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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司履生对魏于全院士的学术道德指控
送交者: 尚未海龟 2006年05月02日16:50:37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期盼闹剧早日收场---评司履生和方舟子对魏于全院士的学术道德指控

尚未海龟

摘要:1、司履生教授和魏于全院士之争根本不是学术之争,而是前者对后者学术道德的指控引起的争论;2、方舟子和司履生教授所用的逻辑是:凡是不能通过我的知识过滤系统的论文,就是不真实的,不真实的就是伪造的,其作者学术道德是低下的。是一种将想象当证据,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逻辑。这种逻辑毫无科学性;3、所用方式是,找个名人、宕(download)篇文章、阅读片刻、拍拍脑袋、敲敲键盘、发给媒体、大势炒作、施压官方。4、方舟子已经不具备对魏于全院士论文发表评论的学术资格;5、司履生教授对魏于全院士的指控来自于他的想象和猜测,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重大线索如重复试验的数据。6、司履生教授和方舟子的网站已经涉嫌诽谤;7、方舟子及其网站抹黑中国学术界是别有用心的,为将来服务于某些利益集团做准备的;8、抹黑中国学术界,否定国内本土和海龟科学家这几年为中国学术发展所作的贡献是不公正的,也不符合海内外华人学者的利益。9、中科院和川大官方应该严正地阐明立场,既反对学术不端行为、也反对在没有事实依据和重大线索的时候,通过公众媒体误导公众,诋毁中国科学家声誉的行为。


最近,关于西安交大司履生教授履生教授指控四川大学魏于全院士论文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信件,经海外中文媒体新雨丝发表后,引起了一定范围内的匿名讨论。本来,我以为这些不必负责的讨论和评论,会像其他在此网站上曾经讨论过的事件一样,会自身自灭。 但是, 现在看来,已经有国内的主流媒体介入,短时间内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这就是,中国的院士还可信不可信的问题,中国的学术界还可信不可信的问题。但是,可悲的是,造成这种质疑的起因从一开始就已经偏离了学术讨论的范围,在这一事件的背后根本就不是学术之争,而是道德的指控,进而对四川大学、中科院学部委员会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道德管理水平引起质疑。 作为一个曾经受祖国培养多年研究型学者,那些培养我的老师,教授,院士的辛勤劳动和奉献对我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使得我永远怀着对祖国的一片深情。由于国内主流媒体的介入,我相信这将在国际上(不仅在学术界),产生较大的反响,也会引起海外华人的关注。我相信不论最终结果是真是假,对中国学术界的负面影响在短时间是难以消除的。这是由于媒体的炒作性和公众对学术问题的复杂性认识不足而决定的。下面是我就这件事的看法和评论, 没有什么新颖和独到的地方,我想这也是大多数学者的常识。但是,面对公众,我认为媒体必须公正。而目前看来媒体一边倒的对魏于全院士发出指控,报道缺乏新闻的平衡原则。我就站出来了。

一.司履生教授和魏于全院士之争根本不是学术之争.

大凡从事学术研究的人们都同意这样对学术之争的描述。
1、学术争论的方式:学术在之争通常不会再媒体上进行,除非争论的观点对公众利益有直接的影响。如经济政策观点的争论。学术争论往往在小范围,同行之间进行,其方式有面对面讨论(学术会议),书信王来等。而这次争论一开始就在公众网上讨论。
2、学术争论的双方争论的目的是为了学术真理。但是这次在新雨丝的讨论中,司履生教授和大多数参加讨论的人对魏于全院士的论文有无学术价值不感兴趣。而是对“真假”感兴趣。
3、学术争论往往在极其狭窄的专业同行中进行,显然,很多人并不是从事相关的研究。
4、学术争论往往就对方的设计思想的合理性,方法和相关细节可靠性,数据的完整性、出现差错的可能性、以及归纳推理的漏洞进行分析讨论。学术争论不怀疑对方的诚信或欺诈。谁愿意和骗子讨论问题呢?
5、学术争论的结果有几种可能:
a. 被争论方承认自己有科学错误或不严谨,结论或结果不可靠;
b. 否定a
c. 互相不能说服对方,等待下次试验验证结果。
但是,从司履生教授的公开信看,司履生教授本身不是要和魏于全院士就学术问题进行讨论,而是以学术讨论为名,进而贬低、诋毁魏于全的学术道德,这从司履生教授公开一些他们之间的私人交往的细节,就可以看出来司履生教授的用心不良。而司履生教授的用心尤为方舟子抹黑中国学术界所利用。

二、方舟子之流对魏院士的学术道德的指控在逻辑上是错误的

那么,方舟子之流对魏院士的指控在逻辑上是否成立呢?是不是以科学的态度来对待这一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我们来看一篇论文是怎样形成的。通常作者有一个假设,根据这一假设而设计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来肯定或者否定自己的假设。通常,如果一个试验结果支持作者的假设,作者会将试验的方法结果进行报道,然后在讨论中对结果、方法以及同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当作者投稿后,编辑会找一些同行专家进行评阅,看文章的科学意义如何,实验设计是否合理,方法是否可靠,误差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结果是否支持结论。如果这些问题都过得去,往往文章被接受。同行搞科学研究的人都知道,要在nature 或science上发表文章是十分困难的。一方面杂志的评阅人是国际上最权威的专家,二是专家们对数据和结论的审阅相当严格,根本就不可能是方舟子所说的由学生来评阅(有些低级的杂志有这种情况,但是是少数),这完全是没有根据的。如果真是如此,这个杂志就不值得大家尊敬,他们就没有必要对魏于全院士的文章如此感兴趣。
如果一个人对一个特定的试验结果产生疑问,特别是同行产生疑问,不外乎这么几种可能(排除印刷错误)。
1、提出问题的人所提出的疑问本身是荒谬的,不值得回答。这种情况多见于外行问内行。或者是有疑问者对文章的理解不够完整。后者可以通过讨论进行答疑。
2、论文的结果是客观真实的,但超过已有的科学知识构架,现有的理论和知识构架难以完整的加以解释。这种情况是十分常见的。这也是科学的奥秘和吸引力之所在。特别是在高级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往往有独特的发现,超出人们的想象和现有的知识,让人耳目一新,感到惊奇。学者的第一个反应往往是真是这样么?这样的疑问不是怀疑作者论文的可信性,而是太惊奇。大多数时候,作者和很难对结果给以完美的解释,因此会引起一些讨论和质疑。也有的时候,由于结果太出人意料,也有学者怀疑结果是否真实,是否具有重现性。但这种对结果真实性的怀疑,还不一定是对作者学术道德的怀疑,因为这里面还有第三种可能。
3、论文的结果是不真实的,这种不真实来自于研究过程中的错误。科学的难处就是因为就是许多未知的因素干扰科学真理的发现。特别是在生物领域,许多学者都有这样的体会,在“相同的条件”下,重复10次是试验,有可能3-5次得到阳性结果,而其他几次,得到的结果为阴性。这只能说明我们认为的“相同条件”并不相同,有些因素我们不知道。研究人员限于人力和财力的因素,不可能把这些因素全部搞清楚才发表论文,通常是相信阳性结果是真实的,而阴性结果是因为我们不知道的因素掩盖了阳性结果。这就好像派10人去山里看山上是否有老虎,其中三人看到有,7人没有看见。一般会得出有的结论。在逻辑上,这就有可能出错,阳性结果可能是假的,是特殊的未知因素所致(好比老虎有可能是从其他山上偶然跑来的,或者观察者因视线等因素,误把其他动物看成老虎了)。而阴性结果才是事物的本质。还有一种科学错误就是认为造成的,但研究人员对此一无所知。比如,研究人员用错了试剂,错配了剂量,环境因素控制不严格等。总之,科学错误是难免的,这样的结果也不真实,经不起重复的。一般说来,严谨的学者所犯的科学错误少,不严谨者科学错误多。但是,没有谁敢说,我没有犯过错误,也不敢保证将来不犯错误。(诺贝尔奖中也有科学错误)科学错误往往也会引起巨大的争论。作者要对科学错误负责,一经发现,有义务撤回论文。但是,科学错误不是学术道德问题。本人也有体会,一些science和nature的论文的结果不能完全重复,而重复这些结果不需要很复杂的技术。( 有些技术只是本科学生试验所用的技术)。我和老板的看法通常认为是科学错误,当然我们也不能完全排除我们的重复过程中有我们未知的错误。
4、蓄意欺诈。有些学者一开始就蓄意欺诈,伪造数据,其结果完全不存在。论文没有任何价值。如果论文的结论很吸引人,往往有许多学者直接或间接的重复,从而引起质疑。作者要对这种行为负道义和法律责任。
从司履生教授对魏于全院士的质疑的全过程看,不外乎司履生教授对魏于全院士的发表的结果有疑问,也就是说,这些结果是否真实。从以上的分析和新语丝一些从事免疫学研究的学者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三种可能性都存在。但是方舟子和司履生教授一口咬定是第四种可能,即学术欺诈。这样达到从人格上对魏于全院士的否定,进而达到更阴险的目的(见后)。从司履生教授的最新声明中,司履生教授直接表达了对魏于全的学术道德的质疑。作为学者,方舟子和司履生教授不是不具备以上的常识,而是故意引导公众从道德上否定魏于全院士。说的好听一些,这是一种不符合科学逻辑,不严谨,不负责任的行为。说重一点,这是蓄意诬蔑、陷害和诽谤的人身攻击。与科学没有关系。方舟子之流的逻辑是:凡是不符合我的科学知识的结果,一定是不真实的。不真实的结果就是蓄意伪造的。因为是蓄意伪造的结果,作者的道德是低下的。魏于全院士的实验结果不能通过我的知识的检验,所以魏于全的道德是低下的。从司履生教授和方周子之流的多次声明中,读者不难发现司履生教授和方舟子的偷换概念,误导媒体,误导公众,施压官方。司履生教授多次提到魏于全院士的拜访,目的也是一样的,从道德上否定魏于全院士。

三、方舟子不具备从道德上否定魏于全院士的资格和能力

也许有读者会问,虽然方舟子和司履生教授的行为有诬陷之嫌疑,但是毕竟这种可能性还是存在的。怀疑是科学精神之一。的确,科学家要有怀疑的精神。这种科学怀疑精神应该是对科学结果和科学结论的怀疑,而不是对科学家的怀疑。不是说不能怀疑科学家,而是说怀疑科学家不是科学精神。正如nature的文章指出,科学是诚信的事业。如果每一个学者,对每一科学发现不是怀疑结论和结果,而是首先怀疑作者,这就没有科学了。所以,对科学结果和结论提出怀疑是每一个学者的权利。但是对科学家的诚信提出怀疑,必须要有依据,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找到作者的一篇文章来分析后,就可以说某某有道德问题。从科学逻辑和学术界的实践看,要认定学术欺诈,是十分困难的。从上述的逻辑分析来看,认定魏于全的学术欺诈,要么同时否定第2和第3种可能,要么直接证明第4。也就是说,你需要重复试验,证明用该论文的方法,得不到该实验结果,而且还要证明你所用的条件和该论文描述的条件一致。也就是说,你认为它是假的,你需要拿出真的。即使你拿出真的,同时,你还要否定第3条,这中间不存在科学错误,这样你就有理由认定魏于全蓄意学术欺诈。要否定第3条,方法上不太可能。还有一种认定方法,就是直接证明第4条。从实践上看,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查证原始结果,如果魏于全院士拿不出原始数据,欺诈就有可能可以成立。另一种就是内部人举报,举报人作为证人,直接证明作者欺诈。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要证明学术欺诈是十分困难的。因此,正如nature上关于学术欺诈的讨论中指出,除非内部人举报,对蓄意欺诈的认定几乎不可能。因为蓄意欺诈者,可以连原始记录都可以伪造。那么,对学术欺诈的指控需要什么前提呢?1、指控者必须从事相似的研究,并提供欺诈的线索,如不能重复论文的实验结果;2、该领域的公认的专家发现实验结果有人为的痕迹;3、找不到原始纪录;4、内部人否认某些结果。最近从发生在韩国和日本的学术欺诈案件看,前者是因为内部人员传出否定的信息后,被同行要求调查的。后者是同行不能重复实验而要求调查的。
司履生教授和方舟子之流的怀疑是否有依据呢,答案到目前为止,是否定的。因为,1、方舟子不具备应有的专业知识。对方舟子的经历我就不多写了,大家可以网上查一查。但我敢说,方舟子的免疫学知识不及现在医学院校大二的本科生;其现有生物学知识,考不过中科院生化所的硕士研究生。如果让他到现在好一点的实验室做生物学方面的实验,至少要培训3-6个月才能上岗。因为,生物学发展太快。至于司履生教授,专业素质我不好说,但是我相信他与nature的评阅人至少差两个级别。如果他能凭论文中的结果,就能指控别人学术欺诈,未免太不可信了。如果,四川大学就凭这样的毫无线索、毫无根据、全凭想象和猜测且用心不良的指控,就进行耗时费力的调查,完全是白费。如果开这样的先例,四川大学以后要是每年都有nature或science等发表,我看你们有多少精力和时间来完成这样的调查。

四、司履生教授和方舟子的行为已经涉嫌诬陷和诽谤

到此为止,也许各位看官还是认为,不管方舟子、司履生教授的逻辑如何荒谬,用心如何的不良,但是,魏于全院士的论文有争议是事实。魏于全院士的科研经费是政府拨的,他又是院士,享受国家的待遇。对院士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纳税人对每一位研究者进行监督,也是他们的权利。所以,方舟子和司履生教授对魏于全院士进行舆论监督也是应该的,四川大学也有义务澄清有关事实。这样看起来,似乎合理,但是这中间却大有疑问。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法律是一个国家根本利益所在。当一个人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的时候,他不能采用违法的手段,这是常识。方舟子和司履生教授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呢?答案是肯定的。为了便于分析,我打一个比方。
张三和李四是邻居。据张三所知,李四多年来家境贫苦,他爱人最近还下了岗。为了小孩上学,去年背负较大的债务。最近张三发现,李四突然暴富,买了高档房屋,高级轿车,小孩上私立学校。李四宣称,他最近开发出一套软件,可以较为准确的预测股市的走势,他利用这套软件,成功在股市上获利。为了证明这一点,他公布了软件,也公布了他的炒股的关键交易记录。张三懂得一些软件知识,也买卖过股票,但是成功的纪录不多。张三分析了这个软件,根据这张三的知识,他认为这个软件不太可能成功地预测股市的走势,与原来的软件相比没有什么新颖性。张三还发现,李四提供的交易记录与他跟据该软件推测的交易记录不符合,认为这个交易记录可能不是真是的。张三又找来一些股市专家和软件专家来分析这些记录和软件。根据各自的经验,有些人认为,这个软件可能得到这些记录而盈利,而有些人认为不太可能。但是,张三认为不太可能,张三认定软件和交易记录是不真实的。这样,张三进一步认定的李四的暴富一定是偷窃的。所以,张三认为李四是贼。张三开始没有直接的向有关方面举报 ,而是找到他的一个朋友投诉。他的这个朋友听了张三的投诉后,也认为李四是贼。正好,这个朋友开办了一家私营的报纸,该报纸完全受控于这个朋友。为了扩大报纸的销量,他们在报上刊登了多篇文章,其题目是:李四是贼;为什么我说李四是贼;从李四的软件和交易记录看李四是贼的可能性;李四难以否认他不是贼;公安机关应该出来调查李四是否涉嫌偷窃等。从逻辑上分析,有几种可能:李四的软件可能是真,从而暴富;李四的软件不真,但是由于巧合或者好运,正好他买的所有股票都成倍的增长,所以暴富;还有一种可能性,李四真的偷窃,为了掩盖事实,编造了谎言。由于张三在没有确切的证据的情况下,把推理作为证据,在公开媒体上大量指控李四涉嫌偷窃,并且这些指控被多家媒体转载,使得李四的精神受到伤害,李四控告张三诽谤。下面是双方律师和法官的对话。
李四律师:张三涉嫌诽谤应该是成立的。因为:1、张三他们是邻居,因嫉妒张三的暴富而有诽谤的动机;2、张三利用自己控制的公开媒体,多次、大量的刊登张三涉嫌偷盗的文章。有的文章表面上没有直接指控偷窃,但是通过否定张三的软件和交易记录,试图说服公众,张三的暴富是非法的;3、张三的指控没有依据;我当事人发布的软件和交易记录是专家人可的;4、给我的当事人造成了伤害;
张三律师:1、我们刊登这些消息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 因为我们不能让一个未经严格检验的骗人的软件继续在公众中继续使用;2、在这个不可靠的软件掩盖下,李四的暴富有可能非法获取的;3、我们没有直接说李四是贼,只是提示有这种可能性。
法官:张三律师,你们是否使用过该软件?是否到交易所查证过交易记录?是否有线索证明李四涉嫌非法获取利益?比如偷窃的时间、地点、方式、工具或者目击者?
张三律师:没有。但是,我们有很多专家分析认为,该软件不可能得到该交易结果,该软件和记录很有可能是假的。所以,我希望李四出来和我们辩论,也要求公安机关组织专家重新鉴定该交易记录和软件。
法官:李四律师,你能否证明因为张三的行为,导致了李四的人格道德被公众误解或贬低。
李四律师:这是一个问卷调查结果…..。
法官:本法官认为,张三涉嫌诽谤的指控成立,张三必须停止……, 必须…….。因为:1、张三在没有直接依据的情况下,利用自己掌握的大众媒体,指认李四有违法嫌疑,致使公众被误导;2、虽然张三的行为可能起到维护公众利益的效果,但是在法律上却是以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手段,这是法律不允许的;3、张三及其媒体有明显的,劝说公众相信李四是有道德问题的人的倾向。4、客观上已经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但是,也要指出,本判决并不对李四的软件和交易记录作肯定或否定的认定;也不对李四财产来源做合法与非法的认定;张三有向有关部门继续举报李四的权利,但不得公开宣扬;如果原告掌握有证据证明李四的非法获利或欺诈,本官也将依法审理。退堂。
所以,我认为司履生教授和方舟子之流已经涉嫌诽谤。道理很简单,他们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魏于全院士有学术欺诈行为;他们利用公众媒体诱导读者相信魏于全院士的学术道德有问题;对魏于全院士产生了不良影响。至于魏于全院士的论文本身是否成立,已经不在此范围内讨论。因为,应该是司履生教授提供指控的证据证明指控成立,而不是由魏于全院士提供证据证明司履生教授的指控不成立。好
比一个守寡多年的妇人,某一机构经过多方的查证,认为已经够得上贞节的标准,故发给贞节牌一个。隔壁邻居也有一个妇人,妒火中烧,通过跟踪,发现此妇人没有丧夫之痛、没有寡居之怨、每天笑口敞开,有时还和男人开玩笑。由于这妇人的行为与一般寡妇“应该有”表现不同,依此认定,这妇人有一定问题,有问题就表示有外遇,一定有偷情。因为,这嫉妒的妇人到处诉说那个寡妇的不贞节,却要寡妇来证明她是贞节的,没有偷情。这简直是强盗逻辑。

五、方舟子的打假是为将来服务于某些利益集团做准备的

1、对方舟子的新语丝网站的认识过程。最早结识此网站是5年以前,那时还没有读研究生。虽然,当时的网站充满了泼妇骂街、流氓耍赖等文革时候的文章(事实求实的讲,现在该网站语言文明程度大有提高),但是,总体上对方的评价还是正面的。一是因为自己没有搞过实质意义的研究;二是因为在国内想到,方舟子是一个海外学者,不为名、不为利,自己掏钱揭露学术腐败,动机和出发点都是好的。另外,相信无风不起浪,相信科学真理越辩越明。即使枉杀一千,也不要放走一个。因为你是院士,你是名人,因为你占有更多的学术资源,所以,要把你盯紧点也应该。方舟子的网站也为有冤屈的同行提供了不需要负责人的发泄私愤之处。 后来,读了研究生,才知道科研的道理,才知道科学强调证据。生命科学不是推理的学科,不是思辨的学科。科学家应该有开放的态度,对事不对人。科学要尊重结果,不预设立场。所以,开始怀疑方舟子的网站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发现几乎所有的文章的作者都不是要真正的参与学术讨论,没有作者真正地对学术结果感兴趣,而是对发表文章的人感兴趣。学术真理不是他们的目的,而是通过打上学术讨论的幌子,贬低他人的人格。方舟子之流,通常都是预设立场,假定被评论者首先是骗子,然后才找证据。在所谓的证据中,对被评论文的整体性、科学性等不评论,专门找枝节、细节,来否定别人的文章。对合理的、整体性的结论不与采纳。当然其结论就不同。就好像一个树上有许多苹果,突然发现一个比其他几个小一些,他们通过这个证据,就可以证明这棵树是有问题的。这是典型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另外,我发现大多数的文章没有用真名,大多数揭发的问题都无从查实。我还以为,文责自负,与方舟子无关。后来从方舟子的采访记录中发现,方舟子承认这些文章都是他审阅后,同意才能发表。我发觉方舟子的形象一落千丈。这就好像一群大男人,围绕一个女模特儿,就其自行设计的衬衣的大小、尺寸、质地、合身与否进行批评性分析,表面上是要对其设计和制作水平进行科学评价,而实质是对衬衣后面的东西感兴趣。这时候,模特儿要是不予评论,则他们会说她心虚,不敢出面澄清事实。如果模特儿进一步地近距离展示她的作品,则正中这帮人的下怀。因为他们不是真正的对衣服感兴趣。这使我感到,新雨丝网站就好像一个偷窥网站,上来的人都不露真实姓名,在得到某种满足之后又悄然离开。发表评论不负责人。可怜那些被偷窥的人,辩解也不是,不辩解也不是。方舟子却显得很得意,“你说我对你的评论不正确,你把衣服脱了,让大家看看,平一平”。此后3年多,我再也没有再来这个网站。到了美国又发现,主流的华文媒体,也常有学界的一些是是非非的匿名争论,且相互转载载。但是,几乎没有媒体转载新语丝的文章。最近,有朋友发来email,要我看看最近关于魏于全院士和司履生教授之争,才把此网站最近的文章浏览一篇。发现,似乎网站变得文明了,谩骂没有了,讨论理性了。又发现方舟子成了名人了,国内主流媒体频频亮相,报刊相继转载其文,电视节目的嘉宾。应邀参加各种讨论会、研讨会。偶尔还有美国的小报记者采访。这真是士隔三日,当刮目相看。当年街市的小混混,如今官方的座上宾。但是,有几样没变。一就是预设立场;二是通过我的知识过滤系统则为真,否则为假; 三是不真即是作假,就是道德败坏。四是我认定你是假的,不需要客观证据,只需推理。你必须出示证据证明我错,否则我的推理则成立。这些强盗逻辑没有变。我这使我对方的所谓的打假动机重新思考。
2、方舟子的阴谋。方舟子早年毕业于美国,取得生化博士学位。但是,在科技日新月异的美国,长期不从事学术研究的人,竟然敢于班门弄斧, 在魏于全院士面前称自己很专业。对方舟子在免疫和生化方面的知识,我已经在前面有了评估。大家都知道,在美国,如果博士学位后脱离专业工作5年,通常不可能再凭该博士学位取得专业职位。也就是说,方舟子的学位已经成为历史。方舟子已经不具备从事专业工作的基本要求。在美国生活昂贵,虽然靠太太也是办法,但是作为男人也不是长久之计。但有远大抱负,急于成名的方舟子又不甘心从事艰苦、枯燥的科研工作,因为靠科学研究成名人耗时长,机会也不高。所以他选择了写些科普书的生财之道。凭借他的智慧、把鲁迅与人斗其乐无穷的精神用于科学界,把水浒中杀人放火等招安的革命精神用于学术界,企图在科学界掀起方舟子旋风,借此成名。这样成名快,而是代价也小。利用媒体炒作的特点(不炒作,就不是媒体);利用公众对腐败的怨恨;利用网站设在美国,而揭露的对象又在中国之法律空隙,大肆炒作自己。目的不外乎是想借机提高知名度,象电影明星靠炒作提高将来的票房一样,使自己多卖几本所谓的科普书而已。(按:方的所谓的科普是怎么来的,大家先看一看他发表的《中国青年报》上的《为什么南极没有熊》的科普文章,然后再用Why are there no bears in Antarctica? 在google上找一找,就知道赚取稿费真容易。我劝北京上海的高中生,不要上大学了,写科普书不需要读大学)。后来,我审视自己这样质疑方的动机是否恰当?一来,方舟子在美国需要钱,合法挣钱不该受到指责;二来,方从网上抄点东西卖也付出了劳动;三是,虽有炒作,但是这是行业规则,方不炒作, 又怎样买钱?所以,我感到指责方舟子靠炒作成名,靠卖书获利似乎不公平。所以,我压下了我准备发表的文章。但是,从这次方舟子在攻击魏于全院士的运动中所扮演的角色,事件的逐渐升级的速度,官方媒体在次事件中的态度和参与程度,以及从其他方面的得到的可靠消息,我才恍然大悟。原来方舟子从一开始创办网站,就有一个大的阴谋。我们都没有想到。为了生动一些,我写了一段话剧,方法是方舟子先生发明的,先定罪,再找道理。这也是对很多网友以“不问动机, 只管真假”而为方舟子做的辩护的回应。

时间:200X年
地点:美国国会山
人物:参众两院司法委会的成员
会议内容:就《中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贸易特别法案》举行听证会。
司法委员会主席发言: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已经知道,中国目前已经是一个经济强国。自从中国从80年代的改革以来,经济每年都强劲增长,中美贸易也逐年增长。特别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中美贸易的不平衡开始显现,而到了2006年,中国成为美国的最大贸易伙伴,而美中贸易逆差也达到创记录的2300亿元。这种贸易的不平衡的原因之一是中国产品的价格优势,而另一种原因是中国并没有认真履行WTO的承诺,强有力的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这样,我们进口他们的低价产品,而我们却不能卖出我们的高技术产品。盗版软件、音像制品、仿冒药品、专利侵权、技术剽窃等在中国大有市场。虽然我们的各届政府作了许多的努力来消除这种现象,但是收效甚微。我们也多次试图通过立法来限制、惩罚这种不公平的贸易。因中国政府多次提出有力证据证明他们在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上是富有成效的、中国的侵权现象已经有效的遏制,使得我们的这种立法尝试多次失败。而我们的很多在华企业却不认可中国政府所作的努力,而认为中国政府没有主动承担其保护我们知识产权的责任。所以,我们争论的问题之一是:中国的政府是否主动地、尽责的、卓有成效的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呢?大家知道,近年来中国政府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支持高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在生物医药领域的发展引人注目。比如干细胞研究、肿瘤的基因治疗等领域的新发现新技术大量涌现,已经接近甚至超过我们的研究水平。取得这些结果,一是因为政府的大量投入,而是因为他们的研究政策相对宽松。由于这些新发现需要大量的资金使其逐渐地成熟并且使其产业化,因此,中国的这些具有政府背景的高新企业竞相在我国提出上市要求。按照我们现有的法律,这些企业,包括其他国家的企业,在我国上市时可以的,也是我们欢迎的,只要他们符合已经制定的要求。因为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分享他们经济成果的机会。然而,回顾上世纪90年代末期上市的高科技生物公司,这些公司绝大多数是我们的公司,大多数已经退市,尚存的大多数处境艰难。就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上市时技术还远未成熟。虽然最近这些要求上市的企业都有中国的著名的科学家作技术支持,但是,请原谅我的用词,这些技术可靠吗?中国科学家的研究可靠吗?如果这些技术不可靠,不仅严重损害我国投资者的利益,也使得我国的相同领域的竞争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此,我们必须立法,对来自中国的技术贸易加以特别的审查和限制条件。为了回答我们的上述疑问,我们特定的举办了这次听证会。和以往不同的是,这次听证会中除了我们的企业的代表外,我们还请到了中国知名人士方舟子先生。方先生早年在我国取得生物学博士学位,其后长期从事以中国读者为对象的科普工作。方舟子先生创办了知名的反学术欺诈网站,专门揭露中国的公司、学术团体、知名学者的不端或欺诈行为。他的反欺诈工作领域不仅涉及到生物领域,而且在工业制造、农业产品、建筑、金融、矿业、制药、环境保护、文学创作、慈善活动、哲学、宗教、军事等生产和社会活动。方舟子先生所披露的各种欺诈事件每年达数千件,涉及到在上述领域的各种知名人士达数百人。由于方先生的富有成效的工作,他受到了广大中国人民的爱戴和拥护,特别受到中国官方媒体的重视,经常受邀在主要的官方电视、报纸、杂志、重要会议发表演说、发表观点、阐述其思想。因此,我相信,方先生的证言可一个大家一个公正了解中国的机会,也有助于我们通过争论已久的立法程序。

方舟子:感谢主席的邀请,各位议员,我很高兴在这里将我知道的事情做一个简单的发言。我想讲几个问题:
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缺失;2、中国官方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制度性缺失;3、中国学术腐败的制度性分析;4、中国的科学家学术欺诈的现状;5、中国科学家整体的科学水平分析;5、中国高科技公司的欺诈行为。6、让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的技术风险。(具体内容请参考方的网站和在媒体的发言)
最后,我再次感谢各位给我的这个机会来帮助美国人民对中国人民的了解。关于我的背景,我还有点补充。我目前已经很少从事针对中国读者的科普工作。由于我的以往的富有成效的工作和在中国的知名度,我现在任职于多个公司和团体的顾问。这些包括: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协会顾问;美国在华高科技公司反侵权协会副主席;
中国机构专利侵权行为调查公司首席科学顾问;(此公司的客户是美国的中小高科技公司);“反欺诈、侵权立法”游说公司 中国部 部门经理助理。最后我必须说明的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中美科技交流, 我于上周宣誓加入美国国籍。谢谢大家。
到此这话剧就完了。我的话剧由依据么?有。1、美国很多在华公司已经或正在筹备会员制协会,该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公司反侵权、反盗版、反欺诈提供信息收集、法律咨询、行动指南等全方位的服务。该协会的经费来自各公司会费,然后招募具有美国背景、具有较高学位、具有媒体发言权、有较高知名度、官方认可或默许的人士为其服务。据透露, 方舟子除了知名度还不够外,其他方面都令美方人员满意。2、只要看一看方的网站,那种急于被美方认可的心情路人皆知。(美国的一个小报的记者的采访就要上网站的头条);那种企图彻底否定中国科学家的野心不难被发现。
到那时,我们的国内的主流媒体、某些海外学者、哪些不明真相的匿名贴的作者才明白汉奸是母国的奶养大的。像当年,汪精卫谋刺清摄政王多么让人感动,由此被母国的奶养得肥大。但是,只有汪知道他的野心。一旦个人的利益不能实现的时候,出卖民族利益就是最后的通路。从方舟子的所说、说做,不难看出,他就是那种杀人、放火等招安的人;是那种不成英雄变成枭雄的人;是那种成不了国父便当汉奸的人。也许现在这样看方舟子,还把他捧得高了一点,但谁敢保证,一个一心想为美国的某系利益集团服务、而同时又极力地贬低中国的人,在将来的关键时刻不会出卖中国的利益呢?

六、国内媒体和海内外的学者应该公正、客观的对待中国科学家。

在此,我也奉劝国内的那些把方舟子捧上天的记者,当某一天你们的子女或亲友的托福/GRE 考得很高,但是却不能被海外大学录取的时候;奉劝那些具有大陆背景的某些海外学者, 不要轻看那些培养过你的老师和母校。如果你很成功,有一天发现自己的Grant不明原因被拒绝的时候,终身教授被否定的时候;如果现在还不很成功,如果发现你的manuxxxx被无理要求不断地补充数据的时候,你们就会知道,总体上抹黑中国国内的科学家们也会殃及到你们自己。因为美国人相信文化的遗传性。因为都明白,美国人在很多事务方面是只能做、不能说的。也劝那些图一时之快,有意无意贬低中国科学家水平的海内外学者(那些认为中国院士不及美国大学博士生水平的海外学者们),任何否定历史、抹煞中国科学家的成就和进步的做法都是不公正的。劝那些自己没有能力回去效力祖国,或者有能力不愿放弃海外的待遇的学者们,请不要对那些回国的海龟们说三道四,或许他们不如你的学术水平(如果这样,首先应该回去效力的就是你,想一想当年你在签证官面前的承诺吧,更不要说你我本身就有这样的义务)、或许他们的所做不及所期望的,或许他们也为自己的利益讨价还价,但是,他们的伟大之处是他们回去了。我们应该在尊敬的基础上,善意地提出意见。在此,也劝一劝司履生教授,诚信是科学家的生命。拿出证据下结论是科学家的基本素质所要求的。那种文革时期、红卫兵时期到处张贴大字报就可以陷害人于死地的作风和时代都已经过时了。
最后,我也呼吁中科院学部委员会公开地、理直气壮地对司履生教授在没有事实依据又无重要线索的前提下在公开媒体发表旨在诋毁魏于全院士(他是你的成员)学术声誉的行径表示谴责。也恳请四川大学在网上公开发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程序、启动标准、调查方式和结果发布方式。比如,举报人需要真名举报,具有一定的职称;不得先在媒体举报;如果举报的材料来自于公开发表的数据,应该有3人以上才启动调查程序,如果举报材料来自于重复试验的数据,应该有两个实验室以上;如果内部人举报,只需核实身份后立即启动程序。调查方式根据论文的性质确定,包括:答辩、核实原始记录、重复试验等。对司履生教授教授的这种举报,必须严正的给予拒绝。
最后申明, 本人与司履生教授和魏于全院士都未谋面,也无任何交往,无任何利益相关和冲突。本人反对任何形式的学术欺诈行为,但是认为,反学术欺诈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遵守一定的程序,必须坚持以事实为基础。对方舟子及其网站,希望能以促进中国学术发展和繁荣为出发点,建设性地、实事求是地、负责任地方式披露、揭发和打击学术腐败。也希望学术界容忍方舟子及其网站,就好比娱乐界容忍宋祖德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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