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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校——儿童劳改营(1)
送交者: 任不寐 2004年10月19日17:13:12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我的朋友老周今年出了一本书,《我只养你十八岁》(海南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这本书在大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我在和他一次对话中称之为“老周革命”。老周是文革后中国第一批教育学硕士,但从此一直与中国教育为敌。他认为学校教育就是学校对家长的绑票,而中国的“教育思想”完全缺乏对个人的尊重。因此,他在孩子13岁的时候将孩子领出学校,“咱不玩这游戏了!”“老周革命”引起了很多家长的共鸣,我甚至建议他领导中国家长开张一次“空校运动”--中国教育已经无法从内部改革,拒绝入学也许是教育改革最后的出路。由于国家垄断了教育资源,老周的逃亡是走投无路的。但老周启动了一项开创性的事业。中国学校是中国政治精致的盆景,它是以儿童为主要改造对象、以赢利为目的的劳改组织。老周所弃绝的学校就是这样一种权力机构,但它不仅是被家长宠坏了,也成为国家的帮凶。

一、学校里的暴行

作家笔下的“学生时代”不过是文学抒情中诸多著名谎言之一。我们的学生时代不仅不是无忧无虑的,而且由于环境险恶、考试竞争和缺乏“爱的教育”,在恐惧、辛劳、艰苦方面超过成年社会的承担。我也常常听到海外归来的朋友们这样的说法:在西方,真是孩子的天堂--这句话的另外一种意思就是说:在中国,真是孩子的地狱。

毫无道理的恐怖

更多的孩子必须生活中国大大小小的校园里,他们唯一的选择是忍受,最后向教鞭执政者投降。我们先看一组案例:

四川绵阳市妇联花园幼儿园学前班5岁半学生果果,有一次做体操时因为腿未站直,被老师踢得小腿大片青紫。1999年10月底,果果在午休时说了几句话,值班老师罚她不穿外衣,赤脚站在水磨石的地板上,害得孩子得了一场重感冒。12月9日,果果又被老师用沾水毛巾打了脸。当晚家长发现她的右眼和鼻侧之间红肿了一大片,还有约3厘米长的两道划伤。此后,果果对老师怀着巨大的恐惧,再也不敢去幼儿园了。(搜狐网《赤脚站冰冷地板,这家幼儿园让小孩发抖》)

田田是长沙市幼儿园的小朋友。“田田吃饭慢,老师就拧她的耳朵、敲她的头,有一次,小朋友们都吃完了饭,老师见田田碗里还有饭,便走过来,一边呵斥着一边拿起勺子,将那半碗饭一口气全塞进田田嘴里,田田噎得满脸是泪。午睡时,老师拿着一根棍子在房间里走来走去,发现谁没有睡着就敲一下谁的头,田田害怕极了,越害怕越睡不着,老师发现了就掐她的屁股和腿。到后来,一说送她去幼儿园,田田就吓得直哆嗦。”最后,田田不但厌恶学习,而且严重失语。(吴苾雯《没有差的学生只有差的老师》《北京文学》2001年2期)

举例法有自己的论证缺陷,归纳无法穷尽所有的个案。这种局限我知道。所以在列举下面的案例的时候,我同时向读者的生活经验呼吁,由你们自己判断,这些事件是否具有结构性。

冯航是贵州省湄潭县抄乐乡小学五(二)班的学生。1999年12月13日,他上课时向教室后边扭了一下头,班主任罗远寿当即大声喝斥,“吓得冯航全身发抖”。罗远寿规定,谁上课时转头看后面的同学,就要令后面的同学吐10口唾沫给他吞下。这条纪律马上执行了。后排同学吐到第三口时,冯航还了一口唾沫。罗远寿立时火冒三丈,强令后排的这位同学到厕所撬屎来喂给冯航吃。这位同学吓得满脸通红,不敢执行这样可怕的命令。罗远寿老师说,你要不去,以后就不要来上学了。这位同学只好流着泪撬来粪便喂冯航,而后痛苦得放声大哭。班上所有的同学都被如此恶劣的行径吓得大哭。罗远寿厉声威胁冯航说:“不许吐出来,一定要吞下去!”(《遵义晚报》2000年4月7日)

小学生何卫的遭遇发生在贵州邻省云南省,他玉溪市北城镇夏井小学的学生。2000年10月17日上午,数学教师潘光礼因何卫“在上学途中逗留、玩耍”,便把何卫找来,要求何卫用4分钟时间从学校跑回家再跑回学校。由于年仅10岁的何卫没能在4分钟内返校,潘光礼在上课时令该班学生将何卫按在课桌上,用抹布捂住嘴,再由潘先做示范,用教棍打其屁股,然后让其他学生依次效仿。10月20日,一学生又向潘反映何卫被打后骂他“潘狗”。潘马上质问何卫。何卫予以否认,同时吓得跪在潘的面前不停地求饶。据班上的学生称,潘当时对何卫提出了4种惩罚方式让其选择,一是让每个学生依次打1000棍子;二是老师亲自打1000棍;三是吃下1000只活苍蝇;四是吃树上的绿虫。何卫表示愿让同学打,潘便令几名男生按住何卫四肢,让一女生“施刑”。该女生一共打了何卫200余棍。何卫当即被打得皮开肉绽,由于受不了,他又只得哀求选择吃苍蝇。潘当即叫人捉来10只苍蝇,强迫何卫生吞下去。何卫边哭边抓起7只苍蝇放进嘴里,吞下3只后,剩下的4只被吐了出来。潘又让何卫吃下吐出来的4只苍蝇,后在何卫的苦苦哀求下才作罢。”(万维读者网)

下面的几个案例发生在天府之国--四川、东北工业城市沈阳和中国首都北京:

2000年10月12日,四川省双流县彭镇中心小学柑梓分校二年级学生周某,在上课期间被老师一脚踢掉了左耳。2000年10月26日,乐山市夹江县甘江镇第一小学一名学生因不识五线谱而被老师扇了25记耳光。2000年11月20日,辽宁省沈阳市第22中学的初一学生金岩在向老师询问自己的考试分数时,竟惹得教师火冒三丈,当着全班同学连扇该学生4个耳光,将其打得鼻口流血。2000年11月14日,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小学的一名二年级小学生在上体育课时,因与另外一个同学打闹,被老师叫到办公室“单独谈话”,并被打了两个耳光。(FM365网新闻频道《教师体罚学生事件簿》)

令人震惊的是,这些案例几乎是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发生的。现在让我们去中国的东南沿海,以便让现代化论者闭嘴--经济发展有时候并没有带来人道主义的进步。

2000年11月13日,浙江省绍兴市某中学初三年级女生金某上课时玩圆珠笔发出声音,被正在讲课的骆老师从三楼教室拉到底楼办公室。骆老师拍着桌子大声训斥,还扬言要把她送到派出所。当天中午,金某出现不正常现象,晚上开始语无伦次,手舞足蹈,哭笑不止,发高烧,小便失禁。经绍兴市第一医院诊断,属于情感性精神障碍。2000年4月开始,金某的病情继续加重,在绍兴市第七医院住院95天,花去医药费1万2千多元。金某的父母都是失业者,父亲金文虎还是三级残疾。骆老师的辱骂和恐吓使得这个寒微之家不得安生。(2001年2月14日中新社消息《女儿被老师骂成精神病 家长向学校索赔百万》)

2000年12月5日,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光亚学校二年级小学生王某在教室随手扔巧克力外包装纸,班主任林老师批评他没有扔进垃圾桶,当即将他叫到讲台前,罚他在全班五六十个同学面前自扇20记耳光。王某自扇耳光时,引起全班许多同学的嘘笑,他又羞又恼地骂了一句。林老师气愤地罚他再自扇20记耳光,王某只好又给自己扇了20个耳光。林老师又叫班上另一名男同学上讲台当众再狠狠地扇王某20记耳光。这名同学扇得很用力,王某当时就痛得哭起来。扇完耳光后,林老师要王某用双手在教室石灰墙壁上再捶打几十下。最后,林老师还罚他在校内跑了10圈。王某的父母说,王某不止一次被罚自扇耳光,但他们认为老师管得严是为孩子好。(FM365网新闻频道《小学生惨遭老师罚扇60记耳光》)

西北地区是中华民族文明的发祥地,那里的情况又怎么样呢?网易新闻频道2001年4月14日有这样一条消息:《七岁小学生因写字慢被打断三颗牙齿》。魏宁是延安地区黄龙县曹店乡中心小学一年级的学生,只因上课字写得太慢,被代课老师用教棍打掉了3颗牙齿。牙齿被打掉之后,老师不让她吐出来,逼着她把牙齿吞进肚子,魏宁硬生生的将两颗断牙吞进了肚内。老师还让他回去对父母讲,是他自己上课不小心,跑时将牙跌断的。

学生有时当然是有“缺点”的,但这些缺点有多少是“不同意见”,有多少是真实的“缺点”,这本身是值得研究的。我们往往把孩子的特点看成是缺点,原因仅仅是因为他和我们不同。特别重要的是,大量的案例表明,有些孩子的“缺点”是伤害孩子的人杜撰出来的,目的是为自己的攻击行为进行辩解。这种情况在社会心理学上不难解释。美国心理学家埃利奥特-阿伦森在谈到“为残酷行为辩解”的问题是说,理智的攻击者有为残酷行为辩解的内在需要,表现方式之一就是贬低受害者,以减少心理的不协调。“减少不协调的最有效方法是把你对受害者的谴责增加到最大限度,即让你自己相信受害者罪有应得,不是因为他自找苦吃,就是因为他是个坏人、罪人,是应受谴责的人。”

污蔑学生,把被害人弄脏,这是所有攻击者展示自己“良心”的一种特殊方式。不过这种方式是通过进一步败坏良心来实现的。然而,最天才的辩护莫过于“打是爱”这种中国智慧了,它不仅仅是强调学生有错,而且还特别强调的是残酷行为的道德动机,这是一种颠覆性的假道德。退一步讲,学生有缺点。但事实上学生就应该是有“缺点”的,但如何对待这些缺点,是区别合格的教师和不合格的教师的分界线。通过暴力来“纠正”学生的缺点,这是校园暴力最经常的形式,也是最容易被“理解”的一种“教育”形式--它是校园暴力的合法性。但我们的答案是:暴力没有任何合法性,暴力本身就是恶。为校园暴力辩护的理由是:为的是学生好,这种辩护似是而非。从法律上说,对学生暴力侵犯了学生的基本人权,从道德上说,目的不能论证手段的合理性。这个道理很简单,也很容易证明--你可以对持“打是亲骂是爱”的观点的人采取这种方式,他马上就会表示反对了。然而,有多少罪恶仍以“亲爱”之名以行。

更重要的是,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上讲,教师攻击学生无论是基于神经学或“化学”方面上的原因,还是基于纯粹的“精神宣泄”(这显然是主要的社会性原因),都是为了自己的,绝无“利他主义”可言。埃利奥特-阿伦森把攻击性分为两种,一是敌意性攻击,一是手段性攻击,前者源于愤怒,目的是给他人造成痛苦和伤害,后者存在伤害他人的动机,但伤害是为了达到其他目的,而不是给他人造成痛苦或伤害,如某些体育比赛。显然,校园暴力完全是一种敌意性攻击,至少首先是敌意性攻击,因为它加诸学生的痛苦和苦难是显而易见的,而且首先出出于愤怒。

最能揭穿这种道德神话的是教师攻击学生不仅停留在身体暴力方面,还经常伴随的辱骂和人格侮辱。比如,在“侮辱刑”当中少不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吃刑”,如刚才介绍的“吃苍蝇”、“吃大便”,等等。这些侮辱更说明了校园暴力在精神宣泄方面的心理学价值。在这方面,我们的教师之专业令人叹为观止。而由于学生是弱势群体,缺乏抵抗能力,“侮辱刑”因此在学校更是找到了自己的实验场所。

1999年10月7日,陕西华阴市黄河工程机械厂子弟学校“优秀女教师”崔敏叶把六年级学生王某带到办公室,将他的头按在墙上,用锥子在他脸上精心刻了一个“贼”字。刻好以后,她给伤口涂上红墨水,以便留下一生无法抹去的永久印记。王某不忍凌辱和疼痛,不断反抗,不断哭。崔敏叶给王某刻字的理由是,王某当天从同学的文具盒里偷了10元钱。(《羊城晚报》1999年10月17日《优秀女教师竟在调皮学生脸上锥刺“贼”字》)

另一个喜欢“刺字”的是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万金店乡刘小小学的王云霞老师。2001年11月21日上午,学生刘刚由于背书背不完整。王云霞便用笔在他的左右脸上分别写下“不会”、“背书”4个字,脸上带有老师“留言”的刘刚立即成为众学生关注、取笑的焦点,受到屈辱的刘刚回家后操起菜刀砍残了自己的左手。(《生活时报》2001年1月16日陈绍军《不堪老师脸上留言,九龄学童举刀自残》)

在众多侮辱学生的案例中,教师们还表现出了特别敏感的“性意识”,结果,我们的女孩儿往往遭受着额外的暴行。1999年11月1 日,乌鲁木齐铁路第一小学三年级(3)班的一名9 岁女学生未按时完成家庭作业,老师黄海燕叫其他学生用布把她的嘴捂上,令3 名女生拉她的裤子。这位女生一面号啕大哭,一面拼命挣扎。几分钟后,老师亲自从侧面扒下她的外裤,事发后,这名受辱的女生几次在夜间哭闹。(《羊城晚报》1999年12月5 日)

我们还可以找出很多相关案例。2001年3月5日上午,西安灞桥区狄寨镇江尹小学一年级的学生孙童正在听语文课,因有同学叫她,她便扭过头和同学说了几句话。班主任谢巧娟看到后,便过去拧着孙童的耳朵一把将她拽出座位,让她和另外3名同学站到前面去。孙童因心里害怕,一直低着头,老师让她把头抬起来,但她仍低着头。老师就用课本扇她耳光,并用手指卷起她左额的头发狠劲拽。孙童中午放学回来说下午不想上学,母亲这才发现女儿头上受伤。孙童的母亲马上去找谢巧娟老师,但是找不到人。母亲又带女儿上医院,唐都医院3月5日给孙童的病历上显示:“孙童左颞部2.5×1.5cm无发区,现散在毛囊孔呈红色,面部温度高,头发撕脱伤。”(李论《上课说话竟遭如此惩罚:7岁女童被揪掉头皮》《华商报》2001年3月15日)

我们说教师暴力更多是出于精神宣泄,这特别表现在一些毫无目的残酷方面。这些暴行之所以发生,仅仅因为行凶者不高兴,至于不高兴的理由是什么,根本不重要。山东省莒南县相邸镇中学政治教师何某。他惩罚学生的理由是学生打饱嗝。1999年4月15日下午上政治课的张京在课堂上打了一个嗝,引起同学发笑。何某说他是在故意扰乱课堂秩序,愤怒地拧他耳朵,踢屁股,还打了8个耳光。然后把他赶到教室外面,在他脸上打了20多巴掌,罚蹲了一节课的马步,最后写了保证书才罢休。(WWW.CBE21.COM网站《体罚学生的下场》)如果一定要为这种暴行找一个理由,就是行凶者认为有这个权力--精神宣泄往往就是在弱者身上论证自己的权力意志。

最后一种教师实施的暴力是这样的,它和精神宣泄没有直接关系,完全是“教师与学生的殴斗”。当然,它起因可能是由于精神宣泄,但总有个别的学生会忍无可忍来反击,这进一步激怒了老师,结果双方“混战”在一处。不用调查我们就知道,在这类案件中,起初动手的基本上全是老师,因为没有学生愿意自讨苦吃,敢扰乱“神圣秩序”。“战斗”打响以后,这种“战斗”的确是非常“平等”和“真诚”,当然,其结果是由于老师的力量大,总是获胜者。说起来这真是斯文扫地,但没有办法,这种事情就这么真实地发生着。

我们要介绍的第一个案例是这样发生的。记者是目击者:“(2000年)3月25日黄昏时分,记者在华乐学校附近,听到学校大门内传来叫嚷声,闻讯过去看到:两名壮汉正挥拳殴打一名少年,并将其手拧为猪蹄状,胳膊反剪在后压倒在地,不停地按住该少年的头往地下磕。在场围观者有七八人。原来是两名教师殴打一名学生。令人吃惊的是,其中一名还是教务处主任。”打架结束,记者采访正在哭泣的学生,这位被打的学生一边哭一边对记者说:“这不关老师的事,是我不好,你要报道,我不承认。”(《中国青年报》2000-04-05徐威《教师动粗 学生无怨》)

记者没有告诉我们打仗的起因,估计和维护神圣秩序有关。我们要介绍的第二个案例是又一个维护课堂秩序稳定而镇压“乱动”学生的个案。2000年12月9日,南京市宁海中学的一节语文课上,老师张某向同学提了一个问题后,学生杨超随便地插了一句话,张认为杨超故意扰乱课堂秩序,就用手中的课本恼怒地击打杨超的脑袋,杨超随即回手打在张老师的小腹上。张老师拎起杨超往教室外面拖拉时,往杨超小腿上狠踢一脚,杨超因此异常愤怒,于是两人拳来脚往地打了起来,一直从教室外打到了教室内,最后双方在教室的地面上扭打在一起,班级同学拉也无济于事,直到班主任及其他老师闻讯赶到,才将两人分开。(《江南时报》2000-12-12王琦《中学上演震惊一幕 老师学生恶性斗殴》)

稳定压倒一切,江泽民主义于是在学校取得了对儿童的胜利。

体罚--绝对权力下的绝对顺从

最能说明校园恐怖的事件的权力性质的是体罚--这是儿童老改营的“刑讯逼供”。体罚不需要教师亲自动手动脚,只需要他发话,那些幼小的身体就得把自己定义为老师要求的形状。体罚具有某种非自觉的自觉性,非暴力的暴力性,但它更能体现绝对的权力感:它充分展示了教师的绝对统治和学生的绝对顺从,并降低各种管制成本。因此,体罚往往更为广大教师所喜爱。在一定意义上,与其说体罚在残酷方面比身体暴力更文明,不如说在经济方面更有效率,在心理学方面理由更为充分。

一般情况下,体罚多实施于学生集体,这一方面的原因是直接暴力攻击对于惩罚集体“成本更高”;另一方面,实施于集体的体罚更能充分展示教师的权力意志。与此同时,体罚不仅借助于力学上的和生理学上的知识,往往还借助于自然条件--在如何最有效率地行使权力,中国的教师们表现出了非常独特的“科学精神”或传统的“智慧”。下面这两个例子在体现上述体罚特征方面具有共同点。

这两个案例都发生在2000年的冬天。第一个故事发生在北京某小学。该学校规定学生做体操时不许戴帽子和手套。有的学生对这样的规定不理解,就偷偷写信要求老师改变这样的决定。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反馈十分气愤,他们想查出写信的人给予严惩,可是又无从查找,于是他们在11月11日放学以后,不许学生离校,将全校所有学生关在学校,罚他们在操场上站半小时。(《北京晚报》2000-11-13《“集体户外罚站”冻伤孩子心》)

另一个案例发生在2000年12月18日,地点在宜宾市农业街小学。该班在上体育课的时候有学生讲话,老师丁立洪非常愤怒,他喝令这些年仅8岁的孩子平举双手,机械地蹲下……起来、蹲下……起来。丁亲自计数,一直做了154次直立下蹲。然后,孩子们又围着操场上的旗台跑了10多圈(每圈约20米),又站了10多分钟,才得以解脱。此时,学生们一个个已是大汗淋漓、面色苍白、站立不稳了。(《华西都市报》2000-12-22田富友 陈章采《一群8岁儿童因上课不守纪律被罚下蹲150个》)

当然,有的体罚是和身体暴力混同使用的。有的体罚结合精神强制,比如司空见惯的命令学生反复抄写同一类文字的做法,这种强制在身心两方面给孩子造成极度的压力。

“杭州一重点小学五年级某班,几位学生因纪律不好而被教师罚抄课文《海上日出》10遍,几位男生高叫‘太多’,老师当即加码:罚11遍!”“某小学五年级一次听写,几位学生共错18个字,全班同学一起被罚抄30遍,据说这样会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叶辉《惩罚性作业:严重摧残学生健康的违法行为》,《光明日报》1996年7月8日发文说,最残酷的体罚已经和刑迅逼供殊无二致。

2000年7月7日,盘锦市盘山县胡家镇黑鱼小学四年级语文教师孙艳红宣布听写生字,孙浩天、周雷、孙楠3名同学被叫到黑板前面去听写。听写完44个生字后,孙老师说孙浩天错了17个,周雷错了7个,孙楠错了1个。当时,孙老师就让孙浩天和周雷两只脚搭在窗台沿上,头朝下,双手拄地,“倒立”受罚。看到孙浩天和周雷倒立后,孙艳红开始讲课,两名受体罚的学生就这样保持着姿势,和坐在座位上的同学们一起听课。其中,孙浩天保持“倒立”姿势达30分钟。事后,孙浩天向记者说,“下课铃声响后,老师才叫我下来。当时我已经站不起来了,我就一点一点地蹲下来,觉得头变得很大,眼睛冒金星,头痛、腰痛,还感到有些晕,很恶心,胳膊和腿都变得麻木,不听使唤,两脚大脚趾根部的皮也磨掉了一块。是孙楠和孙志佳两名同学把我扶到座位上的,我趴在桌子上哭了。”但是,无论母亲怎样追问,小浩天始终没有向她吐露被体罚“倒立”的真相。直到4天后,母亲从别人那里得知了有关情况,她感到非常的愤怒。她问孙浩天:“有没有这回事?”小浩天说:“有这回事。”母亲又问:“那你为什么不跟妈说?”小浩天说:“老师不让说,如果家长找老师,我怕老师加倍惩罚我。”说到这里,小浩天大哭起来。

最后我们被一种特殊的体罚所震惊,那就是教师仍然不亲自动手大学生,但却命令其他学生打他要惩罚的学生。显然,这仍然和监狱里看守指使犯人打犯人相类似。之所以说这是一种特别的体罚,是因为它是一种绝对权力之下对学生身体的双重占有和支配,既支配打人的学生,更支配被打的学生。

2000年5月22日,澄城县庄头乡柳池小学女教师李某发现班上有8名同学未完成作业,于是,这些同学被老师叫上讲台站成一排,让做完作业的18名同学每人打这8名同学10个耳光。挨了180记耳光之后,这8名二年级的小学生都哭了,脸也被打得肿起来。(《南方都市报》2000-05-27《班主任体罚小学生竟让同学出手》)类似的案例还有:1999年4 月8 日,新疆尉犁县塔里木乡直属小学4 年级学生张永海因“不好好打扫卫生”, 班主任张天玲命令全班30名学生每人打张永海3个耳光。张永海一连遭受了90个耳光的打击,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中国青年报》1999年6 月10日)。1999年9 月27日,黄陵县田庄镇中心小学四年级学生葛某正上数学课,22岁的代课老师葛小侠因他数学作业未完成,当即打了他两记耳光,并将其蹬倒。葛小侠当堂宣布,全班50名学生对葛某须每人抽打10教棒,打得重的受表扬,打得轻的受10教棒处罚。全班28名男生轮流抽打葛某的臀部、大腿、小腿。……葛某被打得大小便失禁,倒在地上呕吐。(《羊城晚报》1999年11月21日)。1999年11月24日,广州市海珠区江南二小年轻的女班主任让学生掴“不听话”的学生耳光。(《羊城晚报》1999年12月5 日)……

刑讯致死

最常见的案例是教师的暴力导致学生身体残疾或出现精神疾病。当然,最不幸的悲剧是教师暴力直接造成学生死亡。这虽然是极端情况,但事实上并不少见。

2000年4月3日晚上7时30分,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上村乡中学初一(84)班的学生正在上晚自习,历史课教师聂朝宽来到班上检查学生作业。当他发现学生张波及另外两名学生没完成作业时,便将三名学生叫到黑板前罚站。好动的张波与坐在二排的一名同学用粉笔头互相打闹,聂朝宽老师便上前连扇张波10个耳光,把16岁的张波扇倒在地,当场口吐白沫,昏迷不醒。聂老师认定张波有意装死,火气更大,抓着头发将张波拎起又狠狠扇了他两个耳光。张波又一次栽倒在地,从此无法起来。晚上9时,张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云南日报》2000年4月17日《云南曲靖一老师12耳光扇死学生》)

另一个悲剧发生在1999年6月4日,“早读课时,一(乙)班班主任李辉玉老师叫班长报《咕咚》一课的词语,让全班同学听写,结果没有一个同学听写全部正确,其中李秀错了5个词。李老师就布置学生们在第一、二节课将每个写错了的词抄写50遍。第二节课时,李老师又给全班同学布置了一些作业。第三节课下课后,李秀和其他7位同学因为没有做完老师布置的作业,不能回家吃饭。接着下午上课前,李老师又提前来学校再次布置了三道题目让学生做。13时30分左右,李秀将作业交给李老师批改,但因为又出现了错误,被李老师责令改正。李秀拿回作业本,向自己座位走去,虽从讲台到座位仅几步路,但此时经过4个多小时连续做作业,中午又滴水未进,李秀还没回到座位就一头倒在地上。李老师走过来将李秀拉起放在凳子上说:‘装死,你这么不听话,难怪错这么多。’李秀头疼得昏了过去。李秀的叔叔闻讯后赶来将她送进医院抢救,3天后李秀离开人世。经法医鉴定:李秀死亡的诱因是因为中午未能进食及脑力劳动强度过大而诱发其脑血管破裂急性大出血。”(《一8岁小学生被罚抄作业累死课堂》木子网《夜光新闻》频道2000-4-29转载《法制日报》报道)

孩子的自杀是最惊心动魄的悲剧。这种悲剧充分说明了社会出现了极端危机,说明了成人世界彻底剿灭了孩子的生存空间和生存的希望。如果,学校或家庭,或者社会的其它机构能给孩子一种安慰,我想悲剧总是可以避免的。遗憾的是,在孩子绝望的视野里,除里绝望以外一无所有。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1858-1917)在他著名的《自杀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12月版)一书中,并没有讨论孩子自杀的问题。我想这至少说明了一个问题,在19世纪晚期,“发现童年”仍然不是一个普遍受到重视的社会问题或教育学的问题,“孩子之死”远远没有获得社会学上的意义。

北京一家报纸在2000年9月发表一篇文章,列举了当年披露于媒体的一些学生自杀事件:

1月12日如皋市奚斜中学初一(3)班年仅14岁的女生宗青青因为上学迟到了约5分钟,就服下剧毒农药,终因抢救无效死亡。1月17日从内地转入香港上学的18岁女学生林婕,因不堪同学的歧视而跳楼自杀。2月12日六合县马革安乡一名9岁男孩因为在燃放爆竹时不慎将邻家一堆稻草烧掉,怕遭责骂,喝下农药自杀,幸被家人发现。3月17日重庆9岁女童陈亚均吊死在教室中,死因不详。3月30日一位12岁中学生被父亲踹了一脚后,上吊寻死,幸好被及时发现,经抢救脱离危险。7月2日北京一16岁男孩跳楼自杀。7月10日一女孩因汗毛过重而自杀。7月12日本溪一女孩因为高考不理想在家中悬梁自尽。7月17日一女学生中考考了637.9分,却担心成绩不好,跳河自杀。8月21日海安县一8岁男孩因祖母不让其看电视,一气之下服农药自尽。8月24日徐州一位12岁少年被后母怀疑偷了家中的钱,遭殴打、捆绑,痛苦无奈,服农药自杀。2000年9月,湛江一学生因考试不合格跳楼自杀。(2000/09/10, 《北京青年报》)……

孩子自杀的一个基本原因是恐惧和绝望。有一个16岁的女中学生。她的自杀原因是这样的:他与几个同学议论女教师身材胖,恰好被这位女教师听见了。女教师找到这位女生的班主任。班主任对该女生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要学生向那位老师道歉,还要请家长到学校,否则就要给处分--学生害怕了,回家后哭了一夜,而后割腕自杀,并从楼上跳下来,直到天亮才有人发现。经过抢救,生命虽然保住了,但成了一个高位截瘫的终身残疾者。当她苏醒过来的第一句话竟然是:“还给我处分吗?”(陈筱红《诊断“学校恐怖症”》,《北京青年报》1995年12月24日,转引自杨东平编《教育:我们有话要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28页)

除了恐惧,很多自杀案件都是通过侮辱孩子的人格来逼迫孩子走向绝路的。

1999年10月3日下午,山东省东阿县姚寨乡黄圈小学三年级学生刘姗姗和其他几位同学没能完成背书作业,老师孙海华就罚他们自己打自己的脸,并强迫他们到其他一些班里“游班”示众。学生们受到这样的羞辱,给心灵留下了严重的阴影。10月5日早晨,刘姗姗和弟弟在一块儿去上学的路上,因为对学校和教师怀着恐惧,突然返回家中,喝下农药自杀身亡。(《北京青年报》1999-11-09董震《11岁女孩为何自杀》)

《华商报》2001年3月24日报道,南郑县郭滩乡永固村3名初二女生因为受到老师的体罚和羞辱,服药自杀,其中黄晶于次日不幸死亡。3月19日上午,国营东方仪器厂子校郭老师正在上课,不知哪位同学将一只篮球从教室外面滚到了讲台前。郭老师马上让两个组的学生停止上课,到教室外边去寻找“闹事”的人。这两个组的学生没有找到“闹事者”,郭老师罚他们在操场上跑10圈。后来有同学讲是黄晶同另两名女生干的,郭老师马上追究她们的责任,但她们说不是她们所为。郭老师不听她们的辩解,罚她们3人连续站6节课,并在大操场上连续跑23圈,共2000多米,跑步时不准中间有间歇,否则加罚10圈。3个孩子被整治到6点多钟才回家。第二天上午上课时,黄晶突然从凳子上滑到课桌下,另两名受到羞辱的女生情形也不正常。学校将3人送到东方职工医院抢救。20日晚上,黄晶因病情加重被转到医疗水平先进的汉中3201医院抢救,21日凌晨1时左右,黄晶病情突然恶化,抢救无效死亡。据调查,她们是在个体诊所一起买的安眠药,后来有一起服用。安定类药物服下。黄晶去世以后,黄晶家人21日在家中发现一张纸条,上边写着“我受到极大的诬陷,心灵受到极大的痛苦,这一切都是一个人造成的!!!不要送医院,几天后自醒。(痛苦、痛苦,极度的痛苦)”,落款署名黄晶。

为什么我们的教师如此热衷于与人格侮辱,我想除了缺乏基本的道德修养和对人的尊重以外,就是长期以来的社会经历使他们麻木不仁了,他们已经丧失了基本的道德敏感和尊严意识,并以为孩子也和他们一样缺乏耻辱感。但问题是,刚刚成长起来的孩子们还没有经过这样的社会的“洗礼”,孩子还保留着相当程度的人格尊严感,这可以说是两个世界的冲突。一方面已经视侮辱和被侮辱为习惯,甚至转移给学生也不觉得特别过分,另一方面却无法忍受这种习惯性的堕落,于是以死亡的方式提出了抗议。

教师的“社会阅历”一方面来自历史传统,另一方面来自当代的政治运动。我门在下面这个案例中就能清楚地看到教师手段如何有“文革红卫兵”特征或“警察特征”。四川省彭山一中有这样的规定:“‘犯错’的学生除要自我暴光外,其名字还会被写在黑板上公开,以及自写广播稿在校广播里面向全校1000多名同学念”。1999年10月16日,该校初一(三)班两个未满13岁的女生跳楼自杀身亡。尽管司法机关作出学校和教师无任何法律责任的结论,但学生们说自杀事件与犯错暴光的侮辱性规定有关。(《羊城晚报-新闻周刊》第1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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