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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莺颠燕狂,关甚兴亡?zt
送交者: excel 2004年02月11日18:51:34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道德楷模的风流韵事

  奇闻层出不穷。新近的奇闻是,一位女大学生与男友发生了性行为,被学校当局开除,理由是大学生的性行为“不正当”。这样的奇闻让人气闷,两情相悦的行为究竟伤了谁,竟至于“不除不足以平民愤”?

  让我们喝口水,消消气,心平气和地探讨大学生性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吧。

  孔子说,食色,性也。我们的先人,也就是祖爷爷、祖奶奶们,“性观念”原本是开放的。《诗经》里唱道:“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虽然诗人未告诉大家,那位窈窕的淑女与好逑的君子有无成就好事,但古人的好色之情依然溢于言表。后来的文人,胆子就大多了。据考证,大诗人李白先生娶了五个妻妾。混迹于青楼的宋代词坛高手柳永,以向妓女们献诗为乐,死后,感念他的妓女们凑钱为他下了葬。到了晚清,妓女依然是一种合法的职业,国家发给营业执照。山东人民出版社的《老照片》系列中,就有一张妓女营业执照的老照片。我并非在此为娼妓唱赞歌,而是作为学术探讨,证明一个被隐蔽和遗忘的事实——“禁欲”并非中华民族千年不变的传统。被蒋介石誉为“道德楷模”的胡适博士,年青的时候,也曾在上海滩上喝花酒呢,可他后来竟然做了北大校长,而且还是个好校长!
  
  将来的校长、法官,一半有过婚前性行为

  法律家分析社会问题与道德家不同。道德家们以头脑里深信不疑的,我们大家看不见的,子虚乌有的“道德感”来责备世人,一有不合,就吹胡子,瞪眼睛;法律学家依赖事实,偏好数据,对事实和数据一往情深。这样的分析方法被凝练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属于官方的科研项目。一份由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承担的项目揭示,改革开放以后,国人婚前性行为比例,好比芝麻开花,节节上窜。90年代末,40岁以上男、女婚前性行为比例是45.7%、24.1%;40岁以下的人,又高出近10个百分点;25-29岁的男、女,比例窜至72.2%和46.2%。

  不要对事实头痛,事实没有偏见。依此报告,我给道德家们出一份试题:倘若婚前性行为不正当,那么,在30岁以下的人群中,2/3以上的男人和近一半女人岂非败德之人?更要命的是,概率统计本于客观调查,对所有的人群基本同样准用。如果我们相信,校长、教师、法官并非特殊材料炼成的,他们也概莫能外。更直白一点说吧:现有的30岁以下的男教师、法官中,2/3以上有过婚前性行为,女教师、女法官则近一半。10年或20以后,这些“师表们”注定高升为大学校长、法院院长。彼时,面对审判台下泪水涟涟的儿女辈,台上的人谁敢理直气壮地判决,他们是有罪的,而自己是无罪的?!由于“性事”属于隐秘的私事,神鬼不知,即使台上的你喊破嗓子——“我是无罪的,我是无罪的……”,谁能相信你?谁又能证明你不是一个道貌岸然的道德罪人!
  
   时移势异,变法宜矣

  性是人类生活的基本内容,它是美好的——至少不是丑恶的。拿破仑说,男人的事业在于战场上和女人的胸脯上。武夫的话是粗了点,但与圣人“食色,性也”的名论异曲同工。“性”本属私人事务,在法治国家,受有关隐私的法律规范,属于应当国家少管的闲事。建国后,为了“造就一代新人”,“性”在我国受到国家严密监控。文革期间,婚外性行为被视为犯罪,期间造就了多少爱恨情仇,不说也就罢了。而今,时移势异,变法宜矣。

  性被某些人视为洪水猛兽是基于“性恶”这一假设,以为性是祸水,祸国殃民,学生的“性事”与国运相系,一旦恩准大学生的婚前性行为,校园里将满是挺着肚子的女学子跚跚而行,目不忍睹。这种假想这真让人啼笑皆非,学生真的那样愚蠢?倘若偶而有一两个学生挺着肚子在校园里转悠,你就视作异样的风景又有何妨?随着成人教育在高校的推行,这样的风景在各高校已有所现,教育反而欣欣向荣,——愚蠢的是我们,而不是他们。

  通过编造“性恶”的神话,禁欲主义在中国盛行一时。如果,性真是一种恶的,扰乱教学秩序,那么,性就同样会影响工作,我们应否因此禁止员工的性行为?假如性是祸水,性观念相对较为自由的西方诸国何以财大气粗,而性观念相对保守的伊斯兰诸国何以贫病交加?根据1974年美国全国成年人调查发现,到25岁为止,已有97%的男性和81%的女性有过婚前性行为。如果“性恶”是万古不易的定理,如今,应当是伊拉克到美国搞核查,而不是性自由的美国人到伊拉克耀武扬威。在瑞典,99%的妇女和男人一样,在建立永久的结合之前,已经有过性经验,而瑞典人民幸福得很呢。

  也许,我们真的应该承认这样的事实,即人民的“性事”与国家的兴衰没有关联。
  
  性选择权属于基本人权

  法治的基本目标在于人的自由和尊严的最大实现,实现法律下的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公民的隐私权和受教育权属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非依国家正式法律规定,任何组织不得限制和剥夺。性的选择权和身体权属于人权,这一点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中,已有明文解释(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隐私权不仅保护正当的性行为,而且也保护所谓的不正当的性行为——“隐私”多多少少有点见不得人,否则何以要“隐”?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未得到法律上的授权不得侵犯。公安私入民宅查黄牒之所以不法,就是因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如果国家赋予学校处罚学生性行为的权力,必须配套地授予学校以调查事实的权力,否则,除非当事人自供,神鬼莫知。一旦学校可以像福尔摩斯一样,侦探学生的性事,在校长大人们的炯炯目光之下,在道德君子们无微不至的关怀之中,学生们的隐私也就无处可跳了。问题是,当你那已成年的女儿被师长们“关心”着性的细节,并逼迫与她相爱的人相互揭发,你能忍受否?隐私权不仅限制外界刺探、公布他人的隐私,而且,也限制隐私的当事人双方互相揭发。爱是无罪的,婚前性行为也是无罪的,强迫相爱的人互证甚至互斗,才是有罪的。

  更为迫切的问题还在后面。新近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按此,如果公立高等学校有调查受教育者性隐私的权力,则由私人设立甚至外商设立的民办学校也可照此办理。据统计,截至2001年底,中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达56274所,在校生923万人。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民办教育必将大有起色,我的问题:大家同意私人老板和大鼻子老外刺探你们子女的隐私,并以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为由开除他们吗?

  学校当然可以制定校规,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但家规不等于国法,如果不合法或严重不合理,法院应视之为草介,不予参照,将其封杀——在行政诉讼法上,这是有明确规定的。
  
  禁欲主义的黄昏

  承认也罢,不承认也罢,在互联网无法禁止的性图片中,在人体艺术的幌子下进行的裸体展示中,在理论界对“性恶论”观念的清算中,在亿万人民的婚前性行为的行动中,禁欲主义的黄昏已然来临。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李银河教授说得好:“从本质上来说,‘性’是与生俱来的,无善恶之分。我对性教育的观点很明确:在性知识的传播上要无微不至,在性道德的灌输上要无为而治。我们应该给予青少年更多的信任,相信他们的判断力,承认并尊重他们的性冲动。对于性,不说好,也不说坏,‘不置可否’总可以吧?”

  诗云:“孙楚楼边,莫愁湖上,又添几树垂杨。偏是江山胜处,酒卖斜阳,勾引游人醉赏,学金粉南朝模样。暗思想,那些莺颠燕狂,关甚兴亡。”

  是啊,那些莺颠燕狂,关甚兴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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