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万维读者为首页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关于万维
简体 繁体 手机版
分类广告
版主:诤友
万维读者网 > 教育学术 > 帖子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谈北大教授王铭铭抄袭案
送交者: dayang 2002年01月18日16:47:40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谈北大教授王铭铭抄袭案

李一夫


昨日我在网上发表《北大教授王铭铭抄袭哈维兰著作的再举例》,就王铭铭抄袭哈
维兰著作事件从事实上作了进一步说明。王著中抄袭的文字多以数万字计,我因忙
于生计,不可能全部摘出。就已经列出的资料看,王铭铭教授抄袭的性质无疑已经
非常严重。

下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谈谈自己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
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
护。”就是说,哈维兰的作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
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
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
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
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象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很显然,哈
维兰对自己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均受到王铭铭的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
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
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王铭铭等译哈维兰《当代人类学》,享有哈著的翻译
权。根据哈维兰在其著作中译本《序》,可知这一翻译得到了哈维兰的授权。然
而,当王铭铭将哈维兰的文字移入自己的著作且不加任何说明时,就侵犯了原作品
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
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
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
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无论根据上述哪一条规定,王铭
铭都不能抄袭哈维兰的著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
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
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
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
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王铭铭《想象的异邦》的出版不是“为个人学习、研
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王铭铭如果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
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话,必须明确注明
哪些文字来自哈维兰。可是,王铭铭的著作中没有类似说明,因此,只能说是抄
袭。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
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
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一)剽窃、抄袭他人作
品的。”北大王铭铭教授的行为,显然属于此条规定的处罚范围。

0%(0)
标 题 (必选项):
内 容 (选填项):
实用资讯
回国机票$360起 | 商务舱省$200 | 全球最佳航空公司出炉:海航获五星
海外华人福利!在线看陈建斌《三叉戟》热血归回 豪情筑梦 高清免费看 无地区限制
一周点击热帖 更多>>
一周回复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