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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读博合法合理吗?
送交者: dayang 2002年05月09日19:01:47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南方周末   2002-05-09 11:17:37

■观点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 尹力博士

  何春环状告四川师院一案被清华大学一份学术刊物认定为我国首例因合同纠纷导致受教育权利被侵害而对簿公堂的案例。这个案例实际
上反映出目前我国教育制度中缺乏一个能进能出,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的宽松、自由、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也反映出一些地方教
育观念的落后。

  何与学校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胁迫的问题,是本案争论的主要焦点之一。从合同内容上看,学校仅仅照顾到自己的利益,没有更
多地为对方考虑。从这个角度说,何的意志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虽然学校不构成胁迫,但两个问题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因为何只
有签与不签的权利,没有协商的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合理的。尽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在征得原告同意后与之签订
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合同”,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在此合同中,学校与学生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学校处于强势地位,如果
不签合同,则学生本应该获得的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权利被剥夺,因而,合同本身是显失公平的。

  尽管我国的有关法律没有对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实际上,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更多地体现为特别权力关系。表现在
学校作为特别强的权力主体,对学生(包括家长)具有总体上的支配权。相对于学生来说,学校具有绝对的权力,学生处于无权利的、被支
配的地位,即便是涉及到自身的权利和利益也少有发言权,更不用说参与决策的权利了。

  这种现状,与我国现时代实行“依法治教”的理念是格格不入的。从世界教育发展的趋势来看,我国学校与学生间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
必须向教育法上的教育契约关系转换。

  自1985年以来,原国家教委开始在部分高等学校实行推荐少数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生的招生改革(本文简称“推免”),
“推免”的目的是“推荐少数优秀生免试入学,选拔优秀人才”。而且,该制度并没有规定被免试推荐的学生必须定向回原学校,没有赋予
学校这一权力。四川师院将定向作为免试为硕士生的前提条件,将推免生全部作为师资,无疑与原国家教委实行免试推荐招生的目的相去甚
远。

  尽管国家没有明文禁止学校不得变通使用推免政策,难以认定四川师院的做法是违法的,但它毫无疑问是不合理的。特别是新增3万元
保证金的规定更显得离谱。因而,有关部门有必要对“推免”规定加以审查,以使国家政策得以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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