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
文号:中发1985年8号
[ 发布时间:1985年5月 生效时间:1985年5月 有效性: 有效 ]
最近,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中,发现有不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从事商业活动。他们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和社会关系,参与套购国家紧缺物资,进行非法倒买倒卖活动,已经引起群众的不满,严重地损害了党的威信,损害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这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也是严重的腐蚀。
为了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保证改革和开放工作的健康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
凡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国营、集体、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在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性行业工作者外,一律不准经商。所有干部子女特别是在经济部门工作的干部子女,都不得凭借家庭关系和影响,参与或受人指派,利用牌价议价差别,拉扯关系,非法倒买倒卖,牟取暴利。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本决定,教育自己的子女及配偶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办事,绝对不得利用关系进行违法活动。
本决定由各级纪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中共中央
国务院
198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