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界的又一场大地震
——梅祖麟事件的证据和反思
闫刚
前不久发生的北京大学王铭铭事件引起了全国震动。最近又揭露出了一件更
为复杂严重的违犯学术道德的事件,它所反映的问题更值得整个社会去深思。
从今年7月中旬至今,“北京大学中文系学术论坛”连续刊载了一个笔名叫
“蓑笠翁”的作者的文章,以大量客观的资料,揭露梅祖麟长期剽窃他人劳动成
果的行为。梅祖麟是美国著名的康乃尔大学(Cornell University)东亚语言学
系的“胡适”讲座教授、台湾中央研究院院士、第三任国际汉语言学会会长、
《中国语文》编委,经常在中国大陆、台湾等地最重要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
并多次应邀来北京大学等国内重要学术机构讲学,是汉语学界极为有影响的国际
学者。梅氏头上的光环之大、之多,可以说是汉语学界屈指可数的几个。所以当
梅氏的事情被揭露出来时,许许多多的人都感到十分震惊。为了引起大家的广泛
重视,本人根据“蓑笠翁”所提供的客观资料,整理成现在这篇短文。
从文章的分析中可以看得出来,“蓑笠翁”是一位对汉语相当有研究的一位
学者。他介绍发现梅祖麟问题的起因是,他阅读了梅祖麟发表在中国权威的汉语
刊物——《中国语文》2001年第1期上的一篇文章,并根据梅氏文章后所列的参考文
献,又找到了两篇尚未正式发表的学术会议论文。结果发现梅氏文章的主要观点、
方法乃至一些图表用例,都是来自这两篇未发表的论文(因为考虑到对有关当事
人的保护,蓑氏没有提供这一件事的详情)。这件事情引起了“蓑氏”学者的重
视,他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就对梅祖麟过去20年来发表的部分文章与他人的论
著进行对比,发现梅氏剽窃问题十分严重,有多篇文章的论点、方法和材料都是
抄袭其他学者的。梅祖麟的剽窃行为所持续的时间之长、性质之严重,汉语学界
乃至整个学术界都是罕见的。下面就把其他几件事的情况整理出来,供大家了解。
一、自己供出来的事
梅祖麟自己在他的一篇回忆录里,谈到他尚未成名之前的一件事。现叙述下:
“杰瑞为人是极厚道极慷慨的。我在1970年发表了一篇文章(1970a),其
中一部分论证汉语上声来自-?(按:喉塞音),更早汉语根本没高低升降的声
调。这一部分的论点是杰瑞提出的,主要证据也是他收集的。文章发表以后,人
家问我对“我”的上声来自-?说的看法,我自己有时信心动摇,但杰瑞一直坚
信不移,因为此说本来就是他的。文中有一部分是用古汉越语中汉语和越南语声
调对应关系论证。我最近又在搞古汉越语。清音和浊音声母的字,声调对应关系
奥德里古早就清楚了,次浊声母没说。我想弄清楚才能判断哪个字是唐代以后借
去的汉越语,那个字是唐代以前借去的古汉越语。自己懒得做,就去查前人写的
文章,结果在自己的文章里找到了!怎么自己不知道自己文章里说什么?因为那
段是杰瑞写的,我照抄发表了二十年还不知道里面究竟说了些什么。”(摘自石
峰、孙朝奋,1995,‘访梅祖麟教授’,《汉语研究在海外》,北京语言文化大
学出版社。又见《梅祖麟语言学论文集》,534页,商务印书馆,2000年)。
做这件事时,梅祖麟才刚刚博士毕业不久;说这段话时是梅氏自己文章发
标20多年以后,此时的梅氏已经成名成家了,应该说是大家的一种“自嘲”吧。
但是也暴露了一个重要问题。该文的目的在教育年轻的学者如何治学的,但是年
轻学人只能对这件事引以为戒,而不能盲目仿效,因为这牵涉到一个严肃的学术
道德问题。很明显,梅文中使用罗杰瑞的观点和材料,并没有注明出处,致使读
者误认为是梅氏自己的分析。如果当时罗杰瑞知道梅氏的做法,起码可以算是学
术上的不诚实;如果不知道的话,那就是典型的剽窃了。更重要的是,一个年长
的负责人的、严肃的学者,怎么能够告诉年轻人,“自己都不知道自己的文章写
了些什么”呢?这决不是什么学术潇洒,而是一个严肃的学术道德问题,岂能拿
来随便让年轻人仿效?
当然,这件事是梅氏自己说出来的,而且又是发生在梅氏和他的好友罗杰瑞
之间,人们也不会多去深究。那么下面所发生的一件件事情的性质就不一样了。
二、“英雄所见略同”
太田辰夫先生是一位值得所有汉语学者尊敬的一位大师,他把毕生的精力献
给了汉语史的研究,独自阅读了几百种的文献,于1958年出版了《中国语历史文
法》(日文版)。此书至今仍为汉语语法史的经典之作。梅祖麟多篇文章的观点、
方法和材料都是抄袭太田这本书的,致使目前汉语学界的很多人把太田辰夫的贡
献都误归于梅氏了。现在把已经确认的几个事实提供给大家。
客观的说,梅祖麟是汉语语法史领域非常有影响的一位学者,用梅氏自己的
话来说就是“汉语语法史是唯一我觉得还可能做出成绩来的领域”(《梅祖麟语
言学论文集》535页)。梅氏1991年发表了一篇影响很大的论文,题目是“从汉
代的‘动、杀’、‘动、死’来看动补结构地发展”(《语言学论丛》16辑,北
京大学中文系编)。此文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对结果成分“杀”、“死”的由
对立走向中和的分析,对动补结构的发展过程从形式的角度给以了精确的描写,
对理解动补结构的产生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在汉语语法研究史上也具有方法
论的意义。为了让大家了解得更具体,下面摘录梅氏文章开头的一段话(《梅祖
麟语言学论文集》,222页,2000年,商务印书馆):
“两汉时期产生了“压杀”、“格杀”、“烧杀”等复合动词,同时也产生
了“压死”、“格死”、“烧死”等复合动词。“V杀”是两个他动词组成的并
列结构,“V死”是他动词带着自动词。我们发现从先秦两汉一直到五世纪初年,
“V杀”经常出现于表示受事者的止词前面,“V死”只能出现于表示受事者的起
词后面:
炭崩,尽压杀卧者。(《史记·外戚世家》)
百余人炭崩尽压死。(《论衡·吉验》)
这个结论主要是根据《史记》、《汉书》、《论衡》,另外我们也参考了一
些其他先秦两汉的文献,如《左传》、《庄子》、《韩非子》、《说苑》等。
动补结构的发展曾经引起不少争论。以王力(1958)、祝敏彻(1981)为代
表的早出派认为这种形式前汉已经出现,以太田辰夫(1958)、志村良治(1974)
为代表的晚出派认为这种形式大多数产生于唐代。”
以上两段道出了梅氏的一个重要发现,他的文章就是根据这个发现展开的,
结论是“晚出派”的观点接近正确。很多汉语学者都读过梅氏这篇文章。
但是梅文的“重要发现”、分析路线和部分材料都已见于太田辰夫1958年出
版的一本《中国语历史文法》(1987年,蒋绍愚、徐昌华翻译,北京大学出版
社)。太田先生也提出了完全相同的现象与极为近似的分析和结论,不仅如此,
梅文的部分例子也是来自太田的。现摘录其中的一段供大家鉴别(北大翻译版,
196-197页):
“而且,除此以外,还可以选择不论在古代汉语还是现代汉语中都不是自他
两用的动词,来检验一个词的复合方式。例如,检验关于“杀”和“死”那样的
词,它们意义上有类似之点,而自动和他动的区别是明确的。“杀”从古到今都
是他动词,“死”从古到今都是自动词(也有人根据“死了心”这样的例子认为
“死”也可以是他动词,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死”的意义也有了变化,仍不能
认为它是他动词)。现在看看隋以前的例子:
炭崩,尽压杀卧者。(史·外戚世家)
项梁已击杀之。(史·李斯列传)
(说明,此处省去一些例子)
上述例句中必须用“杀”,而不用“死”。仅有几少数例句用“死”,但这
些例子缺乏可靠性。(略去例句)
但是到了唐代,上述例句中用“杀”的地方用“死”的例子就非常多了。”
这是否算是人们所说的“英雄所见略同”呢?认真观察两文的细节,人们便
会明白问题的答案。除了两个人的具体发现、具体例子和分析完全相同或者接近
外,连他们用的术语都一样,但是都跟当今所流行的不一样,也跟梅氏在这之前
写的文章的术语不一样。请看我们的观察:
太田把现代汉语的“动补结构”称作“复合动词”(按:这是日本汉语史研
究者对汉语动补结构的流行称呼),梅文也是。太田把“及物动词”和“不及物
动词”分别称作“他动词”和“自动词”,梅文也是如此。等等。这种不仅发现
的现象一致,而且所用的术语也一致的事情,我们敢说,古今中外所有“英雄所
见略同”的案例中很少有达到这种程度的。更令人惊奇的事,梅氏在比上文早的
一些文章中(汉语方言里虚词“著”字三种用法的来源,《中国语言学报》第3
期,1988年12月;唐宋处置式的来源,《中国语文》1990年第3期)都是用“动
补结构”或者“动补式”而不是“复合动词”来称呼同类现象。同样的,梅氏在
较早的文章中(如“唐宋处置式的来源”,《中国语文》1990年第3期),是用
“及物动词”来称呼“他动词”的。语言上的“默契”,可以明确告诉人们两文
之间的“内在”联系。
我们认为,梅文还暴露了一个问题:他对太田辰夫的一些概念术语并没有理
解就搬过来了。最典型的就是,日本的汉语史学界通行把汉语的“动补结构”称
作“复合动词”,这只是叫法不同,所指的是同类现象,梅氏误认为两个概念所
指是不同的。下面是一个证据:
蒋绍愚,1994,《近代汉语研究概况》,北京大学出版社。182页:
“动词+结果补语”所构成的动补结构,王力先生称之为“使成式”,日本
一些汉学家称之为“使成复合动词”。顾名思义,“使成复合动词”应该是词而
不是词组,但他们所讨论的近代汉语的“使成复合动词”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
动补结构,至少在唐宋时期,它们还是词组而不是复合词。”
显然,梅氏应该说明他文章的核心内容和材料的来源,但是他明确地声明这
都是他自己的,是根据他自己的大量调查总结出的。梅氏在文章开头已经明确指
出,“我们发现。。。”,“这个结论主要是根据《史记》、《汉书》、《论
衡》”。梅文中也提到了太田辰夫的《中国语历史文法》,但是只是在检讨太田
的一个具体结论时这样做的,这说明梅氏是读过太田的书的。
三、春秋笔法
我们也可以从语言学史的一些评论中看出问题的实质。根据我国第一部史学
评论著作《史通》的作者刘知几的观点,史学家须兼具“史才”、“史学”、
“史识”这三种素质,其中“史识”为第一重要。他主张写史应该直言不讳,
“不掩恶,不属善”,“爱而知其丑,憎而知其善”。中国素有重视史书撰写的
文化传统,史书的种类琳琅满目。写好史书要具备很多独特的素质。
现在让我们看看语言学史的专家是怎么评说梅祖麟和太田辰夫的“功过是非”
的。在近代汉语研究史方面,蒋绍愚先生《近代汉语研究概况》(1994,北京大
学出版社)是迄今最好的。治汉语史不可不读蒋先生的这部书。蒋先生的书全面
介绍了近代汉语的研究状况,包括语音、词汇、语法。语法部分选了七个问题,
“动补结构”(182-202页)是着墨最多的一部分。蒋先生在这一部分首先简单
介绍了各家的说法,然后笔锋一转,详尽地介绍了太田辰(1958)对这一问题研
究的贡献。
蒋先生首先肯定太田打破传统研究中单凭语感来判断历史上动补短语的做法,
他认为太田的观点很好:“对于语言史上的现象,不能简单地凭现代汉语的语感
来判断,而应当用历史的眼光去分析。”(185)。蒋先生还进而肯定了太田的
解决办法: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太田(1958)找到一个检验的方法:“杀”和“死”
两个词意有类似之点,但“杀”自古至今都是他动,“死”自古至今都是自动。
在隋以前,动词后面(按:应为带受事宾语的动词后面)都用“杀”而不用
“死”。。。”(185页)
蒋先生还在方法论上对太田的方法加以了肯定:
“太田所采用的方法很值得注意:为了确定在什么时代产生动结式,他努力
寻找一个可以检验的形式标志,这样,就使得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有了较为客观的
依据。否则,光凭主观的感觉,对于“拉杀”、“射伤”等究竟是并列的动词还
是动结式,往往会一个人一个看法,很难讨论清楚的”。(186页)
太田辰夫《中国语历史文法》对于动补结构发展的讨论只有两页半的篇幅,
蒋先生对他的评论也整整花了两页半。由此可见,蒋先生对太田的发现和方法的
重视。
再来看蒋先生是如何评论梅氏文章的。蒋先生在讨论了太田的贡献之后,紧
接着讨论志村良治,第三个是梅氏。评价梅氏部分的第一句话为“梅祖麟(1991)
对动结式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分析”(188页)。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己去阅读
这一部分。蒋先生的“进一步”这个词用得最为恰当,十分可惜的是,这个词最
早出现的位置不应该是蒋先生的评论中。梅氏(1991)这篇文章共26页,蒋先生
的评论为2页稍多。
最后我想给大家讲一个关于“思想”和“材料”的趣闻,说明在学术研究中,
提供“观点”和“方法”的重要性,也是警示大家对别人所提出的观点、分析方
法要尊重,因为这是一个学者的最重要的“知识产权”。记得在80年代的报纸上
报到这样一件事,国内某城市购买了一台国外的大型发电设备。不久,机器出了
故障,请一位外国专家来修,外国专家一下子找到了问题,把出故障的地方用粉
笔标出,工人们很快就把它修好了。在给报酬时,这位专家要一万美元,中方要
他列出花费细目。这位专家写道:用粉笔画这一道,5元;知道在哪里画,9995
元。我们语言学的文章一般不会这么贵。如果一篇两人合作的文章的稿费为100
元,那么出思想和方法的那个应该拿95元,剩下的5元就是找材料证明的。这也
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文章,只是根据别人已经提出的观点、方法和材料,自己
再作进一步的调查,那么只能算是一种“补正”或者“进一步的分析”,基本上
属于一种“学术体力劳动”,而不是“创造性的劳动”。整个学科只有在尊重别
人劳动成果的基础上才能一步步的前进,相反,如果把别人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
修修补补就成为“大家”,此风如盛行开来,那将是对整个学术的发展带来灾难
性的后果。
四、应该尊重别人的学术发现
梅氏还有一些文章的“核心论点”是别人,但是对第一个发现此现象的人避
而不提。但是这些发现需要大量的调查工作,梅氏自己也没有去做。现以梅祖麟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发表在《中国语文》上的两篇文章为例加以说明。
梅氏的论文集中一共收了12篇语法论文(共21篇)论文,目前已经确定,有四
篇中的观点、材料或者分析都是来自太田辰夫《中国语历史文法》,但是声明都
是自己的发现。其中的两篇分别是:“关于近代汉语指代词----读吕著《近代汉
语指代词》”(《中国语文》1986年6期)和“唐、五代‘这、那’不单用作主
语”(《中国语文》1987年3期)。
梅氏的第一篇文章提到了,唐五代时期指示代词不单用作主语的现象。有关
行文部分并没有注明是任何其他作者提出来的。只在文章末尾的“参考文献”里
列出了太田辰夫的《中国语历史文法》。其实太田辰夫(1958)已经明确提出这
个观察,并给出了详尽的描写和大量的用例,还探讨了它的发展过程(详见北大
1987本,116-121页)。
现在,让我们认真对比一下梅氏的文章(即:《中国语文》1987年第3期上
的“唐、五代‘这、那’不单用作主语”一文,又见《梅祖麟语言学论文集》
107-111页)和太田辰夫有关部分的密切关系(《中国语历史文法》,1958,徐
昌华翻译,1987,北京大学出版社)。
梅氏在文章开头提出:“我们在《关于近代汉语指代词》(《中国语文》
1986年第6期)一文中曾经指出,唐朝、五代这、那不能单用作主语”。即明确
声明,这是梅氏自己的发现。
然后梅氏引用吕叔湘先生《近代汉语指代词》一句话:“指物的这、那用作
主语,也是作‘是’字的主语的最常见,早期多带‘个’,现代不带‘个’字的
较多。”(223)。根据这句话,吕先生并没有看出这、那在唐、五代不能用作
主语的现象。因此,如果是梅氏第一个发现了这种现象,应该是很有意义的。梅
氏也明确指出,要把吕先生的话“说得清楚一点”。
接着,梅氏根据志村良志(1984:112-115)的130余个例子,总结出这、那
最早用作主语的例子是宋代的文献。然后梅氏根据索引查出《祖堂集》只有“这
个是”,没有“这是”等。
本来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发现,王力先生的《汉语史稿》没有指出,吕先生
也语焉不详。但是这一发现的荣誉也应该是太田辰夫的。
太田(1958)首先指出:
一、指示代名词“这”、“那”是唐代开始使用的(117页)。
二、在唐代,用“这”的例子很多,但全是和名词配合使用的,似乎还不能
说是独立词(117页)。
三、到宋代,“这”也可以作为主语使用(117)。
四、“那”从唐代开始使用,但和“这”同样还不是独立词(119页)。
太田的分析明确告诉人们,这、那产生于唐代,到了宋代才开始独立用作主
语。这个发现不正是梅氏的“这、那在唐、五代不能用作主语”吗?
客观的说,这个发现是非常了不起的,除了要求有敏锐的观察力外,还要进
行大规模的调查。治汉语史有句经典的话“说有易,说无难”。太田是个“实力
派”,他的每一个结论都是根据自己大量的调查得出的。
再让我们看看梅氏做了什么。梅氏似乎非常胸有成竹,立刻对志村良志的书
中所提供的130余个例子进行了“检验”,然后再用《祖堂集》的索引加以“进
一步印证”。似乎梅氏已经知道了结论是什么。这是一个非常令人不解的做法,
因为志村根本不是在讨论这、那作主语的问题,而且他提供的例子只是文献中实
际用例的很小一部分,怎么就能贸然得出结论呢?更令人困惑的是,在没有知道
结论之前,一个人是不会想到去拿索引来验证的。
我们认为,发现上述现象一定是一个大家,既需要敏锐的观察力,又需要大
量艰苦的调查。但是,找更多的材料去印证这个规律,硕士的一篇习作而已。
梅氏绝对是读过太田关于指代词发展部分的描写,因为他在86年《中国语文》
的文章就是给吕先生的《近代汉语的指代词》一书写书评,其中引用了太田的书。
但是不知道梅氏在这篇文章为什么只字不提“最应该提的人”。梅氏在2001年的
《中国语文》的文章也是如此,行文部分只字不提“他最应该提的人”。
我们一再强调,别人的学术发现是一种重要的“财富”,“据为己有”是最
严重的学术道德问题。
五、一二再、再二三
梅祖麟剽窃别人的劳动成果并不是“偶发”事件,而是一种长期持续的“习
惯性行为”。现在让我们再看他发表在《中国语文》上的另一篇文章的情况。
梅氏在《中国语文》1990年第3期上发表了一篇长文,题目为《唐宋处置式
的来源》(又见《梅祖麟语言学论文集》,188-221页,2000年,商务印书馆)。
让我们再来看看该文与太田辰夫《中国语历史文法》(1958年)之密切关系(以
下比较中的页码为1987年北大版)。
关于处置式的来源王力先生已经做过详细的探讨,他的一个基本观察是:
“在上古时期和中古的上半时期即七世纪以前,汉语里还没有处置式的存在。”
(《汉语史稿》,408页,1980,中华书局)。梅文的最大特点是对这个问题作
了重新探讨,打破了语法标记上的限制,把处置式的来源一直追溯到先秦时期,
梅文最大的发现应该是确认了上古汉语的介词“以”构成的格式也具有处置式的
功能。
但是,上述观点起码已经为两个作者发现,一是祝敏彻的《论初期处置式》
(1957,《语言学论丛》第一辑);二是太田辰夫《中国语历史文法》
(244-248页)。可是梅氏是以第一个发现上述现象的笔调来写的。但是我们只
要作一简单对比,上述梅氏的“探讨”很多地方都需要打上引号。
梅祖麟(1990)(《梅文集》194页):
“先秦已有用“以”字的处置(给)式:
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孟·万章上》)
齐侯以许让共。(《左·隐士一年》)
因以文秀千匹,好女百人,遗义渠君。(《战国策·秦策上》)”
太田辰夫(1958)《中国语历史文法》(244页):
“这种处置式在古代汉语中也有,是用“以”来替代“把”的。
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孟·万章上)
齐侯以许让共。(左·隐公11)
因以文秀千匹,好女百人,遗义渠君。(战国策·秦上)”
梅文与太田书中的相关部分,除了例句出处的文献表示方法有细微差别外,
其他的都一样。观点一样,例句多少一样。更值得深思的是,例句的排列顺序也
是一样的。大家知道《左传》比《孟子》成书早大约200年,正常的排列,应该
是把《左传》例子放在第一位,然后是《孟子》的。太田在这一点上疏忽了,梅
氏也在这一点上“疏忽”了。
梅氏把上述太田的观点和材料据为己有之后,在其文章的“结论”部分对王
力和祝敏彻两位先生进行颇为得意地批评,并充分展示了自己得意的“发现”:
“本文和祝、王两位的看法有三点不同。第一、在方法上,祝、王两位把注
意力集中在“把”、“将”两字用法的演变。我们却着重“以”字句、“把”字
句、“将”字句结构的异同,因此认为“把”字句的前身不限于用“把”、“将”
两字的句式。语法史的任务是观察旧有结构的承继,解释新型结构的产生;我们
曾经在两篇文章里说明结构主义在语法史中的应用,这里不赘。第二,在实质上,
我们认为处置(给)、处置(作)在先秦已经出现,处置(到)又在汉代产生。
祝氏所谓的初期处置式其实是中期处置式。(略去第三点)
(二)按照祝、王两位的说法,处置式的特点是把宾语提前,而且“处置式
的产生大约在第七世纪到第八世纪之间”(王力1958:413)。放在一起,结论
是唐代出现了一种把宾语提前的新句式。这个结论,我们认为不能成立,但七十
年代它却在国外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梅祖麟语言学论文集》213页)
看,梅氏这里对自己的“发现”多么引以为豪,不仅纠正了王力、祝敏彻两
位先生的“错误”,还对汉语史地研究“具有方法论的意义”。这种把别人的东
西据为己有之后,还得意洋洋评说他人不是的做法,更活画出一个人的人格到底
是怎么样。
六、欲盖弥彰
中国虽然具有悠久的学术传统,但是学术规范至今还相当不完善。因为这方
面的意识差,有一些人常常有意无意中作出“掠人之美”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
讲,这是可以谅解的。但是梅祖麟做为在西方文化传统里成长的人,应该明白严
格的学术规范。有充分证据证明,他对自己的剽窃行为,不仅是清楚的,而且有
意去遮盖。这更显示了问题的严重性。现举一例加以说明。
还以前文的例子为例。梅氏在《中国语文》1990年第3期上发表了一篇长文,
题目为《唐宋处置式的来源》(又见《梅祖麟语言学论文集》,188-221页,
2000年,商务印书馆),该文中有三组例子都与太田辰夫的完全相同,而且说明
的道理也是一样的,但是顺序正好与太田所排列的相反。 前文已经讲过,梅文
的核心观点和一组例子均“取自”太田,不再赘述。梅文把处置式分为三类,其
中前两类都与太田的一致,只是表述有差别。梅氏均无说明出处。详细如下。
梅文的第一类:处置(给):Vb + Od + V(与) + Oi ,例子为:“天子不
能以天下与人。(《孟·万章上》)” (梅文,194页)
太田的第一分类:(1)有两个宾语(直接、间接)的。例子为:“天子不
能以天下与人。(《孟·万章上》)”(太田,244页)
梅文的第二分类:Vb + O1 + V + O2。“从先秦到南北朝一直有[以AVB]的
句式,意思是“把A看作B”、“把A当作B””。例子为:吾必以仲子为巨擘焉
(《孟·滕文公上》)。(梅文,196页)
太田的第二分类:表示认定、充当的。(太田,244页)。例子:吾必以仲
子为巨擘焉(《孟·滕文公上》)(太田,245页)。
大家注意,梅氏这里只是把太田的分类用“数学公式”表示出来,并没有任
何实质性的区别。这是观点和分析上的抄袭,变换表达方式并不能掩盖问题的实
质。
更重要的是,梅文这些部分的例子跟太田的有三组的第一、第二两个例子完
全一致,但顺序恰好相反:
(一) 太田(1958,244页):
尧以不得舜为己忧。(孟·滕文公上)
吾必以仲子为巨擘焉。(孟·滕文公上)
梅文(1990,196页):
吾必以仲子为巨擘焉。(《孟·滕文公上》)
尧以不得舜为己忧。(《孟·滕文公上》)
(二) 太田(1958,244页)
便把江山为己有。(秦韬玉诗)
他把身为究竟身,便把体为究竟体。(维摩变文,光94)
梅文(1990,197页):
他把身为究竟身,便把体为究竟体。(《维摩诘》,《变》,630)
便把江山为己有。(秦韬玉诗)
(三) 太田(1958,245页)
若把君书比仲将。(顾况诗)
若把长江比湘浦。(黄韬诗)
梅文(1990,197页)
若把长江比湘浦。(黄韬诗)
若把君书比仲将。(顾况诗)
更令人深思的是,梅文中的这几组例子,如果前两句跟太田的完全相同是,
则颠倒其顺序,随后的则顺序一致。比如梅文第三组的两个例子之后紧跟的两个
例子为:
莫把边地比京都。(王缙诗)
以小计大,将瑜喻金。(《维摩诘》,《变》,603)
(按:“瑜”应为“金”字旁)。
此两例来自太田(1958),247页,上数18、19两行所举的例子。当然梅文
是把太田的例子作了“重新分组”。
注意,梅氏的上述三组例子所说明的道理也是与太田的一致的。我们理解不
了梅氏为何“颠倒”其顺序的原因。第一组的两例,都是出自《孟子》的同一篇
文章,没有时间先后之分。第二组的两个例子也都是八世纪左右的文献,也没有
先后时间之分。第三组的两个例子,顾况是八世纪的诗人,黄韬根据现有文献无
法确知其生卒时间,也不知道为什么梅氏要颠倒顺序。这大概算是一种“组装艺
术”吧,可以使人们认为梅氏的“车”跟太田的“车”是不同的。梅氏文章还有
其他“取自”太田的例子,但“组装”得太复杂,且无规律,因此不一一罗列。
这里只把三处有规律的“组装”提供给大家。
六、几点思考
我们写作本文的目的,并不是要对梅祖麟的学术进行完全否定,而是要对他
的学术品德进行严肃的检讨。梅祖麟还写过不少别的文章,我们不能因人废言,
但是在对他的学术进行公正的评价之前,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哪些是别人的,哪
些才是他自己的。梅祖麟长期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值得任何一个有学术良
知的人认真思考。下面是我们的几点感想。
(一)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是学术界的基本道德规范。太田辰夫先生是值
得所有中国人尊敬的一位学者,他靠个人之力,调查了好几百种文献,发现了许
许多多汉语语法史上的重要现象。但是他的很多贡献,现在都姓了“梅”,致使
很多后学认为很多问题都是梅氏第一个提出的。因此,为了还历史以公正,我们
不避繁难、不避风险,要把真实的情况告诉读者。此亦可以做世人的鉴戒:一个
人虽然可以在名利上得成一时,但是历史总会做出公正的裁决。
(二)建立严格的学术审查制度,严防剽窃行为的发生。梅祖麟靠剽窃别人
劳动成果而写成的文章,多次发表在最重要的国家级刊物上,不能不令人困惑。
在学术上,更应该人人平等。不管他(她)是来自国内的、还国外的,不管他
(她)的职位高低、年龄大小,他们的文章都必须经过有关方面专家的严格审查,
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类似事件的发生几率。同时,也有利于年轻人的成
长,因为它们不会因为自己的资历浅而影响文章的发表。
(三)剽窃是最大的学术腐败,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很多人并没有真正意
识到这方面问题的严重性,认为“窃书不算窃”,抄袭别人的文章也没有什么了
不起的,比一个小偷偷别人的钱要好。其实,这是一个严重的错觉。一个人靠剽
窃别人的劳动成果而成名成家了,他不仅从此拥有高尚的地位,占有大量的资产,
还败坏了学风,阻碍了学术的正常发展。因此剽窃者不仅应该受到公众舆论的谴
责,还要受到法律上的严厉惩罚。
(四)不能盲目崇洋媚外,不能只讲名气。“崇洋媚外”是我们人人不赞成
的一件事,但是我们很多人,都有意无意有这个毛病。梅祖麟的文章,假如是出
自国内某所普通院校的学者(恕我这样比喻),可能早就发现问题,不至于造成
这么大的影响。梅氏是国外著名大学的一位资深教授,这是否会是麻痹审阅者认
真审查的因素之一?“名气大”对一个学者来说是一种荣誉,但是利用不好就会
带来负面的影响。编辑人员常常会对“名气大”的作者的文章过于宽容,这也许
是梅氏这种文章多次出现的又一个原因吧。
(五)大家都应该重视学风问题。我们申明的是,梅祖麟的事并不是某个人
或者机构的过错造成的。他在世界上多种机构担任过要职,文章发表在各种刊物
上,只能说明他的欺骗手段很高,很容易迷惑人。这件事提醒我们,大家应该一
起努力,谨防这种事情再发生。
(六)年轻人的学德教育,十分迫切。现在有不少年轻人愿意从事学术研究,
绝大部分是真诚的,但是不可否认,也有个别人是想走“捷径”,搞投机。梅祖
麟这件事上也可以教育年轻人,做学问是一件严肃认真的事。希望有系统的学德
教育资料,使得年轻人从一开始就树立一个良好学风。这对中国文化教育的健康
发展,是十分重要的一件事。
梅祖麟的事虽然是发生在汉语学界,它具有相当大的代表性,值得整个中国
学术界鉴戒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