脱了贫,实际情况却比扶贫前还凄惨。以帮扶为名,以为人民服务为名维持无所不在,无所不包,无所不管,不受任何约束的公权力,无处不插手,无处不干预,无处不控制,并在公权力之上孽生种种特权,不仅不会解决贫穷问题,不仅不能缩小贫富差距,反而会恶化贫穷问题,加剧贫富差距。这正是改革开放四十年之后,中国仍有六亿人月收入不及1000元的内在原因。
所以,特权肆虐,以及畸形存在的公权力是贫穷问题和贫富差距悬殊的根源和症结所在。要从根本上解决贫穷问题和贫富差距悬殊问题,就必须限制、约束公权力,取消特权,同时赋予国民充分的有保障的民权,消除权力差距,结束垄富于权、国富民穷的畸形状态,回归散富于民的正常状态。
贫富差距是自由与社会进步的必要代价,如同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无法消除,贫富差距也无法绝对消除。任何试图彻底消除贫富差距,实现财富绝对平等的努力都是徒劳的,必将适得其反。以公有制消除贫富差距,只能导致绝对的社会控制,造就一个不把人当人的社会,只能产生更不可思议的贫富悬殊,并将人民带入被主宰、被摆布、被奴役的极权深渊。
虽然我们无法彻底消除贫富差距,但是我们能够消除权力差距,我们可以防止贫富差距因特权猖獗,民权不彰而无限拉大,极端悬殊。我们的解决途径是实现政治上的人人平等,切实保障每个公民包括政治权力在内的各项公民权利--民权;我们还要以有力的民权--公民权利来制约、监督公权力,由民权决定公权力的授予,收回和转授,防止公权力因不受制约而滋生、蔓延种种特权。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真正民主的制度,这个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民权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公权力能够被有效地制衡、制约。在这个民主制度下,公权力被民权关进了笼子,它有责任服务,无胆量滋生特权,更无能力越界作恶。
虽然我们不能均贫富,但是我们能够将贫富差距约束在相同的规则下,限制在单一轨道内。我们可以让所有国民在同一规则下,同一轨道内公平竞争,以自身的聪明才智,个人素养,而不是以特权,以裙带,以黑箱操作来决定他们的财富、成就和命运。
我们完全能够做到,至少公共领域内的录取、录用、升迁规则,对所有人,无论贫者、富者都是同一的,透明的。这些公共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立大、中、小学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全体国民共同遵循的同一规则,不是朝令夕改的人治文件,不是手握权柄者的指示或批示,它们必须是权威、严肃、持久、稳定,能真正得到贯彻执行的法律。
要将贫富差距约束在相同的规则下,限制在单一轨道内,就必须废除人治、党治,废除种种多轨制,建立一个宪法与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正的法治社会。
我理解的真法治有三条基本原则:
1。法律至上。法律只姓法,不姓党,法律不是任何组织或个人的操纵工具。
2。法下平等。
3。违法者必受制裁。
其中,法下平等还意味着:
1。只有一套法律系统,或只有一套法律规则。只有适用于所有公民的国法,没有为特殊群体另立的党纪。
2。法律条文具有同一性,明确性,严肃性。一罪一罚;避免人为释法;杜绝选择性执法。没有并行的可供人为选择,人为操纵的冗余条款,如强奸(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
法治社会的贫富差距,是同一明面规则下,相同轨道上,同一维度内的贫富差距;人治社会的贫富差距,是多重规则(包括潜规则)下,多重轨道上,跨轨道的,多重维度间的贫富差距。因此,人治社会的贫富差距远远大于法治社会的贫富差距,人治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程度也远比法治社会极端。人治社会下,普罗大众必须仰特权之鼻息,看特权之脸色,受特权之摆布;公权力严格控制所有谋生手段,国民无论从事何种经营,都得经公权力层层审批、检查,都得任公权力千税万费巧取豪夺和剥皮;没有公权力的许可,你什么生意都做不成,你就是摆个小地摊,都是非法的,都要被罚、被砸、被没收,被殴打,甚至命丧街头。为养家糊口,数不清的芸芸众生疲于奔命,劳碌不堪,而他们能做到的,也只是勉强维持生存而已;对比鲜明,反差巨大的是,公权力和特权不受任何监督,它们对国民的掠夺、压榨可以不受法律的制约和限制,为所欲为;特权拥有者还可通过暗箱操作,通过灰色规则(如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借助特权轨道,在不同的维度,举手投足间一步登天。
我们不能均贫富,我们无法彻底消除贫富差距,但是,我们可以让财富充分流动,避免贫富固化,阶层固化,防止富者恒富,贫者恒贫。一个公权力全方位控制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财富流动性良好的社会;一个财富流动性良好的社会,应该是真正市场化的社会,人人可自由、自主发展的社会,人人皆有同等上升机会和空间,人人皆可凭才智、能力、创新、勤奋、执着而出人头地的社会。
因此,在我心中,解决贫富差距的恰当方案是:建立和完善一个真正民主、法治的,充分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真实市场化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