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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损失,岂是任何数目的金钱可以赔偿得了的?
送交者: 方舟の女 2003年12月31日18:02:07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再论宝马车撞死人案件

lisazz说:
No matter how badly they crashed her BMW and how vicious the words they
threw at her (as long as they did not threat her life), there is simply
a line that no one could cross and that is killing. If she can't prove she
was insane at the time, she should be convicted as a murderer.

南海之子说:
显然你根本不懂法律,最后一句话是明显的“有罪推定”论。无论在美国还是在中
国,只要起诉方无法证明苏当时存在“故意”杀人动机,苏就根本无法被判故意杀
人。

本女说:
显然南海之子才是不懂法律,他对“无罪推定”的理解根本是错的。无罪
推定是讲首先从假定被告人无罪的立场出发,检查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否
确实可信,是否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是否能够对被告人犯罪
的事实,可以存在合理的怀疑。这里的判案关键是以事实为准绳,不管是
在中国还是在美国,“动机”仅仅是他人对某个人的心理活动的推测分析,这“动
机”仅仅是一个主观判断,不是一个可以定性定量测量的客观事实,
因此,“动机”拿到法庭上,或许可以增加说服力,但是并不可以作为呈
案的事实证据。没有“动机”的人,犯案事实成立,也可以定罪,而有了
“动机”的人,犯案事实不成立,也不可以定罪。

所以,公诉方需要证明的,并非苏存在看不见摸不着的故意杀人“动机”,
而是苏的确故意杀人的“事实”的存在。首先,苏开车撞死人的事情的确
发生了,毫无异议。需要判断的,仅仅是苏到底是事故杀人,过失杀人,
或者是故意杀人。

本女认为,苏在众多人群围观,明知道移动车辆可能造成严重冲撞后果的
情况下,没有任何合理理由,启动车辆,并且猛踩油门,当属故意杀人!
况且众多围攻人群中,独独撞死当事对方的老婆。苏女上车,启动车子,
并且开始加速的过程,众人皆有看到,必有相应的本能防备规避动作,在
此众人有所防备的情况之下,尚能撞伤多人,并且将其选定目标撞死,这
只能合理地解释为恶意的不顾后果的追撞杀人行为!

法院把明明是故意杀人的恶性案子,轻轻判做普通的交通违规案子,这是
明目张胆包庇罪犯。退一万步说,就算判做交通肇事杀人,换个不是省长
亲戚的普通人,可能给你再缓刑三年吗?中国司法的暗无天日,众所周知,
但是竟然有人为这样的丑恶黑幕公然辩护,实在匪夷所思!是不是要等到
不公不义的事情落到自己头上,才会懂得出来鸣冤叫屈呢?

当然,苏女撞死人,并不因此解除对方为交通肇事而必须赔偿苏女车辆的
损失。而对方同样在苏女接受刑事诉讼处罚的同时,同样有权要求附带的
民事诉讼要求苏女以金钱赔偿生命和精神的损失。只是,车的损失,能用
一定量的金钱足以补偿,但是生命的损失,岂是任何数目的金钱可以赔偿
得了的?

方舟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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