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校校规遭遇尴尬 |
| 送交者: dayang 2001年12月14日20:58:55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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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判决书一经传出,立即在社会各界引起轩然大波,湖北某大学的一位副校长愤愤地说:“法院这样的判决结果,让大学校长可真是不好当下去了。”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考场违纪的王明明壮告母校补发学位并获胜诉的案例在我国考试史上还是首次碰到;该判决结果生效后,将对我国高等教育界产生深远影响。在我国即将加入W TO背景下,法院审理的这一案件的重大意义早已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的结果。 法院判决“出人意料”此案审理期间,大家普遍认为,大学生王明明根本不可能打赢这场官司。大学生考试违纪,学校给予处分,不授予学生的学士学位,这是很“正常”的,至少在建国50多年来都是依据这样的大学“校规”行事,从来没有人怀疑和发难过。当时,一些大学行政管理人员甚至说,王明明只不过是想尝试一下“丢丑的吃螃蟹者”的滋味,想借打这场官司发泄一下个人对学校的私愤,不会有什么好结果。 然而,一切都出乎人们的意料之外。法院判决书的结果却是:被告武汉理工大学作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将处理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被告忽视和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该行政行为在处分的实体上和程序上均不符合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不具备合法性,应属无效处分。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撤消被告对王明明的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决定。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旁听的人都目瞪口呆,因为武汉理工大学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的主要依据就是,王明明在考场上违纪而给予的“留校察看”之处分,而这个处分一旦被撤消后,学校就很难再找到其他的理由而拒授学位了。法院这样的判决无疑是宣告:王明明已经打赢了官司! 都是纸条惹的祸1996年9月,王明明以较好的成绩考入武汉工业大学(现武汉理工大学)的土木工程建筑学院学习。由于期末考试成绩是学校评奖学金的主要依据,同学们都很重视。但在1999年6月22日这天的“建筑施工”科目考试时,王明明却把自己在考试之前就准备好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放在文具盒内,随身带进了考场。考试开始后不久,监考老师发现了王明明的这一“密招儿”,监考老师当场没收了王明明的试卷,并严厉斥责其退出考场。2000年4月,学校通知王明明补考。王交纳了补考费后,于5月参加“建筑施工”科目的补考,并取得了80多分的好成绩。 2000年6月毕业时,王明明的同学们穿上了学士服,戴上了学士帽,一个个兴高采烈地参加毕业典礼,惟独剩下王明明。有人告诉他,因考场作弊,学校早已给予他“留校察看一年之处分”,所以没有他的学士学位。王明明考场违纪倒是事实,但他在此之前却不知道自己受到了处分。当初,王明明以为自己考场携带夹带的行为只是轻微的违纪行为,学校只是让他补考就完事了;可学校怎么不告知他本人就给他扣上了“舞弊”的帽子,而且给予了留校察看的处分呢?王明明惊呆了,他立即找到学校领导询问自己所受处分的实情。 然而接待他的一位老师说,“对你的处分早在1999年夏季期末考试时就已经作出了。”当王明明问为什么一年前的处分到现在才通知时,这位老师说,“对你考试舞弊所作出的处分,不通知你也应该知道,难道你不知道学校的考试纪律?” “求情”不成上法院 毫无疑问,没有拿到学位的王明明,无论是毕业找工作,还是后来上班工作都遇到了非常多的麻烦。大学生求职时,许多用人单位把应聘者是否有学位作为一块挡门箭;而工作时,学位与职称评定和升职等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王明明的父母深知问题的严重性,遂找到院系和学校领导求情。一位老师正告说,“学生考场作弊被处分后不授予学位,这是我校的惯例。我们是按制度办事,如果给你来个‘破例’,那么,以前那么多没有授予学位的学生不是都来要求‘破例’吗?” 后来,王明明又向学校递交了“复议申请”,说自己把夹带带入考场只是轻微的考试违纪,不应该做舞弊论处,更不应该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之处分。再次要求学校补发学位。然而,学校仍然告知王明明:维持原处分不变,学校的校规不能被打破。 眼看一年过去了,王明明拿学位的希望看来是彻底破灭了。绝望中的王明明想到了法律手段。然而,他也明白,像他这样因为被处分而拿不到学位的实在太多了。耐人寻味是,就在王明明准备打官司之前,武汉大学也发生了一个十分类似的案子。 几年前,一名在武汉大学攻读研究生的男生,因为将自己的女朋友带至男生宿舍留宿,并与之发生关系。这一事件被学校知道后,当即给予这名男生处分。这位研究生在毕业时,也因为受过处分而没有拿到学位。工作多年之后,这为男生也于今年将武汉大学告上了法院,要求学校补发他的博士学位。但是,法院的判决是,支持武汉大学的做法,原告败诉。 原告质问:处分怎能“无法可依” 更为重要的是,学校对王明明作出处分后没有直接通知王本人,王明明是直到一年后的大学毕业时才知道学校的处分决定的。他认为,学校未将处分决定告知他本人,剥夺了他的知情权,同时也使他失去了声辩权。 王明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这,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按照这个条理,王明明完全符合授予学位的条件。他认为,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于情于法都不和公道。 一位律师认为,从法律的角度讲,即使学校给予王明明的处分合乎规定,学校也应该授予学士学位,因为学位只是一个反映学生在学术方面达到一定水准的标志,并不反映学生的道德水准;是否授予学生学位的主要依据是学生的学习成绩,而不应该把与学术水平无关的纪律处分联系在一起。国家法律上并没有“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校方呼吁:判决不能“助纣为虐” 武汉理工大学在接到法院的传唤后大为恼火。该校在法庭上辩称:该校校规早就有了明确规定,凡是该校本科学生,一旦被发现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一律不授予学士学位。这一规定早在每个大学生入学的那一天,学校就把相关校规校纪包括考试纪律印刷成册,发到每一位学生手中,并让各位班主任做了详细说明和教育宣传。而且在每学年的期末考试时,学校也再三强调学校校规。 至于王明明所说学校的处分过重,学校认为,王明明这种既欺骗了监考老师,又不尊重学校考试纪律的违纪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所以,学校的处分并无不当。 武汉理工大学的一位老师指出,作为一所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我们必须把教学质量放在首位,这是对每一个学生负责,对每一位家长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况且,学生有舞弊行为而不授予学位,这不是武汉理工大学一家这样规定,全国1000多所大学都是这样规定的。这一规定不仅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而且执行了几十年。 也有老师认为,作为高等院校,不仅是要传授知识,更要把教育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放在重要地位。一个思想道德不合格的学生不配授予学士学位,因而,把是否授予学位跟大学生是否受过处分“挂钩”的做法是“有中国特色”的高校校规,不应放弃这一校规。这位老师表示,如果大学连管制学生不良习惯、连处置自己学生违反校规的权利就没有了,那么,高校办学的自主权又从何谈起?今后大学的教育质量如何保证? 高校“校规”该清理吗 法院的一审判决在社会各界,尤其是高等教育界引起了掀然大波。湖北某大学的一位校长在得知这一宣判后愤愤地说,法院真有点“助纣为虐”的味道,这下子让我们大学校长可真是不好当下去了。这位大学校长所说并非杞人忧天,据粗略估计,在我国各大高校毕业生中,每年有数万人因为考考试作弊以及种种原因受处分而没有拿到学位。如果这些人都来状告大学,要求补发学位,那么,大学校长哪还有安稳的日子过? 法律分析人士指出,法院在审理有关高校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碰到国家法规与高校校规的矛盾。王明明一案的胜诉,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在我国将于12月正式加入W TO前,我国对所有的现行法律法规都做了彻底的清理,把那些与国际惯例不符或者与国家颁布的统一法规不符的条款、条文都加以修正或删除。显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是依据国家统一法规,而不能依据学校的校规。 众所周知,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大多数高校制定了一系列的校规,比如本科生未考过英语四级不授予学士学位,大学生受处分之后不授予学位,大学生不准结婚,如此等等。高校的这些“校规”与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法规都或多或少有出入,但是,这些校规却实行了几十年,而且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近年来,关于高校校规与国家法规矛盾关系的案件屡屡发生,可高校的校规仍然岿然不动,成为各级各类法规修改和清理过程中未被触及的一个死角。我们不禁要问:在加入W TO的门槛上,作为加入W TO主体之一的高校,它的校规该不该清理?该如何清理?这确实是摆在各高校和有关部门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注:文中王明明系化名)□吴锋 背景:王明明是武汉工业大学(现武汉理工大学)2000届毕业生。两年前,王明明在该校组织的期末考试中,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放在自己的文具盒中带进考场,被监考老师发现后学校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之处分。去年7月毕业时,学校只发给王明明毕业证,而不授予其学士学位。2001年6月,王明明一纸诉状把自己的母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补发他的学士学位。11月23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武汉理工大学撤消给予王明明的处分,并在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重新讨论是否授予原告学士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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