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李先生在1962年的“广州站事件”中曾遭到广州市公安局的拘留和拘役,在已经被彻底平反后,李先生依然向公安局提出了总计136万多元的行政赔偿要求。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进行二审。
1962年6月6日,广州市发生了大批群众冲入火车站(即今白云路旧火车站)的事件。当时适逢3年经济困难有人大肆造谣说:为了庆祝英国女王生日,边境开放3天,不用通行证可以去香港。一些不明真相的广州市民误信谣言,一批又一批地往火车站冲去,争先恐后地爬上开往香港的火车。在有关部门迅速采取行动后,6月6日事件被平息。
当年只有19岁的李先生是广州市建业硫酸化工厂电工,1962年6月3日,广州市公安局以“参与广州站事件”为由将李先生拘留30天和拘役3个月,并将其从化工厂除名。1963年,市公安局再次以“涉嫌流氓”对李先生进行搜查、拘留并强制劳动一年,同时注销了其在广州市的户口,又对其实施超期羁押和限制人身自由。2004年12月9日,市公安局平反了李先生的冤案,但是由于遗失了李先生在广州市建业硫酸化工厂的职工档案,李先生至今没能享受社会养老待遇。李先生为此把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36万多元。
在一审开庭时,广州市公安局称已经在1983年和1989年作出复查,承认了在1962年和1963年对李某实施的行为“证据不足、全部予以撤销、彻底平反”。但是,《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1月1日施行,不溯及以往,因此李先生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李先生的起诉已经超过了从1989年算起的两年法定期限。越秀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也以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
在昨日庭审中,李先生认为公安局1983年和1989年的复查自己并不知晓,事件直到2004年才进行处理。因此,他认为两年的法定期限应该从2004年算起。另外,2005年5月,李先生曾向广州中院提起了行政起诉,同年6月,法院颁布了立案答复书。从颁布了立案答复书到区法院受理,仍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所以,他认为以超过期限为由驳回其起诉是不合理的。
目前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