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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沉思录(55)
送交者: 彭运生 2017年03月03日15:25:17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文化沉思录(55)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一规定让人怀疑它是根据行刑人员的感觉制订的:一刀杀死两个人,岂不是只有恶魔才能做的事?世上还有比这更严重的暴行?

 

张三犯了罪,按照刑法最多可判五年有期徒刑,但张三犯罪后硬是逍遥法外了五年,这五年一过,法律就不再追究张三——这是法律上的“追诉时效”问题。

追诉时效的意义,一般认为在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有利于社会秩序稳定”。

这似乎是司法机关顾全大局,从而对张三网开一面。

实际上,张三在这五年里,过的又是什么样的日子?是晚上睡觉时眼睛不敢完全闭上,是怀疑一切的不得安宁。

这和经受五年徒刑没有什么区别。

 

《刑法》对于“入户抢劫”,要“从重处罚”。

这是出于对家的维护和尊重。

小孩子们玩追逐的游戏,被追逐的孩子只要喊一声“到家了”,追逐的孩子就得停止追逐,认输。

孩子们的游戏规则,体现出人类一种与生俱来的理想。

家,象征着安全,象征着由法律保障的安全。

入户抢劫,意味着在正式动手抢劫之前,已经无视了家,践踏了某种程度上象征着法律本身的家。

法律面对着入户抢劫者时,怀着双倍的愤怒。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没有这条规定,将会是什么样的状况?

酒比黄金更贵。

每个人身挂了两个酒葫芦上街。

看到有人在大口大口地喝酒,我们拔腿就跑。

 

“如果出于愚昧的迷信思想采用诅咒等方法杀人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因为这种方式根本不可能产生任何危害社会的后果”,这是我国《刑法》上的条文。

诅咒的人既能有采用诅咒时的快感,又不至于“产生任何危害社会的后果”——还有比诅咒更好的东西?

我们把诅咒给诅咒成“出于愚昧的迷信思想”。

用诅咒来杀人、用刀子来杀人,到底何者更愚昧?

对于社会来说,人们的适度愚昧又有什么坏处?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往往被从轻发落,而法律总是要追求总体公平。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孩子去干坏事,总比教唆一个有独立判断能力的成年人容易。教唆犯必须为自己当初的便宜付出代价。

这条法律体现了法律的公平精神。

 

二十年是有期徒刑的极限。这是我国的情况。

一个罪犯要是能度过失去自由的二十年光阴,他就不应该再被认为是罪犯,相反,他让人肃然起敬。

 

“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均属自动投案”。被确认为自动投案,对于犯罪分子总是有好处的,我国《刑法》第67条就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这意味着,一旦犯罪分子下决心——也只须下决心——去自首,他多多少少总可以从法律那里得到回报。

为什么这样?是因为公安机关由此省一些侦破之劳苦?

一个人犯了罪,首先支配他全部身心的,是逃避的本能,侥幸的诱惑。

下决心去自首,首先必须克服逃避的本能,拒绝侥幸的诱惑。

下决心自首的过程,也是经受内心痛苦、亦即是自我惩罚的过程——这种自我惩罚,难道不应该被算到应受惩罚的总量中去?

法律不让人白得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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