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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本文的目的是一般性地研究以社会主义为代表的各种称谓的共产主义性质的社会实践,考察它们的共同属性,探讨它们的各种典型现象,典型行为产生的系统机制,其出现的非偶然性乃至必然性,展望它们的发展前景、前途与归宿。
文章第一部分对共产主义作出了简明的定义。在本文中,它指包含多个发展阶段的广义意义上的共产主义,是各种实行公有制的社会实践的统称。它(语义上)包含共产主义最高阶段,但并不专指这一阶段。
作为共产主义的发展阶段或共产主义性质的社会形态,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社会主义实践,都在本文研究范畴之内,并都适用本文对共产主义所作的一般性的论述和判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特色社会主义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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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常识及共产主义基本特征
3.1 若干社会常识
常识一、人类社会的任何所有制都是人(的所)有制。
物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归根结底要落实到具体的人,关键在于,在什么样的范围内,以什么样的规则和策略去落实。
公有制、私有制都是人有制。公有制与其说是一种所有制,不如说是一种由公有体系决定物之得失归属的人有制或私有制。
常识二、人有自主地拥有和支配财、物的权利与需要,人有拒绝外部依赖,不受外部控制、不受外部胁迫的权利与需要。
私有是个人与家庭(对共产主义消灭或取消家庭的说法不作讨论)天然而神圣的权利。拥有自主的财产,是人生存、生产、生活的自然需要;个人财产的自主程度,获得财产的自由程度(渠道的丰富性),决定着人广泛其它的权力和自由。
保障和改善人的生活,合乎自然的逻辑是,在保障人的所有的基础上增益和丰富人的所有,并完善社会规则提高社会的公平公正程度;剥夺人的自主所有,由权力系统控制、决定人的所需,与造福于人是南辕北辙的。
常识三、人有按自我意愿生活,拒绝他人之手操纵、控制自我命运的权利;对利害相关的事务,人有接受或拒绝的选择权。
它们是人趋利避害的自然要求。自主是意愿不被强迫,自由是有所选择。
无视人的自我意愿,限制、剥夺人的选择权,以控制、欺骗、恐怖、暴力强制推行的东西,即使粉饰得无限美好,也一定是邪恶。
常识四、必须有克制人的私欲和人性之恶的社会机制,这种机制不能由自诩无私的人或组织来代替;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应力求以对话协商,平等谈判的方式解决;对权力必须加以限制、约束和制衡;
没有人可抛开一切私欲,没有组织能毫不利已。圣人圣党都不可靠。
公正就是在充分博弈、对话协商、谈判后妥协达成的,这样做,效率可能很低,结果对任一方都称不上完美,却是可以充分兼顾平衡各方利益,取得较高共识度和认可度,充分沉淀理性,规避危机隐患,以利于平稳维续的相对理想的矛盾与冲突解决模式;履行一边倒的强权意志,粗暴地践踏、牺牲弱势方的权利、利益,暴力强迫人们屈从,表现上麻利有效,却扩大、深化了不公,种下了仇恨和动荡不安的种子。
没有绝对的公平公正,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就在于保证每一个人都有参与完善规则的权利,参与博弈、协商的机会。
权力产生恶,不受限制、约束的权力产生绝对的恶。法治优于人治。
常识五、追求平等、公正、自由、非奴役的社会一定是以人为本,服务于人,顺应人性的,而不是相反。
判断社会与社会制度优劣的首要标准,不是生产力或某种效率的高低,也不是所谓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适应程度,而是它是为着什么人的,是保护什么人,服务什么人的,造福什么人的。如果一种制度,它所践行的必然背离它所宣称的,它真实的受益者只能是少数人和小集团,广大民众不可避免地要沦为被役使的工具和掠夺、侵犯的对象,那么,它应得的,不是谴责,而是立即毁灭。