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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基会“下海”是否违规?
2月28日的中国青基会《严正声明》还指出:“中国青基会
对基金实行的投资增值,完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
那么,徐永光出于“保值增值”的需要,动用希望工程捐款
从事各类投资活动究竟是不是违规?带着这个问题,记者专门走
访了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和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
管理局的有关官员。
央行有关官员:
——我国慈善机构和同类性质基金会,其基本名称就是“非
营利的公益性民间社团”。捐款企业或捐款个人,绝没有这样一
种意愿和委托:把钱捐给某一慈善机构,然后请这个机构去投资,
去赚钱,然后拿着赚到的钱再去搞救助。对这个问题,国务院
1988年颁布、今天仍然有效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的第二条中,
有明确界定:像中国青基会这样的基金会,是“对……自愿捐赠
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
——当然,1988年国务院制定的《办法》也有不够明确的地
方。例如,该法第六条作出规定,基金的支出必须“符合其宗
旨”,不得挪作他用。规定“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但与
此同时,该法第七条又规定,基金会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
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
的20%”,这就是不够明确的地方。
今天看,这里的“购买股票”似乎没有限定是在一级市场还
是在二级市场“买卖” 股票,但这是有历史原因的。1988年,
我国的所有股票都还不能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并将股票分作一、
二级市场,是1990年以后的事情。正是从这一角度看,1988年的
《办法》确实不适应形势发展了。
——还有一个情况需要说明,根据1988年《办法》,基金会
在2000年之前是由人行总行和民政部两家负责管理的。《办法》
第十三条即指出,国务院授权人行总行和民政部“可制定相应的
实施细则”。
坦率说,人行总行很早即发现部分公益性基金会有违规操作
行为,因此我们自1990年以来,一直在对基金会的违规投资行为
进行规范,可以讲,这是人行总行执行国务院交给的监管任务的
重点所在。道理很简单,基金会的基金是募集捐款所得。慈善机
构不是企业,慈善机构的负责人不是商人。那些捐款是用来积德
行善的,不能拿去乱投资。
——我可以肯定地回答你,人行总行在1990年颁布了《中国
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在这一规定中,我们明确规定:
全国各级各类非营利基金会都不能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
动,如直接投资、经商办厂、借贷资金等”。在这个问题上,对
全国和地方的公益性基金会是一视同仁的。
1990年之后,非营利基金会违规投资现象并未得到有效制止,
因此,1995年,人行总行又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
管理的通知》,即“97号通知”。这里的“进一步加强”五个字,
表明了人行总行的监管态度。在该《通知》的第五条、第六条内,
强调了两层意思:第一,“经营管理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经济实体
的基金会,要限期清理并作出适当处置”;第二,基金会的“保
值及增值”活动,“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
——2000年底以后,根据国务院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对
基金会进行监管。不过,1990年和1995年人行总行下发的文件,
我们已全部移交给民政部,这是文件移交清单(打开电脑显示),
你在民政部那里,肯定可以查到相同的文件。
民政部官员:
——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都属于“非营利”的,这是一
个总的原则。如果它是一个营利或者为了营利的“基金”,例如
股市的各类基金,那就不归我们管了。
——1988年的《办法》,确实跟不上形势发展了。新的《基
金会管理办法》,已经起草完毕,目前正在上报等待批准的过程
中。在新《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全国各级各类基金会的所有行
为,应当以1988年的老《办法》和2000年12月之前人行总行、民
政部的相关规定办理,这是没有任何疑义的。
——对于你提出的“是否允许基金会动用捐款直接从事投资”
的问题,我认为,人行总行过去的规定,应当继续有效。
记者还查到了相关法规:
——1988年,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基金会的
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1990年8月,人行总行颁布《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
要求各地对基金会“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活动,如直接投资、经商
办厂、借贷资金等”进行检查纠正。
——1995年4月,人行总行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
会管理的通知》,要求:凡“经营管理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经济实
体的基金会,要限期清理并作出适当处置”,该《通知》特别规
定:“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
今天回头看,国务院如人行总行针对我国基金会制定的多项
规章制度,其良苦用心十分清晰:捐款,不得挪作他用;捐款积
少成多积累成为大额“基金”后,其救助、捐赠本意没有、也不
允许随意改变,因此,基金会不得将募集的基金挪作他用,不得
以“保值”、“增值”为借口直接进行投资——因为有投资就必
然有风险,一旦投资失败,就可能同时侵害捐赠者和被救助者两
方面的权益。即使基金会确有“保值”、“增值”之需要,也
“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公益基金会不能挽起袖子“自己下
海干”。
记者搞不懂的是:2002年2月28日的中国青基会《严正声
明》,提到了1988年的《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和1999年的
《公益事业捐赠法》,但却没有提及1990年、1995年中国人民银
行颁布的两项法规,我们不知道人行总行的这些法规是否下发给
了中国青基会?
记者搞懂了的则是:无论从国家法规还是从中国青基会的章
程看,动用捐款进行的所有投资,无论其“营利”、“亏损”或
者“持平”,都必须一笔一笔地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然后向
上级主管单位和全社会报告。隐匿不报,算不算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