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要求那天在派出所打他的几位警察出庭作为证人,当面和他对质。
控方不让这几位警察出庭,说什么“如果这几位警察出庭,说出对你(杨佳)不利之词,不是对你们更不好吗 ?”之旷世奇论。如此,控方更应该希望这几位警察出庭吧。
法庭在没有这几位相关警察到庭说明的情况下,就判决,更是奇怪。
在当事人没有到庭对质的情况下就判案,属于“糊涂僧乱判糊涂案”。
是有前证:有新闻说,某局被控杀人,法庭判决之理由是杀人者“指控”是受该君指示而杀人。警察,检察院和法院,三位一体,判了该君“秋后斩”。事有巧,该君某日在狱中偶遇那“指控者”打电话,知其姓名,但不识其人,忙问那人“侬认识我吗?”,那人看了他两眼,说“你是谁啊?我不认识你”。该君大怒曰“你不认识我,为何在法庭上说指示你我杀人?”,那人连说“对不起,对不起,是某某让我们如此说的”。
可笑,想那警察,就凭“指控者”一说,就抓捕人;想那检察院,就凭““指控者”一说”,就以杀人罪名起诉;想那法官,就凭“指控者”一说,就判杀人罪名成立。
呜呼!法庭判决毋需证据,毋需对质否?
杨佳要求和那几位抓捕并打他的几位警察当庭对质,此等“起码要求”都不得满足,
何来“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