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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片面撕毀的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條約
送交者: 公孫明 2016年03月05日06:27:43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被假共片面撕毀的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條約 

公孫明 03/05/2016 

公孫明在“習近平為淵驅魚制裁朝鮮禁其煤炭斷其外匯(見參考一)”一文內提到的《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條約》,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參考二),讀者於此多不了解,茲將最重要之兩條羅列如下:至於假共習近平之所作所為,讀者自行評斷可也!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條約》第 二 條

“締約雙方保證共同採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國家對締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締約一方受到任何一個國家的或者幾個國家聯合的武裝進攻,因而處於戰爭狀態時,締約另一方應立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條約》第 三

締約雙方均不締結反對締約雙方的任何同盟,並且不參加反對締約雙方的任何集團和任何行動或措施。

至於假共習近平之所作所為,讀者自行評斷可也!

參考一: “習近平為淵驅魚制裁朝鮮禁其煤炭斷其外匯“

http://blog.creaders.net/user_blog_diary.php?did=MjUwMDc5

 

參考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 

雙方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議定下列各條: 

第 一 條   締約雙方將繼續為維護亞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各國人民的安全而盡一切努力。  

第 二 條   締約雙方保證共同採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國家對締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締約一方受到任何一個國家的或者幾個國家聯合的武裝進攻,因而處於戰爭狀態時,締約另一方應立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  

第 三 條   締約雙方均不締結反對締約雙方的任何同盟,並且不參加反對締約雙方的任何集團和任何行動或措施。  

第 四 條   締約雙方將繼續對兩國共同利益有關的一切重大國際問題進行協商。 

第 五 條   締約雙方將繼續本着互相尊重主權、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的原則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兩國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彼此給予一切可能的經濟和技術援助;繼續鞏固和發展兩國的經濟、文化和科學技術合作。 

第 六 條   締約雙方認為,朝鮮的統一必須在和平民主的基礎上實現,而這種解決正符合朝鮮人民的民族利益和維護遠東和平的目的。  

第 七 條   本條約須經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准書在平壤互換。 

本條約在未經雙方就修改或者終止問題達成協議以前,將一直有效。  

本條約於一九六一年七月十一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全權代表           全權代表  

周恩來              金日成  

(簽字)         (簽字) 

--------------------- 

注(不包括在條約內):本條約於一九六一年七月十一日在北京簽訂,在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批准、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經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批准後,雙方於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在平壤互換批准書。根據第七條的規定,本條約自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起生效,有效期間至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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