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意见反映
昨天我转载了的一偏北大同学的抱怨,结果被斑竹删除了;这位同
学在这篇短文里对北大某些课程,例如马哲等表示了不满。斑竹大
概认为这个话题过于敏感,或许是认为这个话题没有什么价值。其
实每个人的抱怨,如果往深里探究,都可以发现某些让人心惊肉跳
的现实,就像某个人喊痛,顺便叫了一个“xxxx”,我们不能仅仅
因为这一声不雅的叫喊就放弃了对他进行检查的机会。其实他也许
已经病入膏肓了,只是没找到一个恰当的表达方式而已.这一点,提请
斑竹和这里某一位喋喋不休地论证所谓北大学生无能性的同学注意.
我这篇文章,算是要为这些呐喊提供支持和证据.
(二) 一个案例
某日上午因为3、4节选修了法律系外教的课,一大早我就坐在了教
室的后面,所以就碰巧亲眼目睹了同样是法律系的一门课。这次听
课,让我极为震惊,最后我得出一个结论:倘若北大文科授课水平
就是如此,那么谈什么进军一流,都是痴人说梦。
由于篇幅限制,我就不详细描述上课的情形.只谈谈对这门课总体印
象:教师的理论水平低下,相应的,教学方式也就非常呆板,尤其是对
本科生而言;不给学生交待法律条款产生的哲学的和历史的渊源,不
是致力于教授学生思考的方法,而是满足于交待法律条款,思路及其
狭窄.
这门课程,我认为作为剖析北大文科教学的样本,还是有一定代
表性的,反映北大文科教育的状况.因为,首先,法律系是北大较有影
响力的大系,无论师资力量还是教学状况应该都能代表北大文科的
整体水平;其次,法律这门学科,处于实用学科例如管理等和理论学
科例如哲学等之间,所以是理论水平和应用能力的最好体现。
(三) 传道授业解惑*文科与理科
教育哲学的最精辟的概括,来自“传道授业解惑“这句古话。
撇开这句话原本的意思不谈,仅以当下的理解观之,所谓
传道,就是教会学生思考的方法;授业,就是传授某个专
门领域的知识,从实用角度讲,也就是谋生的技能;解惑,
解答相关的疑问。
对理科而言,固然北大教师的传道水平也有欠缺,但是由
于理科固有的特点,即对数理的侧重,所以理科学生在学
习过程中,是不知不觉地在思考的方法上有所训练。所以
从传道而言,理科教学先天具有这种优势。
从授业角度讲,理科学生所学知识,虽然也有过时的现象,
但是这种过时完全是依照科学本身的进度,而且科学本身
具有很强的继承性,可以这么说,北大理科学生目前所学
知识,即使在十年之后,仍然能帮助他们找到工作。所以
即使理科学生在“道”方面没有受到很好的训练,在"业“上
也能保证他们衣食无忧(不要说我俗,去问一下每一个找
工作的同学就知道了)
但是这一点,对文科学生而言就没有那么幸运,就以法律
而论,法律条文和条款,即使是宪法,也是朝令夕改,所
以仅仅记住概念条款,是没有任何用处的。由是观之,对
文科学生而言,理论和思维的训练才是最重要的一环。
(四) 个案对比分析
文科教学的意见,我在前面以这个题目连续发了三篇短文。原本
想一直写下去,所为者无非是能引起大家的关注,所以尽管样本很
少,还是冠以很宏大的名字。但后来受到了一位法学院同学的批评,
对我的动机还进行了一些揣测,虽然算不上诛心,我的热情也有所
减弱,再加上样本选择和论述本身也有一些问题,我也就没再往下
写。
但是,很碰巧地这周又旁听了前面我选作样本的课,听完课之后,
我决定还是把这个题目继续写下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我需
要先做申明:我对法律系没有任何先入为主的偏见,除了想反映教
学中的弊病外,没有其他任何目的。将来,或许我也会转来学习法
律,这也是我对改善自身条件的一种努力。我这样指名道姓地反映
问题,可能不符合中国人避讳的传统,也会伤害某些同学和老师的
自尊,但是既然要反映问题,就会落实到具体的系和课程上,而且
如果撇开这些次要的情感因素,我想这种坦诚的批评比遮遮掩掩地
说话效果要好。当然我力求使自己的立论更有说服力,对个案的叙
述就比前面要详细得多。同时,我把这个样本和同样是法律系的外
教上的一门课进行对比分析,也许有更好的借鉴作用。
这门课首先给我的印象就是学生的散漫,前前后后迟到的很多,
当然这可能和北大一贯的风气有关,我就不做过多的评论,但是还
是需要指出的一点就是:根据我自己的看法,要么就不上,要么就
守时。如果课程本身没有吸引力而采取一种消极抵制的态度,最后
受损害的只是自己。
上课前一段时间,老师开始提问,大概就是一些非常具体的问题,
某些问题,好像是我们高中时学习法律概论所学到的一些知识。而
且最重要的是,都是考察对一些具体知识的记忆,例如行政处罚的
的定义之类的问题。
后来,老师开始上课,讲课的风格大致有三个特点:第一,板书
很少,为了取证的需要,我特意摘抄了一些下来:
" (一)一般规则 罚执分离,制约机制,激励机制
(二)当场收缴规则 3%的罚款
(三)强制执行,规则
(四)暂缓执行, 笔录,调查取证,较大数额,申辩,复核,7天,登记。”
以上就是写在黑板上的部分内容。第二,在板书之外,老师所阐述的,
也无非是一些具体的条款,某条某款是如何说的之类,并没有深入的
的分析。而这些具体的知识,学生完全可以在课外自己看书了解,或
者在考试前突击复习。第三,没有课堂提问,老师讲老师的,学生就
在下面抄板书。
我相信,这种教学方式应该是北大绝大多数课程授课的模式,所以,
我这里并非专对于这位老师进行批评。但是,我还是想针对法律更深
地谈一下。
中国的法律,仅仅宪法就在短短的几十年来修改了四次,更遑论一
些具体的法令法规,它们更是朝令夕改,所以,对中国法律条款的记
忆,除了应付考试外,我看不出任何的用处。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
知识上也是如此,一门知识也就大致决定了学习这门知识的人的整体
的职业取向和思维方式。如果是传统的文史哲,这些知识是人类历史
的结晶,在很长的时间内,也是为大家认同的,即便没有很大的实用
的好处,就是在个人的审美情趣上,也是有很大的价值的,所以记忆
背诵这些具体的知识,也是无不可的。但是对法律而言,最重要的部
分其实不是对具体知识的记忆,而是了解这些法律法规背后的哲学背
景,以及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阐释和应用的思维的训练。尤其在中国
学习法律,更需要偏重于对法律条款的分析和推理,而不是记忆具体
的法律条款,因为中国的法律条款总是在改变的,加入WTO后,现在
写在书本上的大部分条款都会有所变化,例如取证需要两个人以上之
类等等。这和传统的文史哲知识是有很大区别的。所以,了解法律条
款背后的哲学的,缁岬模蔚谋尘笆欠浅V匾模窃谡馓每?上
这些都没有提及。而且,我询问了旁边的一位同学,他们已经大三
了,大部分课都是这样上的,而且没有学有关的哲学方面的课程。
将来,也许这些同学会走上法官和律师的道路,但我觉得这不是因
为他们本身已经具备了一个优秀的法官和律师的素质,而是因为职业
的分化,他们所学的就保证了会走上这些岗位。但是,将来在这些岗
位上,要么成为葫芦僧之类的人,要么受到更有素质的人的挑战而下
岗。
当然,北大的同学,按照我了解的,一般来说会有自救之道,这也
是优秀人才的特征,所以我相信也有同学在专业之外,大量阅读有关
的哲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著作。但是,作为一所优秀的大学,特别
是要成为世界一流的大学,没有一流的教学方式,而仅靠优秀学生的
自我教育,是绝对不够的。因此,我郑重呼吁,对北大的文科教学进
行反思和改革。而且,对碌碌无为的老师采取一些措施。北大的老师
良莠不齐,这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即使有前面同学所说的评
十佳也没有用,因为无能的老师会通过不点名以及降低考试难度获得
学生的青睐(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
作为另一种教学的模式,我下面讲一讲我所上的外教的一门课。一
些笔记我摘抄如下:
“West coast Hotel v. Parrish
1、Question: what is left of liberty of contract in DPC after
1937
A Caroline Products (SCT,1938)
(1)、Presumption of constitutionality for law regulating
ordinary
B Williamson V. Lee Optical (SCT,1955)
..........”
笔记我没有抄完,还有很多。这位外教上课的特点,一是板书非常
详细;二是更注重对问题的分析,而不是结论,注重不同案例之间的
相互比较,找出异同点和相关法律适用的条件。三,课堂提问很多,
而且侧重点也不是具体的答案,而是自己的思路。学生必须先预习才
能跟上老师的思路,而且必须投入地参与其中。
所以我建议某些老师,可以虚心地来听一听某些外教上的课,也许
可以改进一下自己的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